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7日
【明報文章】宣誓案判決,再DQ四名民選議員,政府以司法手段改寫選舉結果,最突出的荒謬處,乃是你今天的行為,會犯了明天立的法。
議員是在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宣的誓,犯了人大常委在十一月七日釋的法。現在玩法是,看清楚你的言談行為,然後找法律專家度身訂做法例解釋,然後又說這是釋法,不是修法,故有追溯力,而且可追溯至二十年前的回歸日。
法網無邊,還可以穿越時間長河,政府可追溯梁國雄議員過往幾屆宣誓時都不莊重不合形式,一次過DQ,原來長毛從來無做過議員,還要把過往多年的議員工資津貼歸還。
慣例既成,釋法還可以更有創意地靈活運用。根據內地「法律傳統」,被指「妄議中央」的人,隨時遭「依法」冠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循此路向,香港基本法二十三條其實不用立法,香港《刑事罪行條例》早已經有殖民時代遺留下來的「煽動叛亂罪」,即是「頭上早已有把刀」,人大常委隨時發揮一下釋法的創造力量同幻想,以釋法豐富一下「煽動」的定義。結果,每個人一生之中,總有幾次可被定義為「妄議中央」,全部都被今天的法律視作「煽動叛亂」,十惡不赦。
至高無上的人大常委,只需忽然以釋法之名直接修改法例,就能以明天的標準,審視你的過去。香港法院,最少是終審法院之下的法院,已建立了一個承認人大釋法兼照單全收的做法;無視往日立法會慣例,亦無視釋法權力無限大、過程封閉、違反法治精神的權力操作。
法律成為冠冕堂皇的統治利器,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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