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言”有那么可怕吗
徐 贲
近来,“谣言”似乎一下子成了中国公众关心的热点,先是陆续有事关雷锋和狼牙山五壮士的“造谣者”被拘捕的消息报道,后又有广州公安发微博称,“打击造谣要防扩大化,若人人噤若寒蝉,…… 显然是噩梦”。 9月1日一则“25年后北京房价每平米将超80万元”的报道下,有网友写道,“请问公安:此专家算不算是在传播谣言?”那么,究竟什么是谣言呢?我们对谣言又有多少基于研究的认识呢?
许多美国孩子都会唱一首叫《谣言稗子》(Rumor Weed)的歌,歌词中有这样的话,“谎言的稗子,欺骗的稗子,仇恨的稗子,发怒的稗子,和可怕、极其可怕的谣言稗子”,“不要开始谣传!言语会伤害人,会像癌细胞一样扩散。”人们把谣言看作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人性之“恶”,是因为谣言与欺骗、仇恨、怒意一样,会对他人造成伤害。“稗子”的说法是从《圣经》里来的,“马太福音”说:“天国好像人撒好种在田里,及至人睡觉的时候,有仇敌来,将稗子撒在麦子里,就走了。到长苗吐穗的时候,稗子也长出来。”(13:24-26)我们可以把谣言理解为一种自然生长的“坏东西”。
反对谣言不仅仅是针对他人的,也包括我们每一个人自己,“我是一个谣言稗子,他是一个谣言稗子”,我们每人都有可能成为谣言稗子,因为人类天生就是一种喜好传言的动物。宗教对人的一些“天生的缺陷”进行道德劝谕,这与国家政权动用法律利器对人进行惩罚是不同的。用法律来禁止人发怒、贪婪、轻信是愚蠢的,同样,用法律来禁止人传播他们自己无法证实的消息也是不明智的,只有当传言行为造成了实际伤害时,才需要法律的介入。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谣言与欺骗、仇恨、怒意、贪婪、轻信、偏执一样,是一种自然而普遍的道德缺失,纠正这样的道德缺失不是法律权限范围之内的事情,而是需要依靠从小开始的道德教育。
21世纪的人类对“谣言”(rumor)早已有了比《圣经》更全面的认识,这种认识来自社会科学对谣言这种社会话语机制所进行的研究。人们一般会把谣言视为人和人之间流传的未经核实的消息,即“传言”。但是,社会学和传媒专家们对“什么是谣言”并没有统一的意见。他们大多数只是用“谣言”来指不能尽快得到证实或无法得到证实的信息。这是因为,许多被当成“谣言”的传言都是后来被证实或部分证实的,而那些未能证实的传言也不等于就是无中生有地“造谣”,只是因为确实信息被有些人故意封锁才无法证实而已。也有专家把谣言视为“宣传”的一个品种,而宣传,按社会科学泰斗哈罗德·拉斯威尔(Harold Lasswell)的定义,是一种控制舆论的手段,按照这个看法,某主义是宇宙真理就是未经证实的传言。还有的专家则建议,讨论谣言应区分只是“不准确的信息”(misinformation)和故意欺骗的“误导信息”(disinformation),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更不能把所有不利的言论都归为“故意欺骗的信息”。
对于传媒研究来说,如何定义谣言或传言其实并不是重点,因为研究谣言并不是要找到一个可以用来当作罪名的定义(如“欺骗”、“污蔑”、“破坏”),好拿它去给人定罪,而是为了更好地了解传言的社会生成机制和它传播的是怎样一种信息或知识。
最早关心谣言社会机制的是德国心理学家威廉·斯登(William Stern),他发现,当人们在口耳相传一个故事的时候,越到信息链的末端,故事就越简短,最后成了一句概括语。斯登的学生,美国心理学家戈登·奥尔波特( Gordon Allport)与另一位心理学家约瑟夫·波兹曼(Joseph Postman)在合著的《谣言心理学》一书中用实验证实了斯登的看法,他们指出,在经过五到六次的口耳相传后,70%的最初叙述细节会被丢失。他们还总结了传言的三个特点。第一是单调(leveling),也就是细节的丢失;第二是突出重点(sharpening),就是只挑某些细节来说;第三是消化(assimilation),就是传谣者对信息的主观理解使消息发生变化。从传言发生机制来看,绝大多数谣言都只是传言,与处于传言之链上的个人是否“恶毒”无关。
例如,开始的时候,人们也许是问,雷锋这么一个低收入的平凡人,在中国人经济那么困难的年月里,怎么会有几百张照片?既然做好事不留名,怎么会每次做好事都有照片?这类疑问在人们的信息链中传着传着,就变成了“雷锋的故事是假的”这么一个简短信息,在某些人听来,就成了一句“造谣攻击”雷锋的话。
谣言与人们平时的闲言碎语或流言八卦(gossip)不同,罗伯特·克奈普(Robert H. Knapp)在发表于美国《公共舆论季刊》(Public Opinion Quarterly)的《谣言心理学》(1944)一文中称谣言是“未经正式证实的公共言说”,“听上去虽然可怕,其实不过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交流,包括神话、传说和幽默玩笑”。也就是说,不宜把谣言传说太当真,但却应该从它的“公共言说”(topical reference)探寻它为什么没有能得到“正式证实”的原因。绝大多数谣言一经合理解释,都会自动化弥,例如,对雷锋“谣言”背后的疑问,只要提供真实合理的解释就可以了。
克奈普特别强调传言的“公共性”。传言与张八李九地嚼舌根不同,它是由于人们关心某件公共事情和出于某种大众心理才传起来的。克奈普那个时候还没有网络,他以报纸传媒的传言为研究对象,把谣言归为三类。第一类是幻想,也就是白日梦。它之所以能传播是因为大家都这么希望,如日本的油料短缺,所以二次大战快结束了。我们一天天好起来,敌人一天天烂下去。第二类是恐慌,是大家都害怕的事情,如世界末日,食盐短缺,境内外敌对势力。第三类是挑拨离间,如日裔美国人都是日本奸细,公知都是美狗、带路党。克奈普还指出,在这三类中,第一类是正面谣言,后两类是负面谣言,负面谣言比正面谣言更容易传播。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玛丽安·艾茵姆(Maryann Ayim)在《葡萄藤式的知识:作为(知识)探索的流言》(1994)一文中指出,传言是一种不同于“独语”(monologue 或soliloquy)的对话(dialogue),“它不是某个人或权威在向相对陌生的他人公众灌输他自己知识的那种报告或训话。传言发生在朋友、亲戚、邻居的熟人小圈子里,所有的参与者一起寻找某种知识。就此而言,它不是在讲课,而更像是一个讨论班”。
艾茵姆还指出,人们传流言,总是觉得新奇、有趣,但未必听过了就相信,所以第一次从别人那里听到流言时往往会追问“你怎么知道的?”“听谁说的?”。以为听传言一听就相信,那是因为作报告作惯了,以为自己说什么,别人就得信什么。其实,传言取信于人并没有这么简单。艾茵姆说,害怕流言惑众是因为不相信或低估民众对信息的思考力。一个人对传言感兴趣,往往是因为他已经察觉到某些事情有些可疑,所以很想知道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如林彪事件,听传言和传传言的人们,他们不是不要求证,而是要求证而不可得,或者觉得传言比宣传告诉他们的要更接近于他们的“常识”或“群体共识”(community consensus)。
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心理学教授普拉桑特·波迪亚(Prashant Bordia)和美国罗彻斯特理工学院心理学教授尼古拉斯·蒂芬查(Nicholas DiFonza)在他们合著的《互联网上社会交流的问题解答:作为社会认知的传言》(2004)中也提出了与艾茵姆相似的看法,他们认为,谣言的传播也许是某种“集体解释过程”的反映。在他们研究的各种传言中,29.4%(大多数)属于“寻求解释的说法”,包含着某种“寻找答案的努力”。谣言可以按其内容分为两种,一种是不利消息,是某些人害怕听到的“讨厌传言”(dread rumors)如“某某死了”;另一种是有利消息,是某些人希望是真的“如意算盘传言”(wish rumors),如1967年叶剑英说:“毛主席能活到150岁,林副主席能活到120岁”,全国当特大喜讯来传播和庆祝。内容虽不同,但社会功能却差不多,那就是,通过对不能理解的或难以理解的事物取得某种理解的社会过程(social sense-making)来“降低人们的焦虑和不确定感”。
这个社会过程中取得的信息、理解、知识往往并不完整,可能是残缺不全的,甚至是误导的。遏制和化弥这种信息的办法不是禁止它的传播(因为事实上这不可能靠警察的力量来做到),而是提供可靠的,有说服力的真实信息和知识;而提供纠正性信息的个人或机构必须要有充分的信誉或良好的口碑。在美国到现在还有人在说,奥巴马总统不是出生在美国,是一个穆斯林,約翰·凱瑞(现任国务卿)是法国人,参议员麦凯(John McCain)有一个不合法的黑人私生子。如果美国警方因为某个人说了这样的话就把他拘捕起来,那一定会成为全国的大新闻,滥用公权力不说,反而会让许多人怀疑是不是真的有什么欲盖弥彰,见不得人的事情要如此大动干戈地隐藏起来。这只能是给传言火上加油,美国人不太可能会这么做,用他们自己的一句俗话来说就是,“不能用放火来救火”。
对待谣言的最好办法是在有必要时进行辟谣,而不是禁止发声。并不是所有的“谣言”都需要辟谣——琐碎的谣言(有的只不过是包含错误的信息)根本不值得大惊小怪、小题大做。只有事关误导公众的假消息,才有需要认真辟谣。美国作家彼得·麦克威廉(Peter McWilliams)说,“媒体传播谣传的消息、猜测、评估,把这些当作事实来报道。……媒体往往都是用引述‘专家’的话来做这样的报道。”这样的谣言才是必须认真辟谣的。辟谣是一种公共说理,有理有据的辟谣不仅可以揭露谣言的不实和虚妄,还可以把真实的信息公诸于世,让真相大白于天下。禁止发声则是以强制或者强权代替讲理,要么是不会说理,要么是根本就没有理可讲,再不然就是借着“禁谣”之名,想堵住公众的嘴巴,好方便地隐藏见不得人的真相。
就防止谣言对个人的伤害而言,遏制谣言需要有公正的,切实可行的民主法治制度,既要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也不能允许任何人利用言论自由来危害他人。如果发生谣言诽谤、污蔑、伤害的事情,那么,受害的个人可以通过法律的程序控告造谣者,让他为自己的恶劣行为付出代价。在任何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里,对待有害谣言都是采用这种“事后追究”的办法,而不是在谣言还没有发生之前,预先规定什么话能说,什么话不能说,或者更荒唐的是,谣言被传多少次就会受到怎样的处罚。谣言可能是一种祸害,但往往只是可恼、可恶,但并不可怕。但是,借着“禁谣”名目的言论压制和威吓则一定会是更大的祸害,不仅人人噤若寒蝉,而且整个国家弥漫着虚假的,非理性的“敌情观念”,乃至陷入莫名其妙的惊恐和歇斯底里的猜疑。这才是真正可怕的。前一种祸害危及的只是少数的个人,而后一种祸害危及的则是整个社会和全体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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