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5 January 2013

應星:中國的群體性抗爭行動

二十一世紀 第一三四期

1990年代中期以來,中國駛入了經濟發展的快車道,市場化取向的改革不斷向縱深發展。與此同時,一些深層次的社會矛盾也在不斷積累和暴露:利益失衡、分配不公、腐敗盛行、權力失控等社會政治問題日趨嚴重。這些問題最後彙聚成一股空前的群體性抗爭行動熱潮。可以說,社會穩定問題已經成為今日之中國社會的一個全域性問題。

一、群體性抗爭行動的類型

對群體性抗爭行動類型的劃分可以選擇不同的角度,角度的選擇與研究者關心的問題有關。當代中國的抗爭行動是在社會轉型的政體框架下展開的,因此,有兩個問題可謂焦點:一是轉型社會為群體性抗爭行動的合法管道提供了甚麼樣的結構性規定與限制?二是在這種結構性條件的制約和刺激下,群體性抗爭行動的組織手段和動員方式有甚麼樣的差異?我們據此可以確定對當代中國群體性抗爭行動進行分類的兩個維度:行動的合法化程度與組織化程度。

(一)行動的合法化維度

在此維度下,當代中國群體性抗爭行動可劃分為三種基本類型:

(1)依法抗爭行動

這類抗爭行動的基本特點是以較為理性、合法的手段去向政府施壓,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這類行動又可分為三個亞類型:群體性行政訴訟、集體上訪與抗爭性聚集。

群體性行政訴訟是具有最高合法性的抗爭行動。以法律為武器、通過訴訟來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這無論是在西方民主國家,還是在中國這樣的轉型國家,都是制度允許甚至鼓勵的。因此,訴訟一般都被看作是政治參與行為而非政治抗爭行為。但在中國,群體性行政訴訟還具有某種特殊的性質。這是因為群體性行政訴訟案件涉及到群眾與地方政府的糾紛,因此常被法院視為敏感性案件。由於地方法院是在地方黨委的統一領導之下,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受制於當地政府,所以,每當法院碰到群眾與地方政府糾紛這樣的敏感性案件時,總是面臨著極大的壓力,處事必須異常小心,在不少情裏下都會採取回避(不予立案)、拖延(審結無期)、偏袒(審理中偏向地方政府)的方式處理;有的時候,即使最後的判決結果有利於民眾,但在政府對判決結果不予理睬後法院也不會強制執行;還有的時候,被告的政府一方甚至可能對原告的群眾直接施壓或實行報復。這都是由中國特殊的「訴訟政治學」所決定的1。既然如此,民眾在提起群體性行政訴訟後,也就常常不會完全按照法律的規定行事。他們在從爭取立案到審理再到執行的整個過程中,都要借助相當的抗爭性手段才能推進訴訟。這樣,在法庭內外就構築起了中國特殊的抗爭政治的一個舞台。

集體上訪是具有一定合法性的抗爭行動。由於中國政治體制的高度集權,所以,上訪人群大量聚集在北京及省城這樣的政治中心,希望能夠通過上訪,打破官僚制的藩籬,向高層領導直接表達訴願,以期解決糾紛和化解冤情。而高層領導一旦接待了上訪者或對他們的上訪事由做出了處理意見,其效力可視為等同於官方檔,甚至比司法文書更有效力。從某種意義上說,信訪制度的設計與運作,使中國1949年後的政治具有某種新的「雙軌政治」的性質2。不過,上訪權作為國家賦予民眾的一種申訴權,其合法性往往是很含糊的。一方面,國家如果不給權利遭到侵害的民眾提供這樣一種非常規的救濟手段,那麼,在司法救濟制度還極不健全的情裏下,社會公平就會不斷遭到破壞,社會怨氣在底層的逐漸積累勢必會構成對社會秩序乃至對政權合法性的威脅。另一方面,如果這種管道過於暢通,如果這種非常規的手段被民眾視為實現正義的常規手段,如果民眾動輒到首都和省城上訪或成百上千地集體上訪,那麼無疑會被當局看作是對安定團結局面的嚴重破壞。國家在甚麼情裏下鼓勵或容忍上訪,又在甚麼情裏下控制甚或打擊上訪──這是由國家和上訪者之間推拉伸縮的權力實踐來確定的。上訪合法性的模糊還與民眾在上訪實踐中的「問題化」策略有關。由於官僚機器慣有的推諉、拖延和敷衍,民眾並非直接通過上訪表達自身的訴願就可以使其問題得到解決。為了使國家真正重視其所反映的問題,民眾不得不通過某些邊緣化的越軌行為和特定的「問題化」技術(比如,在政府部門前下跪喊冤甚至作出自殺式抗爭):即把民眾自身的利益困境問題建構為危及安定團結局面,因而成為政府再也不能回避的重大問題;這些問題既給政府帶來了相當的麻煩,同時,民眾又沒有直接觸犯法律的紅線3。

抗爭性聚集是一種合法性較低、但在某種程度上也為政府所容忍的抗爭行動。這是指群眾用較為理性、節制的方式,聚集在政府部門外或在其他重要場合遊行示威或靜坐抗議來表達訴求。有的時候,利益受害群體是在當地自發地宣傳中央有利於民眾的政策,以對抗地方政府的「土政策」;有的時候進行較為理性的群體示威或較為節制的騷擾,以此對基層政府施加壓力。

(2)群體性事件

這類抗爭行動的合法性很低、政府容忍度也很低,尚不構成對現有政治制度的直接挑戰。在官方話語中,所謂「群體性事件」,是指由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眾多群眾自發參加的、主要針對政府的群體聚集事件,其間發生了比較明顯的暴力衝突和違法行為,對社會秩序造成了較大的消極影響。顯然,群體性事件不同於依法抗爭行動的特點,在於具有較強的自發性、暴力性與違法性。群體性事件不同於革命、叛亂或暴動的特點,在於它儘管是制度外的群體性政治行動,但並不旨在挑戰社會基本制度本身的合法性,而且是由所謂「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它不同於團夥犯罪的特點,在於不是以哄搶財物、破壞秩序、傷害人身為直接目的的刑事犯罪,而是有著不失某種合理性和正當性的行動淵源或背景,違法犯罪行為只是這種行動的「意外」後果;它不同於群體械鬥的特點,在於不是民間的群體性糾紛,不是純粹的治安性案件,而是群眾把目標指向政府、企業或社會其他管理者,由利益糾紛引發而又具有某種政治性質的群體行動。可以說,群眾與政府之間的利益矛盾是群體性事件的發生背景,行為違法是它的客觀後果,但它真正的驅動力卻在於情感。

在群體性事件這種基本類型下還可再分成兩種亞類型:以非利益相關者為主體的群體性事件、以利益相關者為主體的群體性事件。儘管這兩者都被稱為「群體性事件」,但無論是在行動的目標上,還是在組織的機制上,都存在著重要的差別(下詳)。

(3)反叛

這類抗爭行動完全不具有合法性,對現有政治制度的合法性構成了直接挑戰。其具體類型又可分為叛亂與革命。革命比單純的叛亂有更強的組織性、預謀性和綱領性。

(二)行動的組織化維度

從組織化的維度來看:反叛的組織化程度最高,群體性事件的組織化程度最低,而依法抗爭行動的組織化程度則居間。在反叛這一大類的內部,革命的組織化程度又明顯高於叛亂。而在依法抗爭行動與群體性事件這兩類之內,組織化程度差別則不太大。就依法抗爭行動而言,如果要做到抗爭行動的依法性,就得對行動進行有效的組織及控制。在這種組織化的程度上,上訪、訴訟或抗爭性聚集這些行動不會有明顯差別。而就群體性事件而言,無論是以利益相關者為主體,還是以非利益相關者為主體,往往都事發較為突然,即使行動有組織,一般也組織得比較倉促,而且隨著事態的發展和不滿情緒的蔓延,那些組織者實際上難以有效地控制群體性事件的規模、過程和後果。因此,這兩類群體性事件都屬於組織化程度較低的抗爭行動。

由此,我們可以根據合法化和組織化這兩個維度,建立一個當代中國群體性抗爭行動的分類圖(見圖1)。

 

二、群體性抗爭行動:目前的態勢

目前中國群體性抗爭行動的態勢,主要呈現為以下四個方面的轉化:

(一)從利益驅動型的群體抗爭向「氣場」驅動型的群體抗爭的轉化

學界通常認為,群體性抗爭行動的起源在於民眾的物質利益或合法權利遭到侵害,所以,抗爭政治在中國社會的語境下又常常被稱為「維權抗爭」。而事實上,民眾對於利益或權利的被侵害儘管非常敏感,但由於底層民眾的畏懼、懦弱、忍讓,他們一般不會直接參與到抗爭行動中,許多時候他們只是做出低調的反應,也就是斯科特(James C. Scott)所謂的「日常的抵抗」4。民眾持續地捲入群體抗爭,常常是與被強加的高壓、被壓抑的情緒、被傷害的情感、被侮辱的人格有關。

當前群體性抗爭行動的一個發展態勢,就是愈來愈多的抗爭行動是由所謂的「氣場」所驅動的,而這種「氣場」的形成與1990年代以來「維穩政治學」的發展有著直接的關聯5。這種「維穩政治學」在維穩工作上表現出一種高壓傳遞機制: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維穩目標不斷施以高壓,而無計可施的基層政府便把層層傳遞的這種壓力轉化為對抗爭者的打壓。但打壓行動卻常常使問題的性質發生了轉化──民眾集體抗爭行動的首要目標從爭取集體的實際利益開始轉化為如何防止政府的打擊、保證身體的安全、維護家庭的安寧、捍衛做人的尊嚴、獲得底線的承認。也就是說,從具體利益的糾紛開始轉化為人格的對抗。

當集體行動最初還基本上是在圍繞利益問題展開時,事情遠沒有到不可收拾的局面,行動者也沒有到不顧一切豁出去的地步。但基層政府的打壓卻使民眾集體抗爭行動的方向開始改為圍繞反抗基層政府對行動組織者的嚴厲整治而展開。集體行動的組織者已然認識到了鬥爭的殘酷和形勢的嚴峻。面對這種殘酷和嚴峻的局面,他們並不甘於「被整」的命運。因為他們一旦退縮,不僅基層政府不會輕饒他們這些出頭之鳥,而且他們還很可能在民眾中失去面子和尊嚴,甚至背負上「叛徒」的駡名。因此,他們往往不是絕望,而是會決心更加堅定抗爭到底。基層政府對抗爭行動組織者的打擊,本來是為了遏制抗爭行動的勢頭,沒想到正是這種打擊使他們再無退路──成為群體性抗爭行動的新的動員因素。也就是說,目前頻發的群體性抗爭行動有相當部分是被政府逼出來的。「維穩政治學」帶來的政治後果就是「愈維穩愈不穩」,甚至維穩本身成了社會不穩定的一種導因。

(二)從依法抗爭行動向群體性事件的轉化

雖然同屬群體性抗爭行動,但依法抗爭行動與群體性事件具有一些重要的差別。

首先,在依法抗爭行動中,利益衝突是事件原發性的基礎,情緒是行動再生產的推進力量;而在群體性事件中,情緒則是事件原發性的基礎。就前者而言,衝突常常是爭取利益或贏得尊嚴的手段;而就後者而言,衝突本身就是目標,發洩久被壓抑的情緒是其基本需求。用社會學家科塞(Lewis A. Coser)的概念來說,前者是所謂「現實性衝突」,後者是所謂「非現實性衝突」。在現實性衝突中,衝突只是一種手段而非目的,因此行動者為了達到自己真正的目的,可以對衝突的形式、規模進行理性的控制,也可以放棄衝突而改用其他替代手段;但在非現實性衝突中,衝突已經成了目的本身,或者說行動者就是要藉此發洩久被壓抑的情緒,因此這種衝突是非理性的、難以控制的6。

其次,依法抗爭行動是由草根行動者直接組織的行動,其行動是大體可以預期的;而群體性事件是無組織的行動(即使當地存在草根行動者,但他們常常為了自身的安全也自覺地回避介入這種事件),這類行動剛開始是突發性的,其過程中的動員是所謂的「情境動員」7,其走勢是不可預期的。

綜合上述兩點,在依法抗爭行動中,情緒、抗爭手段、衝突規模都是受到控制的;而在群體性事件中,有節制的「氣」已擴展為失控的「氣場」,其激進的非理性行動儘管「事出有因」,卻「於法無據」。

事實上,依法抗爭行動與群體性事件之間存在著一種非常微妙的關係。一方面,這兩者之間可能是遞進關係──依法抗爭行動激發出一個「氣場」,在抗爭屢屢失效的情裏下,就可能爆發無組織的群體性事件。但另一方面,這兩者之間也可能是消長關係。也就是說,如果依法抗爭的管道是較為暢通的,政府的反應是比較積極而寬和的,那麼即使實質問題一時得不到解決,群眾的情緒也有一個正當的宣洩口,爆發群體性事件的可能性就會大大降低。

而自1990年代以來,中國出現了從依法抗爭行動向群體性事件轉化的勢頭。一方面,依法抗爭行動居高不下;另一方面,依法抗爭行動屢受打壓,抗爭無果。在民眾採取依法抗爭行動時,其行動一般可以較為理性地控制,這是因為依法抗爭行動的組織者深知必須為集體行動的後果直接負責──一旦集體行動失控,他們勢必要受到法律的嚴懲。正因為他們頭上懸著一把達摩克裡斯之劍,所以,他們在組織行動時才會比較小心翼翼,以較強的組織性來抑制集體行動中的「氣」,以嚴明的紀律來消除無法無天的狂暴之舉,以有限的勝利來捕捉妥協和退出的時機。

然而,當政府堅持所謂「擒賊先擒王」的思維,用高壓的手段來對付這些組織者,使他們身陷囹圄或從集體行動的隊伍裏消失時,一種令打壓者意想不到的後果出現了:如果那些集體行動的組織者還在場,哪怕是出於對自身安全的考慮,他們也會千方百計地控制行動的方向和烈度;然而,當那些組織者被徹底打壓下去時,群眾此時就真正變成了法國思想家勒龐(Gustave Le Bon)所說的「烏合之眾」8。在群龍無首的情裏下,那些平素憋著一股氣的民眾本著法不責眾的心理,其情緒可能變得異常激烈,其行動也可能變得不計任何後果,一個個看似老實巴交、膽小怕事的民眾在轉眼間也可能做出暴民之舉。

當前的群體性事件作為體察社會尖銳矛盾的敏感信號,正表現出了數量擴大、規模增加、行為激烈、誘發點多、涉及面廣、對抗性強等特點。據較為保守的估計,全國群體性事件從1993年的1萬起增加到2004年的7.4萬起,年平均增長17%;參與人數由73萬多人增加到376萬多人,年均增長12%;其中,百人以上參與的由1,400起增加到7,000多起。2005年群體性事件一度下降到5.7萬起,但從2006年起又上升到6萬多起,到2008年達到了9萬多起,而到2011年群體性事件的爆發已經比2008年又翻了一番,達到了18萬多起9。

(三)從以利益相關者為主體的群體性事件向以非利益相關者為主體的群體性事件的轉化
如前所述,群體性事件又可分為以利益相關者為主體的群體性事件和以非利益相關者為主體的群體性事件。這兩者具有重要的差別。

首先,以非利益相關者為主體的群體性事件大多是孤立於群體性抗爭行動的,其「氣場」是彌散在一個較大範圍的地域的,其利益糾紛、人格衝突和不滿情緒是長期的、多重的;而以利益相關者為主體的群體性事件是與依法抗爭行動相交的,其「氣場」往往是由依法抗爭行動中的「氣」激發出來的。

其次,以非利益相關者為主體的群體性事件主要受「氣場」的情景感染;而以利益相關者為主體的群體性事件則可能在某種程度上受到草根行動者的影響。

再次,以非利益相關者為主體的群體性事件具有純粹發洩不滿情緒的進攻性,比較難以控制;而以利益相關者為主體的群體性事件不完全是不滿情緒的發洩,它還具有某種基於彌補利益失衡的防禦性,相對容易控制,有可能通過談判和協商方式來解決問題。

1990年代以來尤其是進入新世紀以來,以非利益相關者為主體的群體性事件的大量出現,表明長期積壓的社會不滿已經到了難以有效控制的階段。近年來發生的一些震驚全國的重大事件,如2008年的貴州甕安事件、2009年的湖北石首事件等,都屬於這類事件。

(四)群體性抗爭行動從草根性向開放性的轉化

在1990年代以前,群體性抗爭行動的政治資源基本上是來自草根本身,外界無論是在輿論上還是在經濟上都較少介入抗爭行動。1990年代以後,隨著市場轉型與全球化進程的加速,中國社會的開放程度和透明程度顯著提高,不少地方的群體性抗爭行動都與外界連通:或者得到了某些社會組織或專家的指導,或者得到了媒體的關注,或者得到了外界的經濟支援。與此同時,1990年代以來,影印機、電腦、互聯網、手機等現代資訊技術的逐漸普及,也使抗爭行動在相當程度上超越了面對面互動的傳統草根組織方式,實現了更加便利和及時的組織效果。

三、群體性抗爭行動:走向反叛?

中國群體性抗爭行動未來會否走向反叛?我們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作觀察:

(一)社會穩定與政治穩定

顯然,今天的中國社會已經面臨著高度的社會不穩定局面。不過,應該看到,社會穩定與政治穩定並不是同一個概念。中國目前社會矛盾雖然非常突出,但政治上仍保持著大體的穩定。這主要是因為以下幾個因素:

首先,經濟的持續增長和國力的迅速增長,既使建立在經濟績效上的政治合法性尚有一定的效力,同時也使政府具有較強的解決緊急狀態事件的資源和行政能力,尤其是1994年實行分稅制改革以來,中央政府的財力大增,調控資源的能量巨大。

其次,1990年代中期以來,政治精英、經濟精英及文化精英在相當程度上結成了聯盟關係,或者說他們以權力和資本的結合為核心形成了龐大的既得利益集團,掌控著社會的關鍵性資源,影響著政府決策和公共輿論,甚至可以說在相當程度上綁架了國家,具有社會定型的強大力量。

再次,市場體制具有使社會矛盾分散化的效應,各個社會群體在利益追求上具有較大差異,各種社會矛盾並不容易同時迭加在社會的基本安全線上發力,從而造成社會的崩潰。

最後,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使中國社會矛盾的化解具有較大的彈性和空間。這種二元結構使政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將城市的社會矛盾轉嫁到農村,而農村又因地域的分散性和農民的缺乏組織性,其社會矛盾的星星之火難以燎原。

中國社會儘管危機四伏,矛盾重重,但這些危機又有一定的分散性,這些矛盾尚有迴旋的餘地,因此,中國近期發生整體性政治動盪的可能性並不大。正如孫立平敏銳指出的,與其說中國社會目前所面臨的最大威脅是直接危及政權和制度基本框架的社會崩潰問題,還不如說是社會健康機體逐一壞死的社會潰敗問題10。

(二)從社會潰敗演化為社會崩潰並非不可能

但是,社會穩定問題處理不好,也可能轉化為政治穩定問題。或者說,從社會潰敗演化為社會崩潰,並非不可能。這種轉化的發生取決於若干條件:

首先,經濟發展的態勢。今天的中國經濟早已不復往日的盛景,尤其是2008年政府推出四萬億刺激經濟方案帶來的惡果尚在逐步發酵,而2012年新的巨額刺激計畫勢必更加惡化舊的四萬億投資帶來的災難性後果。當中國的經濟高速增長只靠幾乎是畸形的固定資產擴張時,其離經濟大蕭條的光景也就不太遠了。一旦中國經濟出了較大的問題,那麼,建立在經濟績效基礎上的政治合法性就會受到巨大衝擊,而被經濟高速增長所遮蔽和騰挪的各種政治和社會矛盾就可能在短時間內激化起來。

其次,統治者的應對。在一個社會陷入轉型的危機關頭時,統治者是否能夠作出適當的應對,從來就是決定歷史走向的一個關鍵因素。在中國的群體性抗爭行動是否會走向反叛的問題上,統治者的關鍵應對主要體現在如下兩個方面:

第一個方面是如何應對既得利益集團。在中國特殊的政治和社會背景下得到快速發展的市場經濟,催生出一批特殊的利益集團。這些既得利益集團利用權力製造實現暴利的空間,利用權力實現獨佔經營和壟斷地位,又反過來利用暴利來影響和加強權力,使得公共政策的制訂和執行成為他們實現既得利益的工具。今天中國社會矛盾的尖銳化,從相當程度上說,與既得利益集團瘋狂地操縱市場、控制權力、壓制社會、掠奪財富有著直接的關聯。儘管我們前面說過,正是這些既得利益集團起的作用,使中國政治得以保持大體的穩定,然而,所謂「成也蕭何,敗也蕭何」,既得利益集團既可能是使國家保持一時穩定的利器,但也完全可能成為使國家從此時的潰爛到彼時的暴亡的毒瘤。如果國家不能痛下決心與既得利益集團割斷關係,反而聽任自己被其綁架,甚至苦心維持現有的既得利益格局,那麼,國家最終會被這些集團拖進難以自拔的深淵。

第二個方面是如何應對弱勢群體對基本公平正義的要求及其抗爭行動。今天國家政治的重點不是放在促進公平正義上,而是放在維護社會穩定上。隨著政府對維穩任務的空前重視以及高層財力的增強,政府防止社會抗爭和處置群體性事件的資源空間大大拓展,調控手段更為靈活和多樣,但是這些資源和手段基本上都是權宜性的。「維穩政治學」已經成為一把雙刃之劍,它既在某種程度上有助於控制群體性抗爭行動的蔓延態勢,卻又同時促成了「愈維穩愈不穩」的惡性循環。維穩的成本愈來愈高,維穩的心態卻愈來愈不從容,維穩的效果也愈來愈短促11。未來中國的政治失控在某些條件的作用下有可能成為一種自我實現的預言:目前的社會不穩定本來並不直接通向政治的不穩定,但政府在維穩問題上過於敏感和持續高壓,使民眾有怨無處申,有話無地說,有氣無法出,社會的基本安全閥因為「維穩政治學」邏輯下的嚴防死守而被緊緊堵塞,到最後民眾對制度合法性的信任和對不公平現狀的容忍也將喪失殆盡,真正的政治不穩定問題也就有可能由此而生。

此外,國際形勢的演變、知識份子和民間勢力的作用等,都是影響中國民眾未來是否會走向反叛的重要因素。

四、小結

在當今中國,各種類型的群體性抗爭頻發。於是,很多人開始關注,頻發的群體性抗爭會不會最終走向革命。從某種意義上,中國未來是否會走向革命的問題,有著各種複雜甚至偶然的因素,絕非學者們可以準確預計的。但是,我們現在重溫一下德國著名思想家韋伯一百多年前對侏儒當道的德國政治的痛斥和嚴肅的告誡,也許是不無啟發的12:

一個大國的最大危險莫過於被一群只知兜售軟乎乎的幸福主義景觀而全然沒有政治意識和政治本能的市儈所領導!……我們無法想像和平和幸福會在未來的墓地等待我們,無法相信在這塵世生活中,除了人與人之間的嚴酷鬥爭以外還有甚麼其他方式可以創造自由行動的機會!

注釋

1、應星:《「氣」與抗爭政治:當代中國鄉村社會穩定問題研究》(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

2、費孝通:〈鄉土重建〉,載《費孝通文集》,第四卷(北京:群言出版社,1999),頁334-43。

3、應星:《大河移民上訪的故事:從「討個說法」到「擺平理順」》(北京:三聯書店,2001)。

4、斯科特(James C. Scott)著,鄭廣懷、張敏、何江穗譯:《弱者的武器》(南京:譯林出版社,2007)。

6、科塞(Lewis A. Coser)著,孫立平等譯:《社會衝突的功能》(北京:華夏出版社,1989)。

7、克蘭德爾曼斯(Bert Klandermans):〈抗議的社會建構和多組織場域〉,載莫里斯(Aldon D. Morris)、繆勒(Carol M. Mueller)編,劉能譯:《社會運動理論的前沿領域》(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頁93-94。

8、勒龐(Gustave LeBon)著,馮克利譯:《烏合之眾:大眾心理研究》(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

9、王東進等:〈積極化解人民內部矛盾,妥善處理群體性事件〉,《中國社會發展戰略》,2004年第3期,頁2-6;汝信、陸學藝、李培林編:《2009年中國社會形勢分析與預測》(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頁10;菅強編:《中國突發事件報告》(北京: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9),頁196-97。

10、孫立平等:〈「中等收入陷阱」還是「轉型陷阱」?〉,《開放時代》,2012年第3期,頁133-34。

11、清華大學社會學系社會發展研究課題組:〈以利益表達制度化實現社會的長治久安〉,《領導者》,2010年總第33期,頁11-13。

12、韋伯(Max Weber)著,甘陽等譯:《民族國家與經濟政策:韋伯文選第一卷》(北京:三聯書店,1997),頁105、107、90。

應星 中國政法大學社會學院教授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ggzhc/article_20130104741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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