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用欺騙、偷竊乃至強搶的手段,從窮人的口袋拿走十元,那是作惡;如果我在賣旗、募捐時,沒有把十元送給窮人,我只是沒有行善。不為善,不等於為惡,否則我們很多人都要下地獄。在討論目前眾多公共議題的合理性時,這個概念區分必須要把握清楚。
去年春夏,曾蔭權政府以堵塞漏洞為名,強推立法會補選的遞補機制法案,用浪費公帑的邏輯,變相褫奪辭職議員的合法被選權和選民的選擇權,是為惡法。因是惡法,故不少公眾以及評論(包括區區在內)都對拉布同情乃至支持。
現在,社民連及人民力量要求政府落實『全民退休保障』及向每個市民派發一萬元,否則拖垮《2013撥款條例草案》,希望以拉布為手段,將及時通過每年一度的預算案,作為爭取長期政治訴求的談判籌碼。
不論貧富的派錢,本身便缺乏正義性,和不論貧富攤派稅款(如人頭稅),本質上有何分別?在公帑的合理使用上,這種方式更是毫無章法,這是何故我堅決反對財政司長曾俊華派發六千元的理由,這個不能說是善行。
至於退休保障,比較複雜。但即使確定是善法,和上次為了防止惡法而拉布,都有本質上的區別,拉布的合理性也就截然不同。何以知之?
因為議會的一大功能是對政府實行監察,監察的首要目的是防止濫權而造成的惡行,(這在實行『行政主導』的香港尤其顯然),而不是透過立法來強制其他公民行善,如此反而變成另類的濫權。
拉布的意義在於弱小的一方在無法否決惡法時,能盡量拖延時間,同時爭取公眾支持,甚至迫使多數派談判。拉布的合理存在,能迫使多數派執政時考量少數派的權益,防止大多數人的暴政,因為這是民主政治常常為人咎病的問題。
但是,保護少數派權益免受侵害是一回事,要求更多的利益又是另一回事。前者只需要防止惡法出現的消極行動,後者卻需要別人作出犧牲的積極行動。惡行不出現,社會上沒有人利益受損;要催生善行,卻需要社會更大的共識才行。
上次的惡法如能被拉布拖垮,對社會絲毫無損,立法會補選沿用舊制便可;但是全民退休保障的施行,隨時變成社會上某些人——甚至是未出身的下一代——的額外稅務負擔,不少人對泛民派的理想方案始終疑慮未息。如果全民退休保障已經是大多數人的期望,那麼應該早已實行。如果不是,那是何故?
當然,香港的議會並非由真正的多數派掌控。但是,即使純粹分析直選議員的議席比例,今次拉布的泛民激進派也決不能說代表了香港的主流民意。至於其他泛民,也許樂見全民退保的出現;但他們對拉布的模棱兩可,至少說明在如何實行、何時實行退休保障這兩點上,他們自己也缺乏共識。由此也從側面說明,泛民的選民對此也缺乏明確共識,否則他們早就參與拉布了。
現在為了帶出一個沒有全民共識的議題——即便是善行——而逼迫把社會上其他人的廣大利益捆綁一起,其理安在?簡直有點『強捐』的意味了。泛民議員應該做的,不是在議會內支持拉布,而是走出議會說服民眾,凝聚共識。
當然這個不容易,因為本來權利與資源分配,便是兩種完全不同層次的議題。權利說的是有、無,分配卻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凡是剝奪別人基本政治權利、公民權利、人身自由的事,罪大惡極,非不得已不能為之,因此我們不會為了方便警察查案便隨便容許入屋搜查;但是社會利益如何分配,會隨著經濟環境與物質條件的改變而與世推移,沒有一成不變的道理。
明白此分野,便知道泛民完全可以反對此次拉布,而又不損害針對二十三條等事情上可能出現的惡法而拉布的合理性。在議會內,泛民派是被不合理規則打壓的多數派,但這是否等於可以隨便運用拉布這種手段抗衡?尤其在此次事件上,泛民派完全缺乏一個說法,只是採取既不支持、又不反對的騎牆態度,深失人望。
拉布這種非常規議會手段一旦變成常規,只會打擊市民對議會民主的信心,令本來觀望的人對民主化更生疑慮,乃至厭惡,故此必須規範。換個角度,拉布沒有規範,建制派日後一樣可以使用;如果在關鍵議題上——比如普選特首,有人為了作惡而拉布,泛民又會否要求剪布?
本來,議員可以抓緊是次機會,為日後面對同類拉布情況制定行動方針,並推動立法會制定明確議事規則,比如透過時間限制或絕大多數中止機制,應用於日後所有拉布,不論泛民、建制,一視同仁,以便拉布可以在合理狀況下發揮適當憲政功能。現在剪布與否,完全在主席一人裁判,反而失卻制衡與透明。議員們為何不為確立優良憲政慣例而出力?
目前香港有一股奇怪風氣,為了保持政治正確與道德光環,往往事情不分就裡,不辨細節,黑白對立,與透過真正辯論、理解及妥協而走近共識的民主政治,越行越遠。我們的分歧是否真的那麼大?共識的空間是否真的那麼小?最近筆者在商台主持《天下為公論》,在採訪嘉賓論者對『地產霸權』的看法時,發現儘管他們立場南轅北轍,但仍能對某些基本事實甚至分析有共通點。印象最深刻是陳雲與施永青,都分別提到如何養活香港廣大因經濟轉型而失去競爭力的人口,是我們必須面對的現實。其實這也是要求全民退保呼聲日高的原因之一。我們能否進行理性對話,而非只是黨同伐異?
(信報201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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