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關注特首提名、廿三條立法、平機會主席兼任行政會議召集人、李克強及胡錦濤訪港安排、公共廣播獨立、少數族裔權益
香港人權監察新聞稿 2012年12月6日
就香港履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而提交給聯合國的報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 (委員會)剛公佈一份問題清單(List of issues;至今只有英文文本),當中共有27組問題,並要求香港政府答覆。委員會採納民間團體大部分的建議問題,並特別要求香港政府解釋行政長官選舉的提名條件,廿三條立法,人權保障機制(特別是平機會主席兼任行政會議召集人),監警會的權力及獨立性,連串打壓示威及新聞自由的事件如李克強及胡錦濤訪港安排等,公共廣播獨立自主和政府資訊發放問題,學者和傳媒受滋擾威脅,以及各弱勢社群包括婦女、殘疾人士、少數族裔、性小眾及難民等面對的人權問題。
清單反映了委員會關注香港的事項,會將在明年(2013年)3月正式聆訊時,進一步向主要由香港官員組成的中國代表團跟進,作為聆訊的框架。香港政府須於正式聆訊時,就清單中的問題,答覆委員會。
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啓於10月底列席日內瓦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會議期間,邀請委員會委員出席非正式簡報會,並安排香港多個民間團體透過視像會議向各委員表達香港落實《公約》的種種問題。與會的委員會委員對香港落實《公約》的情況極表關注,其後更就落實真正普選的具體情況、《香港人權法案》的法律地位和執行情況、外傭面對強制「賣身契式」的高昂中介費用和留宿等困境等問題,向香港民間團體提問查詢。在香港民間團體大力游說下,委員會採納了大部分民間團體的建議,就普選、法治、人權保障機制及弱勢社群權利等問題,質詢香港政府。
雖然中國未有批准加入《公約》,可是由於英國批准《公約》時將《公約》的效力延伸至香港,中國在《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中又訂明了《公約》繼續有效,並在1997年6月向聯合國提交了照會,承諾回歸後《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因此,《公約》繼續適用於香港。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三份國際人權憲章中之一,是國際上最重要的人權公約之一,至今已有167個締約國。中國雖然在1998年簽署了《公約》,但十多年來並未完成批准程序,使它與緬甸、古巴等,淪為少數未有正式批准或加入《公約》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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