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簡稱公約)附件七就南海問題訴中國案,本周終於正式在常設仲裁法庭(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Arbitrary Tribunal)舉行 聆訊。仲裁分為兩個步驟,首先確定仲裁庭是否對此案有管轄權;如果確定有管轄權,那麽就會對訴訟內容進行裁決。這兩步中最關鍵是本周聆訊的第一步。
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單方面提起的仲裁”,其意見反映在2014年12月7日發布的《立場書》中,但其幾個關鍵的理由都存在弱點。
中國首先提出“中國政府根據《公約》第298條的規定,於2006年作出排除性聲明,表示就涉及領土主權、海洋劃界、歷史性權利等爭端,不接受《公約》第十五部分的強制程序。”並認為根據這個聲明,仲裁庭無權處理該訴訟。
惟查公約298條第四款,“如締約國之一已根據第1款(a)項作出聲明,任何其他締約國可對作出聲明的締約國,將屬於被除外一類的任何爭端提交這種聲明內指明的程序。” 中國就298條提出過排除性聲明(屬於“締約國之一”),但菲律賓卻沒有提出過針對298條的排除性聲明(屬於“其他締約國”)。因此,菲律賓有權向仲裁庭提出仲裁要求,仲裁庭也可以接納這個要求。中國可以不接受仲裁庭的仲裁與仲裁結果,但是卻無法因此否定菲律賓的仲裁申請和仲裁程序的合法性。這就是為什麽中國“排除性聲明”無法阻止該案進入聆訊程序的原因。
值得指出的是,中國和東盟在2002年簽訂了《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簡稱宣言),第一條規定包括公約在內的國際法原則是處理國家間關系的基本準則。公約既是宣言中各方行為的基礎,中國在簽訂宣言之後再提交對公約的“排除性聲明”,已經單方面損害了對宣言的尊重。盡管宣言沒有約束力,但在道義上也令中國處於下風。
中國第二個理由是菲律賓濫訴。中國首先指公約第281條規定“已協議用自行選擇的和平方法來謀求解決爭端,則只有在訴諸這種方法而仍未得到解決以及爭端各方間的協議並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適用本部分所規定的程序。”
在宣言中確實規定:“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議”。中菲此前也有一些聯合聲明表達了通過談判解決問題的意願。但中國一直堅持雙方談判,而菲律賓堅持多方談判,故在談判方式上並未取得共識。而且在2012年黃岩島危機之後,菲律賓多次要求和中國展開談判,但中國反復拒絕。關於九段綫的定義問題,包括菲律賓在内的國際社會更是長年要求中國解釋,卻一直沒有得到正面回應。所以此案很可能符合“訴諸這種方法而仍未得到解決”的情況。
中國針對“濫訴”的另一個理由是,公約283條規定爭議雙方交換意見的義務。但查這個交換意見的義務不是針對訴訟的內容,而是針對公約對訴訟是否適用的問題。菲律賓早就通過不同渠道向中國說明公約適用於此訴訟內容,而中國也發表了立場書駁斥了菲律賓的觀點。
現在中國大概最能寄希望第三個理由,菲律賓的訴訟的核心是領土主權問題,不是國際海洋法仲裁法庭的管轄範圍。
惟菲律賓的訴訟中,精心地避開了領土主權,重組成四個核心訴求:第一,菲律賓認為中國的九段線是違反公約的不正當的要求;第二,菲律賓認為中國目前在南海所佔領的“島礁”其實只能算是岩石,本身沒有維持人類居住和經濟生活的能力,故無法擁有專屬經濟區的地位;第三,中國在南海以水底礁石為基礎所建造的人造建築物,沒有生成專屬經濟區的地位;第四,中國在南海對菲律賓船隻的騷擾不合法。
經過組合後,這些訴求均無關主權。因此從表面上看,仲裁庭有權受理這些仲裁申請。確實,島嶼主權和島嶼所能帶來的海洋權益是兩回事。海洋權益是屬於島礁本身的,和這個島礁屬於誰沒有關系。如果確定了權益,將來確定主權後就把這個權益歸於主權國即可。
中國采取不應戰的態度似非最適當的做法。盡管仲裁庭為中國指定了律師,也接受了《立場書》及其他通信作為中國抗辯的材料。但是律師既非自己挑選,能否采用最合適的材料以及最合理的邏輯仍成疑問,敗訴的可能性會更大。當然,亦有可能的是菲律賓其中部分訴求被否決,但其餘訴求仍然可以進入下一程序。
中國拒絕參與的國際訴訟的原因可能是害怕此先例一開,以後各種領土爭端都可能都會被放上國際法庭解決。中國比周邊國家強勢,如果雙邊談判自然極容易取得上風。但別國也不傻,不大可能和中國單對單談判,何況像南海問題牽涉六國七方,任何雙邊談判的結果都不可能被相關的另幾方接受(比如2009年馬越談判的成果就被中國所否定)。這種情況下,中國既不願意多方談判,又不願意上國際法庭。這難免被打上不願遵守國際法的標簽,在國際輿論中處於下風。
其實,大國通過國際法庭解決領土和領海紛爭並不罕見,美國、英國和法國曾這麽做。中國要成為“負責任”的大國,也不可能永遠遊離在國際法之外。如果此階段失敗,是否應該改變立場,積極參與第二階段的訴訟,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from 黎蝸藤的歷史博客 http://dddnibelungen.blogspot.com/2015/08/blog-post_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