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29 May 2014

范文同照会在国际法上有多大的效力?

黎蜗藤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在记者招待会上指责越南“这个国家歪曲历史、否认事实,出尔反尔、背信弃义。这个国家的国际信用等级很低。”
作为一个国家外交部发言人用上如此富有感情色彩的字眼去评判一个存在外交关系的邻邦是非常不平常和不恰当的,这几乎可以和美国对伊朗朝鲜等“邪恶国家”相 提并论了。可是不要忘记,美国和伊朗朝鲜都没有外交关系,是名副其实的敌国,而越南,却是极少数还和中国站在“社会主义”战壕的国家,就在大约半年前,中 国总理李克強还和越南总理阮晋勇达成“深化中越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协议 。
联想到中国刚刚和乌克兰达成“支持对方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并提供“核保护伞”后不久,就为俄罗斯 公然武力吞并乌克兰的领土的劣行保驾护航并大力鼓吹“中俄联合对抗西方”,就不由感叹中国的这种“战略伙伴”是多么廉价。
我在上一篇文章中已经说过了秦刚提到的郭守敬在西沙测量的事了。现在我来说一下另一个问题,就是范文同的照会问题。在中国对越南在西沙(以及南沙)的立场的驳斥中,范文同照会占有突出的地位。中国之所以说越南“否认事实,出尔反尔”,最核心的理由就在于此。

范文同照会的背景
范文同的照会的历史背景是这样的。在1958年9月4日,中国总理周恩来发表关于领海声明,里面说到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
(四)以上(一)(二)两项规定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这时,时任北越总理范文同向周恩来发出照会,全文如下:
尊敬的总理同志,
我们郑重的向总理同志声明: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接受并赞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58年9月4日所作的关于中国领海的决定和声明。
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尊重此决定并将会指示有关部门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关系彻底尊重中国领海12海里的决定。
我们向总理同志致以诚挚的敬意!
在这份照会中,范文同提出“接受并赞成”中国关于领海的声明。这无疑隐含了对中国在声明中声称对西沙和南沙主权的“接受和赞成”。这也就是为什么中国指责越南“出尔反尔”的原因。

禁止反言是什么
在国际法中,有“禁止反言”(equitable estoppel)这种理论。在私法中,这种理论的要求就是要求当事者言行一致,要守信用,不能出尔反尔。在国际法中,国际体系也要求一个国家在同一个事 实或者法律立场上保持一致性。禁止反言通常以拉丁文谚语“ allegans contraria non audiendus est”为解释,意即一个人不应该从他的前后不一致中受益。因此,在国际法中,对这个原则的要求是为了防止一个国家从这种缺乏信用的不一致的态度中受益, 而让其他国家的利益受损。这种要求在鼓励国际关系中的稳定、可预测性和不可改变性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尽管在国际关系中,对“禁止反言”在多大程度和在多大 范围内应该遵守不乏争议 ,但在诸如涉及自己的领土争议等法律问题,“禁止反言”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则,因为这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有信用,是否有正义的重要标准。无论在国际法庭, 还是舆论造势,这个原则都是大杀器。

越南的传统解释
从范文同照会看起来,中国的指责是非常有道理的。关于这一点,越南传统的解释是这样的。
第一,要考虑当时的时代背景。
这里解释一下,中国说范文同是越南总理,这是不对的。范文同实际上是北越(越南民主共和国)的总理。在1954年日内瓦协定之后,越南正式分为南北两个国 家,北方是越南民主共和国,南方是越南国(后来被越南共和国取代),简称南越。尽管这个划分是临时的(在协议上),但这并不否定这两个国家都是合法。中国 常常把北越直接当作越南,这是别有用意的。
这时北越和南越要打仗,苏联和中国大力支持北越,除了提供钱粮枪炮之外,一种方式就是派出专家或军事人员到北越,除了真的当顾问之外,另一个目的就是当人盾,栖身于北越的重要场所,利用美国不愿和苏中直接开战的投鼠忌器,让美国无法对这些场所实施袭击。
当时苏中越都处于共产主义阵营,有很多事情是默契的,总的目的都是要战胜西方集团,有很多事情不免权宜行事。这里指出两件事:第一件就是中国把当时在中国 控制下的白龙尾岛“借”给了北越,让北越存放物资,这个名义上的中国领土防止了美国对该处的攻击(到最后白龙尾反而真的给了越南)。另一件事就是北越承认 中国对西沙和南沙的主权和领海范围,让美国海军不能开进并利用这些地方(否则是与中国为敌)。其实,这个战术上的考虑可能还是其次的,北越大概担心如果这 时和中国在这些问题上翻脸的话,中国就会减少甚至停止对北越的支持。
因此,按照越南后来的说法,这样做完全是一种基于共产主义阵营的共同利益以及北越自身利益的权宜之计,不反映北越的真实意愿。
第二,范文同公文中的“故意”没有(直接)提及领土问题,只是提及12海里领海问题。这意味着范文同只承认中国12海里的规定,而没有承认西沙和南沙是中国领土的说法。因此,这属于“默认无效”。
不得不说,越南的这两种辩解都非常牵强。第一种辩解大概是真的。北越其实在当时已经对中国满腹怨言。早在1954年,中国周恩来和苏联对北越施加了极大的 压力,让北越放弃了大片已经在掌握之下的在北纬十七度以南的土地。这无疑让北越心生不忿。但无奈北越还需要苏联和中国的支持,只得吞下此苦果。在西沙问题 上,北越这个表态当然也可能是因为要继续得到中国支持而不得不做出的表态。但这到底是在当时就已经出于这个考虑呢?还是只是一种事后辩解的说辞呢?我没有 找到原始的档案记录,也无法下定论。
第二种辩解更是缺乏说服力。虽然范文同确实没有在函件中承认西沙属于中国,但是他既然“接受并赞成”了中国的这份声明,又没有声明什么保留,这就意味着他 也赞成了西沙属于中国的主张。如果这份公函没有“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接受并赞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58年9月4日所作的关于中国领海的决定和声明” 这一段,仅仅有“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尊重此决定并将会指示有关部门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关系彻底尊重中国领海12海里的决定”这一段,那么越南现在的说 法还有可以争论的地方。按照现在这份公函的措辞,理应在法律上是没有歧义的。当然,考虑到当时的背景,如果当时范文同不加上那段话,中国可能也不收货。
但无论如何,即便当时北越是心不甘情不愿,说了就是说了,如果不考虑以下要讨论的因素,摆上国际法庭上,这封正式的公函无疑是极有法律效用的。
更何况,事实上,关于这个问题北越的表态并不止一次。至少有另外两次场合,北越也表达过这样的意思。
第一次在1956年6月15日,根据中国方面的材料,当天北越外交部副部长雍文谦会见中国驻(北)越南大使馆临时代办李志民,郑重表示:“根据越南方面的 资料,从历史上看,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应当属于中国领土。”当时在座的北越外交部亚洲司代司长黎禄也说“从历史上看,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早在宋朝时期就属 于中国了”  。
有人质疑这个材料是否属实,因为这看来只是口头上的表态而并非书面,而越南方面似乎也不承认有这个发言(没有在越南方面整理的资料中提及)。但我还是倾向这是属实的,但当时具体情况是如何的,有没有被断章取义,还待完整记录被公开后才能下定论。
第二次在1965年5月9日,当时美军把包括西沙在内的海域定义为“战斗区域”(Combat Zone),这时北越外交部新闻司司长黎庄发表声明:“1965 年4 月24 日,美国总统约翰逊把整个越南及其附近水域———离越南海岸线约一百海里以内的地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西沙群岛的一部分领海规定为美国武装部队的‘战斗地 区’。接着,美国国防部决定公开派遣第七舰队及所谓‘海岸警卫队’的一些单位进入这一海域进行活动和检查往来船只”,这是违反国际法的。”
这里北越再次明确地把西沙群岛视为中国的一部分。尽管这种表态可能是策略性的(如前所述,让美国投鼠忌器),但从国际法角度看来,这个表态再一次肯定了北越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
此外,更不用提当时很多北越出版的报纸、地图、教科书等等都把西沙视为中国的一部分。这些证据和以上的官方表态相结合,充分说明了北越在当时承认西沙属于中国这个事实。

北越不等于越南
这样一来,范文同的公函(以及其他类似的表态)在国际法上看起来是对越南很不利的。但仔细分析,却又不然。
关键的地方就是自始至终,承认西沙和南沙属于中国的只是北越(即民主越南共和国),而不是理论上和实际上都控制西沙和南沙的南越。南越从来没有承认西沙和南沙属于中国。北越的态度不等于南越,也不能代表统一后的越南。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在国际法上,国家的继承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越南由于战后变迁极为复杂,需要国家继承关系需要仔细分析。越南在战后的国家继承关 系是这样的:根据1954年的《日内瓦协议》,越南“临时”依照北纬17度线分为两部分:北越和南越。虽然这两个国家是最终要合并的,但在未合并之前都是 主权国家。一开始,南越是以保大皇帝为领导的“越南国”(State of Vietnam),在1956年后变为越南共和国(Republic of Vietnam)。在1975年,越南共和国为南方临时革命政府所推翻,后者成立南越南共和国。在一年之后,北越和南越合并形成新越南。
在这个复杂的过程中,不加分析地把北越简单地视为越南无疑是的不恰当的。

南越是一个国际承认的主权独立国家
尽管经历了几个政权,在1954年到1976年之间,南越都是一个主权国家。以下是为什么:
南越与北越的地位是基于国际协议,等同于南韩和北韩。很多国家选择性地和其中一个国家建立外交关系,比如美国以及其他86个国家选择和南越建交,而中国 (北京)等则选择和北越建交。但是也有国家同时和南北越建立外交关系的,比如柬埔寨就一直同时保持和她们的外交关系。这充分证明了在国际关系上,两个国家 都是互不排斥的合法的国家。南越甚至还加入了联合国的一些特别委员会,仅仅因为苏联的否决而无法正式加入联合国。因此,南北越的关系和南北韩相似,而和大 陆及台湾的关系是截然不同的。
北越政府也承认越南南方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尽管在《日内瓦协议》中并没有直接把这两个国家称为“国家”,而只是用“区域”(zone)的字眼,但是另外一份正式的国际条约则清晰地表明了这一点。这就是在1973年签订的《巴黎和平协约》(Paris Peace Accords),这是以北越、南越(越南共和国)、美国以及(南方)临时革命政府(Provisional  Revolutionary Government)四方共同签署的正式文件。在文件中第十四条写道:
第十四条 越南南方将奉行和平独立的对外政策,它将准备同所有国家,不论其政治与社会制度如何,在互相尊重独立和主权的基础上建立关系,并接受任何国家不附带任何政 治条件的经济和技术援助。越南南方今后接受军事援助的问题属第九条(乙)款所述的在越南南方进行普选之后建立的政府的权限。
在这里明确指出越南南方将准备和其他国家在“互相尊重独立和主权”的基础上建立关系。这就说明了越南南方是一个“独立”和拥有“主权”的国家,也意味着“南越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这一点也得到北越的承认。
在越南战争时期,南越的合法政府自然是越南共和国政府,而和共和国政府作战的是越南南方共产党为主的越南南方民族解放阵线的游击队。在1969年,南方民 族解放阵线成立临时革命政府。于是越南共和国政府和临时革命政府的关系就类似于中国国共内战时国民党政府和共产党政府之间的关系。
在中国看来,临时革命政府的地位是越南南方的合法政权。临时革命政府在1969年6月6日正式成立,中国政府随即发来贺电,正式承认临时革命政府并建立外交关系。新华社6月15日电中写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致电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主席黄晋发,热烈祝贺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宣告成立……中国政府宣布正式承认越南南方民族解放阵线常驻中国代表团为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驻中国大使馆。
中国承认临时革命政府是越南南方的“真正合法”政府,并把其驻中国代表团承认为驻中国大使馆,这意味着中国也承认越南南方是一个独立的国家。事实上,承认临时革命政府并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多达近三十个。
因此,越南南方是一个独立的国家这一点,得到包括北越、中国以及国际社会在内的承认。

南越才是西沙主权争议的当事方
根据《日内瓦协约》,南北越南以北纬十七度为界。西沙群岛最北的的纬度刚好就是北纬十七度到十五度之间,整个都在北纬十七度以南。而法国原先驻守在永乐群岛(Crescent group)的行政机构自1950年就被保大政权所接管,1956年法国守军也被南越政府所接替。因此,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践中,西沙群岛都是南越的领土,而非北越的领土(在越南看来)。
因此,北越认为西沙是中国的领土并不影响南越对西沙的实控和领土主张。北越也无法把不属于自己的领土划给中国。而南越,无论是合法的保大政权还是越南共和 国政权,还是中国所承认的临时革命政府,都从来没有承认西沙是中国的一部分。事实上,中国正是在1974年从南越共和国军队手里夺得西沙群岛西部。
在这个事件后,南越共和国的态度是强烈谴责并向联合国提出抗议,而中国所承认的临时革命政府也没有站在中国的一方,只是承认西沙群岛主权有争议,并认为应该通过协商而解决争议:
领土主权问题对于每一个民族来说都是一项神圣事业。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领土争议之类的复杂问题应谨慎处理,帕拉塞尔问题必须在相互平等、通过协商和平解决。
因此,实际拥有西沙主权(从越南的角度)和控制权(西沙西部)的南越既没有承认西沙属于中国,在失去控制权后也没有放弃过对西沙的主权要求。
值得指出的是,西沙海战后也是北越态度改变之时。单单就北越的态度来看,正如上述,无疑是违反“禁止反言”的原则的。

新越南继承了南越的领土主张权利
接下来是关键的一步,越南的统一并不是很多中国人所理解的是北越吞并南越,而是南北两越在平等基础上的和平统一。
根据《巴黎和平协约》第十五条:
越南的统一将在越南北方和南方之间进行讨论和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在没有外来干涉的情况下,通过和平方法逐步实现。
在1975年4月越南共和国军事失败后,革命临时政府取得越南南方全国政权,并建立起南越南共和国(类似于中国共产党击败国民党取得政权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当然南越没有台湾这个尾巴)。在法理上,她继承了越南共和国的所有权利,包括对西沙的主权要求。
南越南共和国和北越(民主越南共和国)经过协商和筹备,最后达成协议,在1976年7月3日成立了统一的社会主义越南共和国(下称新越南)。这个新越南并不是吞并了南越的北越,而是北越和南越的联合和统一。
由于在统一之前,北越和南越都是国际承认的独立国家,统一之后的新越南自然也应当继承北越和南越的所有权利。既然南越一直拥有西沙的主权要求(从越南的视角),那么继承了南越所有权利的新越南自然也拥有继续对西沙提出主权要求的权利。
理论上说,新越南对西沙的态度既可以跟随南越,也可以跟随北越。但是在西沙群岛主权争议中,南越和中国才是当事方。在国际法上,而北越只不过是无关的第三 方,她并没有决定主权归属的权利和义务,她的态度也充其量是一个第三方的看法。因此,南越方面的主张对新越南来说才是更为重要的,而北越曾经的态度并不是 关键。因此,新越南继承了南越的态度也是理所当然的。

范文同照会不构成新越南的“反言”
因此,中国在范文同照会问题上的主张有几个缺陷:第一,中国错误地把北越等同为越南,而不理解新越南是北越和南越合并而成的新国家;第二,中国现在闭口不 提曾经承认过南越这个国家,更没有提南越,无论是哪个政府,都主张西沙是越南的领土;第三,在越南统一之前,南越才是西沙群岛的当事方,中国是和南越在西 沙群岛上存在主权争议,而不是和北越,北越作为这个争议之外的第三方,其态度对中国和南越之间的争议本身在法理上并没有实质的影响;第四,新越南继承了南 越和北越的所有权利,也自然而然地继承了南越一直以来对西沙的主权要求,北越曾经的态度对新越南的立场并在法理上并没有影响。
综上所述,范文同照会作为一份官方文件对范文同本人或者北越政府是有约束力的。范文同和北越政府在1974年之后对西沙的态度转变属于一种“反言”。但 是,由于新越南是南越和北越合并而成的新国家,是一直坚持对西沙有主权的南越而不是北越才是西沙主权的当事方,新越南继承了南越的权利后对西沙群岛的主权 问题采用了不同于1974年之前北越政府的态度,这在国际法上并不构成“反言”。
所以,中国用“禁止反言”去指责范文同或者北越政府“言而无信”是可以说得通的,而且义正言辞,但在国际法上,却无法以此作为对(新)越南的指控,在西沙和南沙的国际法问题上也无法产生法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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