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3 June 2012

关于柴玲的忏悔和妇女的选择权


柴玲在她的回忆书中,忏悔她自己的4次堕胎,进而把堕胎归罪为不道德乃至杀戮行为。在强烈反对中国强迫妇女堕胎的政策的同时,柴玲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即认为妇女根本没有堕胎的自由和权利。

关于妇女堕胎权利之争在美国是一个争辩非常激烈的问题。美国基督教中极其保守的派别(天主教和新教中的几个分支)和摩门教都反对妇女堕胎。但是基督教中的开明派别、犹太教和佛教的开明派别对堕胎没有反对。美国的公众大部分也是支持堕胎自由的【1】。

基督教中以天主教最强烈反对对堕胎。按照天主教的观点,母体内的胚胎或刚刚分裂的细胞都等同于出生后的“人”,应该享受和人一样的地位。这样的观点下,堕胎即等同于杀婴,人工避孕等同于杀人。所以天主教是反对任何使用避孕工具的,因为它阻碍上帝的“创造”。但是持极端反堕胎观点的人不知道,流产在自然界经常发生,比如母体身体不适和可能性的婴儿畸变等,都会造成自动流产。在帮助不孕夫妇生孩子的诊所,体外受精卵往往会有20来个,医生会把胚胎培育到一定程度,然后移植24个到母体中;剩下的十来个胚胎就全扔掉了。之后在怀孕过程中如果发现其中某个胚胎有病变,医生也会建议把那个胚胎堕掉。只有这样,才会最后有一个健康的婴儿出生。

如果没有极端的宗教定义,堕胎本来是妇女的个人选择。这种选择不应该受政府(如中国)强迫去做, 更不应被政府粗暴禁止(如美国极端宗教组织鼓吹的)。我们反对中国的一胎化政策,因为它严重侵犯了妇女对自己生育的决定权。另外一个方面,我们反对任何组织限制妇女堕胎的权利。堕胎的自由是妇女人身自由的最基本体现,是一种基本人权。

堕胎的权利是多年以来妇女运动所争取的结果。美国直到1973年,最高法院才正式承认了妇女堕胎的合法性。英国于1967年承认堕胎合法化,  德国70年代(东德:1972年,西德:1976)承认堕胎合法。

目前,全世界每年有4千万妇女进行流产【2】,其中中国每年有1千万,印度每年有6百万,欧洲350万,美国120万,日本每年60  。在堕胎不合法的拉丁美洲,每年有1百万妇女进行(非法)堕胎。这当中有经济贫困的已婚妇女,有不谙人事的初中女生,有身患艾滋病的妇女,有被强奸受孕的无辜妇女。

目前在世界上的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堕胎都是合法的。下面是全世界各国的堕胎法律图(2007年)【3】。绿色代表完全自由,蓝色是基本自由(但是要陈述个人原因),黄色的限制稍多一些(基于妇女精神健康),紫色意味着很多限制(只接受妇女身体健康原因),红色则几乎完全禁止。

可以看到,欧美国家中,只有爱尔兰一个国家是红色。这是个天主教控制极其全面的国家。1992年,一个被强奸的少女被禁止前往英国堕胎,引起全国的抗议浪潮,最后爱尔兰最高法院认定在一定情况下妇女可以寻求堕胎,比如有生命危险时。1992年的宪法修正案允许妇女的自由,实际上就是默认了爱尔兰妇女大批前往英国堕胎的事实。

在欧洲的大片绿色中有唯一个紫色国家:波兰。90%的波兰人是天主教徒【7】。在20世界80年代的波兰民主运动中,天主教会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是在1989年波兰成为民主国家后,天主教会也把其教义强加在妇女身上,导致了波兰苛严的堕胎法。

欧洲还有一个黄颜色的国家:西班牙。众所周知,西班牙的宗教审判庭在历史上是出名的。天主教以政教合一的国王为首在1480年到1834年的350年间,在西班牙进行严厉的惩罚异教徒和政治异己的宗教审判。西班牙的落后与其长期的苛严的天主教统治有关。

除了爱尔兰外, 全世界红色的国家主要分散在两大类宗教国家:天主教国家(拉丁美洲)和伊斯兰教国家(非洲、中东、孟加拉国和印尼)。这之外仅剩的4个红颜色的国家则是佛教的小乘教[1]老挝、缅甸和斯里兰卡)和藏传佛教[2]国家(不丹)。宗教对堕胎法的影响如此强烈,令人惊叹。

象堕胎这样一个自然的生理和医疗过程,被极端的宗教信仰上升到“杀戮”的高度,结果造成社会争斗(如对流产诊所的攻击),其结果是一些狂热的反堕胎分子,对美国堕胎诊所进行围困、纵火、和爆炸。从1977年到现在,美国已经发生173起针对堕胎诊所的纵火和41起爆炸事件【4】。进而甚之,这种暴力上升到暗杀。美国许多做人流的医生上班不得不穿防弹衣。目前4个人流医生和另外4个诊所员工被枪杀了。因为一个宗教的偏颇定义,就带来社会暴力与谋杀。这不是一种最大的误区吗?

在美国最高法院1973年通过堕胎合法化的法案后,美国的极端基督教组织一直在极力试图推翻这个法律。他们通过各种舆论和文化渠道,推广反堕胎的思想,并且在最高法院法官任命时,极力推进反堕胎人选。奥巴马当选后任命的两个女性最高法官都是支持妇女堕胎权的。然而正因为如此,她们的任命受到反堕胎组织的强烈反对。

现在美国堕胎权之争已经进入白热化状态,双方一边为女权组织为代表支持堕胎自由,另一边以极端基督教组织为代表反对堕胎。现在的关键在是否要推翻1973年的堕胎法案(称作Roe vs. Wade一旦推翻,妇女在美国堕胎就成了非法。这包括1213岁的少女,已婚妇女,也包括被强奸而受孕的女子。

堕胎非法后,首当其冲受害的是妇女。在没有合适的医疗设备的情况下,寻求堕胎的妇女面临巨大的健康和生命风险。2009年获得奥斯卡提名的影片《Revolutionary Road》,讲述美国50年代一个家庭妇女的故事。在没有合法堕胎诊所的情况下,女主人公自己在家堕胎, 最后流血过多,失去了生命。

记得我在美国坐火车(Amtrak),在餐车里看见一个13岁左右的小女孩,手上竟然抱着一个细小的婴儿,她一点点喂那个婴儿吃东西。我十分震惊。这个女孩自己看上去还象孩子,是什么样的社会文化(在美国泛滥的反堕胎言论下)逼得这么小的女孩当上母亲,失去了一个孩子该有的快乐? 

在美国强大的反堕胎的社会舆论压力下,美国许多少女成为单身母亲。每年美国有46万十几岁的女孩生下孩子,占总每年生育人数的11%

在宗教气氛不浓厚的亚洲国家(中国和日本等),堕胎只是一个简单的医疗手术,去做这个手术的妇女也不会有任何精神负担。但是到了美国,一些极端的宗教人士,认定母体内的任何大小的受精后发展的产物,包括肉眼都看不见的刚刚分裂的细胞,都应该被看成“人”。于是把堕胎等同于“杀婴”,对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进行混淆。

因为把胚胎等同于“婴儿”,美国在胚胎干细胞的研究上受到极大阻碍。美国政府对干细胞(stem cell)研究经费被迫停止。美国的生物医学研究,包括对帕金森病和瘫痪病人康复的研究,出现严重滞后。

妇女的自由往往会成为民主化过程的牺牲品 90年代的波兰及现在的埃及和突尼斯都有这种现象),因为强大的宗教组织可以团结人民推翻独裁,但他们在民主后往往扮演道德规范者的角色,把一种特定的信仰强加在其他群体之上。妇女的权利首当其冲地受到压制。

按照柴玲的观点,中国大批自愿选择流产的妇女,都成了有罪之人。自己以上帝的声音自诩,就可以判决别人的人生选择,实在很可怕。

妇女作为弱势群体,在历史上一直没有基本权利 。妇女的堕胎权在西方也是20世纪60年代后才争取来的权利。它来之不易,也绝不应该再被剥夺。

我们在为中国争取自由的同时,也要尊重妇女最基本的选择权,那就是选择生育与否的权利。
  
参考文献:
【1】      Center for reproductive rights
【2】      Guttmacher Institute, “Abortion Worldwide: A Decade of Uneven Progress“, http://www.guttmacher.org/pubs/Abortion-Worldwide.pdf
【3】      Guttmacher Institute, “Facts on Induced Abortion Worldwide”, http://www.guttmacher.org/pubs/fb_IAW.html
【4】      Wikipedia, “Anti-abortion violence”, http://en.wikipedia.org/wiki/Anti-abortion_violence
【5】      Wikipedia, “Abortion in the United Kingdom” http://en.wikipedia.org/wiki/Abortion_in_the_United_Kingdom
【6】      Wikipedia, Abortion in the Republic of Ireland”,http://en.wikipedia.org/wiki/Abortion_in_the_Republic_of_Ireland
【7】      Wikipedia, Religion in Poland”,http://en.wikipedia.org/wiki/Religion_in_Poland
【8】     American Pregnancy Association, Statistics http://www.americanpregnancy.org/main/statistics.html
【9】     Prolife Action League, “How many abortions are performed in the United States each year?”, http://prolifeaction.org/faq/abortion.php#yearly


[1]Theravada Buddhism
[2] Nyingma Buddhism


from 民主的中国   Democracy in China http://freedomchina.blogspot.com/2012/06/blog-pos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