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缺位寄养逐利:中国孤儿的命运悲剧
导语:2013年1月4日清晨8时许,河南兰考县收养孤儿和弃婴累积超过100人的市民袁厉害家发生火灾,造成7名孩童死亡。尽管自2007年兰考县民政局就已认定袁厉害属于违法收养,但直至事故发生仍未执法。政府在收养制度中的缺位,寄养制度中的逐利,造成了孤残儿童事故再次发生难以避免。
一、抚养孤残儿童是政府的责任与义务
“儿童在童年时期有权获得特别照料和帮助”是联合国公约中被广泛认同及批准的基本人权
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作为历史上被最广泛批准的“人权公约”,规定“儿童在童年时期有权获得特别照料和帮助”。序言和不少条款都强调了家庭的重要性和创造一个有益于儿童健康发育和成长环境的必要性。而当孩子的父母由于种种原因(孤儿、父母失职或者没有能力等)无法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时,应该由国家出面抚养。国家亲权的理念主张国家在充任未成年人“父母”时,应当为了儿童的利益行事,即以儿童的福利为本位。对于孤残儿童,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责任和义务。
截止到2008年,中国需国家抚养的孤残儿童428万,各类福利机构仅能满足0.7%,超过一半需靠家庭寄养
2005年,民政部启动了自1949年以来中国第一次全国范围内的孤儿现状调查,并发布《我国孤儿现状与面临的困境》报告称,全国18周岁以下父母双亡及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共计57.3万人,占全国人口的万分之4.43;其中农村户口的孤儿占总数的86.3%。
2008年,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发布《我国社会福利社会化政策研究》中提出:“全国需要由国家抚养的孤残儿童428万人,而各类福利机构能够提供的床位只有3.15万张,仅能够满足需求量的0.7%。”
随后在2010年,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等机构推出的《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称,目前已开展家庭寄养的社会福利机构占有儿童收养任务的福利机构的50%以上,这些机构中有超过一半的孤残儿童委托寄养家庭照顾。
二、收养制度管理缺位,孤儿难得救助
私人收养手续繁琐却缺乏立法监督,客观上使儿童福利行政管理处于“虚化”状态
如今,中国尚缺乏统一的《儿童福利法》,而英国、瑞典、挪威等发达国家以及台湾、香港地区早在上世纪就出台了儿童福利专门法案,并成立了儿童福利局等专门机构。而中国的儿童福利管理则分散于民政部、教育部、妇联及司法等众多部门中,尚未成立专门的全国统管儿童福利机构,客观上使儿童福利行政管理处于“虚化”状态。同时,由于政策缺失,已被收养的孤残儿童在教育、户口等方面都存在问题。
根据1999年5月25日实施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对于弃婴,需要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再去民政局办领养证,才能报户口。一旦没有在获得弃婴的第一时间去办理有关手续或证明,或难以获得当事者或目睹者或派出所相关证明,派出所更无法补发有关证明。随着年龄增长,孩子们的就业住房问题逐渐显现。
一旦涉及到“违法收养”,已有法律仅规定当事人“应当移交”,并无强制
2008年,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曾联合下发“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公民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而根据河南兰考县民政局主管救助工作的工作人员对媒体回应时称:并不具备收养资格的袁厉害自1987年起收养共超过110名弃婴,民政局曾多次要求其放弃收养并交由政府,均得到拒绝。而面对“如果当事人拒绝移交,法律没有规定该怎么办”的情形,民政局没有强制执法权,无法强制将孩子送走。
中国67%的孤儿由亲属养护,而这一部分孤儿则在国家资金补偿范围之外
在中国农村地区, 家庭和多代家庭, 是养护儿童的主体。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儿童, 绝大多数还在家庭中得到保护, 得到政府救助的人数非常有限。根据北京师范大学2008年调查, 养育人的年龄分布为: 50岁(含)以上的, 占总数的3 /4以上; 在60岁(含)以上的, 占总数的一半以上。
201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意见》以及一揽子制度和25亿中央财政资金,对东、中、西部地区孤儿分别按照月人均180元、270元、3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而这一补助计划则是由民政部门通过福利机构已登记的孤儿名单进行申请和发放,仅面向“父母双亡或事实上无人抚养”的部分孤残儿童。
与之相反的是,美国的儿童福利项目则是以家庭为单位,大部分福利项目的执行都是以资产调查为基础,充分体现了“穷人靠国家,余下的人靠市场”的制度设计原则。儿童福利项目安排非常详尽,几乎涵盖了儿童需求的每一个方面。
三、寄养制度是面子工程,只为逐利
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寄养模式均是以儿童重新回归原生家庭为目标,不针对孤残儿童,这是强调“儿童利益至上”
联合国关于保护儿童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关于国内和国际寄养与收养的社会和法律准则的宣言》(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和关于在跨国收养中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均认为,当亲生父母和其家族成员不能满足一名儿童充分而和谐地发育成长所必要的条件时,负责保护儿童和儿童福利的被授权团体,必须寻求可供选择的解决办法。如果情况需要的话,可通过收养或长期寄养家庭照管,向孩子提供一个永久性的替代家庭,要比在一个机构照管孩子更好。
其中只有当孩子需要短时间照管的情况下,寄养家庭照管作为一种福利措施才可予以考虑。为了使孩子有可能最终同他(或她)的家庭重新团聚,必须计划寻找同他(或她)的出生家庭继续保持联系的机会。
中国家庭寄养孤残儿童大力推广二十余年“与世界接轨”,实则仅是地方政府树典型的“面子工程”
1951年,英国精神病学家提出“儿童依恋理论”,提出机构教养使儿童失去了母爱以及融入社会的成长基础,并主张将儿童福利机构中的特殊儿童移出,走向家庭。随后,欧洲多国将大部分儿童福利机构解散,其中英国60%的特殊儿童为家庭寄养,而澳大利亚这一比例则高达90%。在美国,截至2007年约有542000名寄养儿童,每1000名儿童中就有大约7名儿童进入寄养系统。
1997年以来,中国许多省份开始进行实验性的家庭寄养项目,天津、烟台、齐齐哈尔、南昌、开封、成都、莆田、乌鲁木齐、拉萨、北京共建立的10所中国SOS儿童村。其中“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在民政部随后的推广中被树为典型。2000年,按照《全国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会议》的要求,民政部明确提出要“使家庭寄养成为儿童福利事业社会化的一条重要途径”,并于随后的2003年颁布《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家庭寄养工作的管理、服务、标准及规范。
然而,实践中的“家庭寄养”模式仅仅是由部分地方政府投入所进行的“实验性工程”,不仅缺乏广泛的覆盖面,具体操作更呈现出各地纷纷“树立典型”的现象。2000年10月,昆明市儿童福利院借鉴国内外家庭寄养新模式,与国际慈善组织合作,投入近70万资金开展孤残儿童农村家庭寄养,形成了以儿童福利院、乡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家庭5级共同参与的“本土化”农村监护网络。至今这种模式已开展10年。
寄养儿童监护权仍归福利院,一旦儿童被收养,随时会被福利院强行带离
理论上来说,中国“家庭寄养”是指由政府出资,由福利机构为孤残儿童选择合适的家庭,由这些家庭为儿童提供所需的生活照料和服务,寄养儿童的监护人并非收养家庭,而仍是民政部门。
按照《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孤儿到14岁时便要送到社会福利院;寄养中途如果有人提出对这些孩子的收养,原有的寄养关系便自动终止。以南京市为例,2011年南京市公收养500余名孤儿,多半住在福利院,其余都寄养在郊区的社会家庭中。福利院根据国家规定,支付每个孩子每月700元的生活费;孩子的医疗教育等费用,也由福利院结算。先后有两百多位孤儿在寄养家庭中找到了“新家”,至今尚有103个孤儿生活在这里。但其中,几十名儿童因被涉外家庭领养而离开。
结语:在火灾事故发生之前,袁厉害收养的110多名孩子中,有近40名应得不到治疗,在收养一年之内就无声的死去了,和这7名孩子一样,其中的大多数都没来得及取名字。这一切,本不应发生。(出品:网易另一面,编辑:沈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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