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12 April 2013

回應《民主並非價值觀》

寫此一文引起較廣泛的評論是件好事,不管讀者同意或不同意。可幸是讀者大多贊同,説明文章還是有點價值。細節上,其實有很多地方值得深談,故此得另開一章以回應各位讀者留言。

首先是我在文章其實是區分了「民主」與「審議式民主」。狹義上,如果只是說「民主」,除了少數服從多數外,另一重意思就是有「公民身份」的人有權參與政事。因此,選舉權與參選權的限制在現代民主也有一定的規定。比如説,美國總統的候選人必須是在美國出生的公民,因移民而取得美國公民身份的人並不能當選總統。如mrtso1989所言,現代社會的確不會認爲為對公民權作出無理限制的國家是民主國家,但嚴格來説這並不是「民主」的理念而是「權利」與「平等」的理念;現代社會認爲只要是人,他在一個社會之中就有一定的「公民權」(就算是動物也有一定的權利)。因此,現代的民主概念其實是包涵了「權利」在裏面,此「民主」實不同彼「民主」也。所以,回應William,「權利」(rights)是一個較貼切概念,它形容人,不只是公民,除了都有權參與公共事務的討論之外,當權者不能跨越某些底綫。但我不認同「權利」這樣的論述,因爲它是價值觀,很容易成爲一種信念,有一種宗教成份在裏頭,所以我跟隨Amartya Sen, Cass Sunstein的説法,提出用「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來概括這個權利、民主、批判式思考的混合體。胡適則把「選舉民主」包括在自由主義之中,原理相近。

至於說「民主的目的為支持憲法的價值,而憲法也需要民主基礎才會有合法性」,這個説法原則上沒有問題,也是盧梭《社會契約》與John Rawls的結論。但將這種原始的社會契約應用到現代多元社會就會出現問題。我在這裡提過Bhopal,美國法院可以完全不管印度的「社會契約」,因爲它的工作是在美國法律-憲法-社會契約的框架下作出判決。如此的「憲法」明顯的不現代,但民衆其實並沒有任何實際的方法去改變它,先不問他們想不想改變。在美國、加拿大,補充憲法的工作其實是由最高法院負責,而它並不是一個民主的機構。而世界各地出現的「佔領運動」其實就已經清楚的指出「憲法契約」所定下的社會制度很多已經過時。真正的社會契約在社會,需要不斷的更新。如果民主選舉不能更新契約,民衆就可能會訴諸選舉以外的手段。故此我並不會認爲「民主」、「憲法」、「社會契約」三者有必然的關係。文章本身已很長,所以我就略過「社會契約」箇中原理不提。

回應Bill,報章退稿也在意料之内,投的時候只是抱著不妨一試的心態,寫的時候也無意學術。也坦白說這其實並不是很學術的文章,在學術期刊上他們會要求你抛更多虛無飄渺的語言出來。就算學術期刊沒有這些問題(最大問題是沒有人看),我們面對的問題是坊間完全沒有談論到這些概念,而這些概念對社會的發展影響深遠。學者不說,政客不提,政府不想你知,所以每逢談論到政改、社會發展,事情必然膠著,因爲各方都沒有作出整體策略的能力。法國有伏爾泰、孟德斯鳩;美國有Thomas Paine、Samuel Adams;英國有Mill、Locke;中國的啓蒙時代甚短,而且中途夭折;香港就什麽都沒有,就有一幫因循成性的法律學者、律師政客,不能跳出框框看世界。思想家、文藝復興的功用在這個時代尤其重要。

 KaHing,策略上這需要多個像Thomas Paine這樣的作家,多寫一些等説明政治問題的文章(hint)。到今天因爲李柱銘出事我才知道陳方安生有一個智庫,這説明他們的宣傳工作不足,認爲少數人(還要是少數有名譽地位的人)足以帶領時代變革,這有點像列寧的想法。如果問我,我會提出不一樣的策略(hint hint, 我的電郵: hw0240@gmail.com)。這點很重要,不同的權力基礎會影響往後的政策,假如毛澤東的權力基礎不是民智未開的農民,又或者是農民倒向蔣介石,事情發展會很不一樣。



from 山中雜記 http://montwithin.wordpress.com/2013/04/13/%e5%9b%9e%e6%87%89%e3%80%8a%e6%b0%91%e4%b8%bb%e4%b8%a6%e9%9d%9e%e5%83%b9%e5%80%bc%e8%a7%80%e3%80%8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