一 般 人 总 以 为“ 法 制”(rule by law) 是 指“ 法 律 典 章 制 度 而“ 法 治”(rule of law) 则 是 指“ 以 律 令 治 理 国 家”, 这 其 实 是 非 常 严 重 的 错 误。
今 天 我 们 并 称“民 主 法 治" 的 “ 法 治”,其 内 涵 不 是 先 秦 时 代 法 家 治 理 意 义 上 的 ”法 治“,而 是 现 代 民 主 意 义 上 的。“ 法” 指 的 并 不 是“ 法 律”、“ 法 令”, 而 是 指“ 法 则”, 准 确 的 说 就 是“ 治 理 法 则”。 它 是 英 国 政 治 学 者 戴 雪(A. V. Dicey 1835-1923) 所 倡 导 的 一 种 政 治 哲 理, 简 单 的 说, 它 是 一 个 相 对 于“ 人 治” 的
规 范 性 概 念, 包 含 几 层 意 义: 一。 政 府 不 得专 断, 而 应 透 过 立 法 机 关 授 权 而 行 事, 如 果 某
人 违 犯 法 律, 则 官 势 地 位 不 得 庇 护 之, 使 之 免 于 受 正 规 法 律 之 制 裁; 二。 市 民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应 以 法 律 的 形 式 来 表 达 与 行 使; 三。 法 律 应 该 随 时 便 利人 们 检 查 与 监 督。
了 解 了“ 法 治” 的 含 义, 就 可 以 知 道, 中 国 自 有 历 史 以 来, 就只 有“ 人 治” 而 没 有“ 法 治”!
中 国 的 历 史 一 直 是 专
制 制 度 的 历 史, 盘 踞 在 制 度 最 高 顶 峰 者 是 皇 帝, 其 下 有 三 公 九 卿, 历 代 官 职 虽 有 所 改
变, 但 大 致 仍 分 九 品 十 八 级, 层 层 相 辖,以 皇 帝 的 旨 意 是 从。 皇 帝 个 人 可 独 断 专 行, 国 家 虽
有 法 律, 但 皇 帝 不 受 这 个 法 律 的 约 束, 相 反 地, 法 律 倒 要 按 照 皇 帝 的 意 思 来 判 定。 所 谓“ 前 主 所 是 著 为 律, 后 主 所 是 著 为 令”(语 出《 史 记》), 皇 帝 集 立 法、 司 法、 行 政 于 一 身, 他 的 话 就 是 法 律。
法 律 既 然 是 以 皇 帝 的 意 愿 为 依 归, 那 自 然 是 以 巩 固 君 权 为 主, 以 利 于 君 主 专 制 统 治, 当 然 就 不 会 有 人 民 主 权 的 实 质。 也 就 是 说, “法 制” 只 是 被 用 来 巩 固“ 人 治” 的 工 具 而 不 是 替 换“ 人 治” 的 体 制。 这 种 情 况, 即 使 是 到 了 今 天 号 称“ 人 民 共 和” 的 中 国, 仍 是 一 样, 国 家 虽 有 宪 法, 仍 是“ 领 导 说 了 就 算”。
至 尊 的 宪 法 尚 且 不 具 约 束 力, 一 般 的 律 令 就 更 不 用 说 了。 由 于 人 治 不 受 制 衡, 又 缺 乏 受
监 督 的 力 量, 人 民 如 果 不 满 统 治 者, 就 只 有 诉 诸 革命 一 途, 这 就 形 成 了 暴 力 的 对 抗 与 暴
力 的 循 环 现 象。
这 就 是 中 国 王 朝 政 治 递 嬗 的 根 本 肇 因, 也 是“ 人治” 政 治 的 祸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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