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国——7月17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决定于9月1日起施行。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实施《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宣传贯彻动员会。
据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介绍,该条例主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了气象灾害防御的基本原则,并且针对天津市气象特点细化防御要求。
条例中受到网友关注的一条是,“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网友评论这和当初政府不允许他国公布我国PM2.5数据如出一辙。FMN
引用: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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