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秒读懂专题:在国际战争法规中,非故意的“误击”没有强制的赔偿义务,历史上曾作出的补偿都是在法律上无义务约束、纯属自发善意的“恩恤”类补偿。缅甸政府此次对中国死者家庭的每户赔偿金额,在国际同类案例中甚至不亚于美国的补偿金额。
导语:在近日缅甸北部的武装冲突中,有中国平民遇难。缅方提出向每名遇害者的家属赔偿7万元人民币。引发媒体热议称缅方不负责任。但通行的国际法框架下,确实没有对赔偿的固定要求。
7万元的数字让人愤愤不平,但以阿富汗战事为例:当下驻阿富汗多国部队中若造成“附带毁伤”平民死亡,美国的补偿金额普通是4500美元,最高至1万美元,加拿大单人补偿金甚至只有1960美元
中
国国内媒体对“缅甸政府只赔中国死伤家庭7万元人民币”愤愤不平,但这个金额在国际范围内并非故意侮辱人。以阿富汗战事为例,多国部队的每个成员国在造成
“附带毁伤”的生命损失后,都有相对固定的单位补偿金额,按人道主义组织对当下现状的统计:加拿大的金额上限是1960美元,波兰的金额上限是2500美
元,英国的死者单人赔偿金额上限是7000美元。美国的现金补偿相对复杂而优厚:单位死者的“抚慰金”是2000美元,“悼念金”是2500美元,可酌情
上调至一万美元,财物损失补偿另算。
缅甸赔偿中国民众,其焦点在于“是否故意”。在国际通行的战争法规中,合法战争行为非故意造成的“附带毁伤”并非罪行,造成方并无赔偿受损害方的法律义务。但若是故意行为,就并非“附带毁伤”,而直接构成战争罪,解决框架就非私下协商补偿。
国
际通行的战争法则,就实质来说,是在“军事需要”和避免给平民造成“不必要痛苦”间,取得平衡,但并非所有伤及平民的军事行动都违反战争法。除非战争行为
的执行方能被证实是蓄意以平民为攻击目标以求达到战争目的,才是触犯了通行的战争法规。但如果交战成员实体在对合法军事目标以合法军事手段进行攻击时,非
有意地、没有不成比例地导致平民伤亡或非军事目标被摧毁,就只能算是合法战事中的“附带毁伤”。此次中国平民遇难与缅甸战事和其中交战诸方的具体情况尚未
有明确可信的调查结果,是否属于“附带毁伤”还未确定。
在不论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国际性战争法规中,任何战争中都可以预期到、但并非故意或
恶意造成的“附带毁伤”并非非法行径,因而造成方并无赔偿受损害方的固定义务。2010年“国际法学会”在《关于武装冲突受难者的国际法准则宣言》中也承
认:“不超过必要比例的合法攻击行为带来的附带毁伤并不自动触发赔偿的权责关系。”所以如果此次中国平民遇难纯属无辜受波及,相关方其实也并不是非赔钱不
可的。
假若此次中国平民遇难像很多人揣测的一样,出于缅甸军方的故意或缅北果敢叛军的栽赃。那就是违反了《日内瓦公约第一议定书》中好几
条。超比例无差别攻击或直接以平民聚集区为目标的攻击,所衍生出的要么是接踵而至的国际刑事法庭对该事件的追诉,要么直接引燃国家级实体间的自卫与报复战
火,解决框架显然也不在协商补偿之中。
对“附带毁伤”的补偿在法律意义上属于没有义务约束、纯系自发善意的“恩恤”类补偿
自
然,没有法律义务,并不代表没有道义责任。正如弗朗西斯·利伯起草的人类史上第一部成文战争法典《美国政府陆军训令》,即《利伯守则》中所言:“公开战争
中执刃厮杀的人们并未停止他们的道德存在”。基本上比较注重战争伦理的国家,在制造了“误击”等典型的“附带毁伤”事件、尤其是出现人命伤亡后,都会与受
损遗属方协商补偿事宜。但这种补偿的性质是“恩恤/特惠”(ex
gratia)类补偿,即一种没有法律义务约束、纯系自发善意的补偿。例如美国自从“一战”时一直到1988年和1999年的著名“误击”,与受损方达成
的补偿协商都声明了是“出于对对方丧失亲人的恩恤,而非基于任何法律义务或责任”、“完全自愿”。
全世界只有美国以《年度综合拨款法案》的国内法案确定了本国政府应补偿军事行动中“附带毁伤”的外国人身伤亡、财物损失
文
明世界的战争伦理一直在向更人道的方向演进。但除了美国已经以国内法案形式确定了本国行政机构有补偿本国军事行动造成“附带损伤”的受损者以外,全世界没
有其他任何一国现在有相似规定。1942年美国《外国人索赔法》就已经要求政府必须回应关于美国军队在国外造成财物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索偿请求。但此法律有
“战事豁免条款”,即“因敌军行为所致,或因美国军队战斗行为不论直接间接所致”的索偿请求,概不受理。2014年国会通过《年度综合拨款法案》,改进了
《外国人索赔法》的局限,向国防部拨划专项资金,用以补偿美国军队在国外合法军事行为造成“附带毁伤”的人身伤亡、财物损失。在2014年国会首次划拨专
款之前,这些钱都是从各战地指挥官可动用的“应急程序款项”中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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