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妙茵Miu】
在我的人生座標中,今天是重要的一天。自 1999 年大學畢業的第一份、也是至今唯一一份正職,正式結束了。同一天,明報刊出我的訪問,談我在網上寫文章的緣起。上天安排很巧妙,是結束、也是開始。
在香港歷史座標中,今天也是重要的一天。四十多人被控告違反國安法第 22(3) 條(即顛覆國家政權罪)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及 159C(針對「串謀」)。
大家一直都關注,究竟甚麼行為,構成了顛覆罪的入罪元素:「非法手段」?控罪書指被告「宣揚、進行或參與一項謀劃,旨在濫用其在當選立法會議員後的職權:
(a) 在立法會取得大多數控制權,藉以對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不論內容利弊如何,均不予區別拒絕通過。
(b) 迫使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 50 條解散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
(c) 最終導致行政長官因立法會解散、重選後仍拒絕通過原預算案而辭職」。又指被告「為了達致該謀劃」參選或者不參選或者煽動他人參選或者不參選,及承諾當選後會做出上述行為。
抱歉我幾乎只能原文引述,我不知怎樣用簡單的語言解釋:是謀劃控制一個未選出的立法會?濫用未得到的議員職能?如果這個謀劃最終得逞(達至 c 的結果),那過程中負責執行某些程序的人(例如依法宣布解散議會的行政長官)又有沒有事?還未說那數以百萬計竟敢順應這歹毒圖謀而投票支持令這幫匪徒最終竊取管治權的選民呢?
同日,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在深圳開座談會,各方拋出收緊香港選舉辦法的方法(見各大電視台用詞均是「完善」香港選舉辦法,聽起來多美好)。前人大常委范徐麗泰主張,取消區議員在特首選委會中佔的百多席,原因是「既然是非政權性的,按照基本法立法原意,我覺得區議會代表不需要在選舉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香港區的全國政協委員考慮成為當然代表。」
究竟這是不是基本法「原意」?基本法正文,是沒有「區議會」的,只有「區域組織」,性質的確講明是「非政權性」(第97條)。然而,從基本法立法那刻起,已經將這個「非政權性」組織,放在選委會內。第一屆選委會,即是選董建華連任那個 800 人選委會,政界佔 200 人,當中就已經包括「區域性組織代表」。現在說要抽走「非政權性」的區議會,究竟是貼近立法原意?抑或背離?
況且,是否具政權性,從來不是選委會的組成條件。勞工社工宗教金融等等界別,都不能算有政權性吧?是不是也一併 DQ?附件一開宗明義指,選委會具有「廣泛代表性」,若全部都要「有政權性」,代表性從何談起?
政府要求區議員宣誓的文件中,有這一段:「區議會的職能重大,為地方行政事務向政府提供意見...法定聲明的要求,顯示了對區議員的期望,履行其職責時,會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同樣是區議會,要求他們宣誓時,他們「職能重大」;要把他們踢出選委會時,他們就「非政權性」。前後,只是相距 5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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