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財經新聞 7-3-2012
北京一直強調香港特區實行的政制是行政主導,設計香港政制時,《基本法》也的確是要確立行政主導這個憲制原則。行政主導這個憲制原則,準確點說,應 是行政長官帶領特區行政機關強勢地領導整個特區,包括立法會。但憲制原則能否實踐,不單是制度設計的問題,也會受到政治文化的影響。
即使《基本法》已加入不少憲制安排以達致行政主導,但由於兩方面的制度安排,令行政主導在特區成立後難以實現。
各有缺失 難建權威
一、殖民地時代,港督可運用任命立法局議員的權力,以保證行政機關得到立法機關支持。但在特區時代,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立法會議員的權力源頭已跟行政長官脫鈎,行政長官從體制設計上失去操控立法會的最重要權力。
二、 特區並無發展替代機制,幫助行政長官操控立法會。最大的失誤是,沒有及時發展政黨政治的制度;到現在為止,行政長官仍不可以是任何政黨的成員。缺乏政黨政 治的制度,行政機關在立法機關內連一票也沒有,令行政機關沒法保證提出的政策和法律草案會得到起碼一部分立法機關成員的支持,也不會有立法會議員忠誠地為 行政機關護航,一切均只按利益而定,也按每一事件的利益分配而定。
不過,制度的缺陷還不是最致命的,更重要的是,整個社會的政治文化轉變,令行政主導不可能再在香港實現。最近,有關曾蔭權接受富豪款待、唐英年和梁振英涉及僭建和利益衝突的醜聞,都對政治文化轉移產生了推動作用。
從 《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的規定看,任何在政府任職的人未得行政長官許可,均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由於審批者是行政長官,行政長官自己接受任何利益,便 沒有人可給予許可,故有關規定不適用於行政長官。這條文正是典型確保行政主導的機制,制度上認定行政長官是最高的,行政機關可受制衡,但領導行政機關的行 政長官卻不受制衡。
經歷這次事件後,以前可接受的,現在便難以接受了。曾蔭權已任命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成立小組,檢討相關機制,而幾可肯定,行政長官將來要收取利益,必須得到批准才可。事件促使政治文化的轉移,而政治文化的轉移,又促使制度上進一步弱化行政長官。
特首地位 屢遭削弱
此外,曾蔭權就「接受富豪款待」一事應立法會議員要求,出席立法會特別答問大會,接受議員質詢。行政長官雖不是正式由立法會傳召,但政治效果則相去不遠——所謂答問大會,實際上是「公審大會」。
「沙 士」爆發後,立法會成立專責小組調查,當時還傳召董建華出席立法會作證,但董建華以行政主導為由,拒絕出席;最後以立法會議員到禮賓府與董建華舉行會議, 董建華在會議中接受議員提問作為妥協。但經過曾蔭權這次「公審大會」後,將來行政長官若要維持超然的行政主導地位,必將加倍困難,今次可說是開了立法會傳 召行政長官的先例。
假若梁振英當選下任行政長官,他第一次出席立法會的會議可能不是發表《施政報告》,而是給立法會負責調查他是否涉及西九 利益衝突的專責小組傳召作供,相信到時他是很難拒絕的。假若唐英年當選,他更可能是第一位給刑事起訴的行政長官。無論對兩人的指控是否成立,也將大大削弱 行政長官的地位,不要說行政強勢,行政長官不長期處於極度弱勢已屬萬幸。
此外,無論唐英年或梁振英當選,他們必不能像董建華或曾蔭權般得到選舉委員會的絕大多數支持,權威必定遠低於董建華和曾蔭華上任初期。即使梁振英是三位候選人中得到最多市民支持,但他的支持度其實遠不如當年董建華和曾蔭權上任初期。
也即是說,梁振英的最高點,其實是前任者開始走向低谷的轉折點,他的民意支持度能夠維持下去,必須經歷非常大的考驗。
行政主導在制度上繼續弱化,加上經歷多宗事件後,港人的政治文化再難接受行政長官可以享有主導性的權威。行政主導在香港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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