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蘋果日報 蘋論 2012年10月13日
「風可進,雨可進,國王不可進。」這是十八世紀英國首相威廉.皮特(William Pitt the Elder)的名言,他的意思是:即使最窮的人,他的寒舍也是他的城堡,甚至在風雨飄搖中,未得寒舍主人允許,國王和千軍萬馬也不敢跨入這間門檻已破損的房子。
這句話後來成為西方諺語,是法治的標誌。它強調在法的統治下,一切個人財產和權利,不論貧富,都是在法的保護下被同等尊重的。
這也是許多人千方百計要在法治之地居住的原因。百年來大陸許多人來香港,也許謀生困難,也許要捱窮,但沒關係,至少知道會安全,知道不違法就沒有人會干擾你。法治,是一個地方讓人民安心碇泊的磐石。
法的統治,Rule of Law,與中國高官常說的「依法施政」不同,後者是Rule by Law,意思是用法律根據作手段去施政。法的統治,就是法是目的不是手段,法律條文居於一切掌權者或權力機關之上。而政治行為以至社會上種種行為是否不違背法律條文,不是由掌權者或任何權力機關說了算,而是必須由深諳法律的法官去解釋。在法治國家,法院裁決國會通過的、總統簽署的法案違憲,是常有的事。
中國的「依法施政」是怎麼回事呢?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本人沒有法律學歷和法律背景,他說,法院工作要「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在法的統治的地區,比如香港,法院對前兩者都是不須考慮的,也沒有甚麼至不至上,就是只按憲法法律裁決。王勝俊前不久在杭州發表講話,強調「為黨的十八大召開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是各級法院當前首要政治任務」。在法治地區,實在很難想像在審案時如何營造甚麼社會環境。生活在有政治任務的司法體制下,人民怎會有安全感?
今年6月,大陸媒體爆出一樁被稱為「史上最牛的判決」,那是一樁纏訟八年的貴州省六盤水市某煤礦所有權的民事訴訟,經兩次審判已裁決原告方勝訴。本來訟事已了結。誰料在沒有任何人提出上訴的情形下,六盤水市中級法院自己宣佈要啟動重審程序,並把煤礦所有權判歸在八年訴訟中從未出現過的案外人山東省山亭區桑村鎮政府所有。這真是中外古今的審判史聞所未聞的事。法院院長說,市裏三位領導「有指示,我只能照辦」。
香港一直按照英國傳統,實行法的統治。根據香港原有制度制定的《基本法》,訂明香港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85條規定,香港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基本法》的解釋權雖屬於人大常委會,但人大授權香港法院對香港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只有在涉及中央及特區關係的條款,香港法院覺得有需要,才可由終審法院向人大提出請求釋法。
回歸以來,儘管中央多次不照《基本法》規定的程序對香港強行釋法,但由於香港眾法官的專業堅持,香港仍保住讓市民安身立命的法治。但在「一國」那一制近年對香港赤裸裸干預且得心應手之下,終於嫌香港法院對法的守護礙手礙腳了,於是由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出言要改變香港的法的統治。
梁愛詩指摘1999年終審法院審理吳嘉玲時,聲稱「特區法院根據《基本法》條文,可以決定人大或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否符合《基本法》」,這是法官的錯。但法院的這種裁決,在所有法治國家都是常見的,只有人治社會才會覺得是犯上的大逆不道。
梁愛詩又認為雙非問題可以由行政長官向人大呈請釋法來解決。但一來《基本法》提出釋法的程序中沒有行政長官的角色,二來《基本法》規定了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就是香港永久居民,你怎麼可以硬釋出一個不是永久居民來呢?貫徹法治精神必須尊重法律條文,要糾正就一定要修改《基本法》。
梁愛詩更批評法官近年的判案,經常以個人(被告)權利為先,未有平衡個人權利和公共權利。但經由現代法治奠基人John Locke所確定的法治的核心正正就是保障公民的個人自由和權利。
梁愛詩昨天反駁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對她的批評。她表示,自己有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對掌握權力者是有限制的。梁愛詩擁有就香港《基本法》問題向人大常委提供意見的權責,故提出對香港法官的批評和對釋法的釋義,足以影響香港法治大局。她的言論及背後可能暗藏的中央的意圖,對香港人百年來賴以安身立命的法治是極大威脅,香港市民尤其法律界不能不警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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