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清涟
由于政治犯标识一个国家的政治形态落后,中国政府一直想方设法从形式上清除“政治犯”的痕迹。近两年以来,以前用于异议人士的三大罪名,即“危害国家安全罪”、“泄露国家机密罪”、“阴谋颠覆政府罪”渐渐弃而不用,以今年相继入狱的几十名异见人士为例,没有一例是因为政治罪名入狱。
政治犯都成了刑事犯
据人权观察最近发布的消息,从今年2月开始,中国当局拘留了55位维权人士、监禁了多名网上意见领袖。但据我观察,这些人士当中,至今没有一位是因政治罪名入狱,所有温和的政治活动人士都被当局扣上刑事犯罪的罪名。
以与政治无关的3·31事件为例就是如此。今年3月31日下午,北京袁冬、张宝成、马新立和侯欣等四人在西单文化广场先后拉出几条横幅,要求官员公开财产。本来,官员公示财产是许多民主国家的通例,这几位人士无非是希望中国能够仿效这一通例而已,其中最“激进”的一条无非是“要求七常委率先公布财产和国籍”。但是,这四位人士被警方以“非法集会”罪拘押。
紧接着是摄影记者杜斌被拘。他的罪名一变再变,传唤时是“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刑拘时变成“涉嫌寻衅滋事”,但被讯问时,问的却是在港台出书的事。杜斌出版过的书籍甚多,今年的新作是揭露辽宁省马三家女子劳教所的纪录片《小鬼头上的女人》,及在香港出版的《天安门屠杀》一书。7月16日,发起“新公民运动”的许志永被北京市警方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正式刑拘,此前据说已有15名“新公民运动”的参与者被拘或被捕。8月8日,曾经被诬入狱的郭飞雄被当局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事拘留。
上述人士的“罪”源于政治,事实易辨,倒也无法对当事人污名化。但有些微博大V,被拘捕之时正逢北京当局整治微博,但因被抓时身处风月场所,自辨余地不大,国际组织想声援都难以找到理由,只好作罢。
必须说明的是,“政治问题非政治化处理”,是江泽民时代发明的打击政治犯与良心犯的方式,我曾在“江泽民的政治遗产:政治问题非政治化处理”(http://heqinglian.net/2013/09/04/jiangzemin-politics/)一文里非常详细地阐述了这一方式的由来及采用这一方式的政治背景。只是这招过于阴毒,官方从不公开承认,但却不断将这一政治遗产“发扬光大”,直至今天这一非常无耻的地步。
北京为何要避用政治罪名?
对于政府来说,以刑事罪取代政治罪的好处很多,显而易见的好处如下:
首先,整治政治犯时更加得心应手。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政府采用所谓“泄露国家机密罪”、“危害国家安全罪”“阴谋颠覆政府罪”等罪名整治政治反对者。最初,国际社会还很认真地去考察哪些资料属于国家机密,花了很大的精力想弄明白什么人通过什么方式持有才不算犯法。但到后来总算弄清真相,这几个罪名只是用来代替臭名昭著的“反革命罪”的政治罪,什么是“国家机密”并不重要,因为当局可以视需要临时加密,可以随意改变文件密级,被诬陷对象往往百口莫辩。随着国际社会将这三大罪名视为政治罪批评裁量,加上国内经济形势变化,来自社会底层的维权人士增多,这些人也无从接触所谓“国家机密”,当然更谈不上“危害国家安全”,于是中国当局采取更加灵活机动的方式,寻找缝隙,对那些兴办公司及各种机构的,动辄加以逃税与偷漏税罪名;喜好流连风月场所的,则张网以待;于以上数项全沾不边的,则冠以“扰乱公共秩序”等各种罪名。
我查了一下“扰乱公共秩序罪”,发现这项罪名涵盖范围极广,可以套到政治反对人士、维权人士头上的罪名至少有十几项:因为征地、拆迁、保护环境发动维权,可以说你“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将国内口口相传的政治小道消息传播至境外,可以说你“非法散布国家绝密、机密”;发生某类大事件时,想邀约几个同道展示一下自己的政治态度,既可以说你“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还可以说你“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如果想与前来“执法”的警察说理,则会加上一条“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也就是说,时下中国,民众几乎动辄得咎,为民众密织的法网随时张网以待,任意释法更使人无法逃遁。
其次,刑事罪可以矮化甚至污名化政治反对者。支持政治反对者斗争下去的勇气来自于他们对自身人格的肯定,用非政治化的刑事罪名,在大多数中国人心目中可以成功地矮化甚至污名化反对者,降低他们积累不易的社会声誉。
第三,中国政府可以大言不惭地在国际社会宣称“中国没有政治犯”,粉饰门面。这对于中国的国家形象并非小事,因为在国际社会,政治犯的有无是一个国家政治体制的最好注脚,现阶段,政治犯良心犯只存在于专制独裁国家之中,中国政府想成为世界领导者,需要尽力将“独裁专制”的特质掩藏起来。
中国政府在人权理念的颠倒错乱
世界发展到今天,人权理念已进入第三代。第一代是公民政治权利,第二代是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第三代人权的内容正在扩充,社会保障权、食物权、健康权、最低生活保障权、生存权、住房权、用水和卫生设施权、受教育权等不断被囊括进来。无论是什么类型的国家,在公开场合都得承认,一国政府在谋求经济发展的同时,应该谋求人权的发展与进步。
一个国家只要存在政治犯与良心犯,就标志这个国度在政治上高度不自由,这个国家的国民还未获得最基本的人权,即公民的政治权利。以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及选举权等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政治权利恰好是保障第二代人权与第三代人权的出发点。中国政府不肯承认第一代人权,是为了保证中共的执政权长久传递下去,愿意承认第二代人权当中的一部分以及第三代人权,则是出于政治合法性考虑。这样做的结果是将垄断权力与资源的政府变成了高高在上的权利恩赐者,这完全是对人权理念的颠倒错乱。
因此,必须坚决反对中国政府将政治犯变成刑事犯的做法,这是促使中国政府还权于民的一项重要内容。
(原载《中国人权双周刊》第112期,2013年8月23日—9月5日,http://biweekly.hrichina.org/article/10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