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3 March 2021

種族滅絶:一項嚴厲指控的來源、法律依據與歷史案例

美國國務院在特朗普政府任期最後一天(1月19日)宣佈,中國政府對新疆維吾爾人進行的大規模鎮壓,是種族滅絶和反人類罪行。這是迄今為止針對中國治疆政策最嚴厲的譴責。

「種族滅絶」一詞常讓人想到二戰中納粹德國大規模屠殺猶太人,而該詞被用於指稱中國政府對待新疆維吾爾族人的行為,引發了巨大爭議。

在美國國務院之後,加拿大議會和荷蘭議會分別在2月23日和25日通過動議,稱中國正在對維吾爾人實施「種族滅絶」。一些立法者還呼籲國際奧委會,將2022年冬奧會移出北京。與此同時,還有西方議員以侵犯人權和強迫勞動為由,呼籲各國抵制新疆棉花、番茄等產品。

活動人士和聯合國人權專家說,至少100萬穆斯林被關押在新疆西部偏遠地區的難民營裏,並指責中國使用酷刑、強迫勞動和節育的方式對待維吾爾族人。

中國一直否認新疆存在任何侵犯人權的行為。中國外交部新聞發言人華春瑩2月19日在例行記者會上回應有關提問時說,所謂新疆「種族滅絶」、「強迫勞動」等說法是徹頭徹尾的世紀謊言。華春瑩反問說,「過去40年,新疆維吾爾族人口增長了1倍以上,他們見過這樣的『種族滅絶』嗎?」

由新疆問題引發的學術爭議仍存在爭議。《經濟學人》(Economist)在一篇文章標題中直截了當地稱,「用『種族滅絶』形容中國對維吾爾族人造成的恐懼是錯誤的」。該文在發表後遭到一些學者批評。

「種族滅絶」的定義到底是什麼?判定種族滅絶的法律依據有哪些?歷史上又有哪些被認定的案例?

學術爭議

英文「種族滅絶」(genocide)一詞,由古希臘文「人種、部落」(genos)和拉丁文「殺戮」(cide)組成。

《經濟學人》2月13日的文章這樣解釋該詞:「就像『他殺』意味著殺死一個人,『自殺』意味著殺死自己一樣,『種族滅絶』意味著殺死一個民族。」

該報道的作者以詞源為依據,認為他殺、自殺、種族滅絶這三個詞(homicide、suicide、genocide)都以『-cide』為結尾,因而判斷他們的涵義也都是從詞源中引申出來。

美國著名的中國法研究專家、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教授郭丹青(Donald Clark)撰文批評上述對種族滅絶的定義是「詞源學謬誤」,即認為一個單詞的真正含義來自它的詞源學。他反駁說,「一個詞匯的含義是相關語言社區在使用中賦予的。」

國際律師協會人權研究所總監海倫娜·肯尼迪(Helena Kennedy)和幾位關注人權的律師及機構也聯合發文表達批評。他們說,「種族滅絶不是一個應當輕易使用的詞,但這並不意味著不應當使用這個詞。」

肯尼迪等人認為,美國國務院對中國政府實施「種族滅絶」的批評並非空穴來風,而是經過了數月研究形成,信守了跨黨派的承諾。


他們寫道,「理想情況下,針對維吾爾人的種族滅絶指控會由國際法院、法庭,或專門建立的聯合國調查機制進行審議,但鑒於中國在聯合國的強大地位,這項工作並未完成,而且不太可能發生。但這並不妨礙各國作出自己的決定。」

聯合國公約

以上多位專家認為,種族滅絶並不僅僅意味著通過大規模屠殺來毀滅一個群體。

根據聯合國《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絶罪公約》(UN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破壞一個群體可能有多種方式。目前已經有超過150個國家和地區簽署該公約,包括中國。

該公約稱,種族滅絶是國際法上的一種罪行,也是有史以來,殃禍人類最為慘烈的罪行。公約的第二條將種族滅絶定義為,蓄意摧毀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的行為。這些行為包括:
  • 殺害該團體的成員;
  • 致使其成員遭受嚴重的身體或精神傷害;
  • 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致摧毀其成員的生命;
  • 強制實施旨在防止該團體內生育的措施;
  • 強行將其後代轉移至另一團體。
肯尼迪等人指出,針對新疆維吾爾人的案例,許多行為包含在公約的定義之內,比如身體虐待、性暴力;設置集中營、強迫勞動;強制節育、墮胎等。

「種族滅絶」一詞的來歷

「種族滅絶」一詞是猶太人波蘭人律師拉斐爾·萊姆金(Raphael Lemkin)創造的。萊姆金親眼目睹了大屠殺的恐怖,除了一位兄弟,他所有的家庭成員都被殺害。他發起運動,要讓種族滅絶在國際法下被認定為犯罪。

1948年12月,聯合國通過了《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絶罪公約》,該公約於1951年1月生效。

郭丹青指出,該公約並不是直接採用一個已經存在的詞匯,而是對該詞添加了自己的解釋。從公約的第一份草案開始,「種族滅絶」一詞的含義就超越了實際殺戮。

判罪的法律依據

根據《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絶罪公約》,判定種族滅絶罪行是否成立的一個重要指標是,施暴方是否「蓄意」做出摧毀一個民族、種族、種族或宗教群體的行為。而要判斷某種罪行是蓄意為之有相當大的難度。

該公約還指出,僅擁有破壞文化及分散群體的意圖不足以定罪。

如何在法律上證明中國鎮壓新疆維吾爾族人的行為是種族滅絶,成為另一個爭議。

美國雜誌《外交政策》(Foreign Policy)2月19日在一份獨家報道中,引述三位前任及現任美國官員稱,美國國務院法律顧問辦公室認定,中國對新疆維吾爾族人實施的大規模監禁和強迫勞動是反人類罪行,但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種族滅絶。

《外交政策》的報道稱,美國國務院律師的謹慎結論不等於判斷新疆沒有發生種族滅絶,但反映了要在司法上證明種族滅絶十分困難。該報道提醒,在沒有堅實法律基礎的情況下使用種族滅絶一詞會帶來政治化風險,並且可能削弱該詞原本所指的力度。

歷史上的「種族滅絶」之爭

關於如何定義種族滅絶,也導致了對20世紀到底發生過幾次種族滅絶的分歧。有人說只發生過一次,即有六百多萬猶太人遇害的納粹大屠殺。

但也有人表示,歷史上還發生過至少兩次種族滅絶:1915年至1920年期間,奧斯曼土耳其人大規模屠殺亞美尼亞人,而土耳其人否認這一指控;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裁定1998年裁定,1994年在盧旺達,80萬圖西族人和胡圖族人死於種族滅絶。

另外,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將1995年發生在波斯尼亞斯雷布雷尼察(Srebrenica)的大屠殺判定為種族滅絶。

還有人列舉了一長串他們認為的種族滅絶事件,包括1932年發生在蘇聯的烏克蘭饑荒、1975年印度尼西亞入侵東帝汶以及20世紀70年代在柬埔寨發生的紅色高棉殺戮。 但這些民間說法都沒有經過國際法庭的審理認定。

到了21世紀,國際刑事法庭針對1959年至2004年發生在蘇丹達爾富爾(Darfur)的殺戮,指控蘇丹前總統巴希爾(Omar al-Bashir)犯下種族滅絶罪,並在2009年發佈通緝令。

2016年3月,美國稱,所謂的伊斯蘭國正在伊拉克和敘利亞對基督徒、雅茲迪人和什葉派少數民族進行種族滅絶。2014年,該聖戰組織在敘利亞和伊拉克佔領了大片領土,並因其被視為反對者的殘暴行為而臭名昭著。

法律認定程序
《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絶罪公約》付諸法律,最早發生在對1994年盧旺達大屠殺進行的國際審判中。

1998年9月,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裁定,盧旺達塔巴鎮的胡圖族領導人讓·保羅·阿卡耶蘇(Jean Paul Akayesu)犯有種族滅絶罪和反人類罪,這在當時被認為是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

2004年,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拓寬了種族滅絶的定義。

塞爾維亞武裝部隊指揮官克爾斯蒂奇(Radislav Krstic)被該法庭裁定犯有種族滅絶罪,他被指在1995年7月發生的斯雷布雷尼察大屠殺中殺害了7000多名穆斯林。

克爾斯蒂奇對該罪名提起上訴,稱這一數字「太微不足道」,不可能是種族滅絶。但最高法院駁回了他的論點。

2019年,塞族前領導人卡拉季奇(Radovan Karadzic)的上訴被駁回,他被判犯有種族滅絶罪等,刑罰為終身監禁。



from BBC中文 http://www.bbc.com/zhongwen/trad/world-56249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