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30 June 2012

反思香港管治模式 —— 「聯盟政府」改革方案的八點詮釋

(刊於2012年6月29日明報)

回歸15年,政府管治能力持續不振。梁振英出閘脫腳,重組架構方案遭遇滑鐵盧,並陷入僭建門醜聞,不過為管治危機寫下新註腳。


政界及學界中人早已指出,香港管治困局源於行政立法衝突,當中觀點耳熟能詳——例如「政府有權無票」、「要大和解、搞聯合政府」及「要落實政黨政治」,但這些年來,上述觀點都只是停留在口號,卻從未真正進入問題:為什麼現時的「執政聯盟」會失敗?香港要搞聯合政府,具體應該如何操作?怎樣的政黨政治模式較適合香港?大家從未認真探討這些問題,結果不過是擺擺姿勢,話題炒作一番後,一切又再回復老樣子。

新力量網絡作為民間智庫,從來不甘於這種層次的公眾討論,因此我們最近發表《2012年度香港特區政府管治評估報告》,大膽提出「聯盟政府」的框架性建議,目的是要拋磚引玉,促使各方認真思考問題核心。報告發表後,我們收到不少政界朋友回應,現提出「聯盟政府」改革方案的八點詮釋,以深化討論及完善方案。

「聯盟政府」的總體構想

1.「聯盟政府」不是權宜之計,更非過渡方案,而是最配合香港情況的改革。
一般看法是,香港實行政黨政治,就是建立「執政黨體制」,即容許特首擁有黨籍,並以政黨成員為骨幹組成管治班子。

這種觀點看似順理成章,卻未有考慮到政治現實。第一,北京一直擔心執政黨會難以控制,故主張由無黨派特首領導政府。除非北京改變立場,否則2017年落實特首普選後,無黨派特首的格局仍將維持下去。第二,外國議會制及總統制國家的經驗顯示,「比例代表制」與「聯盟政府」堪稱孿生兒[註一及二],而立法會選舉採用「比例代表制」,議會亦必然黨派林立。由於未來新增議席(超級區議員)亦是由「比例代表制」產生,相信實現普選後政府仍將面對多黨林立的議會格局。
換言之,單一執政黨不大可能在香港出現,多黨管治模式(Multi-party governance)將是港式政黨政治的基本格局。我們需要討論的問題,並非應否實行「聯盟政府」,而是如何實行「聯盟政府」。

2.「聯盟政府」強調制度化分權,與現時鬆散的「執政聯盟」完全不同。

任何政治聯盟要成功,都取決於各方的政治交換(Give and take)。在現時的「執政聯盟」下,建制派無法參與制訂政策,自然沒有誘因接受政府「箍票」,雙方關係遂淪為「鋪鋪清」。
我們建議的「聯盟政府」參照海外經驗,強調制度化分權。「聯盟政府」建基於「聯盟協議」(Coalition agreement),一方面特首承諾吸納政黨的政策主張,以至分配政府職位;另一方面政黨亦承諾支持「聯盟協議」所涵蓋的政策。日後政府亦按「聯盟協議」草擬法案,然後透過政黨的行政會議代表諮詢各黨黨團,形成共識後才將法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這種建基於制度化分權的政治聯盟,將解決現時鬆散「執政聯盟」之下,政黨欠缺誘因接受約束的根本問題,有助政府在議會建立穩定支持。

「聯盟政府」的具體操作

3.「聯盟協議」是「聯盟政府」的核心。

「聯盟協議」主要涵蓋3方面,包括共同政策綱領、職位分配及溝通機制,協議可增加各黨互信,亦讓政黨向支持者有所交代[註三]。

其中,議會制國家在制訂「聯盟協議」上,有豐富經驗可供參考。較常見是所有參與政黨共同簽署一份協議,例如德國、荷蘭及英國[註四至六]。另一種模式是由最多議席的政黨,逐一與小黨簽署多份協議,例如新西蘭[註七]。香港如實行「聯盟政府」,特首將負責牽頭與各黨派結盟,新西蘭模式(例如特首分別與民建聯、工聯會等政黨個別簽署「聯盟協議」)也許較適合香港。

4.「聯盟政府」應先以「立法聯盟」為主軸,再逐步過渡至「行政聯盟」。

從概念上看,「聯盟政府」可分為「立法聯盟」(Legislative coalition)及「行政聯盟」(Executive coalition):前者指政黨承諾在議會中支持政府,但不會廣泛派人加入行政機關,後者則指各黨派分享行政權力,並全面瓜分各部長職位。

由於香港政黨人才有限,一時間難以實行「行政聯盟」,現時主要由無黨派人士出任司局長的安排,仍要維持一段時間。因此「聯盟政府」運作初期應以「立法聯盟」為主軸,即特首主要透過吸納政黨政策創造合作誘因,亦可分派部分政府職位以加強吸引力(例如局長、副局政助或公營機構主席)。換言之,港式「聯盟政府」可先以「立法聯盟」模式啟動,待條件成熟後才過渡至「行政聯盟」模式。

5.「聯盟協議」只約束有共識的政策,政黨仍可在個別議題保持不同立場。

「聯盟政府」強調求同存異,只會把政策共識寫入「聯盟協議」,其他無法達成共識的議題,各黨將保持不同立場。例如英國保守黨及自民黨的「聯盟協議」,就未有涵蓋兩黨的重大分歧,當中包括自民黨長期爭取的「比例代表制」,因此自民黨在加入「聯盟政府」後,仍可公開堅持一貫的政治改革立場。

可以預期,在香港一些有較廣泛共識的經濟民生政策,例如生果金改革、自願醫保等,將寫入「聯盟協議」成為共同政策綱領;相反,一些存在重大分歧的政策,例如最高工時、政改及23條立法等,將難以寫入「聯盟協議」,各黨派將保持各自立場。香港更可參考新西蘭,在「聯盟協議」中加入「保留不同意見條款」(Agree-to-disagree provision),即一旦特首及政黨未能就個別政策達成共識,便可啟動此條款讓各黨自由投票,為「聯盟協議」提供多一道活門。

「聯盟政府」的配套條件

6.「聯盟政府」下特首應是各方接受的協調者。

「聯盟政府」需要各黨派求同存異,其中必須有人能夠居中協調。在議會制國家,一般由未來首相主持談判;在總統制國家,總統是全國權力核心,自然主導了「聯盟政府」的籌組過程。

香港政制強調「行政主導」,特首順理成章會主導「聯盟政府」。參考外國經驗,「聯盟政府」下的特首毋須是政治強人,而應是一個各方接受的協調者。

7.「聯盟政府」下政黨需要改革及重新整合。

「聯盟政府」下政黨將由監察者,變成執政班子的一部分。政黨必須擺脫「壓力團體思維」,加強政策研究及深化政綱(外國經驗是政黨需建立政策專長,例如集中環保或工商議題,以確保加入「聯盟政府」後,仍能保持獨有形象)。

此外,現時立法會多達十幾個黨派,「聯盟政府」不可能在這種「超多黨制」下有效運作。因此,提供誘因促使政黨整合實有必要(例如特首可聲明只邀請至少控制立法會十分之一議席的政黨結盟,將迫使部分細小政黨合併)。

8.「聯盟政府」配合雙普選,將最能夠發揮改善管治的作用。

「聯盟政府」與雙普選(特別是特首普選)可相輔相成:第一,普選產生的特首具備認受性,有較高威望協調各黨派及爭取民意,可避免在籌組「聯盟政府」之時,引發「親疏有別」或「分贓政治」的指控;第二,民主派聲明未有普選之前不會加入政府,而缺少任何泛民政黨加入,「聯盟政府」將難以取得主流民意認同,但「聯盟政府」若能配合普選推行,則整體局面會完全不同。

智庫應走在現實政治之先帶動討論

「聯盟政府」的方案,不是為某黨、某派或某位特首度身訂做,而是配合香港情的長遠制度改革。「聯盟政府」的概念及具體運作,對政府、政黨、巿民以至北京都是新事物,各方都需要時間認識、適應和做好準備。

新力量網絡提出這個改革路向,從來沒有幻想方案會在短期落實,事實上「聯盟政府」的配套條件仍有待建立,但智庫的作用,在於走在現實政治之先,以具體政策建議去帶動討論醞釀共識,待現實政治條件成熟之時,改革就能水到渠成。

註一:Wolfgang C. Müller and Kaare Strom (ed.), Coalition Governments in Western Europ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註二:Aleman Eduardo and Tsebelis George (2011), “Political Parties and Government Coalitions in the Americas”, Journal of Politics in Latin America, Volume 3, Number 1, 2011, page 3 – 28

註三:Seyd, Ben (2002), Coalition Government in Britain: Lessons from Overseas, London: Constitution Unit, 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 page 77 – 85

註四:德國的「聯盟協議」:
http://www.cdu.de/en/doc/091215-koalitionsvertrag-2009-2013-englisch.pdf

註五:荷蘭的「聯盟協議」:
http://www.government.nl/government/cabinet/coalition-agreement

註六:英國的「聯盟協議」:
http://www.cabinetoffice.gov.uk/sites/default/files/resources/coalition_programme_for_government.pdf

註七:紐西蘭的「聯盟協議」:
http://www.national.org.nz/PDF_Government/National-ACT_Confidence_and_Supply_Agreement.pdf
http://www.national.org.nz/PDF_Government/Maori_Party_agreement-11_Dec.pdf
http://www.national.org.nz/PDF_Government/United_Future_Confidence_and_Supply_Agreemen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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