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以降,由《基本法》附件一產生的小圈子選舉特首,被賦予極大權力,實施行政主導,廢除市政局,剝奪港人地區自主權。由以科技包裝的地產項目如數碼港和科技園,到賤賣公共資產,推動地鐵領匯上市,大搞私有化產業化,停建居屋減建公屋推高樓價,興高鐵建大橋,不斷開拓邊境口岸及盲目發展新界東北等,無不為中資港資財團籌謀。港人捱貴租,食貴米,坐貴車,買貴衫,工時長,工資少,苦不堪言。《基本法》下的官商勾結,重富輕貧,實在令人髮指!
十八年來,中共根據《基本法》附件二,透過功能組別操控立法會,由毫無民意的臨時立法會粗暴取消集體談判權,制定公安惡法,同時又根據《基本法》阻撓立法會議員提出私人條例草案,使其立法權形同虛設。在不平等的選舉制度下,高鐵、關口、大橋等大白象工程得以在功能組別的配合下順利通過,議會淪為橡皮圖章,港人充當權貴提款機。我等為《基本法》所付出的代價實在磬竹難書,艱苦無不來自此本未經授權之惡法。
《基本法》乃源自中、英兩國簽署《中英聯合聲明》,確定香港在97年移交主權後管治香港的憲制文件。中共於85年未得到港人同意前,單方面委任23名香港委員和36名大陸委員開展起草工作。不少港方委員如包玉剛、霍英東及李嘉誠等都是富商巨賈,民主派委員僅有李柱銘及司徒華。中共與商界為確保既得利益,無視民主派實行97雙普選的呼聲,更刪去公投決定普選特首及近似公民提名的倡議,堅決推行小圈子選舉。六四慘案後,起草工作一度停頓,期間更有人提出在《基本法》廿三條以外加入一條《顛覆法》。90年,沒有得到港人公投授權的《基本法》,反而在沒有港人代表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從此由中共及華資財閥決定港人憲制權利及前途命運。
《基本法》廿三條的夢魘對港人來說依然猶有餘悸,若非五十萬港人上街,此法已成為中共追殺異見份子的寶刀,而且《基本法》經歷四次釋法,人大曾以釋法壓制終審法院決定,毀滅法治,更恣意在04年釋法為政改加設兩步曲,以致今日產生《八‧三一人大決定》,強行為港人普選設下框架,設立特權委員會,推行假普選。中共多次操弄《基本法》,此法高舉「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之信譽早已名存實亡。港人生活困逼,尊嚴受損,自中共欽點的梁振英上任及《白皮書》推出後,法治自由更岌岌可危。
《基本法》頒佈至今廿五年,港人的政治及經濟權利從來不受重視,一直以來,此法主要乃是確保權貴利益,統治者維持管治的維穩工具。早年,李柱銘、司徒華等曾公然焚燒《基本法》抗議,今我等特以來中聯辦火燒《基本法》,並非純粹重施故技,乃要向港人提出全民修憲,重訂《基本法》的目標,重新爭取港人平等的政治及經濟權利,改善港人生活。查實,全民制憲並非新事,由88、89年民間討論《基本法》時,已有人提出「港人代表大會」參與草擬《基本法》,後來由社運人士吳恭劭及劉山青成立的「全民制憲學會」更於99年提出成立「制憲大會」,民選制憲委員,再經公投通過新《基本法》。
否決政改方案後,我等倡議組織「修憲大會」,檢討《基本法》所有條文,廢除第四十五條確立的特權委員會,設立公民提名,取消功能組別,讓港人普選特首及立法會。重訂《基本法》,普選制憲委員,公投確立港人的憲制權利,乃是如今維護香港自主必要之途。新法抗舊法,民意抗特權,全民修憲,重奪尊嚴,自主命運,掌握未來!
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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