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5日
7月1日,安倍政府召開內閣會議,決定通過「內閣決議」的方法修改對憲法的解釋,從而在憲法的高度確認日本「部分地」擁有集體自衛權(Collective Self-Defense)。這意味著,日本經過戰後70多年的和平國家之後,終於走上了邁向正常國家的道路。
很多中國媒體一直錯誤地把日本解禁集體自衛權視為日本要「走軍國主義道路」。這種看法完全是從部分媒體與專家從單維的角度出發理解問題,認為解禁集體自衛權「針對中國」,而無法理解整個問題的背景和實質,給公眾帶來錯誤的信息。
在70多年前,作為二戰中的戰敗國,日本在美國的幫助下制定了日本憲法,憲法第九條規定:
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為達到前項目的,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
這就是日本和平憲法的來源。根據字面上的解釋,日本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權和別國開戰的。當然,在國際實踐上不能作繭自縛,沒理由要求和期望日本在任何條件下都打不還手,這既不符合政治邏輯,也不符合政治現實。於是如何對憲法第九條進行解釋,就成為日本政府需要面對的問題。
在最初,日本吉田內閣確實認為憲法第九條甚至連「自衛權」也放棄了,這時日本指望美國完全負責日本的防衛。但很快證明這是行不通的,美國不願也無法獨力承擔防守日本的重任。於是在美國的要求下,日本政府轉而認為憲法第九條並沒有禁止日本的「自衛權」。
在1954年,日本成立自衛隊,通過法制局長和防衛廳長做出了鳩山一郎(鳩山由紀夫的祖父)內閣對憲法與自衛隊及自衛權的關係的解釋。這種解釋認為:憲法並未否定自衛權,自衛隊也並不違憲,從此確立了日本擁「個別自衛權」。應當承認,擁有個別自衛權是一個國家最基本的權利(連自衛也不可以還能稱一個國家嗎?),日本成立自衛隊是無可厚非的。
但這時日本內閣的解釋中仍然否定「集體自衛權」。在1954年4月,法制局長官佐藤達夫就「行使自衛權的三項條件」作了定義:(1)存在緊急而現實侵害;(2)沒有其他排除手段;(3)為了實行最低必要限度的防禦而採取必要措施。 1954年6月,外務省條約局局長下田武三在國會就「集體自衛權的定義和自衛權行使界限」進行答辯時,以上述「三項條件」為依據表明「憲法不允許行使集體自衛權」。這是日本政府在議會答辯中首次直接言及憲法禁行集體自衛權問題。
所謂禁止集體自衛權,就是指當日本的盟國受到襲擊的時候,只要日本本土沒有受到襲擊,日本就無權出兵協助盟國。
世界上只有日本一個國家否認自己擁有集體自衛權,這和日本作為聯合國成員的權利是不相符的。因為在聯合國憲章51條規定:
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武力攻擊時,在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辦法,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以前,本憲章不得認為禁止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
日本作為聯合國成員,本應擁有集體自衛權這種「正常」的權利,但是日本憲法第九條以及官方的解釋,把這個權利自我限制了。這就是為什麼日本一直沒有被視為「正常國家」的由來。
美國和日本在1951年簽訂《日美安保條約》,在1960年修改這一條約。根據新修改的條約第五條:
締約國的每一方都認識到:對在日本管理下的領土上的任何一方所發動的武裝進攻都會危及它本國的和平和安全,並且宣布它將按照自己的憲法規定和程序採取行動以應付共同的危險。任何這種武裝進攻和因此而採取的一切措施,都必須按照聯合國憲章第51條的規定立即報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在安全理事會採取了為恢復和維持國際和平和安全所必需的措施時,必須停止採取上述措施。
儘管這個條約的英文版被稱為「互助安全條約」(Treaty of Mutual Cooperation and Securi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但事實上這個條約對美國是不平等的。因為根據條約,在日本受到攻擊的時候,美國有義務幫助日本,但是當美國受到攻擊的時候,日本卻沒有義務幫助美國。當時雙方都知道,日本根據憲法解釋無權派兵到海外,沒有「陸海空軍」,也沒有集體自衛權。
這個「海外」的定義是非常嚴格的,根據美國和日本的理解,安保條約的適用範圍僅僅是在日本行政管理下之領土(包括釣魚島),其領海與內水也屬於領土。但是專屬經濟區則不屬於領土,而屬於公海(high sea),亦即海外。因此,即便美國船隻在日本臨近的海域受到攻擊,只要不在日本12海裡領海之內,日本也無權亦無義務對美國提供防衛幫助。
日本政府對集體自衛權的解釋在1972年有了一定的改變,但無損其否定集體自衛權的實質。田中角榮內閣的解釋是:「主權國家都擁有國際法規定的集體自衛權,日本當然也不例外。政府的立場是日本雖擁有集體自衛權但其行使超出自衛的界限,因而不能被允許。」根據這種解釋,日本實際上是擁有集體自衛權的,但是行使這種權利則超出了憲法的規定,因此,這個權利屬於已經擁有,但礙於憲法無法行使。
通過日美安保協議,日本獲得美國的安全保障,自己卻僅僅把防衛力量控制在最必要的範圍之內。日本的軍費開支長期低於GDP的1%,是世界上相對軍費開支最低的大國。日本因而可以全力發展經濟,長期佔據GDP第2的位置。
日本右傾的政治家多以讓日本成為正常國家為夙願,此點既無法否認也可以理解,有哪一個國家願意永遠是一個「非正常國家」呢?但中國一些專家往往把對日本解禁集體自衛權視為日本政治家的一廂情願,又不失「挑撥離間」地告誡(提醒)美國,把美國視為要和中國一樣阻止日本擁有集體自衛權的「同路人」,這就有點令人啼笑皆非了。事實上,長期以來,美國一直是推動日本解禁集體自衛權的重要動力。
美國對於日本限制集體自衛權向來頗有微言。如前所述,日美安保條約對美國是不平等的。自冷戰結束,美國一直希望日本對集體自衛權解禁。從波斯灣戰爭(1990年)開始,美國就希望日本能夠為美國主導的盟軍聯合行動提供實質性的幫助,但屢屢因為日本缺乏集體自衛權而作罷。無疑,日本可以提供支票簿,但這並不能代替真正的「出力」。在以後的美國主導的歷次戰爭中,這個問題一再引起爭議。
1993年,美國參議員羅特(Bill Roth)最早開始提出把日本(和德國)完全行使國際責任作為美國支持日本入常的先決條件。各種美國智庫也反復強調日本解禁集體自衛權的必要性。美國政府也一再向日本領導人要求改變這個政策。儘管美國一再推動,但日本一直沒有能夠做到這點。日本政府在2011年也承認,日本集體自衛權問題是美日之間最突出的問題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推動日本做出政策的修改遠在中國崛起和中日關係緊張之前,很明顯,即使在現在中國因素是推動日本成功解禁集體自衛權的原因之一,它也不是日本要修改政策的最初因素。
從美國的角度,日本不肯平等地分擔互相的防衛責任,真是太不夠意思了。但日本之所以遲遲未能滿足美國的要求,其原因並不在於政府不願推動,而在於反對派的力量太龐大。日本是一個民主政體,能否實現某個憲政上的改動並不僅僅在於政府的想法,更不在於美國是怎麼想的,而在於日本政府在國內是否能夠獲得足夠的民意,或者說獲得足夠的民意代表(議員)的支持。
事實上,自90年代開始,在美國的壓力下,較為重視美日關係的日本自民黨(以及其聯合政黨)政權都一直在推動修憲。但是由於國內反對的聲音太大,歷屆政府都僅僅在「小動作」上做出修改,直到安倍第一次當政,才真正把修改憲法做為實際的執政目標。他在當時舉出了四個必須修改的理由:第一,在公海上防衛美國戰艦;第二,在日本上空攔截攻擊美國本土的導彈;第三,為受攻擊的國際維和力量提供幫助;第四,為維和活動和其他集體防衛活動提供後勤支持而提供武力保障。
在日本,修改和平憲法,哪怕僅僅是解釋憲法,都是存在巨大爭議的。最大的反對者來自屬於日本左派的和平主義力量,他們擔心一旦解禁集體自衛權,就意味著日本存在重新被捲入戰爭的可能。這種擔憂不是沒有道理的,但我們需要從兩個方面認識這種擔憂。
第一,這種擔憂是擔心日本重新走上二戰時期的軍國主義。這種出發點無疑是正確的。日本絕不能重新走上軍國主義的道路。但必須看到,把解禁集體自衛權看作是軍國主義是完全沒有道理的。世界上除了日本之外的所有國家都擁有集體自衛權,這種權利也是聯合國憲章所確認的,沒有理由把擁有集體自衛權等同於軍國主義。否則豈不是所有國家都是軍國主義?
當然,有一種擔心是害怕一旦開了一個頭,就不可避免地一步步走上同一條舊路。這種擔心是可以理解的,但在目前,尤其是和平主義深入人心的時代,還看不到絲毫這種跡象。日本人民也應該有自信一旦有這樣的苗頭,民主體制有能力做出即時的反應。對日本有實際影響力的美國同樣不會讓這種情況發生。
第二,有很多人的擔憂是日本必須為集體自衛權作出犧牲。這個出發點是可以理解的,但卻反映了一種不勞而獲的孤立主義式的自私。那些日本人企圖永遠享用美國所給予的安全保障,而不需付出(除金錢之外的)代價。日本不可能一方面要求與經濟地位相稱的國際政治地位,一方面在國際事務中,尤其是困難的、會得罪人的、需要勇氣的和可能導致犧牲的事務中,永遠出錢不出力。日本作為一個大國,應該勇於承擔國際責任,而不能永遠指望搭美國的便車。
但無論如何,在日本根深蒂固的和平主義下,解禁集體自衛權成為老大難的問題。日本政府即便是有心,也無力解決這個問題。
總而言之,日本要解禁集體自衛權是由兩種力量所推動的:一方面,日本部分政治家(我們姑且稱為右傾政治家)努力要使日本成為一個正常國家;另一方面,美國也積極推動日本解禁。而阻礙的力量主要是國內的左派和平主義者。
我上面的分析中缺少國際社會的因素,這是因為相對而言,國際上的反對力量(比如說中國)可以說並不十分重要。這是因為:第一,日本解禁集體自衛權完全是日本的內政,即便是稍有聯繫,也僅僅和美國有關,因為美國是幫助日本制定憲法的唯一國家,是在法理上有一定的聯繫的唯一國家,其他國家無權干預。第二,集體自衛權是聯合國憲章所確認的國家主權,擁有這種權利的國家反對別國也擁有這種權利,名不正言不順。當然,這並不是說國際形勢對於日本修改憲法完全沒有影響,任何國家在制定這些政策的時候總是希望國際有一個良好的反響的,只是這不是決定性的力量。
從這次日本解釋憲法後中國外交部的反應可以看出這一點,外交部並沒有高調指責日本解釋憲法,只是強調這種政策的改變不應該影響中國的安全。可見,中國實際上缺乏冠冕堂皇的理由去阻止日本解釋憲法。當然,媒體的激烈反應是有的,也可以理解。
從法律的角度看,日本的修憲可以有三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直接修憲,即對憲法第九條做出修改。這有極大的困難,需要參議院和眾議院分別三分之二的票數通過,還需要全國公投的大多數通過。第二種方法是先修改憲法中修改憲法的程序(第九十六條),再依照這個程序進行修改。這樣的難度可能會稍低,但也非常困難。第三種方法是通過內閣進行憲法解釋,而讓集體自衛權與憲法第九條相適應。這正是安倍內閣的做法。一些中國媒體說安倍修憲,這是錯誤的。實際上,憲法並沒有被修改,僅僅是被重新解釋了。
這種做法聽上去很取巧,但事實上,回顧戰後日本歷來對憲法第九條的解釋,我們就會發現,這其實已經是一個慣例。比如從吉田內閣的「完全沒有自衛權」到鳩山內閣的「承認個別自衛權」,這都是出於內閣的解釋。安倍的做法並沒有超出前任的慣例。
在一些人的理解中,安倍的內閣解釋似乎是輕而易舉的,也容易被濫用。但是,儘管這種做法比修憲要容易一些,它也並不像看上去那麼容易,否則,日本歷屆自民黨政府也早已用這種方式解禁集體自衛權了。安倍的執政聯盟中有公明黨成員,這個一向持和平主義立場的政黨如果不同意,內閣解釋也無法通過。另外民意和眾議院也非常重要,如果民意反對聲音太大,以及執政聯盟沒有控制眾議院(經過選舉),那麼眾議院可以就此提出對安倍的不信任動議,一旦通過安倍就要再次下台。因此,這個看上去是內閣「為所欲為」的做法事實上也有相當的困難。
當然,和正式修憲相比,這個做法畢竟難度小一些,但也因此具有不穩定性。比如,如果以後左派上台又有足夠的支持的話,他們也可以把這個解釋改回來。
毋庸諱言,安倍之所以能夠完成對集體自衛權的解禁,和中國關係極大。一方面,中國在公務船頻繁進入釣魚島海域、中國軍艦頻繁穿越日本群島的海島以及東海防空識別區問題上引起了日本國民的恐懼(這裡無意指責任何一方)。中國的反日行動以及一些不負責任的國家級媒體和專家的恐嚇性的反日言論亦引起日本很多人民的反感(想一想中國人民對越南反中的感覺)。最後,中國屢次拒絕日本提出的依照國際法解決釣魚島問題的提議,讓日本人民和政客失望,把廣大的親中的和平主義者都推向了反面。
後者是特別需要強調的,因為一向親中的公明黨曾經向中國來訪的國務委員唐家璇提出這個建議,但是被他一口回絕。這讓公明黨感到無法在這個問題上以自己的方法取得進展,只得轉而支持安倍的做法。這在政治上幫了安倍的大忙,也是安倍得以解釋憲法的最決定性因素。
此外,中國在東海、南海以及其他陸上邊界的多面出擊也為安倍的做法提供了良好的國際環境。儘管這不是必要的,但也在國際輿論上為安倍營造了正面的氣氛。
如果從中國希望阻止日本解釋憲法的角度看,中國的外交在這個問題上可以以失敗來形容。
日本解禁集體自衛權無疑為日趨緊張的東亞政治增添了不明朗的因素,但也不必過高地強調其負面的作用。畢竟,日本這次僅僅是「部分地」解禁了集體自衛權,安倍的解釋是對前述三原則的第一條:「存在緊急而現實侵害」進行進一步的解釋,即:「日本遭到武力攻擊,或者與日本關係密切的國家遭到武力攻擊,威脅到日本的存亡,從根本上對日本國民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構成明確危險。」至少從條文上看,達到這個要求還是不那麼容易的。實際上,根據條文,這個解釋甚至還不能覆蓋安倍在2007年所提出的四個情況。美國儘管歡迎安倍的解禁,但還有媒體指出這個解禁的力度還不達到美國的期望。當然,實際應用如何,還需要繼續觀察。但這裡要強調的是,安倍內閣解釋過憲法一次,要再次解釋憲法幾乎不可能。
因此,日本現在雖然部分地解禁了集體自衛權,但這只是實現正常國家的第一步,還難以稱得上完全成為一個正常國家,更談不上什麼軍國主義。
安倍在國際外交上一再強調「積極和平主義」。對此,中國頗有點不以為然。但如果真是說到做到「和平」二字,似乎也不應太過以負面的角度來看待。當然口上說的和實際做的不一定一致,對此我們還得拭目以待。
本文來自︰The Glo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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