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兑付危机频频发生,就在应让银行承担多少责任还在争论中时,华夏银行继去年底上海嘉定支行被曝光理财产品到期无法兑付后,北京分行再度面临理财产品到期无法兑付纠纷。
一位在华夏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人向网易财经透露,该款理财产品是在华夏银行托管和代销,共分为三期产品,目前部分二期产品已在三月份到期却被告知无法兑付,加上还未到期的部分二期产品和三期产品,初步预计涉及资金近2亿元人民币。
“兑付门”事件重演 到期两月本金收益均未给付
投资者王先生(化名)告诉网易财经,导致华夏银行再次被推到“兑付门”的风口浪尖,源于在该行北京分行旗下所销售的“北京中佳安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中安投资)理财产品到期无法兑付。
据王先生介绍,上述有限入伙协议基金由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去年初发行,华夏银行北京分行托管销售,中国京安信用担保公司和抚州东临公路投资有限管理公司为第三方担保,共分为三期。
其中,第一期为“北京中源程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到期兑付日为今年2月25日,第二期“北京中佳安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部分到期日为3月份,第三期为“北京中源惠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到期兑付日为6月15日。
作为投资人之一的王先生,去年3月份,在银行客户经理的推荐下,购买了100万三期有限合伙基金中的第二期产品,到期日为今年3月份。令王先生没有想到的是,等到兑付日时,其所购买的二期产品却出现了兑付困难,银行客户经理告知不能按时兑付本金和收益。
时至今日,距离兑付日已经过去两个多月,而王先生的本金和收益依然没有拿到手。
王先生向网易财经表示,据银行客户经理透露,华夏银行在北京四十多家支行均有销售上述有限入伙基金理财产品,其中第一期产品在2月份到期时已经准时兑付,而部分已经到期的二期产品和部分尚未到期的二三期产品面临兑付困难,初步预计涉及资金达到近2亿元人民币。
“在华夏银行购买过该产品的投资人有一百多位,和我一样在同一个客户经理手上购买产品的就有7人,该产品的认购起点是100万,听说还有买了3000万的投资者,”王先生告诉网易财经。
基金公司称流动资金出问题 希望投资人宽限时日
根据王先生提供的一份基金说明书显示,此次出现兑付困难的基金名称为观言吉祥煤业股权投资基金,模式为有限合伙制,计划募集资金1亿元,基金发起人和管理人均为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上述说明书还显示,基金存续期为3+2年,在基金每满一年,投资者可提前一个月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即可退出。收益率方面,资金认购起点为100万元人民币,规模小于300万元,其年化收益率第一年为11%,第二三年分别为11.5%、12%;资金介于300万至800万之间的,年华收益率第一年为12%,逐年递增0.5%;资金规模小于且等于800万,年华收益率第一年为13%。
按照说明书约定,基金公司每12个月应该按投资额年华收益率分红一次,并在基金到期日一次性兑付本金和剩余收益。
王先生向网易财经表示,日前多位投资者前去基金公司讨要说法,得到的答复是,目前该公司流动资金出现问题,兑付需要延期至七八月份。
除王先生外,网易财经在天涯贴吧发现的一爆料帖子称,其在华夏银行所购买的观言吉祥煤业股权投资基金也出现到期无法兑付问题,希望银行和基金公司尽快出面解决问题。
而在该跟帖下面,网易财经发现,一自称基金公司代表人士表示,大观言基金公司和有关方面正想办法积极解决兑付困难。此外,另一自称华夏银行北京分行人士亦表示,爆料人所发布信息该行已经知悉,并告知如果是通过华夏银行所认购的该基金,请速与银行方面联系,银行将会核实情况,并全力协助解决问题。
前述投资人王先生告诉网易财经,投资人目前最为担心的是即便能够拿回本金,但仍然无法拿回收益,“按照出现这种问题的惯例,投资者的心态是能够拿回本金即可,因而我们很担心拿不到收益部分。”
一位华夏银行内部人士向网易财经透露,目前该行正积极协助客户跟基金公司商谈解决办法。他表示,观言基金公司目前也在积极筹钱,关于项目本身,煤一直在开采,也一直在流动,尽管聚集的资金量很大,但资金流流动太小。
“希望投资人能够在时间和空间上给予一定容忍度,基金公司和银行都希望能够妥善解决该问题,”上述人士如此向网易财经表示。
网易财向华夏银行求证,相关人士表示,此事正在调查当中。
相关资料显示,该煤业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向三个方面,一是收购内蒙古吉祥煤业有限公司股权和其他有资质且优质的煤业公司股权;二是将资金投入到煤业公司获取经营利润;三是与其他机构联合开展矿业项目并购和上市等相关运作,保证基金资金利润的最大化和到期顺利退出。
理财产品兑付危机频发 银行权责该如何界定
近年来,银行理财产品兑付危机频频发生,不仅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同时也让银行形象一落千丈,从而引发银行信誉风险。
在上述案例中,尽管华夏银行并未在相关协议上盖有印章,但说明书显示,基金托管银行为华夏银行。一位不愿具名的银行业分析师向网易财经表示,对于理财产品出现到期无法兑付的问题,主要责任在于理财产品的发行方。
“作为资金的托管方,银行的责任主要在于监督资金是否使用到预定用途,如果资金没有按照既定投向投放,而银行方面也没有及时制止,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需要承担托管责任”,上述分析师认为。
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研究员毛恩知认为,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在管理资产的过程中,只有履行了谨慎管理、信息披露等义务的条件下,才能对投资损失免责。
近三年以来,银行理财产品一路呈现爆发式的增长,到2012年全年的发行量已经达到25万亿元,余额达到了7.6万亿元。而2010年底,银行理财产品表内发行的余额仅为2495亿元。
伴随着理财产品发行量暴增的同时,“兑付危机”一词也逐渐在金融领域蔓延,针对多个理财产品陷入到期无法兑付的“漩涡”,监管机构屡次整顿银行代销理财产品业务。
去年底,银监会曾紧急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业务风险排查的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排查代理销售第三方产品的业务风险,包括是否建立对被代理机构的审慎尽职调查和全行统一的内部审批制度及流程、是否建立持续性跟踪评价机制、是否对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被代理机构建立退出机制等。
不过对于出现兑付危机后,银行是否应该兜底的争论,业内人士表示,出现兑付危机,银行该不该兜底,应该按照合同契约来确定,需要有投资的契约精神。另一方面,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的时候,也需要做到公开透明,这样在兑付危机出现的时候,才能够明确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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