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23 June 2012

一城之首,竊國者侯

 

唔係單純僭建問題

選舉辯論的時候,梁振英如此對唐英年說:

「你僭建唔係單純僭建問題,你係公開向市民講大話、隱瞞!」

一個看似不太精明的商二代家中有僭建而不承認當然是「講大話」,那麼一個資深產業測量師僭建為什麼可以是「無心之失」

 

提出選舉呈請的法律依據

梁振英選舉期間三番四次重申自己沒有僭建,這已經涉嫌「選舉舞弊」,理論上何俊仁作為落敗的候選人,是有權提出選舉呈請的。感謝法律界朋友Edward Wong提供的資料如下:


香港條例第569章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32(1)條:

「選舉只可藉提出選舉呈請而受質疑,而提出選舉呈請的理由,須是

(a) 選舉主任根據第28條宣布當選的人因以下理由而非妥為當選—
...
(iv) 該人在有關的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或非法行為;」


何謂「舞弊行為或非法行為」?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32(2)條:

「非法行為 (illegal conduct) 指《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第3部所指的非法行為」

其中包括《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6(2)條:

「任何候選人—

(a) 為促使他或跟他有關聯的候選人當選;或
(b) 為阻礙另一名候選人或另一些候選人當選,

發布關於他或跟他有關聯的候選人或關於該另一名候選人或該等其他候選人且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事實陳述,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法律上黎講ICAC入唔入到(準)梁書記罪可能仲有dd可以爭論既位, 但以選舉呈請方式成功拉佢落黎既機會應該幾高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s.26(2)有兩個elements (Re Heung Cheuk Kei, HCMP2660/2006 paras 4-5):

1. 發布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事實陳述
2. 該陳述目的為影響選民的選擇 (促使自己當選)

只要上述兩項都符合, 無論發佈陳述個陣狼係真心相信自己無僭建定點, 係選舉呈請中係irrelevant。

先不說真心相信(honest belief)並唔足夠, 個belief要有合理原因支持先得。

所謂"在作出有關陳述時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項陳述是真確" (reasonable belief)的免責辯護, 只適用於刑事檢控程序 (即係比ICAC告、會坐監個種法律程序), 而並唔適用於選舉呈請 (Chung Ming v Chow Ping Tim, HCAL 11/2004 para 46)

(呢段亦適用於關於s.26(2)既刑事檢控)退一百萬步說, 就算個免責條款真係適用、即使狼有合理原因相信自己無僭建, 亦唔代表佢有合理原因宣之於口, 因爲佢"must or ought to know"自己屋企有d地方可能算係僭建。尤其是當佢好清楚自己並唔係"專業"建築測量師, 佢更加有責任作出所有合理舉動, 確保自己無僭建, 然後先出黎講d會影響選民選擇既陳述 (Leung Wing Hung v Yuen Kwai Choi [2008] HKCFI 1142 para 52)。 

 

睜著眼講大話

梁振英口口聲聲說自己已經找了「兩個專業人士」確定他的建築物有沒有僭建,現在爆出了僭建醜聞,他好應該公開究竟他找了哪兩個專門人士做這個確認,甚至向以專業疏忽向他們索償,以示清白。可是到現在他也沒有公開究竟找過誰。這不是十分可疑嗎?

梁說自己是產業測量師,而不是屋宇測量師或建築測量師,所以未能判斷建築物是否僭建。屋宇測量師(Building Surveyor)主要的工作的確是睇圖則和驗樓,可是產業測量師(General Practice Surveyor)也應該熟悉建築物條例,因為其主要工作是物業估值和物業發展顧問,前者要求測量師對貴重物業估值的時候考慮僭建物在內,而後者就要求他們熟悉建築物條例的要求,梁身為資深產業測量師以侮辱自己的專業來推卸責任,實在是侮辱了全香港的產業測量師。(我曾經做過物業相關的工作,他們的工作性質和要求我十分清楚)

羅范椒芬果然是梁的心腹知己,醜聞爆出當日,她替主子辯護的說法,其邏輯之無賴,比其主子更甚。

首先,她「不認為事件涉及梁振英的誠信和能力,亦不認為梁振英的敏感度不夠高。」那麼當日梁振英如何指責唐英年,今天全部可以用套用在他自己身上。

她指「測量師是分開很多種,梁振英作為土地測量師,不能充分理解屋宇條例是可以想像的,希望公眾體諒梁振英很繁忙。」梁振英係產業測量師(GeneralPracticeSurveyor),而唔係土地測量師(Land Surveyor),他對建築物條例應該好熟悉。況且,如果繁忙可以是理由的話,為什麼當日唐英年說自己公務繁忙,很少理家中事務,梁振英還要指責他說謊?

「被問到在特首選舉期間,梁振英多次指責唐英年僭建問題涉及誠信,羅范椒芬認為兩者規模並不相同,被問到是否「出口術」,羅范椒芬強調沒有這種用意。」的確梁振英的地窖是比唐官小,可是那是理由嗎?論誠信,梁當日以此攻擊唐英年,原來自己也是一樣,梁的誠信比唐更不堪。

很多梁粉或五毛一定會說:如果梁知道自己的屋有僭建,他怎會三番四次公開宣稱自己沒有僭建?怎會招呼記者上去飲飲食食?怎會以此攻擊唐英年?要駁這種講法不難--那只是代表梁振英是一個講大話唔眨眼的人。因為事實是他的家足足有六處僭建,包括一個面積不算小的地庫,被揭發的時候,他說那是無心之失,他之前已經找專業人士確認了。如果要證明他沒有說謊,唯一的證據就是那所謂專業人士的書面確認。可是他沒有交出證據,也沒有公開專業人士的名稱。那麼,我們應該信他沒有說謊嗎?

正當我們看著梁振英誠信破產的時候,不要忘記還有不足一星期,他就會正式成為行政長官。我們要這種行政長官嗎?當日梁把唐殺下馬,很大程度是因為唐官事件令他民望插水六七成,造成梁的民望比唐高很多的既定事實,「選情」(即是上面的祝福)才會在最後一刻倒向梁。本來小圈子選舉已經是侮辱港人,現在還要出現這種醜聞,當日香港人討厭唐英年,今日梁振英比他更討厭,但我們沒有選擇。縱然沒有選擇,我們至少要表示不滿,而且要用盡方法把他拉下馬。

 

迫使何俊仁提出呈請,不容龜縮

事到如今,由落敗的候選人提出選舉呈請是最直接而且合理合法的方法追究梁振英,阻止他竊權上任。可是在星期六(23/6)數碼台的風波裡的茶杯節目(連結)(37分至1時29分),何俊仁的說法竟然是:

(1) 如果提出呈請令梁不能上台,會導致權力真空。
(2) 應該要求梁振英上台後自己辭職。
(3) 如果唔辭職就在立法會提出彈劾動議。

如果怕「權力真空」就不能對涉嫌違法的候任特首作司法追究,那還算什麼法治精神?

要求梁振英上台後自己辭職?何俊仁和民主黨是真心天真還是在愚弄市民?03和04五十萬人上街,結果05年董建華才下台,他們以為以梁振英的性格,他們下台嗎?

在立法會提出彈劾動議?何俊仁有票嗎?結果就動議否決。

最直接撥亂反正的方法是提出呈請,雖然不一定贏,但已經是最直接既方法,而且係最能夠代表市民意願。何俊仁的講法非常符合民主黨既風格,那就是不敢直接衝擊建制,然後提出比較迂迴而且沒有用既方法,然後同選民講自己「做咗野」。

何俊仁想龜縮,我們就用行動告訴他選民的要求,以民意迫使他提出呈請。如果這種民憤難平的情況下何俊仁要放生梁振英,9月我們就用選票告訴民主黨他們完全錯了。

 

下星期日,早上出來反對

下星期日便是七一,我們應該早上就上街,因為梁振英是早上宣誓就職的,而胡錦濤也在場,我們雖然沒有權投票,但我們有權忿怒,我們有權用腳步來告訴當權者,我們不要梁振英當特首。

就算結果只是以小圈子再選一次,至少我們要把誠信破產的人拉下馬,告訴西環,香港還有公民社會,而且我們要有權選舉自己的政府。


(圖片:2011年的報導。言猶在耳。)

 

相關新聞:

1. 蘋果日報(22-6-2012):僭建被踢爆 狡辯又穿崩 梁振英呃人

2. 星島日報(23-6-2012):大宅六僭建 振英:一直不知

3. 香港電台(22-6-2012):羅范椒芬稱梁振英真心不知道家中有僭建

 

延伸閱讀:

黃世澤:梁振英,你呃人都唔係呃成咁呀

(黃世澤做了記者沒有做的事,就是去土地註冊處查契,發現梁振英買入那物業很可能是梁振英係直接由發展商買入,而且樓契應該全部附有Floor Plan。足以證明梁買入的時候物業是怎樣的狀態,當中是否有人涉嫌僭建。)

 

嗚謝:

Edward Wong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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