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的城市論壇,討論國慶日學民思潮遭逐場一事,張志剛言論的可圈可點之處,除了那個「球賽黑名單」的比喻,其實還有在四分零三秒說的一句話。他說:「法律是靜態的,現在不合法,可以令它以後合法。」
司法獨立是香港的核心價值,法律屬於整個社會,而不是某個人或某個機構的私有財產,但張志剛的說法,體現的不是法治的價值觀,而是人治的價值觀--法律,只是統治者維護統治的工具,法律可以根據行政執法的需要而改變。今天,無理驅逐學民思潮不合法,不理,先把事辦了,明天再令它合法;今天,根據「未來報告」去驅逐學民思潮不合法,不理,先把事辦了,明天把法一改,它就合法。
梁振英僭建怕甚麼,「現在不合法,可以令它以後合法」;麥齊光騙公務員房屋津貼怕甚麼,「現在不合法,可以令它以後合法」;陳茂波醉駕怕甚麼,「現在不合法,可以令它以後合法」。既然法律阻礙了特首和高官「依法施政」,那就把法改掉吧。
倒過來也可以,今天合法的,如果有礙政府行政,明天就可以推條新法出來,讓它變成不合法,立法會替補機制不就是這樣不顧爭議而強行通過的嗎?如今的立法會結構,政府要推甚麼新法,反對者是奈何不了政府的,就算拉布,也只是暫緩了進度而已,而且立法會主席之位往往是由保皇黨把持,他要剪布時說剪就剪,要來的始終會來。
法律確實是可以改的,但不是張志剛說的那樣兒戲;現在不合法的,將來也確實可以變成合法,但當下不合法就是不合法,未來的法律管不了今天,如果我說未來我會成為大權獨攬的香港皇帝,那我是否可以現在就先收你的稅,或徵用你的女兒做我的老婆?
張志剛可以說出那樣的話,法律對於他來說究竟是甚麼東西?也許根本不是東西!我不敢想像,張志剛這種人的看法倘若成了社會的主流,這座城究竟會變成怎樣。也許到時,香港的法院就要改掛「人民法院」的牌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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