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9日
【明報專訊】香港不少學校定期舉辦升旗禮,作為國民教育的一個環節,增加學生對國家的認同及培養學生的愛國情操,當中涉及肅立、唱國歌,甚至向國旗敬禮等。《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兒童權利公約》皆保障香港公民及兒童的表達自由,若學生基於各種理由而不想參與升旗禮或其中任何一部分,是否有權拒絕?一些學校將這些愛國活動列為必修項目,若學生不參與,會否被視作曠課,需接受相關處罰?強迫學生參與是否合理合法?本文從法理角度探討此議題。假如香港有官司,肯定會參考以下兩宗美國權威案例。
不可強迫學生說違心之言
第一個案例是West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1942年,美國西弗吉尼亞教育局通過一項決議,規定學生必須參加升旗禮,向美國國旗敬禮及朗誦效忠誓約(Pledge of Allegiance),不從者會被逐出校。根據當時法例,被逐出校的學生是「不合法地缺席」,可會被視為青少年罪犯及刑事檢控,而學生的父母亦同樣有刑事責任,最高可罰款50美元及監禁30天。一名「耶和華見證人」(Jehovah's Witness)信徒興訟,指其教義禁止信徒向任何象徵或標誌敬禮及起誓,因此此項決議侵犯他們受憲法保護的表達自由和宗教自由。美國最高法院裁定此項規定違憲,法官Robert Jackson指出,國旗是國家的象徵,向國旗敬禮及宣誓是一種表達,即個人以行動及語言表達接受該國的政治理念。公民的表達自由受憲法保障,除非引起清晰及即時的危險,否則不能被禁止;同樣地,他們亦不能被強迫對某事物表達認同。
法官解釋,一些基本權利(包括言論自由)並不取決於投票,政治多數(political majorities)不能通過投票剝削少數人的基本權利。而且任何官員均不能指定某些政治、民族主義、宗教或其他意見是正統而強迫公民以言辭或行動服從。因此,即使國會通過此項決議,學校都不能以此為由,剝削學生的表達自由。法官寄語國會和學校,民族團結不應靠消減反對聲音來達成,強迫統一意見只會造成惡果。案件的發生和審訊均在美國參加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愛國情緒高漲,但依然有公民敢站出來,藉訴訟維權,而法官又能冷靜理性斷案,體現司法獨立。70年後的香港,是否有如此權利友善和寬容的社會環境?
與不參加升旗禮的學生商量另類安排
另一案例是Goetz v Ansell,這案體現了美國公民真的有不愛國的自由。1973年,美國伊利諾伊州通過一項法例,規定公立或接受公款資助的學校學生在每個上課日都應向國旗朗誦對國家的效忠誓約。一名學生因不相信誓約中所言「於美國人人享有自由與公義」,因此不願意參與。校長要求他在宣誓儀式進行時離開禮堂或安靜地站立,但學生堅持在憲法的保護下,他有權利選擇安靜地坐着。法院裁定學校不能要求不願意參與的學生站立,因為安靜站立這個行為也屬於一種表達,等同要求學生宣誓。除了不能強迫學生站立外,學校也不能要求學生離開禮堂,因為要求離開禮堂可被理解為一種懲罰。因此,只要學生不作出任何破壞性或侵犯其他學生的權利的行為,學生可以選擇以任何姿勢留在該場所。倘在香港,有學生(和其家長)均認為青天白日滿地紅旗才堪稱中國國旗,而不少家族成員遭共產黨逼害,若學校逼學生向五星旗敬禮,這是否有違良心自由和表達自由?
以上述兩案例為鑑,香港的學校在舉辦升旗禮等愛國活動時,必須尊重學生的表達自由。若學生不願參與,在沒有影響學習和學校運作,亦沒有侵犯其他學生的權利的前提下,學校應容許不參與的學生用其選擇的方式等待活動結束,切忌強制學生在不自願的情况下讀出誓詞或喊口號,活動前應與學生和家長商討活動的安排。其實,強制不心甘情願的學生參與這些愛國活動,往往令學生心口不一,陽奉陰違,令此等活動變成徒具形式的造假愛國活動,於培養國民身分認同往往弄巧成拙。
作者莊耀洸是香港教育學院教育政策與領導學系一級專任導師,盧恩臨是香港教育學院教育政策與領導學系高級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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