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13 July 2012

捍衛法治 守護香港

Petition Background (Preamble):

我們在此,就梁美芬身為大律師、法律學者,立法會議員,向公眾就Cab Rank rule及法援問題作出誤導,向香港大律師公會作出投訴。

Petition:

敬啟者:

投訴梁美芬大律師刻意誤導公眾

我們在此,就梁美芬身為大律師、法律學者,立法會議員,向公眾就Cab Rank rule及法援問題作出誤導,向香港大律師公會作出投訴。

我們的學歷、出身各異,但我們認同法治為香港之核心價值,務必捍衛。就我們所知,Cab Rank rule是指於普通法地區當中,大律師有如的士司機一樣有「不能拒載」的責任,這是一般接受過大學學士程度法律訓練的人均應知道。

梁美芬於2012年7月中,就其於立法會的工作,發表「立法會工作匯報」,並於街上派發。其中我們有人於七月十一日上午於黃埔接到一份,其中「議政篇」的部分,指責有人濫用司法覆核阻礙港珠澳大橋等基建建設及爭取外傭居港權。

兩件具爭議性案件中的原訟人,均向法援提出申請,本身有獨立專家審批,案件要有理據及勝訴方可批出法援,並經法院預先審理,若無勝訴機會,不會批准進行。 既然案件本身有合理性,便應受理。法院只處理法律問題,政府政策並非法院所考慮,否則便是民主集中制而非三權分立,別談司法獨立。梁美芬理應知道,香港法 院和法援角色及制度為何,但她卻對原訟人及代表律師(其中一名是李志喜女士),作不合理謾罵。

就外傭居港權事件,其中一宗案件的原訴人外傭尋求法律意見及協助,理應先尋找事務律師,然後才轉介至李志喜女士。這非李志喜女士能夠全盤控制,而李女士作 為大律師,理應遵守此等規則。說回外傭居港權本身,即使官司勝訴,申請人仍要向入境處申請,提出經濟及家庭狀況資料作審批,最後亦未必符合申請居港權的所 有條件。這是現行法律給予入境處的權限。

即使從政府政策屬面去看,大部分外傭之經濟狀況根本不可能達到有關條件,梁美芬於其「立法會工作匯報」中,相關言論委實是誇大其詞。

有指可用「檔期己滿」、「案件類型不熟悉」、「案情複雜」等理由,再開天殺價推卻官司,但這是否 貴會樂意看到及認同?難道李志喜女士選擇不推卻官司是錯誤嗎?Cab Rank rule背後精神正是確保任何申請人不會因政治理由得不到最適當的律師代表,這是法治的重要原則。如果每位大律師都使用此等理由推卻官司,則法治何在?

一名大律師承接一官司,不代表其個人本身認同其客戶之立場,正如大律師為殺人犯辯護,不代表大律師認為殺人無罪。

於本年初,貴會主席林孟達於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致辭時,曾指部分大律師為一些被視為不受歡迎的當事人出任法律代表時,受到批評、語言暴力和接近人身攻擊的 謾罵,是毫無理據,亦顯示有些人對大律師的義務、責任和傳統一無所知。我們對林孟達主席此言論深表認同。不過不幸地,林孟達主席口中「對大律師的義務、責 任和傳統一無所知」的「有些人」,正正包括梁美芬大律師。

根據貴會網頁,梁美芬於1997年取得大律師資格至今十五年,身兼城大法律學院的助理教授,理應對法援及Cab Rank rule理應十分熟悉,但她卻於市民面前,刻意隱瞞事實、誤導公眾。公眾很可能因其大律師及法律學者身份,誤信此等不屬事實的言論,甚至令市民誤以為大律 師可拒接官司,傷害市民尋求法律援助的權利。

諷刺的是,梁美芬於此份工作匯報第四頁,聲稱自己希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現在她卻變相傷害法治,令市民即使被政府行政機關不合理對待,也不敢使用合理法律程序狀告政府。

梁美芬此舉也對同行其他大律師構成無謂的壓力,公眾被梁美芬「成功誤導」後,其他大律師承接同類爭議性官司時,就被逼承受更多的謾罵、指責。結果不少大律 師可能因害怕此等壓力,被逼「開天殺價」,變相拒接,市民面對要狀告政府時,就越來越難取得法律意助及協助,香港的法治也就慢慢消卻。

我們無意評論其動機,但我們認為,梁美芬己經不再適合擔當大律師的工作。我們也認為,大律師公會應保護如李志喜女士一樣,選擇堅守專業操守而受到不合理攻 擊的人。為了保護法治及因堅守專業操守忍受不合理攻擊的大律師,我們認為,大律師公會應考慮對梁美芬作出處分,包括暫停,甚至取消其執業資格。

此致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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