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雨傘運動」發展至今,身旁朋友雖然意見分歧,但除了雙方最堅定的群眾、也就是最理想化和最現實化的兩群朋友外,主流社會一般有兩個共識:對學生的熱
情十分感動,對運動不知如何終結十分擔憂。筆者深信,這次學生運動顯示的無窮生機令人欣喜,但當我們參考國際「公民抗命」案例,卻不得不指出催生「雨傘運
動」的源頭「佔領中環」,因為下述先天設計問題,只要目標不能達成,就是一個比其他案例更難有退場機制的運動;即使最終和平散去,下一波也會接踵而來;加
上其對立面偏好「群眾鬥群眾」,連鎖效應斷不會短期內停止,可能會對香港社會文化帶來根本改變。一年前,筆者曾在《明報》撰文分析「佔中」的「公民抗命」
手法,和組織者常比較的甘地、馬丁路德金等的有何差異,那不是為了虛無縹緲的學術論爭,也不是為了政治表述,而是純粹以已知框架沙盤推演「佔中」特定方式
的可能後果,與及相關手法如何在普羅大眾當中、而不是理想主義者當中被理解。到了今天,運動到了膠著階段,我們把一年前那框架說得再透切點,並把「佔中」
對立面放在同一框架內,或能讓各方更客觀地前瞻。
Satyagraha:為甚麼甘地堅持挑戰鹽稅,只能通過造私鹽?
「佔
中」組織者筆者都認識,兩位教授都是良師益友,「公民抗命」的理念亦令人嚮往,作為渴求民主的人,筆者對他們的使命感深感尊敬。問題是,國際關係的源頭
「政治科學」(Political
Science)是講求規範(constraints)的學科,探討的不止是理念,還有如何規範不同管治模式、政府施政、公民社會、民間運動。在「公民抗
命」模式當中,本有較能避免不可測性或失控的規範,然而「佔中」框架似乎不在此列。目前出現的種種情況,無論正面、負面的,都和倡導者年前的願景大相徑
庭。
甘地的「公民抗命」理論以「Satyagraha」(中譯「真理堅固」)為指導思想,雖然終極目標是從英國手中爭取印度獨立,但一直
明白在策略層面,必須先天設限,即使進行「公民抗命」,也不能挑戰所有法律。甘地的規範,就是針對他認為不公義的法律,進行針對這一條法律的直接挑戰:例
如以製造私鹽來違反鹽稅法,以挑戰當時的鹽稅。他的「真理堅固」有三個原則:(1)盡力避免挑戰無關的法律,並要自願遵守其他所有法律;(2)即使其他法
律可能帶來不便,也要容忍,以免給政府「破壞法治」的口實;(3)要有生命財產受損、親友被報復的準備,不向當局報仇。受甘地影響的馬丁路德金,通過挑戰
保護種族隔離的法律,爭取改變種族隔離法律,基本上屬同一類型。但「佔中」要爭取的目標(民主制度),和選擇挑戰的法律(佔領中環馬路),兩者則沒有直接
關係:這不是「佔中」原創,個別海外運動也有這類前科,不過其對手並非北京這類政權,不贅,因為在抗爭者眼中,只要理念「正義」,一切就是有「間接」關係
的「正當性」行為,然後就應該義無反顧去做,這是理想主義的邏輯。問題是,兩者彷彿微不足道的差別,為甚麼會容易帶來截然不同的後果?我們可從三個角度分
析之。
當挑戰的法律,和爭取改變的制度沒有correlation……
第一,當「佔中」挑戰的法律,和爭取的目標之
間,兩者不構成線性關係,基本上,任何法律都可以通過「公民抗命爭民主」的口號被挑戰;就算加入「愛與和平」作規範,範圍還是很廣。那代表甚麼?須知「政
治科學」從來都是「劃線」的學科,假如像甘地那樣,爭取廢除鹽稅、就是通過挑戰鹽稅來爭取,抗爭的範圍,就局限在這條單一法律之內;就是過程產生任何衝
突,也屬可控範圍。這就是甘地為了維持控制而劃的「線」。有朋友戲言,遊行與爭民主也沒有因果關係,但「公民抗命」不同合法的純粹表達訴求,通過怎麼樣創
意的形式都可以:當抗爭者要公然挑戰法律,就是要求參與者打破他們信服的規範(法律),於是目的和手法的因果關係(新規範能否被建構),會是社會大眾是否
願意(長期)支持的重要考慮點。
「佔中」卻沒有劃下有真正規範作用的安全線,因為以「佔領馬路」來「爭取民主」這挑戰法律的選項
(variable),本來就是略帶隨機性的,也可以是「佔領西環」、「佔領公園」、「違例泊車」,反正之間都沒有correlation。這樣一來,運
動要麼無人理會,要麼就極難終結,因為參與者即使離開這一條馬路,無論怎樣挑戰其他法律,只要說是「公民抗命」,就可以說是「沒有」違背本來的劇本──此
例一開,一般群眾還是會等待「領導」的,但自然也有激進派朋友問:那麼「佔領警署」、「佔領鐵路」、「佔領機場」,可不可以?又或「劫富濟貧」是否「愛與
和平」?
假如「佔領機場」真的出現,「佔中」發起人自然明白那會引起怎樣的影響,但由於「佔中」和「民主」本身的correlation
含混不清,就算他們勸激進群眾不要「佔機場」,也失去說服力,退場就難乎其難。由於「佔中」沒有理順這些問題,其理念不一定能令政府開竅,其形式卻肯定令
群眾開了竅,恐怕日後不同規模的「佔領」,乃至其他形式的挑戰法律,將層出不窮,但只要手法不得宜,崇高的理念,也總有民情大反彈的危機。然則哪一條是紅
線?運動提倡者,始終有責任分享。
犧牲B的權益爭取A的目標 -> 犧牲C的權益爭取B的目標……
第二,在甘地的
框架,其「公民抗命」會影響的既得利益,基本上就是那條被挑戰的法例(食鹽專營法)涵蓋範圍內的人,無論社會多麼支持或反對,也是有一條線劃了出來的:因
為甘地挑戰鹽稅而被影響的人,大多是支持鹽稅的既得利益者;而支持美國種族隔離巴士的人,也大多是馬丁路德金要挑戰的對象。換句話說,上述抗爭者
(「A」)希望他們的理想,通過挑戰賦予既得利益者(「B」)利益的法例來達成,受影響的「B」,會局限在那法例的範圍內。
但「佔中」影響的群眾(「B」),例如司機、商戶、乃至上班族等,無論支持民主與否,基本上,都是沒有因果關係地被捲入。這也開了一個先例,就是通過犧牲「B」的權益,來爭取「A」的理想,但聯繫「A」和「B」的,卻沒有定律可言。
那
又有什麼問題?問題是,「佔中」解釋不了以上correlation,沒有單一法例的範圍束綁,利益受損的「B」集團,卻也可以反過來,聲稱「不滿人大方
案太民主」或「不滿未23條未立法」是他們的「理念」,通過違法其他法律、例如佔領另一條馬路來「公民抗命」,而不惜犧牲另一些人(「C」)的利益,甚或
報復性的針對「A」的利益。再進一步,「佔中」給予「反佔中」人士動員機會,但「反佔中」人士卻不一定等於「反民主」,「反反佔中」也不一定等於「支持民
主」,動員範圍就會「A」->「B」->「C」->「D」那樣無限擴張,繼而令整個社會捲進去。
當然,理想主義的朋友
肯定會在理念層面予以譴責,強調「我們的理想是更崇高的價值」、對方爭取的「不是價值」,自己的理念才具有「正當性」,或以哲學層面解釋為對方不能算「抗
命」,這些,我們絕對可以在草坪上的tutorial詳細討論。但到了法庭,「佔領馬路A爭民主」和「佔領馬路B反民主」,性質卻是一樣的。一方強調自己
理想的崇高,另一方強調先照顧民生的神聖,這種對話,從來是無結果的,仇恨只會相互升溫,二元對立,就是這樣形成的。此所以甘地才希望以事前劃線的方式,
儘量避免這對立出現。但先例一開,擅長「群眾鬥群眾」的政權,自然會好好利用這缺口。我們當然希望「激進建制派」自我制約,這是理想;但他們會不會,遺憾
地,卻是我們不能控制的現實。
甘地如何規範衝突:理想背後,對執法者的計算
第三,甘地不斷強調非暴力、「愛與和平」,除
了希望造成道德感召,也是現實主義的考量,希望在政治科學層面劃第三條線:以德報怨,不報復,乃至要求法庭重判。這是因為他知道抗命過程必然遇到政權鎮
壓,鎮壓過程無論多文明,都肯定帶來仇恨,唯有局限在那條法例內的執法衝突,焦點才不會轉移到那些衝突本身;唯有通過突顯己方道德,才能突顯對方的不公
義,以促使對方陣營受良心感召而投誠,達到最終瓦解敵我二元對立的目標。但一旦運動像「佔中」設定,延伸到爭取對象以外的法律,執法者和「抗命者」的衝
突,就不再圍繞那條法律而進行,而容易變成純粹的警民衝突;運動對部分激進朋友而言,也變成以衝突來維繫基本momentum。
這樣一
來,容易有三個後果:(1)運動原來的理想被局部混淆,單是支持理念的群眾,有些會覺得運動逐漸變質;(2)群眾產生了對執法人員的仇恨後,難免作出個別
挑釁,哪怕暴力比例是多麼低,運動也容易失民心,因為輿論只會簡單的批評「混亂」;(3)把目標聚焦在執法者,只會反過來增強執法者的團隊意識、團結了對
方陣營,敵我只會更分明,和甘地感召對方投誠、把對方引導過來的目標,恰恰背道而馳。而種種針對警方、支持警方的「運動」,就這樣產生了。
一種逃避,取代另一種逃避
「公
民抗命」的理念十分崇高,也是很有力的武器,必須認真研究其出現的深層次背景,不應被簡單以「破壞法治」批評之,因為那只是一種逃避。但正因為其有力,足
以改變社會文化規範,更需要十分完善的策略設計,也應事前沙盤推演對立面的反應,同樣不應以理念掩蓋操作問題,或自居公義而把一切其他意見都歸類為邪惡,
因為那是另一種逃避。政治科學著重governance,不能空有理想,而活在烏托邦當中,必須結合種種現實,建構不同規範,才能對社會有進一步的貢獻。
甘
地、馬丁路德金等在理性主義的外衣之下,都有現實主義的頭腦,不斷為運動可能出現的種種不可測性防微杜漸,特別是儘量把打擊面局限,避免衝擊過多的社會規
範和共識,那樣群眾才可放心支持。香港沒有完全民主,但過去數十年一直享有自由、人權、法治,其實是基於政府和群眾,在1967年暴動後逐漸建立、
1970年代逐步落實的規範共識:政府放棄威權統治,不同立場的民眾雖然會針對單一法律或制度抗爭,但一般不以衝擊其他法律作政治運動,而大家都默許現狀
持續下去,對「穩定」甚至產生宗教式的依戀,於是我們住在香港,都有安全的感覺。
「後一四共識」取代「後六七共識」?
一
個地方是否穩定,不是任何單一「理論框架」能解釋的:現實主義者強調執法者的權威,理想主義者強調法律背後公義理念的神聖,建構主義者強調社會意識規範,
三者缺一不可。但社會意識並非單由法律或執法者建構的,而是建基於社會文化,一方改變了(無論是政府還是群眾),而期望另一方單純的退讓、而不改變,明顯
是不現實的。客觀上,由於種種設計問題、加上連串意外發展,「佔中」的劇本、另一方對「佔中」的回應,已共同解除了「後六七共識」:一方面,立場對立的群
眾無論是抗爭者也好、「反抗爭者」也好,都被釋放了通過挑戰(任何一條)法律、而爭取其(自己表述的)理念的禁忌,縱然有「愛與和平」的規範,但雙方其他
激進行動者挑戰法律的潛能,還是被相繼釋放。另一方面,本身已傾向以二元對立方式運作的這屆政府,則通過確立行政機關的團隊意識,釋放了「公務員、執法者
沒有自身動機、不應成為持份者」的底線,並以之鞏固整個行政團隊的劃一,執法者的重要性尤其大增,威權政體的色彩越來越濃。建制強硬派更希望上述情況令北
京根本改變對港政策,即所謂「根本性解決香港問題」;另一方強硬派,則開始提出「直接行動」,同樣以改變「一國兩制」為目的。
這些情況
下,無論這波運動如何終結、如何善後,最終成功爭取了多、還是少,舊共識都已面臨瓦解。目前正是後續互動階段,運動如何演化,將直接影響「後一四共識」。
但這個「新共識」究竟通過什麼樣的方式橫空出世?內容又究竟是什麼?筆者是研究國際關係的局外人,對香港政治沒有了解,思考模式難免偏頗,衷心希望,一切
只是過慮。不過思前想後,還是難不憂心。
沈旭暉 Bloomberg商業週刊
原文連結
from 港文集 http://hktext.blogspot.com/2014/10/specificatio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