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在发表《我们为什么应该彻底取消审查制度》后,李银河被微博小秘书禁言三个月。
你还会为这样的新闻而唏嘘愤怒吗?还是习以为常、见怪不怪——这和自己又有什么相干?甚至,还会拍手叫好?——这种蛊惑人心的言论,禁了更好。
我们的习以为常,也正成为侵噬我们自由的帮凶。
关于自由,我们说的总是太少。
言论到底该不该有边界?谁有权力设立边界?删帖应不应该有个“规矩”?
今天我们,来看看国际标准都是怎么说的。
1
言论自由有边界吗?有。
边界在哪里?
两条界限:
-他人的权利或名誉
-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
(关联法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
典型的,如儿童色情、诽谤侮辱、仇恨言论(煽动国家、种族、宗教群体之间的歧视、仇恨以及暴力的言论)等。
言论并非不可限制。但对言论的限制,必须遵循特定的原则:
-必须由明确的法律规定,且公之于众 (合法性、可预见性和透明的原则)——也就是说不能以“相关法律法规”蒙混过关;
-限制措施应是必须的、且侵犯性最小的手段(必要性和比例原则)。
(关联法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人权事务委员会34号一般意见)
2
谁有权力审查言论?既然言论有边界,那到底谁有权力来审查某一言论有没有逾越边界?
来自联合国的人权专家,曾就此提出明确观点:任何限制言论自由的立法,必须由独立于任何政治、商业或其他不正当势力的机构加以实施。
(关联文件:A/HRC/17/27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Frank La Rue)
——如一些国家在不同领域设置了专业且独立的审查委员会;又如司法审查,由法院来判断某一言论是否触犯边界。
但事实是怎样的呢?
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呈现在公共空间的言论也呈指数增长。
公权力机构无力直接审查,而将言论审查的职责,苛加到提供网络服务的商业公司身上。
例如,中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服务商一旦 发现 其网站上有“非法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若不这样做,有可能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被责令关闭网站。
欧美国家则普遍采取“通知-关闭”(notice-and-takedown)的机制。服务商一旦 被告知 网站上存在非法信息,就要迅速采取行动加以删除。
为遵循这样的监管规定,服务商则会和用户签订“服务条款”,明确某些言论不得在其平台上发布,否则将遭到惩罚——如删帖、禁言、封锁账号。
由此,言论审查的权力,事实上下放到了各家提供网络服务的商业公司——这些社交网络的小秘书们,掌握了审查舆论的大权。
3
小秘书来审查言论,会带来什么问题?小秘书审查言论,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现象,引发的,也是联合国级别的关注。
联合国人权专家对各国小秘书的行为,有一肚子的槽要吐:
(关联文件:A/HRC/32/38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规定不明确
服务条款中对言论的限制,基本都是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制定。但用语普遍笼统宽泛,缺乏确定性,用户难以预测到底哪些内容会受到限制。
-执行不公正
选择性“执法”。例如不同的用户发表同一类言论,有的被删除,有的则不会。
-缺乏救济渠道
关于内容为何被移除或账户为何被注销,一些平台缺少实质性运转的申诉程序。
连人权专家也不得不感慨:审查这件事,对小秘书们而言,真是太难了。
审查本身就非常繁琐,还要处理大量的申诉。一些大的平台,干脆将审查业务外包。这些在公司岗位底端的小秘书,要面临”复杂的价值判断”、“具有文化敏感性和多样性的问题”,还要做出 “涉及法律冲突的困难决定”——他们真的“没有能力根据表达自由和其他人权标准权衡权利和解读法律”啊!
最后的结果,为了避免背锅,小秘书们通常实行一刀切的过度审查。加上救济渠道的缺乏,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面临前所未有的侵噬。
4
小秘书们的社会责任毫无疑问,对于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国家公权力机构负有首要责任。
这意味着,各国不得通过法律、政策或法外手段要求或以其他方式强迫私营部门采取对言论自由不必要或不相称的干涉。
(关联文件:A/HRC/32/38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联合国的专家尤其强调,当政府向平台运营方提出删帖、获取用户信息等要求时,必须符合经正当程序颁布的法律,程序透明,受到外部和独立的监督,并证明其采取的手段是为了保护他人和公共利益必要且相称的手段。
那当小秘书面对当局巨大压力,必须进行言论审查并采取措施时,他们又该怎么办?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核准的《工商企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 给出了两条指引:
-透明度
以透明的方式披露风险和政府要求。
例如,披露政府提出删帖的理由,政府要求获取用户数据的次数、背景以及处理这类请求的程序、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服务条款的执行,也应是披露的内容。这种披露,是公众监督其标准是否明确合理、执行是否公正的前提。
-补救
建立透明的申诉机制,并在用户权利受损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补救、赔偿。
当前,认为自己的言论自由被小秘书侵犯的用户,通常利用民事诉讼或其他司法渠道寻求救济,但司法成本往往高昂。联合国人权专家则建议各国的消费者保护机构、行业监督机构建立起申诉、投诉机制,作为保护用户权利的替代方案。
这一系列的“联合国标准”,距离我们遥远吗?
遥远。
是天方夜谭吗?
不一定。
这些“国际标准”,为我们描绘出一副应然图景。只有当我们每个人都理解,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应该有哪些限制,我们享有的自由应该是什么模样——我们才有可能去向往、珍视这样的权利,也才有可能为这副应然图景,而发声,而行动。
为永远自由的银河。为向往自由的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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