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6 June 2012

浙江永康尚未公布“大规模嫖宿学生处女案”学生年龄

永康,浙江——近日,浙江省永康市发生的“大规模嫖宿未成年女学生”事件引发社会关注,当地警方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目前当地警方将的案件性质为“嫖宿”。由于案情的公开信息极为有限,该案中受害人有没有未满14周岁的幼女还不得而知。网民的担忧,犯罪嫌疑人借助“嫖宿幼女罪”逃脱严惩。

5月27日,网传“永康发生大规模嫖宿学生处女事件”。

5月28日,永康市公安局发布警方通报称这是一起介绍卖淫案。

5月29日至今,媒体评论、网络舆情对涉案人员“涉嫌嫖娼”说法提出质疑,呼吁及时全面披露案件信息、废除“嫖宿幼女罪”。

目前,针对舆论聚焦的涉案女学生的年龄、人数,人大代表及个私业主的情况,尚无官方的确切消息。

5月31日上午,永康市有关部门就事件中涉及的女学生年龄及人数、人大代表、个私业主等情况进行书面采访,截止到记者发稿时,未能获得任何官方回应。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章剑生教授表示,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出发,不应公布涉案女学生的姓名及具体情况,但涉案女学生的年龄分布情况是抽象的,不涉及个人隐私,却直接影响对案件定性的判断,公众对这样的信息十分关心,地方政府不公布没有道理。

浙江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徐宗新表示,所谓的卖淫女学生是否年满14周岁并且其提供卖淫服务是否系自愿是本案定性的关键之一:

第一,如果本案之中涉案的女学生年满14周岁,且系自愿实施卖淫,那么涉案的买淫者不构成犯罪,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最高可处以15日的拘留,并处5000元罚金。

第二,如果涉案的女学生未满14周岁,那么在本案之中,涉案人如确系知晓同其发生性关系的对象为或可能为幼女,且幼女主动、自愿同其发生性关系,则成立嫖宿幼女罪,将可能被判处5年以上、最高15年的有期徒刑。

第三,如果涉案人明知对象是或者可能是幼女,并且使用强迫、利诱等手段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应当成立强奸罪,并从重处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如果明知幼女系被迫卖淫,但其也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幼女卖淫,幼女同意其的嫖宿行为的,依然还是应当认定为嫖宿幼女罪。
与永康的案情通报类似,河南永城市政府网站发布了100余字的消息,确认李新功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的事实,留下了巨大的公众信息需求真空,微博对消息进行了大量的转发和评论,质疑和愤怒成为主要的舆论情绪。

“一些地方政府在应对重大突发性舆情事件过程中的藏捂与遮掩,势必引起公众怀疑,造成了事态的扩大和恶化。”章剑生分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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