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拾房間時,拾到一本封塵多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部分內頁已脫落。在這個時刻拾到這本小冊子,難免讓人感慨一番。最令灰記感慨的,就是這本曾被視為香港自治依據的小冊子,就如其剝落的內頁一樣,被北京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個又一個解釋、決定,剝掉那些自治的依據,剝掉香港人賴以自存的保證。
看看北京最近「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大手術,《基本法》原來是如此規定的:
二00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附件一之七);二00七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需對本附件的規定進行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附件二之三)。
附件一和附件二的程序一樣,港人稱之為「政改三部曲」,但有一點不同,修改行政長官產生方法在香港通過以後,還要北京批准,修改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通過以後,只須向北京報備。無論如何,附件一、二的寫法都明示由香港特區啟動政改,而非北京作主導,因為香港實行「高度自治」。
再看第四章第四十五條: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又看看第六十八條: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這本小冊子至少保證立法會是邁向沒有限制的普選制度,香港人所理解的普選就是取得足夠市民提名的成年人便可參選,然後由選民透過不記名的方式(secret ballot),一人一票選出立法會議員。
然後北京眼見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超過五十萬港人上街反對23條國安法立法,要求雙普選的呼聲漸高,於是人大常委會於二零零四四月自行釋法(第二次釋法),先否決零七年普選行政長官和零八年普選立法會,挫挫大部分港人和民主派的「銳氣」,然後在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條文設關卡,再增加兩個步驟,即(1)行政長官就是否需要進行修改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及(2)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並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予以確定。即由「三部曲」變為「五部曲」,增加北京的駕馭權,但仍規定由香港啟動。
灰記還記得人大釋法當日,大批市民走到中聯辦抗議,高呼人大「無法無天」,雖然抗議者心中有數,北京不會理睬他們的呼喊。往後事情的發展也是讓人沮喪,爭取普選的雨傘運動演變成民主派與本土派之爭,甚至出現在中國框架下爭取民主已無意義的聲音。二零一六年立法會選舉,特區政權突要求參選人簽署確認書,並取消了梁天琦、陳浩天等七人的參選資格,為自由選舉敲起喪鐘。然後北京於去年十一月十一日又再作出如下決定:
一、 特區立法會議員因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特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不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一經依法認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二、本決定適用於在原定於2020年9月6日舉行的特區第7屆立法會選舉提名期間,因上述情形被特區依法裁定提名無效的第6屆立法會議員。今後參選或者出任立法會議員的,如遇有上述情形,都適用本決定。
三、依據上述規定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的,由特區政府宣布。
這個決定無疑為一六年選舉主任取消參選人資格的舉動「正名」,並進而為褫奪議員資格提供「法律武器」,於是特區政權很快就根據決定褫奪梁繼昌、楊岳橋、郭榮鏗、郭家麒等四名民主派議員的資格,導致其餘民主派議員總辭抗議。
然而,這本封塵的小冊子卻從沒有提過人大自行釋法或人大決定,又或人大所作一切凌駕《基本法》。規定也好,承諾也好,港人習慣了白紙黑字,有寫便有,沒寫便沒有。然而,正如前中共在香港的地下黨員梁慕嫻所言,中共著重的是政策,其餘都是附庸於政策,政策隨時勢而不斷改變,因此沒有不變的承諾,一切只是權宜之計。而唯一的「永恆」是「主權完整、國家安全」,說穿了就是共產黨政權的安全,因為中國是黨國體制,或曰一黨專政。那本剝落的小冊子,註定「命運坎坷」。
又或者如一些對中共政權有良好願望的論者所言,起草小冊子時,那些中共當權者確實願意作出「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承諾,並認真看待之,只是現在獨攬大權、充滿猜忌的習政權推翻了當年讓香港自治的承諾。而習政權的辯護者,或曰「藍絲」的典型回應就是若沒有二零一九年的「動亂」,中央就不用祭出「撥亂反正」的大動作。
「藍絲」的典型回應,令灰記想起大陸709大抓捕其中一位家屬的親身經歷,她因為丈夫被長期拘押而不斷向官方查問、追究,要求探訪丈夫,換來被公安國保長期監控,兒子上幼兒園也被處處阻撓,租房子也差點成問題的報復。然後國保對她說,這一切都是她自招的,只要她乖乖聽話,不去「鬧事」,兒子上學不成問題,一切生活上的不方便可迎刃而解。然而,這位太太是根據中國法律賦予她的權利去為丈夫維權,即使丈夫涉嫌觸犯刑法,也有作為被告的權利,例如家屬可為他聘請律師以及可探訪他等,但這些權利長期未得到落實,她要求落實這些白紙黑字訂明的權利卻被視為「不聽話」。
對二零一九年很多站出來遊行示威的香港人而言,政權藉著選舉制度的設計,令獲得最多選民支持的民主派和後來崛起的本土派議員,永遠成為議會少數,那些「聽話」的親政權議員,只會做政權的啦啦隊,一條明顯刺激香港人神經的「逃犯條例」修訂法案,大陸官方以往也「默認」中國法治不完善,不透明,而「體諒」兩地沒有相互引渡疑犯的司法互助,如今卻成了必須落實的硬任務。
對眾多香港人來說,修訂「逃犯條例」打開了「恐懼」的潘多拉盒子,因為一旦通過修例,不知何時何日,香港人會以不知什麼原因被大陸當局要求港府「依法引渡」,而對香港人來說,在大陸被拘押、逮捕、檢控是不可知的「黑洞」,前不久以「偷渡罪」被「送中」的十二港人所遭遇的司法「黑洞」,相信稍為關注的人都會清楚,他們的遭遇和709案受害人大同小異,在港的家屬為他們聘請的中國律師不獲當局承認(因當局聲稱被告已聘請官派律師),家屬探訪的權利亦被剝奪。唯一不同的是因為家屬在香港,當地的公安國保還不能對他們怎樣。被「送中」十二人的遭遇,更令港人立體地感受到「中國法治不完善,不透明」去到怎樣。因此,二零一九年反「送中」運動之所以如此激烈,實在是出於對「一國」「駕臨」香港趨勢的「本能反應」。
事實上,自從北京於二零零四年釋法叫停香港循序漸進的民主進程,香港的自治也「循序」倒退,都是循「愛國者治港」這個軌跡滑行,因而要千方百計推行只許歌功頌德的國民教育(二零一二年被推倒不要緊,會以其他形式繼續在學校滲透);因而要取消被視為「反中亂港」者的參選資格;因而要加強檢控政治抗爭者,製造白色恐怖……。而所謂「愛國者」,九七年前的說法是「擁護祖國行使主權,不管是相信資本主義還是奴棣主義,都是愛國者」以及「共產黨是可以批評,是罵不倒的」,到現在是要「尊重共產黨」,尊重在中國的語境就是聽話了。
於是香港人又被置於與709家屬類同的處境,都叫你們乖乖聽話,你們乖乖聽話香港的自治便一切如常,你們乖乖聽話中央便毋須大動作去「完善」香港的自治了!於是灰記又想起中國幾千年改動不了的「封建」傳統,中國人幾千年改動不了的家長式思維。然而,過去百多年中國眾多仁人志士流血犧牲,不正正為了去除「封建」流弊和「家長式」流毒,實現民主嗎?共產黨在與國民黨爭政權時,不也大力反對「封建」獨裁,要求落實民主嗎?摘錄一下一九四四年二月二日共產黨旗下《新華日報》社論對選舉權的立場:
選舉權是一個民主國家的人民所必須享有的最低限度的、起碼的政治權利。民主國家,主權在民;人民是主人翁,官吏是公僕,代議士是人民的代表,好像是監督和管理僕役的管家。如果人民沒有選舉權,不能選舉官吏和代議士,則這個國家決不是民主國家,決不是民治國家。
……所以凡是真正的民主國家,就必須讓人民享有選舉權。只要是這個國家的人民,那就除卻「精神缺陷」和「被法院判處褫奪公權」的人們外,一達到成年,都應享有選舉權,不能依據任何性別、種族、信仰、資產、教育程度、社會出身乃至居住年年限等限制條件,另一方面,每一個人民也只應享有一個選舉權,不能依據任何性別、種族、信仰、資產、教育程度、社會出身乃至居住條件等優越條件,而取得一個以上的選舉權、這就是中山先生所主張的「廢除以資產為標準之階級選舉」,而「實行」的「普通」、「平等」的「普選制」。
……真正的普選制,不僅選舉權要「普通」、「平等」。而且被選舉權也要「普通」、「平等」;不僅人民都要享有同等的選舉權,而且人民都要享有同等的被選舉權。除了「精神缺陷」和「被法院判處褫奪公權」的人們,以及漢奸之外,任何人的被選舉權都不應該被限制被剝奪。
……使人民能實際上,享有「普通」「平等」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則必須如中山先生所說,在選舉以前,「保障各地方團體及人民有選舉之自由,有提出議案及宣傳、討論之自由。」也就是「確定人民有集會、結社、言論出版的完全自由權。」否則,所謂選舉權,仍不過是紙上的權利罷了。(社論收錄於《歷史的先聲:中國共產黨曾經的承諾》)
除了「漢奸」這頂帽子,《新華日報》所說的民主權利,與香港人認知的民主權利並無二致。再說,一九四四年距今已有七十七年,超過四分三世紀,中國人的民主權利究竟去了哪裡?香港人不完全的民主權利又為何被大力壓制?(想起最近中美會談,中方代表楊潔箎說「中國有中國式的民主」以及另一代表王毅說「中國做得好不好,中國人民最有發言權;中國應該怎麼做,中國人民才是主人翁」的笑話)
也許見到「漢奸」兩個字,「藍絲」又會如獲至寶般咆哮,現在被取消和褫奪參選和議員資格的不正正是「漢奸」嗎?那些以「國安法」被控告的不也是「漢奸」嗎?(想起那些在法院前舉牌高喊「漢奸黎智英」、「漢奸戴耀廷、「漢奸黃之鋒」⋯⋯的「群眾」)又看看社論如何定義「漢奸」,「公開、秘密做『反對民國』、『破壞民國』的勾當」的人。這個定義非常有趣,當時的共產黨就是公開、秘密做反對國民黨的事,換言之,反對國民黨並不等同反對民國。這很好,蔣介石的國民黨欲以黨治國,實行黨國獨裁,共產黨和其他民主黨派反對之,是爭取民主的正義事業,不涉「叛國」。如今香港人反對共產黨黨國獨裁,反對特區政權的專制主義,爭取民主,為何變成「叛國」,變成「漢奸」?
當然,大家都知道,共產黨在內戰打敗國民黨,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之後,其所實行的黨國獨裁比國民黨尤甚。共產黨最高領導遷入了北京中南海,這塊充斥著帝皇將相幽靈的故宮之地後,像是對百多年來中國人追求民主自由的詛咒,居住於此的革命領袖變成以往的皇帝般,居高臨下,要接受萬民崇拜,什麼主權在民、人民是主人翁,都被拋到九霄雲外了。灰記想起了「文革」高峰時,百萬紅衛兵在天安門廣場高呼「毛主席萬歲」的畫面,這可能是歷代皇帝都「享受」不到的「萬民景仰」場面。被最先進的革命語言簇擁的毛皇帝,不諱言自己是「秦始皇加馬克思」(當時西方不少左翼青年都對毛澤東的「革命事業」有過憧憬/幻想),不管他統治中國的四分一世紀,把向經濟推向頻臨崩潰,政治邁向法西斯專政(這是共產黨自己的評價,只是把所有責任推給負責執行毛旨意的「四人幫」而已)。然後才有後來共產黨尋求出路的「改革開放」。然後今日處處模仿毛澤東的習近平,竟又想走回毛的老路!
歷史總是充滿巧合,當中國致力要重建經濟,香港的主權問題便被擺到桌上。香港人對中國前三十年的統治充滿戒懼,註定「一國兩制」這個妥協產物,註定那本小冊子也成為映照兩地矛盾的妥協產物。中國收回主權之所以不直接統治香港,不是不為也,是不能也。當年仍是貧窮落後的中國,要直接收回香港,只會收回一個資金和人才走得七七八八的「空港」,得物無所用。那個時候,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即中國特色資本主義道路的鄧小平,極需要、極渴望外來資本和管理經驗,對香港有所求,所以才作出「一國兩制」的妥協。
事實上,即使有「一國兩制」的「保證」,依然有大批香港人移民求保險 ,留在香港的也有很多抱著疑慮,皆因一九八九年中國發生了「六四」屠殺,共產黨強人鄧小平為了拒絕政治改革,要鎮壓由北京學生發起的民主運動,不惜聯同其他政治老人罷免不願鎮壓學生的總書記趙紫陽,出動軍隊清場並屠殺大批北京學生和市民。支持中國民運的廣大香港人(包括很多後來轉而為暴政辯護的人,如梁振英、譚耀宗……),悲傷、憤怒、恐懼,兼而有之。順便一提,八九年春夏之交,香港人很大程度表現出「愛國愛港」的熱情,精神上和物質上對北京學生作出很大力的支援。當然,對於成功肅清要求改革聲音的北京當權者而言,這種「愛國愛港」情懷有可能感染內地人,因而危險,因而耽耽於懷不能讓香港變成「顛覆基地」。
據說,未有發生「六四」屠殺之前,那本小冊子,或曰治港小憲法的草稿寫得更寬鬆,對香港人的保障更多。無他,未發生「六四」前,香港的民主派與北京關係仍算良好,司徒華和李柱銘仍擔任那本小冊子的起草委員,「六四」戳破了很多香港人對共產黨的「幻想」,也令北京增加戒心,但由中國官方主導的小憲法起草工作繼續,少了司徒華和李柱銘等少數民主派聲音,卻仍承載了不少香港人謹慎的期望。
之所以說那本小冊子是映照兩地矛盾的妥協產物,也只是要道出經過一個半世紀英國人統治的香港人,是與大陸人大不相同的群體,習慣了法治與較自由的生活方式,相信白紙黑字的規定和承諾,較抗拒「封建」、「家長式」思維。「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這條文的矛盾在於,一方面要「照顧」香港人對民主的追求,一方面要牢牢控制行政長官的提名,以免香港人選出一個不合北京胃口的行政長官,因此除了要根據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這個可讓北京任意解釋的前提外,還要有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廣泛代表性亦是可以任意解釋。於是,那個引發二零一四雨傘運動的政改,官方提出的方案是必須由提名委員會一半或以上委員提名,才能擔任行政長官候選人。而提名委員會的組成與現時的選舉委員會類同,即民主派佔少數,永遠都不能取得足夠提名參選特首。結果,這個政改方案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八日,在大部分親政權議員突然離場下(「等埋發叔」事件),以二十八票反對,八票贊成被否決,而不是像預期般,在大部分親政權議員贊成,但未及三分二贊成票而被否決,多少令北京感到沒面子。不知近日「忠誠的廢物」一說,「等埋發叔」事件是否其中導火線?
在北京「完善」了香港的選舉制度後,以上那些映照兩地矛盾的條文也一併作廢,不但開倒車重新引入選舉委員會議席,進一步降低直選議席的比例,還設立審查參選人資格的委員會,無論行政長官,還是各級議會參選人都要經委員會審批,已沒有半點自由選舉的味道,兩地矛盾被「一國」強力夷平。
那本封塵的小冊子,那本映照兩地矛盾的小冊子,在「國安法」壓境和北京有權用盡的情勢下,已變得落寞可憐。 不過,小冊子也曾有過十分認真看待它的人,並曾勇敢地履行小冊子賦予他們的權力和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一九九九年,主權移交一年半後的一月廿九日,香港終審法院頂著巨大的社會壓力,根據普通法原則,對居權案作出不合董建華政權期望,和不給中國當權者面子的判決,除判決居權人士勝訴外,亦在判詞指出,由於《基本法》具中國憲法地位,任何錯誤理解《基本法》的情況,包括人大錯誤理解條文,香港法庭有權作出糾正。
可惜又是因為兩地的矛盾,香港人不歡迎港人內地所生子女的心態,被特區政權利用作民粹操作,祭出十年內有一百六十七萬人來港的謊言,成功令大部分香港人支持(至少不反對)董建華「違憲」尋求人大就居權案判決釋法,之所以說他「違憲」,是因為小冊子只訂明涉及中央管理事務和中央與特區關係條款需進行解釋,終審法院可提請人大釋法,沒訂明政府可如此做。那個時候,沒有多少人能體會維護終審法院判決對香港自治何等重要。
其實,終審法院的勇敢判決只是提早把兩地的矛盾呈現,在法官心目中,這是履行白紙黑字的法律條文,但在北京心目中這判決簡直就是「以下犯上」,人大(其實是共產黨)的權威何在,領導怎會有錯,錯一定是下級,這是中式官場思維。當時有輿論要求終審法院自我糾正「錯誤判決」,但終審法院不為所動。李柱銘等民主派議員提出修改《基本法》(小冊子亦規定了修改《基本法》的程序),以減少釋法對法治的衝擊。結果董建華不惜選擇行政干預司法,不惜「違憲」提請人大釋法。灰記有理由相信這是董在北京明示或暗示下的舉動,為的是要給機會北京好好「教訓」終審法院那幾位「自把自為」的法官。然後眾所周知,同年六月廿六日人大常委會第一次釋法,「糾正」了終審法院的判決。未能以普通法原則履行小冊子規定的司法責任,幾位沮喪的終審法院法官曾考慮集體辭職,最終接受人大(共產黨)有至高無上權力的政治現實。而釋法的缺口一旦打開(其實也是遲早問題),以後不用任何人提請,北京對小冊子的任意解釋和修改,像一次又一次對港人的掌摑。如今的終審法院和很多法官,已懂得「揣摩上意」,能堅持普通法原則審案,不作政治/國情考慮的法官,彌足珍貴,也只會愈來愈孤立。
如今,小冊子白紙黑字的保證早已不再理所當然,最新例子是民主派初選案,按照小冊子,民主派初選是百分百合法的競選活動,反對政府法案和彈劾行政長官都是議員合法的權力,現在卻被視為「叛逆」行為,有四十七位參與者和協調者被控以「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只有十一人以苛刻的條件獲保釋候審,其餘三十六人要被拘押,與大陸未審先坐牢看齊。如今「忠誠」、「愛國」無形之尺在量度每個人的言行,公職人員要向政權宣誓效忠,公私各個部門都有人被揭「不忠」,「文革」時的表忠、批鬥和告密文化漸深入香港社群,香港人這群體正發生「蛻變」。「蛻變」是不可避免的,先不說大批移民、避難者如何在海外堅持這群體的認同,留在此地者如何在愈來愈有限和孤寂的空間活出這個認同,是時代交給大家的艱巨任務。
而正如一些論者所言,牆內是監獄,牆外是大一點的監獄,無論牆內牆外,對自由的嚮往,對自主的渴求,足以聯結人心,相互抱暖。無人知道高牆何時倒下,個體生命亦有限,唯有盡力而為,先不為自己的生存空間設限,「莫忘初心」地努力活著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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