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视听资料是七种证据之一。在钱云会一案中,王立权当时并不在现场,他自述在虹桥上班,知道出事后才回到案发现场,摘下了钱云会腕上的手表。如果王说的是假话,警方就不会搞出追查手表这么大的动静,如果现场有手表,就应视钱云会手表为重要证据,所以警方不惜一切代价要从王立权口中知道手表下落,最终也公开说是村民XXX主动上交的。既然警方取证到了,法庭审理也认定了手表视频没有被剪切过。那么这说明三个问题:
一、在王立权曾与钱云会有一道上访事实,有一起坐牢经历的情况下,在案件性质不清楚、不明朗的情况下,王立权摘下钱云会的手表,藏匿、保存起来不对吗?
二、官方公布说手表视频没有剪辑过,不仅证明警方收集证据后没有对手表视频做假,是否也说明王立权及其两个儿子没有在手表视频问题上做假?没有做假那怎么妨碍公务的,现场打警察的吗?
三、如果网上公布的手表视频有假,而官方公开承诺要在办钱云会案上公正、公开和透明的,警方至今却没有公布一个真的视频;如果网上公布的手表视频是真,法庭上都说没有鉴定的必要。那我们就来说这个手表视频作为证据存在的问题:
无论人证、物证,都要形成证据链。在钱云会案件中,(2011)温乐刑初字第152号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中记录:皖K5B323号重型自卸货车“撞击点在正前方“有碰撞痕迹,距地高0.68至0.76米,距车左前角0.52至0.60米,此痕迹在保险杠上。正前车底散热器铁架上有碰撞痕迹,距地高0.54至0.57米,距车左前角为0.98至1.10米,正前左角灯整体向后旋转,角灯防护罩铁丝上有碰撞痕迹,距地高0.58至0.62米,距左前角为0.45至0.50米,都是擦印。”也就是说,所有说明加上现场图片上所标明的撞击位置都在车的左前方,公布出的手表视频录像显示,行人钱云会在车的右方行走向左方过马路,那撞击点如何形成?
庭审中被告人费良玉当庭供述自己“看见一男子从道路右边快速往左边横穿,行人与车辆的距离约5—6米,自己就拼命按喇叭,左打方向避让并且刹车,但已经避让不及与行人发生碰撞,行人倒地后车子左前轮碾压了他的身体。”我们从手表视频中看到碰撞发生在路中间,在9:48:19时,人是站立的,9:48:20时,人开始倒侧,但手表录像的倒侧地点仍在路中间,那左侧撞击地点的具体时间定格在什么时候?
温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温公(物)鉴(尸)字[2010]228G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中称钱云会身体的撞击部位是“左侧大腿距离足跟84厘米处有皮下出血,分析为碰撞点,符合被害人身体呈站立状且面向北面并同时和工程车发生碰撞”。费良玉讲人在右前方,为避让将车向左打方向盘,没想到钱云会也往左走,工程车压上钱云会是在公路左侧,被左侧车轮压住脖颈。法医鉴定钱云会被撞部位也在左侧大腿,但是,手表录像显示,钱云会倒地的时候还在路中间偏左,绝不是在路左边路牙旁。那定格的撞击时间与路左边路牙旁的定格时间证据如何链接?
车向左前行,人从右往左横行,相撞,试验一把吧,即便人的左腿能撞到前方保险杠上,能形成左角灯整体向后旋转,但能造成“下颚骨骨折伴多颗牙齿脱落、左肱骨骨折”吗,即使能造成,也要有合理的证据链。
费良玉说钱云会撑着伞,手表录像也显示钱云会打着伞,在倒地一、两秒之间,视频中没有钱云会收伞的录像镜头,伞却被压在车下钱云会身旁,而且是收了一半的,钱云会的脚明显是在用力抵压,而不是在踢那把伞。
现场照片清楚表明,钱云会与工程车死成直角状,工程车左角灯整体向后旋转,角灯防护罩铁丝上有碰撞痕迹,伤亡的身体部位很残,死亡的姿势更是蹊跷。是雨中滑倒,还是被人干倒,是被人强行拖至路边,还是钱云会倒地后挣扎向左爬至路左侧,我们都无法想像。当时在法庭上,30个证人中,能帮被害方说话的都在监狱里。
对一起普通交通事故的认定,关健证据都不能链接,却还死扛着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无视法律程序、滥用法律罪名和依据领导批示办案。将一个号称为普通交通事故的案件的证据都玩到这个份上,可想在其它案件上。我在博文中提出刹车痕迹问题,剖析法医鉴定问题,分析影像证据,列举证人证词,专门探讨摄像头主机存储器问题。写了这么多,犹豫过,担心过,害怕过。寨桥村之行后,我什么都清楚了,心安的很。
昨晚又收到信息,那是无奈的信息,是绝望的信息,虽然历历在目的是作恶者总以维稳的名义越过底线,对拉开黑幕者动邪念、起杀机,而且寨桥村村民个个都亲眼目睹了他们的村长暴死在巨大的车轮下,但还是将揭露钱云会案件的真相、追究不法之徒的重任像寄托在他们钱村长身上一样,拜托并巴望着我,一个远隔一方的、平庸的、无名的女性,要我“坚持破案,伸张正义”,可悲啊!
from 沁玉宝堂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a2d419c0102dw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