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惠珠說:「國際公約要求普選須符合普及和平等原則的條文並不適用於本港,又指需要普及而平等的只是選舉權,不包括提名權和被選權」,又言:「英國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公約」)引伸至香港時,保留不實施第25條B款,即選舉權應普及而平等的一條,而回歸後《基本法》指「公 約」適用於香港部分繼續有效,即「公約」的保留條文對香港無效,故香港實行普選時只須考慮《基本法》條文,不用參考「公約」(25條B)」。
報導中已載有周一嶽與羅沃啟已有法律上的反駁,我就不需多說。一點要說的是政治是政治,法律是法律。就算譚惠珠長不出象牙的口中所噴出來的都是法律事實,這也不改變現時人們所要求的普選的合理性。當初美國革命之時,英王就有禁止十三個殖民地之人集會與組織革命活動的法律條例;印度要獨立,英國也有相關規定要作爲帝國冠上之寶石的印度留在大英帝國之中。我見不到這些所謂的法律對政治趨勢有什麽影響。可能有的影響是,它們會加深政治運動者的決心,因爲他們看到他們心目中的理想社會在法律上已經被封死。要追求他們的理想社會,他們就必須訴諸法律以外的途徑:武裝與非武裝的革命、不遵守法律、大罷工與獨立等等。當年蔣介石大量屠殺共產主義者,不知道毛澤東能否拿著中華民國憲法去要求蔣介石推出社會主義政策?
要求普選的原因是因爲以現有形式組成的政府不能推出順應民心的政策,因爲在制度上它根本不需要為人民負責。政府的政治資本並不來自人民的意願,而是由政治體之外的政治力量所施捨賦予,故此它必然會聼從該政治力量而不是政治體之内人民的意願,這就是經濟學家常説的「缺乏激勵 」。如是者,人民又可以用什麽途徑去建立他們心目中的理想社會?難道要去懇求支持不負責政府的政治力量?如果這股政治力量能對它的人民負責,這也未嘗不可,但實際的情況是人民沒辦法左右這股政治力量,政治力量也就缺乏激勵去做一些對人民負責的事。更甚者,當政治力量與人民的目標存在不可調和的分歧:一個要極權一個要自由;一個認爲政治權力大於一切,另一個則認爲該政治權力「屠毒天下之肝腦,離散天下之子女,以博一黨人之產業」。試問法律可以怎樣解決這個問題?
因此任何關於民主自由的論述在本質上都必然是政治的論述,法律也好國際公約也好也是無關緊要的。要求民主自由的目的就是改變,甚至推翻,法律上的束縛,並在新的政治基礎上重新構建適合這套政治概念的法律體系。是為社會契約之更新。不想去更新社會契約而要談民主自由就是尾巴搖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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