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30 March 2012

機動部隊警員想革職就照做

(文字略有改動)

4月1日民間人權陣線發起反西環治港的遊行, 當日的結果會如何在下觀望中未敢樂觀。
觀望的是坊間聽到不少消極聲音, 內容意思離不開「唔夠阿爺鬥」、「鬥都改變唔到」等等, 更有的是「擔心廿三條乜嘢吖, 唔出聲唔駛死、唔會無飯食」。也許小農DNA之民不與官鬥的心態仍是普遍的在市民心中, 看著本是國際都市的香港仍有這麼迂腐的心態實在很可悲。著名文化人桑普昨天在BBC中文網發表的《梁振英時代前夕的三種幼稚病》, 更顯得香港人實在無知愚昧得過份。

未敢樂觀的當然是預計一班醒覺了香港人還是會對中共操控今次特首選舉會表達不滿, 而過往多次反政府示威遊行都發生警民衝突, 在下預計今次的結果會比以往的來得激烈, 這不單是示威者的不滿情緒較以往高漲, 更是從近日的新聞報導, 特區政府勢必採取更強硬的態度。

今日《蘋果日報》報導「警新陣式對付示威」, 更可謂引證警方已預備武力清場
報導中的照片其實日前已在網上流傳, 其中一張有網民加上了一些說明, 在下看過後感到非常震驚, 警隊竟然打算打用如斯卑劣的手法

不過,如果真的使用這個手法的話, 就引伸出本文的標題。這說法在下過去都有講過, 今次不妨再仔細一點說明:
根據《火器及彈藥條例》(香港法例第238章) 第2條的「釋義」 :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火器”(firearm) 指任何種類致命的身管武器,該類武器可發射射彈、子彈或投射物; [比照 1968 c. 27 s. 57(1) U.K.]
“槍械”(arms) 指─
(a) 任何火器;
(e) 發射有害液體、氣體、粉末或其他類似東西的任何武器 (包括容載任何有害液體、氣體、粉末或其他類似東西的煙霧劑,而該等有害液體、氣體、粉末或其他類似東西在一般行業或家居使用時並非煙霧劑形式的);

胡椒噴霧屬於發射有害液體的物品, 即係 (1)(e) 款已界定胡椒噴霧受呢條法例所規管
所以《警察通令》29-03及04即使沒有將使用胡椒噴霧列入「開火」之內, 但普通法制度下, 通令是不能凌駕於法律條文和案例, 即是警員使用胡椒噴霧係同時受到Cap. 238 規管。引伸回《警察通令》關於「開火」的程序:
1. 你要保護任何人、平息騷亂或暴亂,或拘捕拒捕疑犯至可以開槍,而對拒捕疑犯開槍,如果會傷及無辜嘅情況開槍係違法。
2. 不能以開槍作為警告方式。而要開火, 必定要發出口頭警告
即是說警員亂「唧嘢」等如違法!

上面這張相片所反映的情況更是前排的警員拉住示威者, 後排的警員「唧嘢」, 即係警方的佈防安排係要使示威者硬食, 如同行刑係無分別
如果套用前述的初步法律分析, 警員如果這樣做的話, 將可以被控非法使用槍械;更因為有醫學文憲指出胡椒噴霧可能會對眼球受損, 而可以加控Common assault 甚至《侵害人身罪條例》(Cap.212) SECT. 39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可判監3年;而拉著示威者的警員, 縱然不是由你「唧嘢」, 但因為係你拉著示威者而導致他受到你身後的警員「開火」而受傷, 一樣可以被控以串謀襲擊。
另一方面, 請不要以為舉證責任在控方, 要舉證埋Mens rea 係好難的事。單是Why not reject illegal order 你已經完了。

或者前線警員們好天真的認為禿頭鷹下命令叫你們這樣做就會保你, 那真的是天方夜譚。或者還是認為當前的政治氣候當權者佔上風, 就可以逃之夭夭。那便請記住兩點:
1. 違法執勤就是違法執勤, 今日禿鷹哥唔郁你, 難保直到永遠, 阿們!
2. 現時不單有電視台、報紙的多媒體攝制隊, 而且多個民間網上媒體會進行現場錄影, 更不要忘記有電話就有得影

在下衷心的勸喻你們好好將《警察通令》重新溫習一遍, 了解清楚那個章節意述「只需要執行合法的命令」
更是要認清楚「廟佳桑拿案」那兩位在獄中的伙記, 上頭要你違法執勤嘅後果就係食自己
就算不用坐監, 也請記住, 有人追究的話後果隨時會是

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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