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期间,各种声音此起彼伏,水平也参差不齐。这也难怪,在这种非民主体制下,并不存在某种选拔机制,可将民间的呼声制度化地传递至殿堂,更多依靠内定的“代表”及“委员”们自身的道德水准,及他们对话题敏感程度的拿捏。
依照个人对中国“言论自由”尺度的认知,中共对公开场合的言论有一条底线,底线之上的事情,只要注意批评的尺度,避免指名道姓得罪特定部门,言语犀利些可以容忍,甚至可称得上小骂大帮忙——对于经济问题的讨论大多可归于此列;而在底线之下,则没有太多商量的余地,一般就地摁死——如政治、民族(尤其是西藏)及任何有碍维稳的议题等。
吴英案应归入底线上之列,当然,也仅仅局限于谈论吴英案的社会影响及与之相关的民间金融问题,并不包括此则个案幕后的种种是非,是将其作为一类案件的范本看待,孤立地探讨个案指名道姓则会招惹麻烦。
两会上亦不乏为吴英鸣不平的声音。3月3日,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宁波市工商联副主席李立新委婉表示,“吴英案凸显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紧迫性,判死刑是没道理的”;同日,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赵林中也直言,“杀吴英不能阻止高利贷蔓延”;更有意思的声音来自政协委员刘明康,这位前银监会主席讲了个故事,把公开的秘密搬上了殿堂——民间借贷中存在大量官商勾结,这些人非富即贵,贵太太给的钱,怎么能说出来了呢?跑不掉了,只能一死了之——做民间金融这行的,即使从世界范围内来看,都兴黑白两道通吃。吴英案并不如某些媒体上所宣扬的那么是非分明。
从吴英崛起的速度来看,从2001年始,至2006年本色集团崭露头角,至2007年2月从巅峰坠落,财富积累的速度惊人。甚至我们可以不看2005年之前的历史,本色集团短暂的辉煌仅仅集中在2005年底至2007年初这不到两年的时间中——“2005年年底注册本色系列商标;2006年3月2日成立诸暨信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4月成立本色商贸有限公司,并租赁7000平方米的房子准备做家居商场;同月在湖北成立荆门信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5月汽车美容公司;7月洗衣店;8月本色广告公司、酒店管理公司、洗业管理服务公司、电脑网络公司、装饰材料公司、婚庆公司;9月本色物流公司;2007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这种商业帝国恐怕并非依靠传统的民间借贷就能支撑得起,替人洗钱的嫌疑居高。
从这个角度观察,对吴英案的讨论其实等同于废死,应取消对经济犯罪的死刑,而不能简单地视之为对民间金融的无罪辩护。吴英应是有罪的,但罪不至死,这是个人对此的基本判断,以吴英为由谈民间金融的合法性,有借题发挥的意味。
吴英罪在何处?
首先需要明确,吴英实非战之罪,罪在当前中国金融的环境,可以有官商勾结,可以有黑社会,可以有腐败,但就是缺乏阳光下的草根金融服务。这也是令心怀商业梦想的吴英们走上不归路的始作俑者;
但能将所有的罪都推脱于体制么?恐怕也不尽然。民间金融高利贷的事,玩的人大多心知肚明只是钱炒钱,击鼓传花,的确有诸如张化桥所言过桥贷款的情况,但若具体到吴英案、立人集团案及那几个温州跑路老板身上,内中情况究竟如何很难探明,但过桥贷款之说恐怕会有些勉强,不然为何出事的偏偏是他们?这与过于激进的经营策略,特别是借钱时所采取的灰色手段脱不开干系,比如欺骗,比如威胁,比如洗钱,很难脱罪;
这当然也有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意味。因在更大的范围内,我们也看到了更加赤裸裸的欺骗,但却无可奈何,所谓窃钩者贼,窃国者诸侯吧。比如股票市场的内幕交易,商业银行的不靠谱理财,甚至庞氏社保等,华尔街所推销的次级债券也可归于此列。但彼之有罪并不能成为论证吴英无罪的理由,结局的不同可能只因权力的差异,而与正义无关。
按照江湖规矩,吴英是非死不可的,因她涉入得太深,知道得太多,欲置其为死地的人不在少数;若依理而言,吴英有罪,但罪不至死,刀下留的不仅是一条生命,还有整个中国民间金融业及其所联系的中小微型企业——业态如此,杀一人足以杀千百人矣。至于更加宏观的事务,似已无须赘述,口号也呼喊非一天两天了。唯撼山易,撼既得利益难也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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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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