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5日
【明報專訊】自從「特首超然三權論」出現後,爭論頗多。最近爭論重點,由特首權力位置問題,變為香港的普通法框架內,究竟是否有三權分立(trias politica)。換言之,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3種權力,每一種權力是否獨立於另外兩種權力?論及三權分立,便令人回想起幾年前曾經流行的「三權合一論」,要求三權要配合首長施政。
三權分立問題的兩個層次
三
權分立問題可以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是事實問題,究竟香港政制是否實行三權分立?有人認為,由於香港法律條文在回歸前根本無三權分立,回歸後的《基本法》
也沒有「三權分立」的字眼,所以香港政制從來都無這種分權觀念。其實有無三權分立的字眼並不重要,關鍵是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制度,是否實質按三權分立
原則運作。其實我們只需問兩個問題,便知香港政制是權力分立還是合一。行政長官是否有權,可以隨一己意願決定立什麼法,而不用立法會通過?行政長官是否有
權要求法官,在涉及政府的訴訟,要判政府勝訴?稍為對香港情况了解的人都知道,不論是回歸前的港督,還是回歸後的行政長官,以至政府部門,根本無上述的權
力。雖然特首是整個香港最高級的官員,但這個身分不等於權力集於一身。
或
者有人再解釋,三權分立觀念只應用於主權、憲法,地方法律不適用。但這種解釋都不成立,因為不理政府規模、法律層次,凡有權力運作,三權分立在民主制度內
都有規範意義。而且綜觀其他民主國家,所有地方政府都按三權分立原則運作,不是只有主權國家層次才有權力分立的情况。雖然香港不是主權國家,甚至政制只有
部分民主,但政府、立法會、司法系統的實質按三權分立原則運作。香港政制已有三權分立的規模是鐵證,根本不能用法律條文無三權分立為由,去否定權力分立的
運作。
其實整個爭論之所以引起這麼大迴響,不在於三權分立的觀念難以明
白,而是在於我們如何理解三權合一引起的禍害,三權分立對治這種禍害的有效意義。這些問題便指涉三權分立問題的第二個層次——我們為何要接受權力分立的理
據。主張要權力合一的人,認為在上位者有良好意願,希望有一番作為能改善社會。但由於權力不足,在上位者不能發揮其良好意願,由此便推出要三權合一,配合
在上位者的施政。換言之,好人做好事要大權在握,才是道理。而且按傳統中國思想,一般人都認為在上位者都是有道德之人,一定比一般老百姓品行好,知識也比
平民高;所以一般人都不會抗拒政制的權力合一設計,也不會去反省獨裁帶來的禍害。
人性與權力的關係
但
主張好人做好事要權力合一的人,根本不了解人性與權力之間的關係。雖然人性可以往善方向發展,但要經過長期意志工夫鍛煉,絕非天生聖人誠意正心。凡掌握大
權之人,都敵不過「權力使人腐化,絕對權力使人絕對腐化」的大關。一旦獨攬大權,好人都變壞人,做出來都是壞事居多,原因就是意志軟弱,不能克服權力誘
惑。更何况掌權之人的見識都是一般而已,絕非完美。按中西歷史,獨裁者為了實現所謂的理想,於是推動全民運動,其實都是把國家推向毁滅方向,帶來大規模人
為災難。我們怎能預設,在上位者每位都是聖人,有完美見識,一定會帶領國家走向正確道路?
三
權分立的重要之處,就是要權力互相制衡,避免獨裁者為社會帶來的大禍害。權力互相制衡,除了要避免犯錯,還提供機會,互相修正對方的錯誤。正如上述所言,
我們根本沒有理由預認在上位者有完美見識,有錯便要改,而不是一錯再錯,勉強要求社會所有人都要繼續往錯誤的方向前進。到錯誤演變為災難,一發不可收拾,
要修改也無從說起。
作者是旅德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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