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在七一遊行引用剛生效的國安法拘捕10人,有協助被捕者的律師向眾新聞表示,警方向多名涉違國安法被捕人檢取DNA樣本,質疑被捕人僅涉藏有被指港獨單張、衣物及旗幟,警方的做法完全超出調查需要。
根據《警隊條例》第59C條,警方取得涉案人士非體內樣本時,必須由警司以上警官授權,且警司只可以(may only)在同時符合兩種情況下發出授權:一、有合理理由該人已經干犯某嚴重可逮捕罪行;以及,二,有合理理由樣本有助確定該人已干犯涉案罪行。根據《警隊條例》第59G條,如果涉案人士定罪的話,DNA樣本會被永久保存。
警方在7月1日國安法生效後不足24小時內拘捕10人,當中大部分被搜出港獨、「光復香港」等字句的宣傳單張及旗幟。至周五中午,10人中涉嫌駕駛電單車撞向警員者未獲批保釋。
有份協助被捕人士的義務律師彭皓昕表示,警方向多名因涉嫌違反國安法被捕人士檢取唾液樣本,並聲稱分裂國家等屬嚴重罪行,所以有權要求取得DNA樣本。當被質疑做法,彭引述有警員說:「你鍾意就JR(司法覆核)喇!」
彭皓昕批評,被捕人士多只是涉嫌被搜出港獨單張、衣物及旗幟,但《警隊條例》59C中是針對嚴重罪行,而且被捕人已涉嫌持有物品,「到底警方想證明啲咩?」「警方做法完全不需要及不合比例,DNA是被捕人的個人資料,應該被尊重。」
專打刑事案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表示,警方嚴格上是越權,因為在這情況未必有權索取DNA,變相是威嚇被告。駱說,自己執業期間,多見警方在性罪行案件中索取被告的DNA樣本,而白領案件中未見過取DNA樣本。「因為費事,(涉案)幾千萬、幾億都好,(DNA)對查案無幫助!」
駱應淦預計,警方是要用DNA樣本,調查被捕人士是否涉及其他案件。
眾新聞正向警方查詢。
警方在七一拘捕超過300人,當中10人涉嫌違反國安法被捕。美聯社資料圖片
根據條例,警方必須在「只在」上述兩種情況下才取得DNA樣本,但即使涉案人士不同意,警方都可以用武力取得DNA樣本。
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質疑,警方在國安法控罪未釐清是否屬嚴重罪行下,用「搏懵」方式調查、侵犯私隱,促請警方交代。他表示,法例要求警方在無其他方法下才索取被捕人的DNA樣本,例如強姦或謀殺案等,「甚至偷竊判7年,都唔會驗DNA,我覺得就這樣視作嚴重罪行驗DNA有點牽強。」
羅又說,DNA會永久保留,但不清楚是否用作案件外的其他用途,擔心濫取DNA情況在香港蔓延,「可能有政治檢控database,可能有來做政治檔案」。
原文連結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31594/%E5%9C%8B%E5%AE%89%E6%B3%95-%E9%A6%99%E6%B8%AF%E8%AD%A6%E9%9A%8A-31602/%E8%AD%A6%E6%96%B9%E5%8F%96%E5%9C%8B%E5%AE%89%E6%B3%95%E8%A2%AB%E6%8D%95%E4%BA%BAdna%E6%A8%A3%E6%9C%AC-%E5%80%98%E5%AE%9A%E7%BD%AA%E5%8F%AF%E6%B0%B8%E4%B9%85%E5%AD%98%E6%AA%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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