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20 May 2012

香港收緊遊行示威自由

民間人權陣線警權關注組的統計顯示,2011年香港共有416名示威者被逮捕,這個數字是1967年「六七暴動」以來最高的一年。而2010年這個數字僅有50人。

文/陳嘯軒

香 港擁有獨立的司法制度,司法獨立也獲得《基本法》的保障。然而,近年香港因為遊行示威被檢控的人數,卻有增加的趨勢,更有巿民為此要換來牢獄之災。有社運 人士質疑,司法機構近年傾向以「重刑」處罰罪名成立的示威者,以配合政府當局對他們的打壓。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認為此說難以成立,然而律政司在部分 案件的檢控工作「把關不嚴」,部分基層法院法官在審訊時較傾向警方的說法,已對社運人士起到了一定的威懾作用。

警務署署長曾偉雄在2011年1月上台以來,被指作風「鷹派」,對社運分子採取強硬態度。民間人權陣線警權關注組的統計顯示,2011年共有416名示威者被逮捕,而2010年僅有50人。2011年的數字是1967年「六七暴動」以來最高的一年。

2010 年被捕的示威者中,並沒有人被判監。但在2011年被捕者中,迄今至少已有七人被法庭判處監禁。先是在今年1月11日,因為在去年4月於中環街頭抗議港鐵 加價,衝上台搶走運輸及房屋局長鄭汝樺的麥克風,被控「擾亂公眾秩序」的黃軒瑋、周諾恆,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罪名成立,判囚十四日。3月20日,去年9 月率眾衝擊立法會議席出缺遞補機制諮詢會,被裁定擾亂公眾秩序及刑事毀壞罪名成立的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在九龍城判裁法院被判監禁兩個月。同案的四名被告陳 倩瑩、鄧建華、容偉棠、黃洋達,被指與梁國雄「共同行事」,也因為同樣罪名,各被判囚三星期。

據悉,這次是香港法院首次把「共同行事」(joint enterprise)的法律概念,應用在與示威有關的案件。所謂的「共同行事」,是指在刑事案中,被告人雖然並無直接參與行動,但卻被視為案件的同謀,情況又有如在搶劫案中,負責把風者也被視為同謀之列。

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對《陽光時務》表示,法庭把「共同行事」概念引入與示威相關的案件,做法值得相榷。「他們(被告)事前有否共同安排,這個要很小心去推斷。某人做了某些行為,不能代表我就要負責。」他形容這次法庭的處理「有些不謹慎」,有待上級法院去處理。

對於在今年首季,便有七人因為參與示威被法院判監,近年活躍本土社運的「社會主義行動」認為,連串事例顯示,特區政府以更強硬的警察打壓及法律檢控手段對付社運分子,並指從案例可見,法庭可能於未來案件中採取更強硬的姿態,「反映政府及其司法機關改變其政策及措拖。」

不過,多年來一直與義工以「觀察員」身份,出席香港大小示威遊行場合,觀察和記錄活動過程的羅沃啟,不相信司法機構或者法官,會與政府當局配合打壓示威者。「法庭怎樣判決,或者判刑的輕重,有時候很難講的,但法官判案很難完全脫離社會,不少判決也是反映社會的情況。」

羅 沃啟解釋,在處理初審普通刑事案件的裁判法院,不少俗稱「釘官」的法官,都較傾向接納控方說法,較傾向把被告定罪。「不少基層法院的法官,對公民權利的執 著較少,觀點比較保守,在審訊時對示威者較嚴苛。他們與現實也有很大距離,傾向相信警方說法,卻未必清楚警方與示威者長期積聚的怨氣,也未必能夠看到警方 限制集會自由的不合理方面,因此往往在審訊過程中,起到維護建制的作用。此外,新聞報道往往也聚焦於遊行示威的衝突場面,也令到包括法官在內的社會大眾, 較少機會能夠理解示威者的怨憤。」

「相反,較高層法院的法官,例如上訴法庭和終審法院等,在涉及公民權利的官司上則會較為開明,故此以往不少這類案件,都有賴上級法院的糾正。然而,上訴主要是處理法律觀點的事宜,法庭不會再審理『事實的真相』,而是審視法律運用在已呈堂證據方面,有否不合理的地方。」

羅 沃啟又指,除了《公安條例》所列的「擾亂公眾秩序」以外,近年警方和律政司也傾向以「襲警」罪名,起訴在遊行示威時與警方發生衝突的巿民。然而,警方在處 理襲警案件時,現時實質上享有過大的酌情權,可以任意選擇罰則輕重懸殊的襲警罪作出檢控,既不合理亦不公平。他批評,就特區刑事檢控工作負最終責任的律政 司,對牽涉集會遊行的政治檢控案件,沒有作出合理把關。

目 前香港有兩條內容相若的襲警罪,執法當局可以選擇以《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或者是《警務條例》第63條作出起訴。兩者對襲警程度均無細緻「分 級」,然而在實際操作上有分別。前者的量刑較重,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而且根據法例法院被剝奪了視案情判處緩刑的酌情權,干犯此例襲警罪成的被告,如果被 判監禁必須即時入獄,不得緩刑。警方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作出襲警罪檢控時,必須事先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相反,《警務條例》的量刑較輕,最高刑罰是罰 款6,000港元及監禁六個月,警方也毋需先行徵詢律政司的意見。

人權監察的統計指出,在2002年至2006年的五年間,只有4人因為參與遊行集會因涉嫌襲警而被檢控。然而,在2007年至2009年三年間,共有24宗涉及示威表達活動的襲警檢控,無論案情如何,全數均被當局使用罰則較重的《侵害人身罪條例》的襲警罪檢控,無一例外。

相 比之下,更多其他與示威表達活動無關的人士,獲以罰則較輕的《警隊條例》襲警罪檢控,當中大部分人都被判罰款或社會服務令等非監禁刑罰。當中最惹起公眾爭 議的,是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的侄女Amina Mariam Bokhary被控襲警案。案發前已有兩次襲警罪案底的Amina,因為在2010年1月醉酒駕駛肇事後掌摑警察,同年8年被法庭判處襲警罪成立,但卻獲 輕判感化令。事件當時引起香港輿論譁然,還觸發幾百名巿民上街遊行,抗議法庭判決「偏坦權貴」。

上 述的Amina案,當時警方就是以刑罰較輕的《警隊條例》襲警罪提出起訴。羅沃啟認為,不少被捕的示威者縱使沒有刑事紀錄,案情也沒有Amina般嚴重, 但卻被警方以刑罰較重的《侵害人身罪條例》襲警罪名起訴,可見警方檢控決定的草率和缺乏理據。公眾也因此有理由相信,警方和律政司在檢控示威者時特別嚴 苛,有針對示威者和打壓表達活動之嫌。

近 年較受公眾矚目的示威者涉嫌「襲警」被法庭判囚案,包括在2008年1月爭取普選遊行中,涉嫌用手肘撞跌一名警員致其倒地受輕傷的「本土行動」成員馮炳 德,最後被囚十五個星期;以及在2010年6月,在中聯辦門外抗議內地當局重判地震維權人士譚作人,因為意欲出手查看女警肩章號碼卻被指襲警,最後判囚十 四天的網上電台主持人楊匡。

羅 沃啟指出,近年因為參與遊行示威被控襲警者,在原訟法庭的定罪率並不太高,只在約四成左右,反映警方在很多案件,也沒有足夠勝算把被告入罪,令人質疑警方 意欲藉著起訴「麻煩」示威者,以對社運分子起威懾之效。「警方決定檢控誰,以《警隊條例》或《侵害人身罪條例》起訴,都有很大權限。如果案件『不夠料』, 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情況和沒充份證據的情況下,警方根本就不應該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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