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德經驗」、「分裂國家模式」、「德國統一經驗」, 如果大家有機會看到兩岸關係的論文, (放心,不看沒損失,絕大多數都是統派的沒營養廢文) 使用上述詞彙的論文,基本上就是統派試圖製造賣台統一的理論依據文章。 理論當然都是硬套亂凹的,但統派是不會介意亂凹, 只要能達成(被)統一目地就行。
為什麼說套用兩德經驗是亂凹?
第一,「東德、西德」和「中國、台灣」的歷史成因完全不同
第二,「東德、西德」和「中國、台灣」的國際法地位完全不同
第三,兩德的談判主權對等獨立,允許雙方放棄統一永久獨立; 國民黨的兩岸政策主張自我閹割主權,放棄獨立的政策彈性,無視國際法現實。
第四,兩德各自能代表其領土的主權,中華民國還不見得等於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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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東德、西德的成因是四國分區佔領後, 自由與共產陣營各自讓佔領區獨立建國的產物。 東德西德的產生便是「民族自決原則」的應用,自始便是彼此獨立的國家。
必須要提的是,西德在1955年之前仍是軍事佔領狀態, 雖然1949年聯邦德國成立, 可是聯邦德國在國際上取得國家地位至少要從1955年的德國條約 (Vertrag über die Beziehungen zwischen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und den Drei Mächten,或稱波昂條約)開始算起。 為什麼? 因為該條約開宗明義就就指出聯邦德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這是國際法條約明定的。
東德也不遑多讓,他們也跟蘇聯搞了一個莫斯科條約, 在1955年生效,也認為民主德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在此之前東德同樣屬於軍事佔領狀態。
這就是兩德建國的歷史過程, 所以不要再有人出來跳針甚麼: 「1952年前台灣是軍事佔領狀態?我沒聽過,一定是你在唬爛」了, 二戰後一堆國家都有過這段軍事佔領歷史,只是台灣特別曲折。
但這些條約保留一個當年佔領區四權對於「統一德國」的保留性權力。 這也是為什麼後來的再統一條約,稱為「2+4條約」, 因為是兩個德國加上原來的佔領區四權就德國再統一問題上簽署。 也就是說,兩德的成因是二次大戰, 兩德一開始的狀態就跟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間不同。
當時的德意志邊境,就是冷戰前線之一。 1972出現的基礎條約, 其實就是公開承認1955年當時由波昂條約以及莫斯科條約造成德國有兩個的狀態, 剛好跟馬英九和統派宣稱的「基礎條約確定一個德國」完全相反。
「兩岸問題」的歷史成因要分成兩個層次。 在台灣和澎湖本身及居民方面, 原本是在二戰後由於第一號命令接受蔣軍ROC軍事佔領的日本領土, 等待有終局效力的國際法條約割讓給某一國家或依照殖民地自決原則獨立。
而ROC和PRC則是「同一個主權國家內的兩個政府內戰」, 也就是「國共內戰」。 ROC先是在二二八事件屠殺佔領區居民,之後更在1949敗退到台灣。
在國民黨的ROC政府佔領台灣的既成現實下,美日不希望台灣變成中國領土, 導致台灣問題內戰化而無法介入。美國跟日本橋妥了舊金山和約, 日本放棄台灣但沒有移交給中國,讓台灣地位未定論產生。
此後無論是美中建交三公報、台灣關係法,美國都沒有改變這個台灣不屬中國的基本立場。
台灣地位未定論的歷史成因是二次大戰後,美日對既成現實的利益畫分結果, 國際法條約就是國際利益的穩固化, 是先進國家的細膩外交操作,不是打高空的白日夢; 而「ROC政府在台灣」的成因則是國共內戰, ROC極具傳奇性的敗逃與強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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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者來談國際法地位的不同, 正如前述,兩德自始便是兩個獨立國家, 擁有獨立的主權,也同時都是聯合國會員國。
而PRC和ROC只是在同一個主權國家「中國」下, 爭奪代表權的兩個「政府」而已,自始主權並不獨立。 而且合法領土只剩金馬的ROC,早已永遠失去爭奪代表權的可能性, 馬英九跟統派的講法,隱瞞了最大一個前提, 那就是: 中華民國早已經不是「國家」, 只能算是主權有爭議的事實上統治體(De-facto-Regime)。
還記得馬卡茸整天在國內宣稱他們認定「中華民國才代表中國」嗎? 因為不論是國際法上和統派的認知裡, PRC和ROC就是兩個政府的代表權之爭而已。 好笑的是這些中華民國派一邊舔共, 一邊整天妄想他們能把PRC打到雲南深山去,奪回中國代表權呢!
順道一題就是,如果你很在意用詞精確性, ROC不是流亡政府,而是殘存政府。 流亡政府是完全失去領土流亡海外的魯蛇, 而殘存政府是還佔有部分領土的魯蛇, 這中間有微妙但同樣丟人現眼的不同。 不過既然ROC還合法控制著金馬兩塊合法領土, 我們還是要尊稱它一聲「殘存政府」。
台灣和澎湖的國際法地位則是在舊金山和約後, 日本放棄台灣而未交給任何國家,也未完成建國的地位未定狀態, 也就是「台灣地位未定論」。 這個意思是台灣主權不屬於任何國家,但也仍不是個國家, 因為台灣還沒建國,因此現在主權只能由這裡的人民創設。
ROC無法藉由無主地先佔或時效佔領取得台澎主權。 無主地先佔原則在20世紀中葉後確立必須是「完全無社會、政治組織的人民和土地」, 台灣有居民也有社會組織,無法適用無主地先佔原則; 時效佔領原則必須是「和平佔領,且民眾知情並接受才開始計算」, ROC政府到1987年才解嚴,1991年才解除動員戡亂,在此之前不能算做「和平佔領」, 至今多數民眾不知道台灣地位未定,ROC政府只是佔領政府, 因此不存在計算時效的問題。
中國更是自始與台灣主權無關,完全沒有主張的可能, 除非台灣人民自願放棄獨立地位。
也就是說,從ROC政府和PRC政府間的關係來看, 這是兩政府爭奪同一主權國家; 而從台灣和中國的關係來看, 這是一個主權國家和一個地位未定區域(但主權確定不屬於任何國家), 而且這區域一點也沒有興趣和中國談統一。 和東德、西德對等且獨立的國際法狀況完全不同。
講白了,又是統派在硬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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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兩德的談判主權對等獨立,允許雙方放棄統一永久獨立; 國民黨的兩岸政策主張自我閹割主權,無視國際法現實。
東德西德對彼此主權是完全尊重也承認的, 這與統派和馬英九想要唬爛欺騙的「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完全不同, 而馬英九和統派想用這種唬爛騙台灣人簽下不能反悔的賣身契。
兩德基礎條約(Grundlagenvertrag 1972)的簽署, 實際上形成了兩個彼此獨立國家, 雖然雙方仍宣稱最終要再度統一為一個德國, 然而事實上兩國彼此不能主張宣稱自己有對方的代表權利。 換句話說,基本狀態條約的結果就是兩個德國。
如果不信,可以去看基礎條約第2、3、4、6條。
第2條說,兩國應該遵循聯合國憲章的各國主權平等, 尊重各國之獨立、自主與領土完整的原則。
第3條說,兩國只能以和平方式解決爭議問題, 同時彼此現存之疆域以及疆域完整性應該無限尊重。
第4條說,雙方都不可國際上宣稱有他方的代表權。
第6條說,雙方的國家權力行使僅限於自己領域內, 並且要尊重對方在內部與外部事務上的獨立性與自主性。
馬英九和統派喜歡唬爛一個鬼話: 『東西德雖然承認對方擁有「治權」, 但仍以「統治高權」的概念區隔傳統「主權」概念』, 對不起,這也是胡扯。
什麼叫做「統治高權」? 原文是Hoheitsgewalt,意思是「國家基於主權者身分行使的統治權力」。 這個詞出現在基礎條約第6條, 是針對雙方在內部與外部事務方面不受他方牽制。 這是延續同條約第2、4條的規範邏輯下來的。
所以,在基礎條約的架構下,承認雙方各自作為獨立國家,不產生主權爭議。 並不是他媽的甚麼「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 基礎條約第二條說就兩德共同尊循聯合國憲章以及各項原則, 包括「主權平等原則」。 基礎條約就是承認事實上兩個德國都是國家。
因為是兩國,所以才有辦法建立所謂「特殊國與國關係」, 這也就是馬英九等統派否定的,視為「破壞兩岸和平」的李登輝兩國論。
請問統派、馬英九都不承認兩國論了,有甚麼資格喊參考德國經驗? 請問九二共識是兩國論嗎? 九二共識是蘇起唬爛,根本不存在的「共識」, 出了門只敢跟中國講一個中國,躲回台灣才敢打手槍說一中各表, 躲在家裡大喊堅持ROC代表全中國,根本丟臉到爆。
如果要玩兩國論,讓兩國尊重對等主權, 然後台灣可以在主權確立的前提下,自由選擇要統要獨,那還能談, 請問中國、統派和馬英九有打算接受兩國論嗎?
九二共識、一中各表、一中同表、兩岸和平協議, 每個都是「一個主權國家」前提下的政府談判, 請問有哪個符合兩德的特殊國與國關係?
誰敢保證台灣可以跟中國簽兩德基礎條約這樣內容的協議? 又誰敢保證簽了之後中國會遵守?
進一步來討論,中國內戰並沒有出現兩個國家, 只有正統政府與叛亂團體的分別。 而在台灣和中國關係的部份,根本自1952年開始跟中國沒有特殊關係, 根本前提上就和兩德不同,這樣搞其實還是亂套。
順道一提,馬政府上台簽的各種「協議」,因為中國不承認ROC或台灣的主權, 因此協議上是沒有ROC或台灣的名稱的,很多還是用相關協會名義去簽署。 這些協議缺乏主權國家的承認與簽署,自始便是「法無安定性」的狀態。 用白話文講就是廢紙一張,而且你還不能罵中國沒誠信違約, 因為本來就是沒屁用的廢紙,你馬政府自己犯賤要簽的。 而且相關協議的違反事件,大家新聞上都看過了,發生不只一次, 這是確實發生中的事情,這就是馬英九號稱的「善意對談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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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兩德各自能代表其領土的主權,中華民國還不見得等於台灣 我們回到最根本的歷史成因和國際法狀況,兩德和兩岸關係根本上就不同。 東德、西德可以完整代表各自領土的主權、自主,而且彼此尊重。 PRC可以完整代表中國沒錯,而ROC能完整代表台灣嗎?
對不起,這是有問題的。 ROC的合法領土只有金馬, 而對台灣來說則只是在既成現實下的佔領當局, 並不擁有台灣領土與主權。 貨幣、身份證、護照都只是在台灣人接受的前提下維持必要運作的暫時用品。
但「ROC在台灣」有著很麻煩的二元性特徵: 他只是個佔領當局,照理不能代表台灣做任何主權行為; 可是, ROC當局的行政首長、民意代表卻是民主選舉出來的。
民主選舉無法讓殘存政府ROC取得台灣主權, 但是這些人的言行卻會因為擁有民意基礎而被解讀為台灣人做的政治決定。
也就是說,照理來講台灣不是中國領土, 「兩岸和平協議」這種主權國家內政府與叛亂團體簽的協議只會是廢紙。 但是ROC行政首長簽署同意了,卻會被視為台灣人民意的展現, 代表台灣人想要變成中國人,台海問題內政化,美日等國將不得出兵干預中國內戰。
這會破壞美日創造「台灣地位未定論」的利益,也損害台灣的利益, 而且改變是永久性的。
跟大家最終說明一下,台灣的統派學者的唬爛理論, 不是今天才冒出來的,馬英九的賣台胡扯也是這些人多年來用心打造唬爛的鬼話, 是在各種研討會、論文中一再重複的胡扯。 這是為了藉由製造虛假前提,創造出「只有統派能發言」的兩岸政策環境, 讓非統派的學者根本無法發言,不要看到就一笑置之。
他們不在意邏輯的跳躍,理論的硬套,違反國際法的實況, 不在意違反美日等台灣潛在盟有的利益,破壞台灣的安全與穩定。 他們只在意如何永久性的使台灣喪失獨立自主,變成中國的一部分, 實現他們忘想中的中華一統,山河綿延,偉大復興。
統派的理論顛三倒四,荒謬可笑,但他們不在意, 因為他們只須要讓你最終簽下有效力的賣身契, 變成中國的一部分,不能反抗,沒有支援,只能被鎮壓。 小心統派的胡扯,那都是要讓台灣失去自由的黑心語言。
然後看到統派扯兩德經驗,就叫他去吃屎。
幹,馬英九一篇廢文害我打一堆字,麻煩死了。
P.S.
如果你有疑問,請把兩德狀態條約原文看一遍: http://www.documentarchiv.de/brd/grundlvertr.html
然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怎樣看基本狀態條約,也可以去看一次: http://www.servat.unibe.ch/dfr/bv036001.html
延伸閱讀:洪秀柱是統派還是狂派? http://newcongress.tw/?p=4980
本文感謝《1945以後WTF?》系列文作者提供諮詢意見與德國第一手消息, 該系列文可以做為了解台灣地位現況非常優良的資訊來源:
1945以後WTF?(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35683647.A.013.html
1945以後WTF?(二)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35942679.A.C1D.html
1945以後WTF?(三)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36286621.A.E89.html
1945以後WTF?(番外)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42933678.A.751.html
※ 引述《karatecat (虛無之刃)》之銘言:
中央社: 兩岸和平發展 總統:參考兩德經驗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509290335-1.aspx
總統馬英九今天與歐洲議會視訊會議時表示,兩岸之間保持的「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 的立場,就是參考了兩德「主權與治權分離」的經驗,這有助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
馬總統應歐洲議會友台小組主席朗根(Werner Langen)邀請,今天下午5時首度與歐洲議會友台小組成員視訊連線,會議議題為「強化台歐盟關係,為亞太區域和平注入新動力」。
總統致詞表示,當年兩德的歷史脈絡與兩岸狀況並不相同;即便如此,「我們仍然從這個案 : 例當中,找到了足以啟發我們思考兩岸政策的切入點」。
總統說,目前兩岸之間所保持的「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的立場,就是參考兩德「主權與治權分離」作法影響所及的政策成果,有助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
總統表示,1972年東德與西德簽訂的「兩德基礎關係條約」。當時東西德雖然承認對方擁有 「治權」,但仍以「統治高權」的概念區隔傳統「主權」概念。西德總理布蘭特 (Willy Brandt)當時還去函東德部長會議主席,表明條約所載並未違反西德基本法前言中的「再統一命令」。
總統說,從2008年上任以來,致力在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維持海峽兩岸「不統、不獨、不武」的現狀,並以「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為基礎,推動台海和平及兩岸發展,使兩岸關係處於66年來最穩定與和平的狀態。
-- 「蔣公之人生哲學、政治思想與革命理論,實融會古今中外學術之精華, 益以一己之創見,乃鑄成其博大精深之思想體系,與恢弘偉大之革命勛業。 徵之往史,實所罕見。」
--作者介紹,國立編譯館小學國文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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