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的香港早已無法將港九與新界割裂對待,因為這個城市的「城」與「鄉」,在百多年的發展過程裡,客觀上已逐漸凝合為一體。「一港兩制」是歷史產物,在當年,是權宜之策,也是港英政府與新界紳民雙方互相讓步的結果,但是放在當今時空下,卻突顯出許多怪異。人們總是習慣借助各種標籤來區分「我們」與「他們」。「1898」這個時間點,區隔出「原居民」與「非原居民」的身份標籤,而這標籤早已不再包含太多反殖與否的態度,標識出的只是原居民的特權而已;價值觀則區隔出「本土」和「中國/大陸」的身份標籤,這裡面其實有著更大的社會改善空間,但問題是,標籤本身並不能夠推動進步,反而只會帶來刻板印象與歧視。
【文/閻靖靖】
不久前,在臉書上看到好幾位香港朋友都分享了同一張照片。那是在高層建築上俯拍的風景,近處是滿滿的樓群和工地,中間一條河橫貫而過,對岸青山綠水,村落魚塘,秀色可餐。發照片者說:「我問服務員,這是深圳哪裏,這麼漂亮?她說:這是香港。」
照片得到近二百次分享,留言內容大抵呈現三個焦點:
一、香港靚過深圳好多,香港人理應驕傲;
二、嘲諷/批判中國的發展模式令城市面貌醜陋不堪;
三、呼籲保衛新界東北的農業與生態,反對政府的新市鎮開發規劃。
一幀照片,折射出豐富的本土意涵:既呈現中港矛盾,也突顯保育訴求。在香港,「本土」這個詞,近年已經成為凝聚民間反對意見的一面大旗,對面的敵人,是港府,亦是北京。弔詭的是,香港理論上「最本土」的一群人,在當下的政治脈絡裡,卻恰恰站在建制一邊。
稍懂香港歷史,就會知道清廷於1841年第一次鴉片戰爭戰敗,割讓香港島與英國;1860年第二次鴉片戰爭再敗,又割讓了九龍半島;而新界則是在1898年,通過《展拓香港界址專條》(以下簡稱《專條》)租予英國九十九年。新界租期於1997年6月30日屆滿,鄧小平與撒切爾夫人(Margaret Thatcher)在1982年達成共識,北京當局於新界租期期滿次日,恢復對整個港九新界行使主權,並稱之為「香港特別行政區」。
新界:「被借走的土地」
「割讓」與「租借」的差別,造就了新界「原居民」這一身份,也就是香港的Bumiputera。土地,對農耕居民至關重要。港島九龍是割讓地,且人丁稀少,原來的地主只能認栽;可是新界卻講明「租借」,並有租期屆滿的確定日子,因此,對於這塊「被借走的土地」之權益,廣大新界鄉民地主當然不甘放棄。因此,自1898至1997,土地權益一直是新界問題的核心。但是,這紛擾並未隨著主權回歸而消散,反而因為《基本法》第四十條而衍生出更複雜的矛盾。
港英政府接管新界之初,新界居民曾表現出極強的民族主義情緒,抵抗之烈,已到動用槍砲的地步,甚至有過抗英「六日戰爭」。不過,由於戰鬥力懸殊,新界抗英運動很快就被鎮壓,而新界紳民隨即放棄武裝抵抗,接受了英國作為宗主國,轉以《專條》中「不可將居民迫令遷移,產業入官,若因修建衙署、築造炮台等官工需用地段,皆應從公給價」的條文為法理依據,就各種具體的土地權益,與港英政府周旋,還曾數次組團前往倫敦,向英國政府請願。港英政府亦將「1898年前已居住於新界的村民及其後裔」定為「原居民」,在建屋、殯葬、收地賠償等諸多方面,享有優於港九居民的權益,將《專條》的相關條文落實到具體政策之中。因此,早在1997年的「一國兩制」之前,「一港兩制」已經運作多年。這反映了新界與港九在現代化程度上的巨大落差,但卻往往被維港兩岸的都市景觀所掩蓋,鮮為外人所知。
有趣的是,上述不平等條約中的條文精神,卻在《基本法》中得到延續。無論是1960年代「六七暴動」,還是1980年代「八九民運」,事後新界組織總是很快就站回北京當局一邊。因此,在《基本法》中,延續對新界原居民的優待,有著政治酬庸的意味。直到近年,牽涉新界的社會爭議,原居民一邊的論述,言必稱「《基本法》承諾保障傳統權益」,細論下去,仍不脫「不得逼遷」、「產業不得收歸官有」、「收地應從公給價」這些自清末傳承下來的訴求。
那麼,原居民是怎樣的Bumiputera呢?2012年,發展局長陳茂波被質問香港為何「無地建屋」時披露,政府現有的土地,要預留近六成予原居民作為丁屋用地,因為「原居民權益」包括免補地價建造一間700平方呎、三層高的鄉村房屋,每位原居民的男性後裔,一生之中可申請一次。然而,現時原居民的總人口,僅為全港總人口的一成,扣除其他發展用地之後,香港九成人口,未來僅能分享兩成多的土地以拓展居住空間。此論一出,輿論譁然。至於原居民為什麼站在建制一邊,答案昭然若揭。
丁屋僭建的既得利益者
2011年,申訴專員公署指出新界屋宇僭建問題嚴重,要求政府加強執法,當時我曾就此事訪問上水鄉事委員會主席侯志強,他指著辦公室門口半扇門那麼大的玻璃相框對我說,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和生活方式是受《基本法》保障的——修建丁屋,是原居民的合法權益;然而如今鄉民人口增加,土地有限,因此只好在自家樓房的天台上加建,這也是為了保存傳統的生活方式,若政府來強拆,那才是「僭拆」!我回過頭去看那相框,它框住一張白紙,無圖無畫,只有正中兩行黑字:
《基本法》第四十條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介紹過丁屋僭建問題,再把時間撥回2009年。那一年,因高鐵工程需要,香港政府提出清拆一個名叫「菜園村」的村落。這是一個非原居民村,換言之,村中居民是在1898年之後,才定居於此。因此,政府需要支付的收地賠償,就遠遠低於清拆一條原居民村的賠償數目——儘管,菜園村已存在了四十餘年,村民也已世代居住於此。這就是「原居民」標籤帶來的分別:每當需要在新界徵地,政府總會設法避開原居民村落,以節省賠償開支。
當然,菜園村事件的焦點並不只是賠償金額。一些村民與前來聲援的其他市民組織了「菜園村關注組」,除了不滿政府以清拆寮屋的方式來清拆村落,更提出村民希望繼續鄉村生活方式,而不是脫離土地和社區,搬上鄰居老死不相往來的樓房。有一批深入參與菜園村事件的年輕人,開始反思香港的城市規劃、社區建構、農業保育等問題。此後,馬寶寶社區農場等民間項目冒起,一些年輕人通過體驗農耕生活,更深刻地咀嚼香港的本土歷史與社會結構。隨後,當政府於2011年開始就新界東北新市鎮發展規劃進行公眾諮詢的時候,許多參與或關注過菜園村事件的年輕人,便成為了反對東北規劃的中堅力量。
香港本地的社會矛盾,往往很難與中國脫離干係,新界的土地問題尤是。菜園村事件揭露的不只是原居民特權,而且深深嵌入了日益激烈的中港矛盾。與「保衛菜園村」並行的口號是「反(廣深港)高鐵」,「反對新界東北規劃」其中一項就是「反對深港融合」⋯⋯一方面,香港的現代化進程走了一百多年,年輕一代已經在反思快節奏的都市生活;另一方面,北邊那個不斷出手干預香港民主轉型的政權,卻仍在全力追求需索無度的經濟發展,而在生態和文化保育意識上十分落後。因此,無論是出於政治立場的惡感,還是出於生活價值的取捨,在香港的城市規劃與發展中,「中國因素」都變成了大大的負面標籤。與此同時,「本土」成了「異於中國大陸的價值觀」之代名詞,在抗拒「中國」的同時,擁抱「本土」,已在年輕人中蔚為風尚。
城鄉共生的集體記憶
至於「最本土」的原居民,他們所堅持的「傳統」,卻顯然與主流年輕一輩認知的「香港傳統」大異其趣。一來,新界的農耕社會與港九的都市節奏迥異,絕大部分香港年輕人並非在新界鄉村成長;二來,新界與港九同屬港府管轄畢竟已逾百年,其間的人口相互流動、社會融合也已盤根錯節,新界的鄉村傳統也成為許多港人記憶的一部分。譬如,當港人懷舊的時候,新界林村的許願樹和長洲太平清醮的搶包山,與中環的天星小輪同樣都是「舊時回憶」的一部分。因此,人們不會否認新界的傳統屬於香港,但是原居民卻絕對無法壟斷港人對「本土」的論述。
世異時移,今日的香港早已無法將港九與新界割裂對待,因為這個城市的「城」與「鄉」,在百多年的發展過程裡,客觀上已逐漸凝合為一體。「一港兩制」是歷史產物,在當年,是權宜之策,也是港英政府與新界紳民雙方互相讓步的結果,但是放在當今的時空下,卻突顯出許多怪異。即便是力圖為原居民權益辯白的學者薛鳳旋,在《新界鄉議局史》一書中,也不得不婉轉承認,由當年《專條》延續下來的原居民權益,部分已不合時宜,正如幾十年前連一夫多妻和侍妾都包含在「傳統權益」之內一樣,土地權益、男性繼承權等亦或與今日社會存在衝突,未來仍須繼續檢討修訂。
另一方面,今日的港人,其實也不再將新界鄉野看作發展滯後的「次等區域」。永續農業、社區營造、生態環境、生活態度⋯⋯,這些曾經長期被經濟成長排擠的價值,正在逐漸回到人們的追求清單裡來。本文開頭提到的那張照片,港人看見田園景致而發出的讚嘆,背後就有這些價值觀的轉變作為鋪墊。
人們總是習慣借助各種標籤來區分「我們」與「他們」。「1898」這個時間點,區隔出「原居民」與「非原居民」的身份標籤,而這標籤早已不再包含太多反殖與否的態度,標識出的只是原居民的特權而已;價值觀則區隔出「本土」和「中國/大陸」的身份標籤,這裡面其實有著更大的社會改善空間,但問題是,標籤本身並不能夠推動進步,反而只會帶來刻板印象與歧視。這一點,相信熟悉Bumiputera政策的馬來西亞讀者更有體會。
【附註】
目前香港總人口約為730萬人,其中原居民人口約80萬,佔總人口11%左右,包括海外的原居民後裔,他們即便已經移居海外多年,仍然享有各項原居民權益。此外,全港人口的52.2%(約380萬人)居於新界,而荃灣、沙田、屯門、大埔、粉嶺/上水、元朗、將軍澳、天水圍及東涌這九個新市鎮,自1970年代開始動工,目前已容納了約340萬新界人口,另有約40萬人住在新界各處鄉村。
【延伸閱讀】
鄭家駒,〈香港新界原居民特權身分的歷史建構過程〉,刊於香港嶺南大學《文化研究@嶺南》,2011年3月第23期。
薛鳳旋、鄺智文,《新界鄉議局史:由租界地到一國兩制》,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2011。
劉潤和,《新界簡史》,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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