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评论对「新闻掮客」的定义是,「他们以『自媒体人』自居,以开发媒体资源为己任,四处钻营打探、煽风点火」,「他们的共同之处在于拥有敏锐的新闻触觉和丰富的媒体资源,知道媒体需要什么,也知道怎么挖掘新闻价值」。
掮客就是为一桩生意牵线搭桥的中间人。所谓「新闻掮客」,大概是指「爆料人」或者「公关公司」。媒体作为生意,的确存在这样的空间,有些媒体公开开出「爆 料费」。大型企业都有专门处理媒体事务的公关部门,也有独立的公关公司为多家企业服务。如果这些爆料和公关工作,是在媒体伦理和法律范围之内,有什么理由 取缔他们的生存空间呢?
媒体的确不同于一般的生意,它是一种社会公器。这就使得「中间人」的生意常处于道德与法律的边缘。 《人民日报》的评论说得没错,有些爆料人和公关公司利用媒体关系扭曲媒体伦理,甚至敲诈勒索,的确应该受到惩罚。
不过这篇评论把「新闻掮客」作奸犯科归咎于新媒体的发展,认为「尤其是自媒体的兴起和繁荣,带来规模庞大的信息数据,虚实难辨的信息内容,盘根错节的信息源头。这难免会让习惯了选题先行的传统媒体感到不适应,而『新闻掮客』的出现恰恰就钻了这个空子」,我实在不敢苟同。
这篇评论说,这种行业在国外也有,但是国外的「新闻掮客」主要是向媒体兜售新闻线索,让媒体付费采访;而国内的「新闻掮客」则是挖掘负面新闻线索,向被采 访人索取「开口费」或「封口费」。我对国外媒体业并不陌生,但还不知道有谁靠媒体「付费采访」为业。就算作者说的是真的,那么请问这种区别是什么原因造成 的呢?难道是因为新媒体在中国更发达吗?
掮客的生意靠的是信息不对称,也就是由包括由行业审批、信息阻碍和技术壁垒造成的垄断。新闻线索谈不上多少技术含量,掮客主要依赖前两者挣钱。一是新闻禁 令,一桩坏事本地媒体不能报导,认识外地或者更高级别媒体的人,就掌握了媒体资源。更严重的是宣传体制直接划定的媒体垄断权力。一个认识中央电视台记者的 「新闻掮客」,不仅可以敲诈一般企业,甚至可以和地方政府谈价码。就我所知,一个地方政府为了让央视新闻联播报导其政绩工程,曾开出数十万的介绍费。
这就是为什么,在中国媒体行业中,中央电视台被认为是涉嫌敲诈勒索最严重的机构。算上各种所得,新华社和人民日报的权力资源也价值不菲。
自媒体的出现,虽然为行业的职业水准带来新的挑战,但是对于稀释权力资源,瓦解媒体控制,消除新闻敲诈,显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也是宣传部门和传统垄断媒体竭力污名和打击新媒体的原因。
要想真正防止「新闻掮客」对媒体行业的破坏,首先要开放媒体管制,保障新闻自由;其次要以行业协会进行自律取代宣传部、国新办等党政机构的管理。如果说那些利用媒体关系搞敲诈勒索的人是「新闻掮客」,那么直接进行言论管制的就是「新闻强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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