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锡进:宁波是中国最发达的地方之一,也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希望宁波市委市政府在与民沟通、遇问题及时调整方面为内地的城市当局做出表率。也希望宁波市的人民表现出更多的见识和理性。衷心希望事情现转机并得合理解决。如果宁波重复石邡的轨迹,是宁波城市当局和宁波民众的共同耻辱。
@胡锡进:政府一定要耐心,文明执法。民众也一定要耐心,文明抗议。做为底线,强烈希望宁波保持不出现流血,不出现街头砸烧。直到问题妥善解决。期待一个文明理性的宁波。
@胡锡进:重化工当前的困境令人遗憾。以往的工业污染积累了民间环境恐慌,而政府缺少让民众相信新项目安全的公信力。打破这一僵局需政府和社会各界合作努力。外部社会、包括微博上的意见领袖应促问题的理性解决,而不是鼓励对立。重化工四处遭拒绝非中国公众之福。
@胡锡进:评宁波镇海PX项目。当地人的担心值得同情。工业高污染制造了民间环境恐慌,重化工当前的困境是在为这一切埋单。而政府没有安抚民心的公信力。打破这一僵局需政府和社会各界合作努力。民生继续发展离不开PX项目,支持科学谨慎立项,反对盲目拒绝。尤其反对为削弱政府权威而不加分辨地支持这类抗议活动。
@胡锡进:消息说,宁波市政府主要领导27日晚召开座谈会,听取镇海各级代表对一体化项目的意见和建议。支持这样的对话。祝愿事情出现转机。
@人民日报:【你好,明天】今晚,一个面对面的座谈会,使镇海炼化项目引发的冲突出现转机。公民与政府良性互动,固然需要公民依法理性表达,更需要政府建立透明的决策机制、畅通的沟通渠道。事后辟谣,不如事前公开;临时处置,不如常态倾听。公开透明是突出的时代特征,也应成为重要的施政法则。愿海定波宁。安。
@环球时报:【晚安】宁波镇海PX项目所引发的抗议已持续多日。镇海官方现在异常希望民众可以冷静下来协商解决问题,可民众却似乎不买账。从什邡、启东再到镇海,冲突的发生,是因当地未能将民意提前纳入决策机制,因此才会“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社会是需要稳定,但一个民主的决策机制,才是确保稳定的根本。
南都社论: 探讨重大环境事件频发的破解路径,尤其需要呼吁和倡导政府决策的理性、公心,给“坐下来,谈一谈”创造条件。对公民知情和参与得从根本上尊重,而非仅个别程序环节的应景。公民环境权益的伸张,不仅是一城一地的得失,法对人的关怀,还必然包括对权力的羁束。
@新华网:【什坊、启东与宁波事件启示】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今年来,几次重大群体事件都与重大项目上马有关。深刻的教训告诉我们,当下舆论环境已不同以往,政府在要求民众理性表达诉求的同时,自身决策必须做到科学、公开、透明。尤其是重大项目上马之前,务必从民意角度做好风险评估。
【宁波事件最佳评论】只要政府能做负责任的孙子,公民绝对能做有理性的爷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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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群体性事件年增29% 法院因敏感拒立案
■ 社论
个别地方法院受制于地方利益,当诉讼涉及关乎当地经济的大项目时,就认为“敏感”,拒不立案。
10月26日,在全国人大专题讲座上,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杨朝飞称:自1996年以来,环境群体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但真正通过司法诉讼渠道解决的环境纠纷不足1%。
环境问题之严重,和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激增,都是不容回避的真问题。今年7月间,四川什邡、江苏启东相继发生了因环境而引发的群体事件。
《人民日报》评论启东事件时,使用了“环境敏感期的新考题”的说法。对此,解决之道包括完善环境立法、重点项目环评的听证制度;探索社区环境圆桌对话机制,而司法作为纠纷的终极解决手段,能避免矛盾久拖不决;法院作为超然于当事各方的中立机构,有助于绝缘官民之间的直接冲突。但长期来,司法在解决环境问题中的作用并不大。
一方面是环保法制仍不完善,环境诉讼困难重重。比如法定环境污染赔偿标准低,环境的修复成本无法索赔;举证难;严格限制起诉主体,使得很多公益诉讼难以启动。云南玉溪等地虽设立了环境法庭,却面临着无案可审的困境。
另一方面,是个别地方法院受制于地方利益,当诉讼涉及关乎当地经济的大项目时,就认为“敏感”,拒不立案,将矛盾推上大街。而在香港,66岁老太朱绮华对于在建的港珠澳大桥提出司法复核,认为大桥建设没有评估臭氧、二氧化硫及悬浮微粒的影响,法院接受了这一理由,于是叫停了这个价值700亿的工程。
不是说所有“叫停”都是对的,而是司法诉讼给了公民对有巨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一个便捷、有效的表达渠道。同时,司法解决也避免了所谓“政府屈从民意”的问题,维护了相关企业的合法利益。在法庭上,双方举证质证,专家当庭作证,接受交叉盘问,建设项目的真实环境影响,通过双方真刀真枪的辩论展现在公众面前,公众才能全面认清项目的利弊得失,避免民意受到“传言”误导。同时,司法解决也避免政府为企业背书,既可防止腐败问题,也不会把政府推向矛盾一线。
“公众参与是解决环境问题不可替代的力量”,这个共识正在形成。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中坦率地说:“只有畅通行政诉讼渠道,才能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增进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理解与信任。诉讼渠道不畅,必然导致上访增多,非理性行为加剧。”这一次,杨朝飞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报告,也是关于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就是方便公众通过诉讼维权,让那99%的人回到法庭上解决问题。
什邡、启东的教训不远,多在司法渠道中解决环境纠纷问题,这是符合公民、企业和政府各方利益的矛盾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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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毛不拔大师:事实:厦门PX变身的漳州项目二氧化硫排放量3644吨/年,衡量水污染的COD排放量为56.16吨/年。政府规定的COD指标为60mg/L,低于西方国家的一半,所以守法排污成本很高,而运行中违反环保条例罚款很轻。很多较守法的跨国企业放弃在中国建厂,厦门PX的投资方幕后主持是台湾头号通缉重大经济犯陈帝豪。
@一毛不拔大师:所以,即使我们相信已经采用了足够的污染处理设备,现在的环评和建设监督也都没问题。但是,靠什么来保证企业运行时宁愿不交轻微的环保罚款(或者用不当手段混过去)而使用运行成本很高的污染处理设备呢?(另,人名写错,应该是陈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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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社论: 确保知情完善司法,公民环境权须被尊重
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闭幕,在随后举行的常委会专题讲座中,环保部原总工程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杨朝飞主讲“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和环境保护若干问题”。据介绍,自1996年以来,环境群体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其中2011年重大事件比上年同期增长120%,但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环境纠纷的比例不足1%。(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借由此次专题讲座所透露出的数据、所窥见的现状,公众或可收罗梳理近些年来曾引起广泛关注的不少环境事件,及其对官民沟通与社会治理所产生的深刻影响。环境工程关涉重大公共利益,而社会公众也逐渐增强了自身环境权益保护的观念,这种权利观念已然成为法治国家公民权利主张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环境权。
公民环境权,是基于生存权这一最基础人权主张延伸出的权利诉求,它包含了人类对环境的合理使用、环境保护的相邻权等多项内容。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会议宣言,将其表述为“人人有在尊严和幸福的优良环境里享受自由、平等和适当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具象化到最细节、最平凡的生活体验,它是干净的饮用水,是不被污染的空气与土壤,是人群居住不可或缺的环境安全保障。
目前的情况中,“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尚不健全,相关法律规范不明确,环境保护规定过于原则抽象,操作性不强,难以满足公众需求”,而这也正是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所选取和直面的主题。社会治理层面的公共产品供给,无法跟上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速度,而在环境事件发生后,公民选择司法途径解决环境纠纷的比例并不多。数据显示,“十一五”期间,我国环境信访30多万件,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的仅有2614件,而行政诉讼则更少,只有980件,刑事诉讼只有30件。杨朝飞认为,“环保官司难打”是主要成因之一。
毋庸讳言,环境案件从立案开始,便遭遇诸多限制,到目前为止并未得到制度层面的有效解决。2012年9月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公益诉讼条款,其中包括污染环境类公益案件的内容,但几乎与之同时进入修改程序的《环境保护法》,却未将“环保公益诉讼”写入草案。从公民通过司法途径寻求环境权益所遭遇的现实与制度困境,或可体会公民不用法律维权的原因所在。
需要进行逻辑倒推的是,在环境工程演化为环保事件、尚未走到诉讼程序的漫长时间段中,环境议题从动议到决策,僵化、保守的决策程序与难以被有效保障的公民知情与参与,亦是个中争议激化的关键诱因。不信任司法的前因,是对政府职能行为的不信任,不选择司法解决的一个社会心理障碍在于,人们对相关环评程序、社会意见征询程序的形同虚设感到普遍忧虑,且这种忧虑日益提前发酵。更何况,即便是公民意见曾经激烈表达,在巨大的商业利益和诱人的政绩数据面前,公民环境权益恐仍旧无力。有报道称,曾引起广泛关注的某化工项目,彼时曾宣布项目停产搬迁,但日前有媒体报道证实,该项目“仍正常生产”,且后期又投入新的产能。(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在各地发生的环境公共事件中,环评程序被虚置、民意反馈无法有效影响决策的情形已非局部个案,更何况,在环评程序未启动、特定民意征询未开始的时间,城市重大环境工程的动议伊始,公民的知情与参与便原本应当有介入的渠道、表达的平台。“我们说什么,民众都不信”,此种官员困惑正是近期广州某主题论坛所选择的议题,有学者在论坛上直言,涉及公共安全健康问题,政府不应总是站出来拍胸脯打包票说“这是绝对安全的”。权力站在公众立场,从一开始就把问题付诸公议,正如“@人民日报”微博所言,要“让解释跑在质疑之前”,“无论政策颁布还是工程上马,百姓有质疑,政府就有义务解疑释惑,不然工作就有阻力。更给力的,更真诚的,应让解释跑在疑惑之前。唯有如此,政府用心才能获得理解,政府远图才能获得支持。回应民意,永远莫说‘只能这样’,而要多想‘还能怎样’。”
探讨重大环境事件频发的破解路径,尤其需要呼吁和倡导政府决策的理性、公心,给“坐下来,谈一谈”创造条件。对公民知情和参与得从根本上尊重,而非仅个别程序环节的应景。公民环境权益的伸张,不仅是一城一地的得失,法对人的关怀,亦不独局限于诉讼一域,还必然包括对权力的羁束。确保权力与利益的切割,确保其能与公众一道,从今天起关心水、土壤、空气、蔬菜与粮食。(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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