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陈怀临
美国众议院特别情报委员会主席和高级成员
来源:对中国电信公司华为与中兴对美国国家安全引发的问题的调查报告
概述
2011年2月,中国领先的电信设备制造商华为公司对美国政府发表了一封公开信,信中否认针对其公司或设备的安全担忧,并申请美国政府对其公司运作进行全面调查。华为公司显然正确的意识到,和相信,不经过美国政府对其公司的全面调查,美国不会放心华为的设备及相应的服务应用于美国电信网络中。
众议院特别情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于2011年11月发起了本次对在美国有商业活动的中国电信公司对美国造成的情报和安全威胁的调查。在发起正式调查之前,委员会对这个议题进行了初步的评估,结果证实,(我们)对中国电信业本身、对在美国本土有商业活动的(中国)电信公司的历史背景和运营方式、以及那些与中国政府当局有着潜在关联的公司的了解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信息缺乏和不对称。更为重要的是,那次初步的调查评估结果使得我们加深了对与中国政府和军队有着潜在关联的中国电信公司对美国国家安全带来威胁的担忧。特别是,从某些程度上而言,这些公司受着中国政府的影响或者在为中国情报机构提供电信网络的数据存取,(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大家都已经知道的从事着许多网络间谍活动的国家,在上述情况下,对(美国)经济和外事间谍活动的机会是的确存在的。
正如许多其他国家通过他们的行动表达出的,本委员会相信电信行业在国家的安全问题上扮演着关键角色,因此该行业常常是外国情报工作的目标。委员会的正式调查聚焦在中国最大的两家电信设备生产商华为与中兴身上。这两家公司都在试图将他们的设备销售给美国的电信基础设施。由于他们希望在美国拓展他们的业务,本委员会的主要目标是更好地了解这两个公司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危险的程度。为了评估这种威胁,调查分为两个不同而又相关的部分:(1)通过公开信息来源来综合评估该两家公司的历史、经营、财务信息、以及与中国政府和中国共产党存在的潜在联系。(2)通过对密级信息的评估,其中包括对美国情报部门的项目和工作的评估,以查明情报部门是否在对供应链的危险评估工作中采取了正确的优先顺序划分和资源配置。
尽管经历了许多小时的面谈,很多次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公开信息的综合汇聚,以及对两个公司证人的公开听证,委员会仍然对这两家公司的合作以及坦率程度感到不满意。两家公司均没有情愿的提供充足的证据来化解委员会的对美国国家安全的顾虑。没有一个公司乐意提供他们与中国当局之间的正式关系或在监管上互动的详细信息。两家公司没有提供各自公司内部中国共产党党组织在公司内部准确职能的具体信息。此外,两家公司也均没有提供他们在美国经营的具体信息。特别指出的是,华为公司未能提供公司的组织结构、历史、所有权、经营状况、财务安排、以及管理方面的详尽信息。更重要的是,两家公司均未能提供详尽的公司内部文件或其他证据来支持其之前向委员会调查组所提问题的有限答案。
在调查过程中,委员会从工业界专家,当前和过去华为员工了解到,华为公司可能正在违法美国法律。这些指控描述的是一个未能遵守美国法律或者国际商业行为准则的公司。委员会将会把这些指控提交给执法机构进行更深得审议,包括进一步的调查。
总而言之,调查委员会认为两家公司未能提供证据以使本次调查成为公正全面的调查。虽然这本身并不能证明他们有什么过错,但确实影响了调查委员会下面的结论。另外,本报告包含了一个机密附属部分,该部分的内容增加了委员会对该两公司对美国造成国家利益风险的担忧。本次调查的结论是,华为和中兴通讯公司提供通信设备给美国关键基础设施所带来的相关风险,可能会消弱或危害美国的核心国家安全利益。
基于本次调查,委员会提出下列建议:
建议一: 美国应当对中国电信公司对美国市场的持续渗透持有怀疑的态度。
*美国情报界必须对此威胁保持关注与警惕。情报界应当积极接触私有企业和部门,尽量使之了解面临的威胁以保持安全无虞。
* 鉴于华为和中兴通讯公司对美国国家安全利益造成的威胁,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必须阻止这两家公司介入的收购与并购行为。立法上,建议扩大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职能,使之权限包括在国会相关委员会接手的购买协议审议过程中。
* 美国政府系统,特别是敏感系统,应当排除使用华为和中兴通讯公司的设备以及零部件。同样的,政府项目承包商,特别是为敏感项目工作的承包商,应当排除在系统中使用中兴或华为的设备。
建议二: 强烈建议美国私营部门实体,在与中兴或华为公司做设备或服务生意时,考虑所面临的长期安全风险。强烈建议美国网络供应商和系统开发商在其项目中使用非中兴与华为的其他供货商。基于我们掌握的密级和非密级的关于该两公司的信息,华为与中兴通讯公司由于受到其国家的影响,对美国国家乃至我们的系统构成安全威胁,因此不能予以信任。
建议三: 美国国会司法委员会和执法机构的相应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中国电信行业从事的不公正贸易行为进行调查,需要对中国国家给予相关关键公司所提供的金融支持予以特别关注。
建议四: 中国公司应当迅速改变为更加开放和透明,包括在西方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须符合全面的透明要求,由独立第三方评估人对其金融信息和网络安全流程提供更加一致的评估,达到符合美国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和生产许可标准,并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标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华为公司必须变得更加透明,并对其在美国所负有的法律义务要积极相应和反映迅速。
建议五: 美国国会司法委员会应当考虑进行立法,从而更好的处理与国家有紧密关系的通信公司带来的国家利益风险,否则无法对其从事关键设施建设予以完全信任。这项法律可以要求增强有关安全风险信息在私营实体之间的分享,以及加强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在并购协议审批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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