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12 July 2016

南海争议,北京说词的误区:中国何曾拥有南海?今日局面何以致之?

黎蜗藤

7月12日下午,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的判决即将公布,各方在围绕南海问题的外交、法律、舆论和军事上不断角力。由于中国拒绝参加仲裁案,也预先明言,无论结果如何中国都不会接受,这种“无视国际法”的做法无疑在国际舆论上落了下风。

为了在舆论上反击,向世界说明“不接受仲裁”的中国反而是“遵守国际法”的一方,五月中旬,人大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傅莹和中国南海研究院院长吴士存,联名在《中国新闻周刊》(中文)和美国国家利益网站(英文)撰文,为中国的立场辩护。由于两位的职务,此文可以被视为中国官方的最新说贴。

中文读者对南海历史的认识,大都止于官方灌输的知识。有趣的是,即使西方世界的读者和专家,对南海历史也大都不甚了了。那是因为在70年代南海争议最早被西方学界关注的时候(主要因为中越西沙海战),在西方发表的论著,不是出自海外华人之手,就是西方学者参考了台湾和香港学者有关论述,它们都是一面倒倾向中国。

直到今天,西方世界对南海历史所知还很不足。于是,西方学者经常说,中国对南海无疑在历史上有一定的权利,但在现在的国际法上,这些权利都难以作准云云。这种说法,中国人听来,似乎是只讲法理,不讲道理。这反而引起了中国人对“西方制定的国际法”的反感,更不利于双方客观地认识南海问题。

在此,我总结了在南海问题上的十个误区。其中前面六个误区更多涉及历史事实,后面四个误区则主要针对2009年南海矛盾激化以来产生的问题。文章旨在阐明南海问题的复杂性,以求读者能够兼顾另一个角度深入思考,而非断定谁对谁错。限于篇幅与目的,本文不求面面俱到,而是聚焦讨论对中国“不利”的历史事实和法理,以便读者对照中国官方论述,思辨比较。

误区一:南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

中国宣传:“中国在南海的主权、主权权利、管辖权主张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从2000多年前的汉朝就开始发现和逐步完善了对南海、特别是南沙诸岛礁以及相关海域的管理。”但其实,南海并不是中国人最先发现的。

根据“走出非洲”理论,从非洲到达南海一带的智人分早晚两批(注1)。第一批走出非洲的“早亚洲人”,沿著海岸在六万年前到达亚洲东部形成南岛民族,他们是东南亚和大洋洲人种的祖先。第二批“晚亚洲人”三万年前走出非洲,沿著内陆到达青藏高原东南部一带,在此分为两支继续迁移。一支南下到达印度支那半岛(老挝、越南一带),再从那里迁徙到现在中国南方的广东、广西、海南、福建和浙江等地,成为了“百越”族。另一支则北上发展,他们分别成为藏族、苗族、羌族和汉族。

可见,最早到达南海的人是现在东南亚各国,包括马来西亚、汶莱和菲律宾等的先民;其次到达的是百越人(以其后裔为主体民族的国家只有越南);而中国的主体民族汉人,要迟至秦朝征服岭南之后(公元前214年)才开始到达南海。这么看来,菲律宾人、马来人和越南人比中国人更早地“发现”南海。

当然,上古时期的民族迁移不能直接构成主权论据,但不妨碍我们利用这些线索去重新认识南海历史。

中国把“发现”南海诸岛的时间定得很早。最常引用的,是东汉杨孚的《异物志》:“涨海崎头,水浅而多磁石”。中国认为,涨海指的是南海,崎头指的就是“包括南海诸岛在内的南海所有岛屿”。这个判断犯了“以个体代替整体”的逻辑错误。崎头是否为珊瑚礁还有争议(因为珊瑚没有磁性);但即便是珊瑚礁,也不能说发现了一个珊瑚礁,就发现了所有的珊瑚礁。凭这段话,并不能证明“崎头”在哪里。它可能只是一个近海的珊瑚礁,但中国专家却没任何文献根据,就把它说成是几千里之外的南沙群岛。

发现南海诸岛的前提,是在南海航行。而宋朝之前,中国人在南海的航海活动极为有限。 根据《汉书》记载,中国第一次出使东南亚国家,是对“黄支国”来“朝贡”的回访。黄支国大约在马来半岛一带,能先来到中国,自然比中国更早开发了这条航道。中国使节回访的交通是“蛮夷贾船,转送致之”,也就是乘坐外国商船去的。此后,东南亚的航道相继为占城(原位于越南南部的古国,后被越南吞并)、扶南、波斯、天竺、大食(阿拉伯)等国的航海家把持。

现在常提及的“南海丝绸之路”并不是中国人开发的 。中国在海上丝绸之路的贸易中,确实仍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直到唐末为止,中国最主要的功能是产地和贸易市场,而不是海上交通的提供者。中国人记录了一些航道,但这不等于中国人开发了这些航道。到了宋朝,中国才开始在南海交通中占据重要地位。既然如此中国人在唐末之前于南海的航海活动极为有限,那么和其他把持航道的国家相比,中国发现诸岛的可能性就小得多了。

其实,在唐代同期的阿拉伯人航海游记中,已经有一些可能是南海诸岛的记录。在文献中第一次能确定是西沙群岛的记录,是占城人留下的。据《宋会要》记载,1018年,占城使者出使中国时说:“国人诣广州,或风漂船至石塘,即累岁不达矣。”这里的石塘应就是西沙群岛。也就是说,占城人告诉中国人关于“占城人往广州途中遇风暴而漂流至西沙”的事情,中国人把这个信息记录了下来。

根据这个记录,占城人是最早发现西沙群岛的人,而中国人只是信息的记录者。占城现在是越南的一部分;从主权继承来说,是越南人而不是中国人最早发现西沙群岛。可是,由于这段文字是中国人记录下来的,中国一般把这个记录作为“中国对西沙群岛的历史证据”之一。中国记载南沙群岛的时间更加晚(1209年),而且也是外国人告诉中国人而被记载下来的,其知识来源的最大可能还是占城人。

在宋到早清,中国有很多关于南海诸岛的记录,但这些记录都大都是关于地理和水道的记载,简略、零散而混乱,没有确凿证据说明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中国一直强调,从宋朝开始已经把西沙和南沙划归万州,其证据是一系列方志上说的“万州有长沙海石塘海”。

但只要把仔细检视这些方志,就知道这个说法相当不可靠。比如《雍正广东通志》记载:“长沙海石塘海,俱在城东海外洋,古志云万州有长沙海石塘海,然俱在外海,莫稽其实。”其他方志表述大同小异。这些记录都有两个关键词:一,“古志云”,说明这是因循古说的(这里的古志是指宋朝的《琼管志》,已佚);二,“莫稽其实”,即不知是否确实。也就是说,长沙石塘只是因循古说记录下来的地名,连官方都不知道是不是真实存在的,这又怎能算作是“划归万州管辖”的证据?

可见,中国对南海诸岛的历史依据,并非如此“无可争辩”。

误区二:南海其他国家,都没有历史性权利?

南海的其他沿岸民族也有悠久的历史。菲律宾人、马来人,占城人以及越人都比中国人更早生活在南海周边。即便把视角放在“国家”的层次,如前所述,占城人很早就知道了西沙和南沙,甚至可能其是发现者。占城后来被越南吞并,从国家继承的关系来说,越南自然能主张有权继承占城的“历史权利”。

而越南本身,更是从17世纪开始逐步建立对西沙的统治。17-18世纪,阮主统治了越南南方(又称“广南国”)。他派出黄沙队,到“黄沙”打捞失物。此事首先被记载在越南北方人杜伯在17世纪所撰写的《纂集天南四至路图书》上。17世纪末,中国僧人大汕厂翁游历广南国,也提及了阮主命人在“万里长沙”(当时中国对西沙的称呼)打捞失物的事。18世纪中,一个到广南国的法国人 Pierre Poivre 亦记载了类似的事件。

1770年代,越南北方(郑主)趁广南国西山阮氏叛乱之际,占领了阮主的辖地顺化(Hue),并派越南史上最出色的学者之一黎贵惇前往主管。其间,他写下了《抚边杂录》,详细记载了黄沙队及其事迹。根据当中对黄沙的位置、地貌和物产的描写,可以非常可靠地推断就是西沙群岛。里面还记载了一段中国给越南的公文:“乾隆十八年,安南(越南古称)广义府彰义县割镰队安平社军人十名,于七月往万里长沙探舍各物,八名登岸寻觅各物,只存二名守船。狂风断捉,漂入青澜港,伊官查实,押送回籍。”鉴于“万里长沙”正是中国当时对西沙的称呼,这个史料更加证明了,越南黄沙队所到之处就是西沙群岛。

19世纪初,嘉隆帝在法国人的帮助下建立了统一越南的阮朝,进一步加强对西沙群岛的控制。1815-1816年,嘉隆帝“命水军及黄沙队乘船往黄沙探度水程。”多条独立的西方记录都提及此事,包括在越南当大官的法国人沙伊诺(Jean Baptiste Chaigneau,阮文胜)、英国外交家和东方学家克劳福德(John Crawfurd,曾为新加坡总督)、以及在越南传教的塔伯尔主教(Jean-Louis Taberd,他编写了当时最详细的越南拉丁文字典)等,都认为越南正式确立了对西沙的主权。

明命帝时期,越南重视海军建设,建立了东亚最强大的海军。根据正史记录,从1833至1836年,明命帝每年都派水军到黄沙作业,包括建庙、植树(相当于灯塔之用)、探测水文绘制地图、设立木桩宣誓主权等。1830年代,南海海盗为患,中越联合打击海盗。中国公文记载“副将李贤等巡至岩州三亚外洋玳瑁洲,与越南夷洋接壤”,则确立当时中国水师的巡逻界限只到海南岛崖山(三亚)沿岸小岛玳瑁洲附近;以南则由越南水师负责。而同期一份1839年的英文报纸记载,越南的海军在帕拉塞尔群岛(即西沙)巡航反海盗,有时会把打鱼的中国渔民当成海盗逮捕,并送到越南港口处置。

可见,越南对西沙的管治经历了完整的演化,从派服劳役性质的黄沙队打捞失物,到派出水军和黄沙队一起行动,最后完全由水军负责西沙的治理。这种有效统治在19世纪中叶得到西方国家的承认,不少百科全书和地理书上都记载西沙是越南的一部分。只是后来越南被法国侵略,丧失主权,才失去对西沙的有效管治。即便如此,在之后的越南官方文件(如《大南一统志》),仍然把西沙视为国土的一部分。

菲律宾和汶莱(包括现在的东马)很少对南沙提出历史性的证据。但其实她们对南沙的历史权利,也在中国古籍中得到反映。比如,明朝黄衷《海语》中写道:“万里长沙在万里石塘东南,即西南夷之流沙河也。”这里的万里长沙指南沙群岛,西南夷就是指汶莱以西的国家,是指当时的汶莱或苏禄。这句话的意思即南沙群岛是她们的传统活动范围。


19世纪中的越南地图,显示帕拉塞尔(西沙)属于越南版图。 供图:黎蜗藤

误区三:中国在二战前管辖南海诸岛,并无争议?

大概从清朝早期开始(有人认为是明朝),中国渔民开始前往西沙捕鱼,晚清时期更进一步到达南沙。海南渔民使用的《更路薄》也记载了到南海诸岛的航行路线。他们在南海诸岛上的渔业活动,可能比周边国家都早。这些活动可以视为中国人对南海诸岛的部分“历史权利”(捕渔权)。

然而,中国政府“不承认”中国对这些地方的主权。1890年代两艘经英国公司投保的船在西沙触礁,货物被附近的中国渔民抢掠一空。英国向中国政府交涉,中国的官方答复是,那里不是中国的领土,中国不负责。1899年出版的《清会典》以及《清会典之皇舆全图》当属最权威官方疆域文件。前者记录了中国的四至,最南端在“极南广东琼州府崖山北极高十八度十三分”,后者只画到了海南岛。这和前文提及的巡逻界限完全吻合。

19世纪后期,西方各国在南海的殖民地政府,在南海开展多项旨在保障航海自由的公共服务,包括测量水文、绘制海图、编写航海手册(并公开发布)、打击海盗、建立海难救助系统、预报天气等。南海沿岸诸国中,唯有中国一概缺席。中国此时没有承担在南海上的公共责任,也不免削弱其主张权利的空间。

当时南海诸岛既为无主地,各国也不乏采取主权行动。英属汶莱政府在19世纪后期对南沙的南威岛和安波沙洲颁发开发许可证;西属菲律宾对黄岩岛的管辖更可以追溯到18世纪;法国在世纪末准备在西沙建立一个灯塔,却因资金问题未能实现,否则,越南“丢失”的西沙主权,就可以这样被“续”上了。

20世纪开始,日本推行水产南进,开始涉足南海诸岛。直到这时,中国因为与日本争夺东沙岛,才幡然醒觉应该重视南海的岛屿。1909年,水师提督李准到西沙巡行声称主权:“此地从此即为中国之领土矣。”这被视为中国第一次主张对西沙的主权,中国的版图这才推进到西沙一线。法国因为刚刚拿到了广州湾的租借权,碍于中国的“民族主义”,没有对此提出抗议。沦为法国保护国的安南政府,则似乎对此事一无所知。直到1925年,安南政府给法国殖民地政府写信,要求法国取回“原属越南”的西沙群岛,引发中法两国在1931年对西沙群岛的争议。

南沙群岛在国际法上一直是无主地。1918年起,日本一间公司长期在南沙开发磷矿资源,没有国家提出反对。日本于是积极考虑对南沙主张主权,为此还询问了法国、美国和英国对南沙主权的态度。在没有明确反对之下,日本甚至已经在南沙竖立主权碑。不料突而其来的经济危机,中断了这个进程,反而让法国捷足先登。

法国在1930年主张南沙主权,1933年公布“六小岛”位置,引起日本的外交抗议,双方进行了五轮外交磋商。中国一开始以为这些小岛是西沙群岛,外交部发言人称“菲列滨与安南间珊瑚岛,仅有我渔人居留岛上,在国际确认为中国领土”。但得知并非西沙群岛之后,立场变软,只是向法国提出,“中国政府未经确实查明前,对于法国政府上述之宣言,保留其权利”。最后官方也并没有向法国提出外交抗议。

因此,在1930年代,明确在外交上争夺南沙的只有法国、日本和英国。

但是,中国却以“自己的方式”进行“地图开疆”。1935年,一个新设立的以核查地图准确性为目的的委员会,悄悄地在一份新印行的,以地图出版商为对象的刊物上(它总共只发行了三期),公布了《中国南海各岛屿华英名对照表》,把南海诸岛的岛屿都定下了中文名。这些名字绝大部分都是外国海图或航海手册上记载的各岛礁的译音。

整个过程中,没有实地考察或历史调查,没有向其他国家咨询,也没有向国际通报,既没有经过高级机关的颁令和国民大会的表决,更没有真正控制这些岛礁。主事者大概也不清楚这些“岛屿”的实际情况,否则无法理解为何会把深藏水底18米的曾母暗沙(James Shoal的音译)列为“中国最南的领土”。

从那之后,中国的地图上就纷纷把南沙群岛也画在中国的地图上。中国认为,这个行动已经算是中国主张南沙群岛的主权了。但相关国家可能根本就不知道中国地图开疆之事,比如美国在1938年讨论是否要主张黄岩岛主权的时候,就没有提过中国对此处主张过主权。



1899年的《清会典》说明中国最南端在海南岛。 供图:黎蜗藤

误区四:南海诸岛在二战之后划归中国?

中国(及台湾)一直宣称,战后四文件——《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旧金山和约》以及《中日和平条约》把南海诸岛划归中国。但这种说法其实站不住脚。

仔细检视《开罗宣言》,完全没有提及南海诸岛;在整个开罗会议上,也没有讨论过南海诸岛。战争结束前后,在美国为二战后领土安排而准备的文件中,西沙和南沙被归到开罗宣言中“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之列,而不是“日本在中国所窃取之领土”之列。美国考虑过处理西沙和南沙的多种可能性,包括属法国、属中国、属菲律宾(南沙)以及被(以后的)联合国托管等等(注2)。

因此,《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并未把南海诸岛“归还”中国。事实上,战前中国和法国之间就已经存在西沙争议,而双方都是美国盟国,又怎么会把岛屿“归还”给中国?至于南沙,美国甚至认为中国的理据非常薄弱,理由是中国1935年之前出版的地图都只包括西沙,并无南沙,故更不可能贸然将其“归还”给中国。

在《旧金山和约》议定的过程中,南海诸岛从一开始就只被视为“日本放弃的领土”,但没有说明应该给谁,只列为“未定”。根据顾维钧和杜勒斯的讨论记录,中华民国并未对此表示异议。这与台湾不同;台湾在一开始的草案中是写明“归还中国”,后来因为国共内战和国民党到台湾,而才改为“放弃”。

在《中日和平条约》中,台湾要求日本在条约中写上“把台湾及西南沙归还中国”的字眼,但遭到日本拒绝。日本认为,如果在和约中这样写了,就违反了日本对其他盟国的承诺。双方能够找到的最大公约数,就是日本在条约中,把这放弃台湾、南海诸岛的条款单独写出来;而中华民国把这条款解释为:已经把西沙和南沙“归还”中国。但当时日本和法国达成的外交照会中确认,日本在这个条约中的立场不超出《旧金山和约》的规定,故无论是从条文还是从立法原意,都得不出双方同意把这两个群岛交给中国的结论。

至于中国北京政府单方面的声明,与越南及菲律宾等的单方面声明一样,无法构成在这两个群岛的领土处理上的法律证据。

误区五:九段线是中国的传统海疆线,符合国际法

南海诸岛(特别是南沙)之所以有价值,不在于它们本身,而在于通过它们而获得海洋利益。如果海洋利益划分已经确定,这些岛屿自身的实际价值反而极小。南海其他国家对海域的声索,都依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唯独中国,坚持其单方面划定的“九段线”,并声称公约管不了九段线。

中国在南海划的九段线,几乎贴著南海邻国的海岸线,把南海85%的范围都包围在内,导致邻国渔民“一出海就进入九段线”。必须清楚指出的是,九段线是1947年才被画在中国的官方地图上(类似的线在民间地图上出现也不过是1935年才有的事)。从它产生的第一天起,它就是一个“三无”产品:无坐标、无明确定义、无法律地位。

无坐标:断续线刚出现在官方地图时是十一段线。但在颁布之后的各种出版的地图中,断续线画法都不一样,有的甚至是连续线,范围和形状也差异甚大。唯一相同的地方,就是都把南海诸岛包括在内。到了中共建制后,十一段线又不加说明地去除了北部湾的两段,变成九段线。九段线的各段位置与包括的范围,又和十一段线的不一样。变成九段线之后,画法才逐渐固定下来。但地图中没有坐标,而各段之间空隙过大,以致根本无法确定准确的范围。

无定义:从断续线产生初期的混乱来推测,断续线设立的唯一意义就是“岛屿归属线”,即线里面的所有岛礁都属于中国。这也和史料一致,即此线是当年中华民国政府为了对外宣布“接收”南海诸岛的范围而制定的。在国民政府的讨论中,确定南海各岛的领海只有三海里,此外即为公海的立场。1958年北京政府总理周恩来宣布“中国领海扩大到12海里”的时候,也明确表示南海诸岛和大陆之间存在公海。可见,中国当初划定九段线,只是为确定线内岛屿的主权,以及岛屿周围最多12海里的领海主权。2003年5月国家测绘局印发的《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中说明,九段线是“南海诸岛归属范围线”。除了这份不甚为人知的文件之外,中国没有对九段线的官方说明。

无法律地位:在中国官方文件中,并未出现过九段线或断续线这个名词。中国官方的表述是“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台湾的表述是“南海诸岛及周遭海域”。2009年,中国给联合国的照会中,附上一张画有九段线的地图,那是第一次在外交文件中出现条线。但文件正文中并未ˋ提及这条线。直到菲律宾提出仲裁案之后,中国才在官方文件中(被动地)提及九段线,但仍没有澄清九段线的法律地位。

因此有理由相信,在中国和台湾官方眼里,九段线以前长期一直是岛屿归属线。

可是在1982年公约通过以后,这个情况有所转变。按照公约“揸正来做”,中国肯定无法获得九段线这么大的海域。于是,台湾最早在1993年通过《南海政策纲领》,提出历史性水域的概念,暗示九段线内属于台湾管辖之海域,这个说法当时就在台湾内部和国际上引起极大争议。在各方压力之下,台湾在制定《领海法》时放弃了这个说法。正是从这个时候开始,南海周边国家和相关利益国才开始关注九段线的问题。

之后,中国大陆也开始试图扩大九段线的内涵──除了有人附和“历史性水域”的说法之外,有人提出中国对九段线内水域有“历史性权利”,还有人提出它是一条“海上疆域线”,甚至有人提出九段线内是中国的“领海”或“内水”。于是,九段线争议逐步成为南海核心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各国当然无法接受中国把九段线变为中国疆域线。因为那样一来,九段线之内的水域、岛礁、海底和上空就变为中国私产。各国如果承认九段线,就等于将南海这一重要战略区域拱手让给中国,承认南海诸岛属于中国,放弃九段线的重要的石油和渔业利益,把南海的航行自由控制权全部交到中国的手中。

诚然,正如吴士存所辩解的,中国政府从来没有说过九段线内是中国的领海,但中国也没有澄清过九段线不是中国的领海线。中国的一种说法是,九段线只是“重申中国的领土主权以及相关海洋权益,并不是因为划这条线才拥有这个权益”。这种说法根本站不住脚,因为如上文分析的,在划出九段线之前,中国从来没有控制过南海,更谈不上拥有除了捕鱼和航行之外的历史性权益。

中国的另一种说法是,中国当年在地图上画出了九段线,各国并没有反对,那就等同“默认”了中国对九段线内水域的“管辖权”。而随著“管辖”时间的推移,中国就拥有历史性权利了。这种说法也完全经不起推敲。

首先,把九段线内水域视为中国拥有管辖权的水域,并不是当年划线的初衷。其次,中国直到现在也没有在九段线内水域实现“排他性”的“管辖”,又何来历史性权利?第三,菲越马等国对九段线内南海诸岛的主权一直有争议,现在还实控著很多岛礁。这些国家既然否认九段线内的岛屿的主权归中国所有,又何来“承认”中国对九段线内水域的“管辖权”?第四,中国长期没有声明九段线的意义,台湾最早提出“历史性水域”之说在九十年代,一提出就遭到美国和越南等国的抗议,又何来国际社会“默认”中国“管辖权”一说?

中国在这几年积极推进海洋大国战略的同时,越来越多体制内的“专家”开始宣传中国在南海上的历史性权利,越来越多媒体上的文章都把九段线称为中国的领海线。而中国政府一方面鼓励各种专家的言论,一方面用各种不同的措辞将九段线的定义模糊化,同时大规模在南海展开“维权”。越来越多的证据显示,中国的目标是要夺取九段线内所有水域的“管辖权”。 可见,如果中国按照最初的设想,澄清九段线乃岛屿归属线,那么在国际上定然不会产生如此多的争议。但中国的困境在于:九段线本身不符合国际法,但中国却不愿放弃超出公约范围的“不合法”的“权益”。

误区六:南海会有争议,只因各国眼红石油?

南海矛盾的激化,确实和石油资源有很大关系。但把别国对南海的主张简单视为“红眼病”,既不公平,也没有历史根据。

越南和菲律宾很早就已经声称对南海诸岛的主权。1931年,越南就由法国代表自己提出了西沙的主权争议。战后法国继续代表越南与中国展开西沙主权谈判,并占领了西沙西部(中国占领了东部)。直到1974年,中国才把越南从西沙赶走。

南沙方面,菲律宾在1946年刚刚独立后,就声称南沙群岛主权应该归菲律宾所有;法国也在1946年率先“重返南沙”;越南保大皇帝的代表在1951年旧金山会议上发表声明,称“黄沙(西沙)和长沙(南沙)一直是越南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各国1970年代开始相继常驻占领南沙岛礁之前,菲律宾、越南(南越)和台湾在南沙玩争夺岛屿的擦边球游戏已经玩了十几年了。

1946年底,中国派出林遵为首的舰队“接收”南海诸岛,但当时,岛上的日军早就被英美处理完毕,没有所谓“受降”一说,该行动的合法性并没有得到明确的国际认可。近来中国外交部长王毅常强调,当年部队乃搭乘美国军舰接收南海诸岛,暗示美国支持中国行动。但其实,那些军舰是美国已经赠送给中国的战后物资,是“中国的军舰”,和美国的立场无关。这次行动前,中国要求高度保密,“先占了再说”,之后还经过长达半年的讨论,才确定如何向外公布领土范围(断续线就是这样产生的)。如前所述,多国在这时期都声称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并没有“承认中国主权”。

中国又称,“美国通过外交询问、申请测量、通报航行飞越计划等方式,显示了其承认中国对南沙群岛主权的立场”。其实,美国当时“同时”向台湾、菲律宾和南越通报了这些计划,以显示在这个问题上的中立态度。美国从来没有承认,也没有默认过中国或台湾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中国和越南都举出不少第三方的地图、百科全书和报刊资料,来证明自己对西沙和南沙的主权得到国际承认。这些资料如果是出版在20世纪之前,那么可以从“历史证据”的角度论证其法律价值。但如果是出版于主权争议出现之后的,其作为“证据”的作用就极为有限。特别是民间出版物不受政府操控,最多只能代表私人意见;而报刊文章更是只能代表作者立场。事实上,由于各国的民间态度迥异,无论中国、越南还是菲律宾,都或多或少能找到有利于己方的证据。

可见,在1970年代之前,南海诸岛的主权就一直存在争议。国际社会根本没有公认南海诸岛属于中国。

还须指出,关于菲律宾和越南在南海诸岛的主权问题,中国还存在两种误区。

第一,中国常说菲律宾的疆界在美西战争后已经确定,不包括南沙和黄岩岛。这有两个错误。首先,在美西《巴黎条约》中划出的条约界线,确实不包括南沙和黄岩岛,但随后的《华盛顿条约》已经说明,西班牙割让的岛屿也包括在条约界线之外的,但被西属菲律宾实际管辖的岛屿。所以菲律宾的领土并不限于条约界线内。

这点对黄岩岛有重要意义。因为菲律宾在18-19世纪,有对黄岩岛实施管治的行为。其次,一个国家的边界不是永远不变的。即便在美西各条约中不包括某些岛屿(比如南沙),并不能否定随后(特别是菲律宾独立之后)有主张新领土的权利(正如中国有权主张对南沙的主权一样)。这种主张是否合理合法,当然另当别论。

第二,中国常说越南承认过南海诸岛属于中国,现在和中国争岛是“反言”的行为。这种理论,其实把“北越”等同于整个越南。在1976年越南统一之前,国际上存在北越和南越两个在国际法上互相独立的国家。双方都认为两国最后必将统一,他们之间的关系就好比朝鲜与韩国。而南越又存在两个不同的政府,一是大部分国家承认的“越南共和国”政府,另一个是小部分国家(包括中国)承认的“南越南共和国临时革命政府”。这两个政府都宣称自己才是南越的代表,这种关系好比内战中的共产党政府和国民党政府。

中国和北越以及南越的“临时革命政府”都建立外交关系。承认南海诸岛属于中国的是北越,南越则从来没有承认过。而实际上,控制和争夺南海诸岛的都是南越。根据1956年日内瓦协议,南北越以北纬17度分界,北越也不应拥有西沙和南沙。现在的越南是北越和南越(临时革命政府胜利后国名为“南越南共和国”)合并而成;当统一后的越南继承南越的主张,并不能轻易认定其违反了国际法的“禁止反言”(equitable estoppel)的规定。

误区七:“航海自由”是个伪命题?

与九段线问题伴随的是“航海自由”的问题。中国常说“航行和飞越自由从来没有问题,将来也不会有问题。”似乎南海的航海自由是一个“伪命题”,而美国以此说事是专门针对中国?事实远非如此。

美国对航行自由的维护,既非始于今天,也非特别针对中国。从1979年航行自由(FON)计划实施以来,美国对很多其他国家,甚至包括盟国(比如最亲近的加拿大),也作出过航行自由的挑战。在南海的航行自由行动中,美国在进入中国领海的同时,也进入了菲律宾、越南和台湾的领海。以此表明美国对航行自由的维护始终持同一标准。

中美在南海问题上的矛盾,和南海诸岛主权归属没有关系,而是以航行自由为核心的三大矛盾。美国坚持:第一,中国不应扩大对九段线的解释(领海和历史性主权之类);第二,领海有“无害通过权”,专属经济区有自由航行权;第三,南海诸岛不适用“直线基线”。

第一个问题在上文(误区五)已经讨论过。第二和第三个问题都直接在《公约》中有规定。《公约》把海域分为几类:内水、领海、毗连区、经济专属区和公海。美国把后两者统称国际水域,这是因为公约规定各国在经济专属区中,享有和公海一样的自由航行权利;而在领海,各国享有“无害通过权”;只有在内水,沿岸国才有绝对的权利(毗连区内的权利则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公约》,在国际水域内的自由航行权利(58条,87条)适用于所有船只,包括民用与军舰,这本来毫无疑义。但是中国长期宣传,经济专属区只有“无害通过权”这个错误概念。直到最近,中美之间同意遵守《海上意外相遇规则》,中国的军舰也多次到达美国的专属经济区活动,中国才不再继续这种错误的宣传。

在领海方面,中国坚持军舰的“无害通过权”必须获得中国批准,或至少事先通知;美国则坚持无须事先通知,更不用说批准。美国的说法更符合《公约》原意。在签署《公约》时,中国提出保留声明中第4条,要求外国军舰在通过中国领海时,要事先批准或事先通知,并在国内立法中正式作出规定。可是根据公约第309条规定:“除非本公约其他条款明示许可,对本公约不得作出保留或例外”。惟在规定无害通过的条款中,没有明示这种许可。所以根据《公约》,中国保留声明是无效的。

不过,除了中国之外,也有一些国家要求军舰的无害通过预先通知或预先批准。所以这种做法有没有形成一个“国际习惯法”,存在争议。美国的自由航行计划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实践,证明这些国家的做法不构成“习惯法”。

自由航行,又和第三个“直线基线”问题高度相关。中国在西沙群岛规定了直线基线,即把整个群岛的外缘作为领海基点,包括整个群岛内海域的区域成为中国的内水。根据《公约》第7条,直线基线只能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的情况下适用;否则,只能运用正常基线。

如果西沙群岛用正常基线的话,只能生成一个个半径为12海里的“甜甜圈”海域作为领海。可见,中国在西沙用直线基线,既扩大了海域范围,也提升了海域的级别(从领海变为内水)。中国在南沙群岛的领海基线,也很可能将用这种方式(在西沙和钓鱼岛,中国也划出直线基线)。如果这成为事实,那么南海海域就有一大片成为中国的“内水”,从而在法律上拒绝外国军舰的无害通过权。

根据《公约》,在群岛上应用类似直线基线的方式只限于“群岛国”(47条),这被视为对完全由群岛组成的国家(46条)的特别优惠条款。大陆国家的孤立群岛并不适用。群岛国在群岛基线内的水域(即群岛水域)的权利不如内水。故群岛水域之内,群岛国仍然可按照一般的规定划出内水。可见西沙群岛的直线基线违反公约条文的同时,也导致其内部的水域(内水)比特别优惠的群岛水域,拥有更大的权利,与立法的逻辑相悖。

综上所述,中国所声称的“航行和飞越自由从来没有问题”并非事实。中国指的航行自由,最多是民用船只的航行自由;而且中国自己的直线基线立法,甚至把民用船只的航行自由也剥夺了。

中国说的“将来也不会有问题”只是一种承诺。即使这种承诺能算数,一旦中国拥有管辖权,各国自古以来就在南海享有的航行自由,就会从一种“天然的权利”(right)变为中国所赋予(甚至是施舍)的“特权”(privilege)。这无异于在法律上剥夺了“航行自由”。

何况,各国都认为,中国会以“自己的方式”作出方便自己的规定。中国在东海设立防空识别区就是一例。中国辩驳,美日早就设立防空识别区,为何中国不能设?但其实,中国所设的和美日所设的有本质的不同:美日识别区仅仅赋予本国空管监视的权利,但中国的识别区,却规定穿越的所有飞机必须服从中国军方的管辖,等于扩大了自己的领空。

中国还认为,美国既然不是《公约》缔结国,就无权“指手画脚”。然而,美国尽管没有签署1982的《公约》,但是签署了1958年联合国的《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公海公约》等四大公约,这些公约有关航海自由的规定,与1982年的《公约》没有矛盾,也至今有效。1982年的《公约》是对1958年的这几个公约的继承。况且航海自由,不是1982年《公约》所赋予的,而是自古有之,并且在1958年各公约中已经成文化,成为传统。美国自由航行计划也是严格遵从这些公约的规定。

况且,美国法律体系是海洋法系。即便美国没有签订某个多边条约,但如果那被认为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就可以直接应用到美国的法律体系;美国政府也愿意按照习惯法的态度遵守公约。即便美国政府不这么认为,在美国也有多个案例,成功地运用这类国际习惯法而赢得对美国政府的官司。因此,即便美国没有签署1982年的《公约》,如果就某个相关案件,以违反该《公约》为由在美国法院起诉美国政府,也很有可能胜诉。

说到底,中国是《公约》缔约国,就有义务遵守公约。

误区八:南海局势恶化,是其他国家的责任?

在中国看来,南海问题之所以如此紧张,不是美国挑动小国和中国对抗,就是小国拉美国对抗中国。但事实又如何呢?

鸦片战争前,清政府在南海的利益止于海南岛,到了20世纪初才把东沙岛和西沙群岛纳入。而进军南沙群岛,更是二战之后国民政府的事。在40-70年代,不管是后来到台湾的中华民国,或是新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南海均不占主导地位。越南(南越)和菲律宾一直和台湾争夺南沙的主权。70年代,各国已经相继在南沙驻军,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只是在80年代中期才挺进南沙。即便在70-90年代之间,中国通过西沙海战、赤瓜礁海战和美济礁事件,陆续扩张在南海的势力,其目标还在于岛屿主权,2009年以降才开始积极追求“管辖南海”。

可见,从清末开始,中国在南海的势力不断扩张。中国不是要追求回复到“以前的状态”,而是企图创造一个前所未有的“新现状”。现在东亚各国(以及美国)正在面临一个前所未有的局面:中国把势力插入到南海深处(从地理位置看是东南亚的心脏)。各国对此心存疑虑,可以理解。

中国和东盟国家在2002年签署《南海各方共同宣言》(简称宣言)。尽管它只是没有约束力的政治宣言,仍然为南海带来多年稳定。从签署文件后到2009年,各方基本保持克制。中国人大外事委员会主委傅莹曾指出,宣言签署之后,“事实上只有中国基本遵守了其规定和原则”,控诉其他国家仍在若干岛屿持续兴建房舍,让人居住的之实。然而,这些建设其实没有违反宣言;而且,中国也把美济礁变成一个渔业养殖中心,更不提在西沙群岛上的建设了。

2009年之后,南海局势恶化,其中以无瑕号事件(自由航行),中国给联合国的信(九段线争议)和黄岩岛危机为主要标志。中国宣称,区域内小国家“任意挟持美国,随意挑战中国”。南海问题上到底谁先挑衅谁?如果只是看最近两三年紧张局势的螺旋上升,颇有点“鸡生蛋蛋生鸡”的意味。但如果把目光放放早几年,就会发现,2009年开始的一系列象征意义强烈的事件,都是中国改变现状引致的:

2010年,中国海监船在远至印尼纳土纳水域,阻止印尼公务船对中国渔船执法。同年,中国渔政船开到马来西亚控制近30年的弹丸礁,与马国海军发生18小时的对峙。2011年,中国渔政船跑到远至南海最西南端的地方,割断越南石油探测船的电缆。类似的事情在以前从未出现。

到了2012年,当菲律宾如常在黄岩岛内对偷猎的中国渔民执法时,中国派出公务船夺取黄岩岛的控制权,彻底改变南海现状。这里说“如常”,是指菲律宾政府最晚从1960年代开始,就在黄岩岛以及邻近海域执行反走私和反滥捕任务;1997年中菲之间出现黄岩岛争议后,菲律宾仍控制黄岩岛,并多次驱赶中国渔民;连中国的媒体都承认,菲律宾在2012年之前对黄岩岛的实控。

中国另个指责对象是美国。无暇号事件引发了美国亚太再平衡战略;中国则摆出姿态,在南海排挤美国。中国最早提出“太平洋很大,足以容纳中美两个大国”,暗示太平洋西岸属于中国势力范围。不过,连新加坡总理李显龙也对此提出质疑。之后中国又提出“亚洲的安全归根到底要靠亚洲人民自己维护”,无法不让人联想到美国的门罗主义,甚至日本二战时的“大东亚主义”。

中国一直都否认“排挤美国”的解读,但又持续在南海强调双轨制,即“有关争议直接由当事国通过友好协商谈判寻求和平解决,南海的和平与稳定由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同维护,”──这显然将美国排除在外。要知道,从十九世纪末以来,美国就是维护南海和平安全的最重要一环,这是历史形成的,没有美国,东南亚至今可能还在日本的统治下。

中国常指责美国口说中立,实际偏袒,鼓励小国挑战中国。可是若美国当真如此, 1974年中越西沙海战,1988年中越南沙海战,以及1995年中菲美济礁事件,中国焉能如此容易取胜?再看最近的2012年黄岩岛事件,如果当时美国不坚持中立,不公开否认美菲军事同盟覆盖黄岩岛,中国如何能够占据上风?

黄岩岛事件中,美国协调中菲两国同时撤离黄岩岛,解决对峙危机。结果菲律宾撤退了,才发现中国公务船还在黄岩岛, 让美国大失颜面。此后,美国态度才转向强硬,从倾向“撒手不管”的消极中立,转变为坚持不允许以胁迫改变现状的“积极中立”。

种种事实说明,南海(和东海)之所以渐有变为火药桶,最大的根源在于:中国企图以武力为后盾,通过胁迫改变现状,把南海变成“中国湖”(Chinese Lake)。而相关利益国家不能接受,故合纵连横以抗衡。

误区九:南海仲裁没有合法基础?

菲律宾提出的仲裁案和美国自由航行计划一道,一文一武,双双在法律上挑战中国。中国一直表示“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中国反对的理由主要有三个,但都不能说服仲裁庭。

中国首先提出“中国政府根据《公约》第298条的规定,于2006年作出排除性声明,表示就涉及领土主权、海洋划界、历史性权利等争端,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的强制程序。”并认为:根据这个声明,仲裁庭无权处理该诉讼。然而根据《公约》298条第四款,由于菲律宾没有针对298条提过排除性声明,因此其仍有权向仲裁庭提出仲裁要求,仲裁庭也可以接纳这个要求。中国可以不接受仲裁结果,但是却无法因此否定菲律宾的申请仲裁和该案进入聆讯程序的合法性。

值得指出的是,中国和东盟在2002年签订的宣言,第一条就规定了: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原则是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公约》既是宣言中各方行为的基础,中国在签订宣言之后,再提交对《公约》的“排除性声明”,已经单方面损害了对宣言的尊重。尽管宣言没有约束力,但至少在道义上,也令中国处于下风。

中国第二个理由是“菲律宾滥诉”。中国首先指公约第281条规定“已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来谋求解决争端,则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而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本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在宣言中确实规定:“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中菲此前也的确有一些联合声明,表达了通过谈判解决问题的意愿。但中国一直坚持双方谈判,而菲律宾坚持多方谈判,故在谈判方式上未取得共识。而且,2012年黄岩岛危机后,菲律宾多次要求和中国谈判,但中国反复拒绝。关于九段线的定义,包括菲律宾在内的国际社会更是长年要求中国解释,却一直没有得到正面回应。所以此案符合“诉诸这种方法而仍未得到解决”的情况。

其实,各国即使在《宣言》中曾作出同意协商的表态,也不能成为排除仲裁的理由。一则,法理上,这些表态都是政治性的,没有约束力。事实上,当时正是中国要求“缔结不具法律性的宣言”,而非具有法律效力的“准则”;菲律宾在庭审时举出中国在谈判时的原话,证明了这一点。二则,道理上,如果一个国家一直以协商为名,拖著不解决问题,难道另一国就只能束手无策?

中国针对“滥诉”还指出,《公约》283条规定:争议双方有就公约的解释与适用交换意见的义务。但和磋商及谈判一样,中菲双方在这么多年有关南海问题的争议,已经被仲裁庭认为履行了交换意见的义务。

中国的第三个理由是,菲律宾的诉讼核心是领土主权问题,而这不是国际海洋法仲裁法庭的管辖范围。惟菲律宾的诉讼,精心避开了领土主权,重组成四个核心诉求:

第一,菲律宾认为中国的九段线是违反《公约》的不正当要求;第二,菲律宾认为中国目前在南海所占领的“岛礁”有的只能算是礁,本身没有维持人类居住和经济生活的能力,故无法拥有专属经济区;有的只是低潮高地,甚至没有资格获得领海;第三,中国在南海以水底礁石为基础所建造的人造建筑物,没有资格获得专属经济区;第四,中国在南海对菲律宾船只非法骚扰,人工造岛也违反了公约中关于环境保育的义务等。

这些诉求均无关主权,因此仲裁庭有权受理。确实,岛屿主权和岛屿所能带来的海洋权益是两回事:海洋权益属于岛礁本身,和这个岛礁属于谁没有关系。如果确定了权益,将来确定主权后就可把这个权益归于主权国。中国强调诉讼实质是领土和领海划界问题,并未得到法庭支持。

最后,《公约》288条第四款规定,在是否有管辖权发生争端时,问题应由法庭裁定解决。

综上所述,仲裁庭有充分根据认为对该案有仲裁权。当然,打官司的事,不能通过这些表面理据就能确定输赢。如果中国一开始参与管辖权争议的审理,那么在庭上确实有可能阻止本案进入仲裁程序。万一管辖权仲裁失利,还可以继续决定是否参与实体性仲裁的程序。亲中方的香港大学客座教授凌兵,最近就在几次演讲中都详细讨论到中国拒绝仲裁的不智。

中国拒绝参与国际诉讼,可能是害怕此例一开,以后各种领土争端都可能都会被放上国际法庭。中国比周边国家强势,如果双边谈判,自然容易取得上风。但别国也不傻,不大可能和中国单对单谈判,何况像南海问题牵涉六国七方,任何双边谈判的结果,都不可能被相关的另几方接受。这种情况下,中国既不愿意多方谈判,又不愿意上国际法庭,难免被打上“不愿遵守国际法”的标签,在国际舆论中处于下风。

其实,大国通过国际法庭解决领土和领海纷争并不罕见,美国(美荷间的帕尔马斯岛诉讼)、英国和法国(英法间的海峡群岛诉讼)都曾这么做。中国要成为“负责任”的大国,就不可能永远游离在国际法之外。

仲裁案宣判之前,就已没有什么人认为中国前景乐观,无非就是“很不利”与“不利”的差别。7月12日仲裁结果,几乎是可以想象中的最不利的结果。尤其是南沙最大岛屿太平岛被定为礁而不是岛,导致整个南沙群岛都完全丧失了划定经济专属区的权利。中国固然可以不接受裁决结果,但几乎没有人怀疑,这将给中国带来极大的政治和法律代价。

误区十:南海争议,本于中美争霸?

一个常见的说法是,南海问题是中美间的问题。这种说法错误地把几乎所有相关国家都一边倒地推到对立面,以“丛林法则”这种过时思维,将复杂问题简化为“中美争霸”或“美国要阻止中国崛起”。

中国经济增长,影响力日益壮大,这是一件好事。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开设亚投行,在国际组织增强影响力,也都是很好的做法,可与美国提倡的 TPP 以及 TIPP 等良性竞争,也得到国际社会的肯定。但在南海问题上,中国的行为却遭到几乎一致的反对,这很值得深思。

现在的理论界,流行把修昔底德陷阱(Thucydides Trap)应用在中美关系上。它源自古希腊历史学家修昔底德对雅典崛起之后与斯巴达的冲突分析。这种理论认为,“后起大国”会挑战“守成大国”,引发激烈的冲突。在南海问题上,中国强调自己仅是捍卫领土利益,美国强调航行自由的重要性,以及美国在这个地区的传统利益。但实际上,双方都不认为对方的目的仅限于此。 这个理论非常有用,但把中美矛盾仅理解为“两国争霸”,忽略其他脉络因素,本身就有高度局限性;而将这个框架应用于诠释南海问题,尤其会突显这种局限。

尽管美国现在看起来站在“和中国对抗”的第一线,但其背后还有东盟、日本、欧盟、印度甚至俄罗斯。中国在南海强行改变现状,受影响的不只有美国,而是几乎所有的利益相关国家。更重要的,是经过几百年形成的国际海洋法和国际法体系,甚至整个国际关系的架构。所以,“和中国对抗”的并非只是美国,而是“现状”,以及现状背后的一整套国际秩序,美国只不过恰好是这个现状的积极支持者和维护者而已。

现状(status quo)这个概念很神奇。国际关系中的现状不一定合理,但现状是一个历史形成的相对均衡的结果,一般而言比其他的选项更容易接受。除了有极为强大的世界性潮流(民族主义、反殖民、共产主义等),单方面急剧强行改变现状,多半会引起激烈的反对。

这种急剧改变现状的欲望,令后起国陷于“失道寡助”的困境。一战中的德国和二战中的日本,都是被自己膨胀的欲望所摧毁。美国是少有能走出“修昔底德陷阱”的后起国家──她长期的、公开的、不与英国为敌的战略目标,使英国不会产生战略误判;她不但没有和守成的英国发生冲突,还一再帮助英国,最后实现了和平权力转移。这个例子,值得深思。

结语

中国人自古以来就生活在南海边上,但南海也是其他沿岸国家的生命之海。中国在南海诸岛主权问题上,虽能提出一些有力的证据,但同样不能否认的是,周边国家也有自己的证据。南海是现在世界最繁忙的海道之一,更是千百年来各国自由航行的地方。没有一个国家应该占有整个南海。南海诸岛的主权及南海的海洋划界,应该在尊重历史、现状和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公平、合理、和平为原则,而不是武力和胁迫的方式解决。中国作为大国,应展现出大国胸怀,真诚积极与各国解决争端。在此之前,南海应以回复现状、搁置争议、和平共处为原则,尽快达成《南海各方行为准则》,为最终解决打下基础和制定路线图。

注:笔者著有《被扭曲的南海史——二十世纪前的南中国海》,新著《从地图开疆到人工造岛——南海百年纷争史》(暂名)将要出版。误区一到三,请参考《被扭曲的南海史》一书;误区三到九,请参考《南海百年纷争史》一书;关于南海的法理(误区五、六、七、九),笔者正在撰写的《南海与南海诸岛——国际法分析》(暂名)一书中有详细讨论。

(黎蜗藤,旅美历史学者,哲学博士,近年专注东海与南海史、国际法与东亚国际关系)

(注1) 李辉、金力〈重建东亚人类的族谱〉,《科学人中文版》2008年8月,78期,35页。

(注2) Post WW II foreign policy planning State Department records of Harley A. Notter, 1939-1945. Microfiche。T-324,CAC-308,1192-PR-41、-42和-43等。也可参见,Kimie Hara, Cold war frontiers in the Asia-Pacific, Routledge,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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