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13 July 2016

南海爭議,北京說詞的十大誤區

7月12日下午,菲律賓南海仲裁案的判決即將公布,各方在圍繞南海問題的外交、法律、輿論和軍事上不斷角力。由於中國拒絕參加仲裁案,也預先明言,無論結果如何中國都不會接受,這種「無視國際法」的做法無疑在國際輿論上落了下風。

為了在輿論上反擊,向世界說明「不接受仲裁」的中國反而是「遵守國際法」的一方,五月中旬,人大外事委員會主任委員傅瑩和中國南海研究院院長吳士存,聯名在《中國新聞周刊》(中文)和美國國家利益網站(英文)撰文,為中國的立場辯護。由於兩位的職務,此文可以被視爲中國官方的最新說貼。

中文讀者對南海歷史的認識,大都止於官方灌輸的知識。有趣的是,即使西方世界的讀者和專家,對南海歷史也大都不甚了了。那是因為在70年代南海爭議最早被西方學界關注的時候(主要因為中越西沙海戰),在西方發表的論著,不是出自海外華人之手,就是西方學者參考了台灣和香港學者有關論述,它們都是一面倒傾向中國。

直到今天,西方世界對南海歷史所知還很不足。於是,西方學者經常說,中國對南海無疑在歷史上有一定的權利,但在現在的國際法上,這些權利都難以作準云云。這種說法,中國人聽來,似乎是只講法理,不講道理。這反而引起了中國人對「西方制定的國際法」的反感,更不利於雙方客觀地認識南海問題。

在此,我總結了在南海問題上的十個誤區。其中前面六個誤區更多涉及歷史事實,後面四個誤區則主要針對2009年南海矛盾激化以來產生的問題。文章旨在闡明南海問題的複雜性,以求讀者能夠兼顧另一個角度深入思考,而非斷定誰對誰錯。限於篇幅與目的,本文不求面面俱到,而是聚焦討論對中國「不利」的歷史事實和法理,以便讀者對照中國官方論述,思辨比較。
誤區一:南海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

中國宣傳:「中國在南海的主權、主權權利、管轄權主張是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形成的,從2000多年前的漢朝就開始發現和逐步完善了對南海、特別是南沙諸島礁以及相關海域的管理。」但其實,南海並不是中國人最先發現的。

根據「走出非洲」理論,從非洲到達南海一帶的智人分早晚兩批(註1)。第一批走出非洲的「早亞洲人」,沿著海岸在六萬年前到達亞洲東部形成南島民族,他們是東南亞和大洋洲人種的祖先。第二批「晚亞洲人」三萬年前走出非洲,沿著內陸到達青藏高原東南部一帶,在此分為兩支繼續遷移。一支南下到達印度支那半島(老撾、越南一帶),再從那裡遷徙到現在中國南方的廣東、廣西、海南、福建和浙江等地,成為了「百越」族。另一支則北上發展,他們分別成為藏族、苗族、羌族和漢族。

可見,最早到達南海的人是現在東南亞各國,包括馬來西亞、汶萊和菲律賓等的先民;其次到達的是百越人(以其後裔為主體民族的國家只有越南);而中國的主體民族漢人,要遲至秦朝征服嶺南之後(公元前214年)才開始到達南海。這麼看來,菲律賓人、馬來人和越南人比中國人更早地「發現」南海。

當然,上古時期的民族遷移不能直接構成主權論據,但不妨礙我們利用這些綫索去重新認識南海歷史。

中國把「發現」南海諸島的時間定得很早。最常引用的,是東漢楊孚的《異物誌》:「漲海崎頭,水淺而多磁石」。中國認為,漲海指的是南海,崎頭指的就是「包括南海諸島在內的南海所有島嶼」。這個判斷犯了「以個體代替整體」的邏輯錯誤。崎頭是否為珊瑚礁還有爭議(因為珊瑚沒有磁性);但即便是珊瑚礁,也不能說發現了一個珊瑚礁,就發現了所有的珊瑚礁。憑這段話,並不能證明「崎頭」在哪裏。它可能只是一個近海的珊瑚礁,但中國專家卻沒任何文獻根據,就把它說成是幾千里之外的南沙群島。

發現南海諸島的前提,是在南海航行。而宋朝之前,中國人在南海的航海活動極為有限。 根據《漢書》記載,中國第一次出使東南亞國家,是對「黃支國」來「朝貢」的回訪。黃支國大約在馬來半島一帶,能先來到中國,自然比中國更早開發了這條航道。中國使節回訪的交通是「蠻夷賈船,轉送致之」,也就是乘坐外國商船去的。此後,東南亞的航道相繼為占城(原位於越南南部的古國,後被越南吞併)、扶南、波斯、天竺、大食(阿拉伯)等國的航海家把持。

現在常提及的「南海絲綢之路」並不是中國人開發的 。中國在海上絲綢之路的貿易中,確實仍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但直到唐末為止,中國最主要的功能是產地和貿易市場,而不是海上交通的提供者。中國人記錄了一些航道,但這不等於中國人開發了這些航道。到了宋朝,中國才開始在南海交通中佔據重要地位。既然如此中國人在唐末之前於南海的航海活動極為有限,那麼和其他把持航道的國家相比,中國發現諸島的可能性就小得多了。

其實,在唐代同期的阿拉伯人航海遊記中,已經有一些可能是南海諸島的記錄。在文獻中第一次能確定是西沙群島的記錄,是占城人留下的。據《宋會要》記載,1018年,占城使者出使中國時說:「國人詣廣州,或風漂船至石塘,即累歲不達矣。」這裡的石塘應就是西沙群島。也就是說,占城人告訴中國人關於「占城人往廣州途中遇風暴而漂流至西沙」的事情,中國人把這個信息記錄了下來。

根據這個記錄,占城人是最早發現西沙群島的人,而中國人只是信息的記錄者。占城現在是越南的一部分;從主權繼承來說,是越南人而不是中國人最早發現西沙群島。可是,由於這段文字是中國人記錄下來的,中國一般把這個記錄作為「中國對西沙群島的歷史證據」之一。中國記載南沙群島的時間更加晚(1209年),而且也是外國人告訴中國人而被記載下來的,其知識來源的最大可能還是占城人。

在宋到早清,中國有很多關於南海諸島的記錄,但這些記錄都大都是關於地理和水道的記載,簡略、零散而混亂,沒有確鑿證據說明中國對南海諸島的主權。中國一直強調,從宋朝開始已經把西沙和南沙劃歸萬州,其證據是一系列方誌上說的「萬州有長沙海石塘海」。

但只要把仔細檢視這些方誌,就知道這個說法相當不可靠。比如《雍正廣東通志》記載:「長沙海石塘海,俱在城東海外洋,古志云萬州有長沙海石塘海,然俱在外海,莫稽其實。」其他方志表述大同小異。這些記錄都有兩個關鍵詞:一,「古志云」,說明這是因循古說的(這裡的古志是指宋朝的《瓊管志》,已佚);二,「莫稽其實」,即不知是否確實。也就是說,長沙石塘只是因循古說記錄下來的地名,連官方都不知道是不是真實存在的,這又怎能算作是「劃歸萬州管轄」的證據?

可見,中國對南海諸島的歷史依據,並非如此「無可爭辯」。



《雍正广东通志》顯示,所謂南海諸島屬於萬州,大有可疑。


誤區二:南海其他國家,都沒有歷史性權利?

南海的其他沿岸民族也有悠久的歷史。菲律賓人、馬來人,占城人以及越人都比中國人更早生活在南海周邊。即便把視角放在「國家」的層次,如前所述,占城人很早就知道了西沙和南沙,甚至可能其是發現者。占城後來被越南吞併,從國家繼承的關係來説,越南自然能主張有權繼承占城的「歷史權利」。

而越南本身,更是從17世紀開始逐步建立對西沙的統治。17-18世紀,阮主統治了越南南方(又稱「廣南國」)。他派出黃沙隊,到「黃沙」打撈失物。此事首先被記載在越南北方人杜伯在17世紀所撰寫的《纂集天南四至路圖書》上。17世紀末,中國僧人大汕廠翁遊歷廣南國,也提及了阮主命人在「萬里長沙」(當時中國對西沙的稱呼)打撈失物的事。18世紀中,一個到廣南國的法國人 Pierre Poivre 亦記載了類似的事件。

1770年代,越南北方(鄭主)趁廣南國西山阮氏叛亂之際,佔領了阮主的轄地順化(Hue),並派越南史上最出色的學者之一黎貴惇前往主管。其間,他寫下了《撫邊雜錄》,詳細記載了黃沙隊及其事跡。根據當中對黃沙的位置、地貌和物產的描寫,可以非常可靠地推斷就是西沙群島。裏面還記載了一段中國給越南的公文:「乾隆十八年,安南(越南古稱)廣義府彰義縣割鐮隊安平社軍人十名,於七月往萬里長沙探捨各物,八名登岸尋覓各物,只存二名守船。狂風斷捉,漂入青瀾港,伊官查實,押送回籍。」鑒于「萬里長沙」正是中國當時對西沙的稱呼,這個史料更加證明了,越南黃沙隊所到之處就是西沙群島。

19世紀初,嘉隆帝在法國人的幫助下建立了統一越南的阮朝,進一步加強對西沙群島的控制。1815-1816年,嘉隆帝「命水軍及黃沙隊乘船往黃沙探度水程。」多條獨立的西方記錄都提及此事,包括在越南當大官的法國人沙伊諾(Jean Baptiste Chaigneau,阮文勝)、英國外交家和東方學家克勞福德(John Crawfurd,曾為新加坡總督)、以及在越南傳教的塔伯爾主教(Jean-Louis Taberd,他編寫了當時最詳細的越南拉丁文字典)等,都認為越南正式確立了對西沙的主權。

明命帝時期,越南重視海軍建設,建立了東亞最強大的海軍。根據正史記錄,從1833至1836年,明命帝每年都派水軍到黃沙作業,包括建廟、植樹(相當於燈塔之用)、探測水文繪製地圖、設立木樁宣誓主權等。1830年代,南海海盜爲患,中越聯合打擊海盜。中國公文記載「副將李賢等巡至岩州三亞外洋玳瑁洲,與越南夷洋接壤」,則確立當時中國水師的巡邏界限只到海南島崖山(三亞)沿岸小島玳瑁洲附近;以南則由越南水師負責。而同期一份1839年的英文報紙記載,越南的海軍在帕拉塞爾群島(即西沙)巡航反海盜,有時會把打魚的中國漁民當成海盜逮捕,並送到越南港口處置。

可見,越南對西沙的管治經歷了完整的演化,從派服勞役性質的黃沙隊打撈失物,到派出水軍和黃沙隊一起行動,最後完全由水軍負責西沙的治理。這種有效統治在19世紀中葉得到西方國家的承認,不少百科全書和地理書上都記載西沙是越南的一部分。只是後來越南被法國侵略,喪失主權,才失去對西沙的有效管治。即便如此,在之後的越南官方文件(如《大南一統志》),仍然把西沙視爲國土的一部分。

菲律賓和汶萊(包括現在的東馬)很少對南沙提出歷史性的證據。但其實她們對南沙的歷史權利,也在中國古籍中得到反映。比如,明朝黃衷《海語》中寫道:「萬里長沙在萬里石塘東南,即西南夷之流沙河也。」這裏的萬里長沙指南沙群島,西南夷就是指汶萊以西的國家,是指當時的汶萊或蘇祿。這句話的意思即南沙群島是她們的傳統活動範圍。



越南長期傳教的法國主教塔伯爾在1838年出版了一張幅面巨大的越南地图,右圖放大之後更清楚看到,最右側显示帕拉塞尔(西沙)属于越南版图。


誤區三:中國在二戰前管轄南海諸島,並無爭議?

大概從清朝早期開始(有人認為是明朝),中國漁民開始前往西沙捕魚,晚清時期更進一步到達南沙。海南漁民使用的《更路薄》也記載了到南海諸島的航行路線。他們在南海諸島上的漁業活動,可能比周邊國家都早。這些活動可以視為中國人對南海諸島的部分「歷史權利」(捕漁權)。

然而,中國政府「不承認」中國對這些地方的主權。1890年代兩艘經英國公司投保的船在西沙觸礁,貨物被附近的中國漁民搶掠一空。英國向中國政府交涉,中國的官方答覆是,那裏不是中國的領土,中國不負責。1899年出版的《清會典》以及《清會典之皇輿全圖》當屬最權威官方疆域文件。前者記錄了中國的四至,最南端在「極南廣東瓊州府崖山北極高十八度十三分」,後者只畫到了海南島。這和前文提及的巡邏界限完全吻合。

19世紀後期,西方各國在南海的殖民地政府,在南海開展多項旨在保障航海自由的公共服務,包括測量水文、繪製海圖、編寫航海手冊(並公開發佈)、打擊海盜、建立海難救助系統、預報天氣等。南海沿岸諸國中,唯有中國一概缺席。中國此時沒有承擔在南海上的公共責任,也不免削弱其主張權利的空間。

當時南海諸島既為無主地,各國也不乏採取主權行動。英屬汶萊政府在19世紀後期對南沙的南威島和安波沙洲頒發開發許可證;西屬菲律賓對黃岩島的管轄更可以追溯到18世紀;法國在世紀末準備在西沙建立一個燈塔,卻因資金問題未能實現,否則,越南「丟失」的西沙主權,就可以這樣被「續」上了。

20世紀開始,日本推行水產南進,開始涉足南海諸島。直到這時,中國因爲與日本爭奪東沙島,才幡然醒覺應該重視南海的島嶼。1909年,水師提督李準到西沙巡行聲稱主權:「此地從此即為中國之領土矣。」這被視為中國第一次主張對西沙的主權,中國的版圖這才推進到西沙一線。法國因為剛剛拿到了廣州灣的租借權,礙於中國的「民族主義」,沒有對此提出抗議。淪爲法國保護國的安南政府,則似乎對此事一無所知。直到1925年,安南政府給法國殖民地政府寫信,要求法國取回「原屬越南」的西沙群島,引發中法兩國在1931年對西沙群島的爭議。

南沙群島在國際法上一直是無主地。1918年起,日本一間公司長期在南沙開發磷礦資源,沒有國家提出反對。日本於是積極考慮對南沙主張主權,為此還詢問了法國、美國和英國對南沙主權的態度。在沒有明確反對之下,日本甚至已經在南沙豎立主權碑。不料突而其來的經濟危機,中斷了這個進程,反而讓法國捷足先登。

法國在1930年主張南沙主權,1933年公佈「六小島」位置,引起日本的外交抗議,雙方進行了五輪外交磋商。中國一開始以為這些小島是西沙群島,外交部發言人稱「菲列濱與安南間珊瑚島,僅有我漁人居留島上,在國際確認為中國領土」。但得知並非西沙群島之後,立場變軟,只是向法國提出,「中國政府未經確實查明前,對於法國政府上述之宣言,保留其權利」。最後官方也並沒有向法國提出外交抗議。

因此,在1930年代,明確在外交上爭奪南沙的只有法國、日本和英國。

但是,中國卻以「自己的方式」進行「地圖開疆」。1935年,一個新設立的以核查地圖準確性為目的的委員會,悄悄地在一份新印行的,以地圖出版商為對象的刊物上(它總共只發行了三期),公佈了《中國南海各島嶼華英名對照表》,把南海諸島的島嶼都定下了中文名。這些名字絕大部分都是外國海圖或航海手冊上記載的各島礁的譯音。

整個過程中,沒有實地考察或歷史調查,沒有向其他國家咨詢,也沒有向國際通報,既沒有經過高級機關的頒令和國民大會的表決,更沒有真正控制這些島礁。主事者大概也不清楚這些「島嶼」的實際情況,否則無法理解為何會把深藏水底18米的曾母暗沙(James Shoal的音譯)列為「中國最南的領土」。

從那之後,中國的地圖上就紛紛把南沙群島也畫在中國的地圖上。中國認爲,這個行動已經算是中國主張南沙群島的主權了。但相關國家可能根本就不知道中國地圖開疆之事,比如美國在1938年討論是否要主張黃岩島主權的時候,就沒有提過中國對此處主張過主權。



1899年的《清会典》说明當時中国最南端在海南岛崖州(三亞)。


誤區四:南海諸島在二戰之後劃歸中國?

中國(及台灣)一直宣稱,戰後四文件——《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舊金山和約》以及《中日和平條約》把南海諸島劃歸中國。但這種說法其實站不住腳。

仔細檢視《開羅宣言》,完全沒有提及南海諸島;在整個開羅會議上,也沒有討論過南海諸島。戰爭結束前後,在美國為二戰後領土安排而準備的文件中,西沙和南沙被歸到開羅宣言中「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之列,而不是「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之列。美國考慮過處理西沙和南沙的多種可能性,包括屬法國、屬中國、屬菲律賓(南沙)以及被(以後的)聯合國託管等等(註2)。

因此,《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並未把南海諸島「歸還」中國。事實上,戰前中國和法國之間就已經存在西沙爭議,而雙方都是美國盟國,又怎麼會把島嶼「歸還」給中國?至於南沙,美國甚至認為中國的理據非常薄弱,理由是中國1935年之前出版的地圖都只包括西沙,並無南沙,故更不可能貿然將其「歸還」給中國。

在《舊金山和約》議定的過程中,南海諸島從一開始就只被視為「日本放棄的領土」,但沒有說明應該給誰,只列為「未定」。根據顧維鈞和杜勒斯的討論記錄,中華民國並未對此表示異議。這與台灣不同;台灣在一開始的草案中是寫明「歸還中國」,後來因為國共內戰和國民黨到台灣,而才改為「放棄」。

在《中日和平條約》中,台灣要求日本在條約中寫上「把臺灣及西南沙歸還中國」的字眼,但遭到日本拒絕。日本認為,如果在和約中這樣寫了,就違反了日本對其他盟國的承諾。雙方能夠找到的最大公約數,就是日本在條約中,把這放棄台灣、南海諸島的條款單獨寫出來;而中華民國把這條款解釋為:已經把西沙和南沙「歸還」中國。但當時日本和法國達成的外交照會中確認,日本在這個條約中的立場不超出《舊金山和約》的規定,故無論是從條文還是從立法原意,都得不出雙方同意把這兩個群島交給中國的結論。

至於中國北京政府單方面的聲明,與越南及菲律賓等的單方面聲明一樣,無法構成在這兩個群島的領土處理上的法律證據。


誤區五:九段線是中國的傳統海疆綫,符合國際法

南海諸島(特別是南沙)之所以有價值,不在於它們本身,而在於通過它們而獲得海洋利益。如果海洋利益劃分已經確定,這些島嶼自身的實際價值反而極小。南海其他國家對海域的聲索,都依從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簡稱《公約》);唯獨中國,堅持其單方面劃定的「九段線」,並聲稱公約管不了九段線。

中國在南海劃的九段線,幾乎貼著南海鄰國的海岸線,把南海85%的範圍都包圍在内,導致鄰國漁民「一出海就進入九段線」。必須清楚指出的是,九段線是1947年才被畫在中國的官方地圖上(類似的線在民間地圖上出現也不過是1935年才有的事)。從它產生的第一天起,它就是一個「三無」產品:無坐標、無明確定義、無法律地位。

無坐標:斷續線剛出現在官方地圖時是十一段線。但在頒布之後的各種出版的地圖中,斷續線畫法都不一樣,有的甚至是連續線,範圍和形狀也差異甚大。唯一相同的地方,就是都把南海諸島包括在內。到了中共建制後,十一段線又不加說明地去除了北部灣的兩段,變成九段線。九段線的各段位置與包括的範圍,又和十一段線的不一樣。變成九段線之後,畫法才逐漸固定下來。但地圖中沒有坐標,而各段之間空隙過大,以致根本無法確定準確的範圍。

無定義:從斷續線產生初期的混亂來推測,斷續線設立的唯一意義就是「島嶼歸屬綫」,即綫裏面的所有島礁都屬於中國。這也和史料一致,即此綫是當年中華民國政府爲了對外宣佈「接收」南海諸島的範圍而制定的。在國民政府的討論中,確定南海各島的領海只有三海里,此外即為公海的立場。1958年北京政府總理周恩來宣佈「中國領海擴大到12海里」的時候,也明確表示南海諸島和大陸之間存在公海。可見,中國當初劃定九段線,只是爲確定綫内島嶼的主權,以及島嶼周圍最多12海里的領海主權。2003年5月國家測繪局印發的《公開地圖內容表示若干規定》中說明,九段線是「南海諸島歸屬範圍線」。除了這份不甚為人知的文件之外,中國沒有對九段線的官方說明。

無法律地位:在中國官方文件中,並未出現過九段線或斷續線這個名詞。中國官方的表述是「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臺灣的表述是「南海諸島及周遭海域」。2009年,中國給聯合國的照會中,附上一張畫有九段線的地圖,那是第一次在外交文件中出現條線。但文件正文中並未ˋ提及這條線。直到菲律賓提出仲裁案之後,中國才在官方文件中(被動地)提及九段線,但仍沒有澄清九段線的法律地位。

因此有理由相信,在中國和台灣官方眼裡,九段線以前長期一直是島嶼歸屬線。

可是在1982年公約通過以後,這個情況有所轉變。按照公約「揸正來做」,中國肯定無法獲得九段線這麼大的海域。於是,台灣最早在1993年通過《南海政策綱領》,提出歷史性水域的概念,暗示九段線內屬於台灣管轄之海域,這個說法當時就在台灣內部和國際上引起極大爭議。在各方壓力之下,台灣在製定《領海法》時放棄了這個說法。正是從這個時候開始,南海周邊國家和相關利益國才開始關注九段線的問題。

之後,中國大陸也開始試圖擴大九段線的內涵──除了有人附和「歷史性水域」的說法之外,有人提出中國對九段線內水域有「歷史性權利」,還有人提出它是一條「海上疆域線」,甚至有人提出九段線內是中國的「領海」或「內水」。於是,九段線爭議逐步成為南海核心問題,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

各國當然無法接受中國把九段線變爲中國疆域綫。因為那樣一來,九段線之內的水域、島礁、海底和上空就變為中國私產。各國如果承認九段線,就等於將南海這一重要戰略區域拱手讓給中國,承認南海諸島屬於中國,放棄九段線的重要的石油和漁業利益,把南海的航行自由控制權全部交到中國的手中。

誠然,正如吳士存所辯解的,中國政府從來沒有說過九段線內是中國的領海,但中國也沒有澄清過九段線不是中國的領海線。中國的一種説法是,九段線只是「重申中國的領土主權以及相關海洋權益,並不是因爲划這條綫才擁有這個權益」。這種說法根本站不住腳,因為如上文分析的,在劃出九段線之前,中國從來沒有控制過南海,更談不上擁有除了捕魚和航行之外的歷史性權益。

中國的另一種説法是,中國當年在地圖上畫出了九段線,各國並沒有反對,那就等同「默認」了中國對九段線内水域的「管轄權」。而隨著「管轄」時間的推移,中國就擁有歷史性權利了。這種說法也完全經不起推敲。

首先,把九段線内水域視爲中國擁有管轄權的水域,並不是當年劃線的初衷。其次,中國直到現在也沒有在九段線内水域實現「排他性」的「管轄」,又何來歷史性權利?第三,菲越馬等國對九段線内南海諸島的主權一直有爭議,現在還實控著很多島礁。這些國家既然否認九段線内的島嶼的主權歸中國所有,又何來「承認」中國對九段線内水域的「管轄權」?第四,中國長期沒有聲明九段線的意義,臺灣最早提出「歷史性水域」之說在九十年代,一提出就遭到美國和越南等國的抗議,又何來國際社會「默認」中國「管轄權」一說?

中國在這幾年積極推進海洋大國戰略的同時,越來越多體制內的「專家」開始宣傳中國在南海上的歷史性權利,越來越多媒體上的文章都把九段線稱為中國的領海線。而中國政府一方面鼓勵各種專家的言論,一方面用各種不同的措辭將九段線的定義模糊化,同時大規模在南海展開「維權」。越來越多的證據顯示,中國的目標是要奪取九段線内所有水域的「管轄權」。 可見,如果中國按照最初的設想,澄清九段線乃島嶼歸屬線,那麼在國際上定然不會產生如此多的爭議。但中國的困境在於:九段線本身不符合國際法,但中國卻不願放棄超出公約範圍的「不合法」的「權益」。





美國國會文件中,重疊在一起的九段缐和十一段缐,顯示兩者並不重合。


誤區六:南海會有爭議,只因各國眼紅石油?

南海矛盾的激化,確實和石油資源有很大關係。但把別國對南海的主張簡單視為「紅眼病」,既不公平,也沒有歷史根據。

越南和菲律賓很早就已經聲稱對南海諸島的主權。1931年,越南就由法國代表自己提出了西沙的主權爭議。戰後法國繼續代表越南與中國展開西沙主權談判,並佔領了西沙西部(中國佔領了東部)。直到1974年,中國才把越南從西沙趕走。

南沙方面,菲律賓在1946年剛剛獨立后,就聲稱南沙群島主權應該歸菲律賓所有;法國也在1946年率先「重返南沙」;越南保大皇帝的代表在1951年舊金山會議上發表聲明,稱「黃沙(西沙)和長沙(南沙)一直是越南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各國1970年代開始相繼常駐佔領南沙島礁之前,菲律賓、越南(南越)和台灣在南沙玩爭奪島嶼的擦邊球遊戲已經玩了十幾年了。

1946年底,中國派出林遵爲首的艦隊「接收」南海諸島,但當時,島上的日軍早就被英美處理完畢,沒有所謂「受降」一說,該行動的合法性並沒有得到明確的國際認可。近來中國外交部長王毅常強調,當年部隊乃搭乘美國軍艦接收南海諸島,暗示美國支持中國行動。但其實,那些軍艦是美國已經贈送給中國的戰後物資,是「中國的軍艦」,和美國的立場無關。這次行動前,中國要求高度保密,「先佔了再説」,之後還經過長達半年的討論,才確定如何向外公佈領土範圍(斷續線就是這樣產生的)。如前所述,多國在這時期都聲稱對南海諸島的主權,並沒有「承認中國主權」。

中國又稱,「美國通過外交詢問、申請測量、通報航行飛越計劃等方式,顯示了其承認中國對南沙群島主權的立場」。其實,美國當時「同時」向台灣、菲律賓和南越通報了這些計劃,以顯示在這個問題上的中立態度。美國從來沒有承認,也沒有默認過中國或台灣對南海諸島的主權。

中國和越南都舉出不少第三方的地圖、百科全書和報刊資料,來證明自己對西沙和南沙的主權得到國際承認。這些資料如果是出版在20世紀之前,那麽可以從「歷史證據」的角度論證其法律價值。但如果是出版於主權爭議出現之後的,其作爲「證據」的作用就極爲有限。特別是民間出版物不受政府操控,最多只能代表私人意見;而報刊文章更是只能代表作者立場。事實上,由於各國的民間態度迥異,無論中國、越南還是菲律賓,都或多或少能找到有利於己方的證據。

可見,在1970年代之前,南海諸島的主權就一直存在爭議。國際社會根本沒有公認南海諸島屬於中國。

還須指出,關於菲律賓和越南在南海諸島的主權問題,中國還存在兩種誤區。

第一,中國常說菲律賓的疆界在美西戰爭後已經確定,不包括南沙和黃岩島。這有兩個錯誤。首先,在美西《巴黎條約》中劃出的條約界線,確實不包括南沙和黃岩島,但隨後的《華盛頓條約》已經説明,西班牙割讓的島嶼也包括在條約界線之外的,但被西屬菲律賓實際管轄的島嶼。所以菲律賓的領土並不限於條約界線內。

這點對黃岩島有重要意義。因爲菲律賓在18-19世紀,有對黃岩島實施管治的行爲。其次,一個國家的邊界不是永遠不變的。即便在美西各條約中不包括某些島嶼(比如南沙),並不能否定隨後(特別是菲律賓獨立之後)有主張新領土的權利(正如中國有權主張對南沙的主權一樣)。這種主張是否合理合法,當然另當別論。

第二,中國常說越南承認過南海諸島屬於中國,現在和中國爭島是「反言」的行為。這種理論,其實把「北越」等同於整個越南。在1976年越南統一之前,國際上存在北越和南越兩個在國際法上互相獨立的國家。雙方都認爲兩國最後必將統一,他們之間的關係就好比朝鮮與韓國。而南越又存在兩個不同的政府,一是大部分國家承認的「越南共和國」政府,另一個是小部分國家(包括中國)承認的「南越南共和國臨時革命政府」。這兩個政府都宣稱自己才是南越的代表,這種關係好比内戰中的共產黨政府和國民黨政府。

中國和北越以及南越的「臨時革命政府」都建立外交關係。承認南海諸島屬於中國的是北越,南越則從來沒有承認過。而實際上,控制和爭奪南海諸島的都是南越。根據1956年日內瓦協議,南北越以北緯17度分界,北越也不應擁有西沙和南沙。現在的越南是北越和南越(臨時革命政府勝利後國名為「南越南共和國」)合併而成;當統一後的越南繼承南越的主張,並不能輕易認定其違反了國際法的「禁止反言」(equitable estoppel)的規定。





1820年菲律賓地圖,顯示了1790年代,菲律賓在黃岩島的考察調查路線。


誤區七:「航海自由」是個偽命題?

與九段線問題伴隨的是「航海自由」的問題。中國常說「航行和飛越自由從來沒有問題,將來也不會有問題。」似乎南海的航海自由是一個「偽命題」,而美國以此說事是專門針對中國?事實遠非如此。

美國對航行自由的維護,既非始于今天,也非特別針對中國。從1979年航行自由(FON)計劃實施以來,美國對很多其他國家,甚至包括盟國(比如最親近的加拿大),也作出過航行自由的挑戰。在南海的航行自由行動中,美國在進入中國領海的同時,也進入了菲律賓、越南和臺灣的領海。以此表明美國對航行自由的維護始終持同一標準。

中美在南海問題上的矛盾,和南海諸島主權歸屬沒有關係,而是以航行自由為核心的三大矛盾。美國堅持:第一,中國不應擴大對九段線的解釋(領海和歷史性主權之類);第二,領海有「無害通過權」,專屬經濟區有自由航行權;第三,南海諸島不適用「直綫基綫」。

第一個問題在上文(誤區五)已經討論過。第二和第三個問題都直接在《公約》中有規定。《公約》把海域分為幾類:內水、領海、毗連區、經濟專屬區和公海。美國把後兩者統稱國際水域,這是因為公約規定各國在經濟專屬區中,享有和公海一樣的自由航行權利;而在領海,各國享有「無害通過權」;只有在内水,沿岸國才有絕對的權利(毗連區内的權利則沒有明確規定)。

根據《公約》,在國際水域内的自由航行權利(58條,87條)適用於所有船隻,包括民用與軍艦,這本來毫無疑義。但是中國長期宣傳,經濟專屬區只有「無害通過權」這個錯誤概念。直到最近,中美之間同意遵守《海上意外相遇規則》,中國的軍艦也多次到達美國的專屬經濟區活動,中國才不再繼續這種錯誤的宣傳。

在領海方面,中國堅持軍艦的「無害通過權」必須獲得中國批准,或至少事先通知;美國則堅持無須事先通知,更不用説批准。美國的説法更符合《公約》原意。在簽署《公約》時,中國提出保留聲明中第4條,要求外國軍艦在通過中國領海時,要事先批准或事先通知,並在國内立法中正式作出規定。可是根據公約第309條規定:「除非本公約其他條款明示許可,對本公約不得作出保留或例外」。惟在規定無害通過的條款中,沒有明示這種許可。所以根據《公約》,中國保留聲明是無效的。

不過,除了中國之外,也有一些國家要求軍艦的無害通過預先通知或預先批准。所以這種做法有沒有形成一個「國際習慣法」,存在爭議。美國的自由航行計劃的主要目的,就是通過實踐,證明這些國家的做法不構成「習慣法」。

自由航行,又和第三個「直綫基綫」問題高度相關。中國在西沙群島規定了直綫基綫,即把整個群島的外緣作爲領海基點,包括整個群島内海域的區域成爲中國的内水。根據《公約》第7條,直綫基綫只能在海岸綫極爲曲折的地方,或者緊接海岸有一系列島嶼的情況下適用;否則,只能運用正常基綫。

如果西沙群島用正常基綫的話,只能生成一個個半徑為12海里的「甜甜圈」海域作爲領海。可見,中國在西沙用直綫基綫,既擴大了海域範圍,也提升了海域的級別(從領海變爲内水)。中國在南沙群島的領海基綫,也很可能將用這種方式(在西沙和釣魚島,中國也劃出直線基線)。如果這成爲事實,那麽南海海域就有一大片成爲中國的「内水」,從而在法律上拒絕外國軍艦的無害通過權。

根據《公約》,在群島上應用類似直綫基綫的方式只限於「群島國」(47條),這被視爲對完全由群島組成的國家(46條)的特別優惠條款。大陸國家的孤立群島並不適用。群島國在群島基綫内的水域(即群島水域)的權利不如内水。故群島水域之内,群島國仍然可按照一般的規定劃出内水。可見西沙群島的直綫基綫違反公約條文的同時,也導致其内部的水域(内水)比特別優惠的群島水域,擁有更大的權利,與立法的邏輯相悖。

綜上所述,中國所聲稱的「航行和飛越自由從來沒有問題」並非事實。中國指的航行自由,最多是民用船隻的航行自由;而且中國自己的直綫基綫立法,甚至把民用船隻的航行自由也剝奪了。

中國說的「將來也不會有問題」只是一種承諾。即使這種承諾能算數,一旦中國擁有管轄權,各國自古以來就在南海享有的航行自由,就會從一種「天然的權利」(right)變爲中國所賦予(甚至是施捨)的「特權」(privilege)。這無異於在法律上剝奪了「航行自由」。

何況,各國都認爲,中國會以「自己的方式」作出方便自己的規定。中國在東海設立防空識別區就是一例。中國辯駁,美日早就設立防空識別區,為何中國不能設?但其實,中國所設的和美日所設的有本質的不同:美日識別區僅僅賦予本國空管監視的權利,但中國的識別區,卻規定穿越的所有飛機必須服從中國軍方的管轄,等於擴大了自己的領空。

中國還認為,美國既然不是《公約》締結國,就無權「指手畫腳」。然而,美國儘管沒有簽署1982的《公約》,但是簽署了1958年聯合國的《領海及毗連區公約》和《公海公約》等四大公約,這些公約有關航海自由的規定,與1982年的《公約》沒有矛盾,也至今有效。1982年的《公約》是對1958年的這幾個公約的繼承。況且航海自由,不是1982年《公約》所賦予的,而是自古有之,並且在1958年各公約中已經成文化,成為傳統。美國自由航行計劃也是嚴格遵從這些公約的規定。

況且,美國法律體系是海洋法系。即便美國沒有簽訂某個多邊條約,但如果那被認為已經成為國際習慣法,就可以直接應用到美國的法律體系;美國政府也願意按照習慣法的態度遵守公約。即便美國政府不這麽認爲,在美國也有多個案例,成功地運用這類國際習慣法而贏得對美國政府的官司。因此,即便美國沒有簽署1982年的《公約》,如果就某個相關案件,以違反該《公約》為由在美國法院起訴美國政府,也很有可能勝訴。

說到底,中國是《公約》締約國,就有義務遵守公約。


誤區八:南海局勢惡化,是其他國家的責任?

在中國看來,南海問題之所以如此緊張,不是美國挑動小國和中國對抗,就是小國拉美國對抗中國。但事實又如何呢?

鴉片戰爭前,清政府在南海的利益止於海南島,到了20世紀初才把東沙島和西沙群島納入。而進軍南沙群島,更是二戰之後國民政府的事。在40-70年代,不管是後來到台灣的中華民國,或是新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南海均不佔主導地位。越南(南越)和菲律賓一直和臺灣爭奪南沙的主權。70年代,各國已經相繼在南沙駐軍,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只是在80年代中期才挺進南沙。即便在70-90年代之間,中國通過西沙海戰、赤瓜礁海戰和美濟礁事件,陸續擴張在南海的勢力,其目標還在於島嶼主權,2009年以降才開始積極追求「管轄南海」。

可見,從清末開始,中國在南海的勢力不斷擴張。中國不是要追求回復到「以前的狀態」,而是企圖創造一個前所未有的「新現狀」。現在東亞各國(以及美國)正在面臨一個前所未有的局面:中國把勢力插入到南海深處(從地理位置看是東南亞的心臟)。各國對此心存疑慮,可以理解。

中國和東盟國家在2002年簽署《南海各方共同宣言》(簡稱宣言)。儘管它只是沒有約束力的政治宣言,仍然為南海帶來多年穩定。從簽署文件後到2009年,各方基本保持克制。中國人大外事委員會主委傅瑩曾指出,宣言簽署之後,「事實上只有中國基本遵守了其規定和原則」,控訴其他國家仍在若干島嶼持續興建房舍,讓人居住的之實。然而,這些建設其實沒有違反宣言;而且,中國也把美濟礁變成一個漁業養殖中心,更不提在西沙群島上的建設了。

2009年之後,南海局勢惡化,其中以無瑕號事件(自由航行),中國給聯合國的信(九段線爭議)和黃岩島危機為主要標誌。中國宣稱,區域內小國家「任意挾持美國,隨意挑戰中國」。南海問題上到底誰先挑釁誰?如果只是看最近兩三年緊張局勢的螺旋上升,頗有點「雞生蛋蛋生雞」的意味。但如果把目光放放早幾年,就會發現,2009年開始的一系列象徵意義強烈的事件,都是中國改變現狀引致的:

2010年,中國海監船在遠至印尼納土納水域,阻止印尼公務船對中國漁船執法。同年,中國漁政船開到馬來西亞控制近30年的彈丸礁,與馬國海軍發生18小時的對峙。2011年,中國漁政船跑到遠至南海最西南端的地方,割斷越南石油探測船的電纜。類似的事情在以前從未出現。

到了2012年,當菲律賓如常在黃岩島內對偷獵的中國漁民執法時,中國派出公務船奪取黃岩島的控制權,徹底改變南海現狀。這裡說「如常」,是指菲律賓政府最晚從1960年代開始,就在黃岩島以及鄰近海域執行反走私和反濫捕任務;1997年中菲之間出現黃岩島爭議後,菲律賓仍控制黃岩島,並多次驅趕中國漁民;連中國的媒體都承認,菲律賓在2012年之前對黃岩島的實控。

中國另個指責對象是美國。無暇號事件引發了美國亞太再平衡戰略;中國則擺出姿態,在南海排擠美國。中國最早提出「太平洋很大,足以容納中美兩個大國」,暗示太平洋西岸屬於中國勢力範圍。不過,連新加坡總理李顯龍也對此提出質疑。之後中國又提出「亞洲的安全歸根到底要靠亞洲人民自己維護」,無法不讓人聯想到美國的門羅主義,甚至日本二戰時的「大東亞主義」。

中國一直都否認「排擠美國」的解讀,但又持續在南海強調雙軌制,即「有關爭議直接由當事國通過友好協商談判尋求和平解決,南海的和平與穩定由中國與東盟國家共同維護,」──這顯然將美國排除在外。要知道,從十九世紀末以來,美國就是維護南海和平安全的最重要一環,這是歷史形成的,沒有美國,東南亞至今可能還在日本的統治下。

中國常指責美國口說中立,實際偏袒,鼓勵小國挑戰中國。可是若美國當真如此, 1974年中越西沙海戰,1988年中越南沙海戰,以及1995年中菲美濟礁事件,中國焉能如此容易取勝?再看最近的2012年黃岩島事件,如果當時美國不堅持中立,不公開否認美菲軍事同盟覆蓋黃岩島,中國如何能夠佔據上風?

黃岩島事件中,美國協調中菲兩國同時撤離黃岩島,解決對峙危機。結果菲律賓撤退了,才發現中國公務船還在黃岩島, 讓美國大失顔面。此後,美國態度才轉向強硬,從傾向「撒手不管」的消極中立,轉變為堅持不允許以脅迫改變現狀的「積極中立」。

種種事實說明,南海(和東海)之所以漸有變為火藥桶,最大的根源在於:中國企圖以武力為後盾,通過脅迫改變現狀,把南海變成「中國湖」(Chinese Lake)。而相關利益國家不能接受,故合縱連橫以抗衡。


誤區九:南海仲裁沒有合法基礎?

菲律賓提出的仲裁案和美國自由航行計劃一道,一文一武,雙雙在法律上挑戰中國。中國一直表示「不接受、不參與、不承認、不執行」。中國反對的理由主要有三個,但都不能説服仲裁庭。

中國首先提出「中國政府根據《公約》第298條的規定,於2006年作出排除性聲明,表示就涉及領土主權、海洋劃界、歷史性權利等爭端,不接受《公約》第十五部分的強制程序。」並認為:根據這個聲明,仲裁庭無權處理該訴訟。然而根據《公約》298條第四款,由於菲律賓沒有針對298條提過排除性聲明,因此其仍有權向仲裁庭提出仲裁要求,仲裁庭也可以接納這個要求。中國可以不接受仲裁結果,但是卻無法因此否定菲律賓的申請仲裁和該案進入聆訊程序的合法性。

值得指出的是,中國和東盟在2002年簽訂的宣言,第一條就規定了:包括《公約》在內的國際法原則是處理國家間關系的基本準則。《公約》既是宣言中各方行為的基礎,中國在簽訂宣言之後,再提交對《公約》的「排除性聲明」,已經單方面損害了對宣言的尊重。盡管宣言沒有約束力,但至少在道義上,也令中國處於下風。

中國第二個理由是「菲律賓濫訴」。中國首先指公約第281條規定「已協議用自行選擇的和平方法來謀求解決爭端,則只有在訴諸這種方法而仍未得到解決,以及爭端各方間的協議並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適用本部分所規定的程序。」

在宣言中確實規定:「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議。」中菲此前也的確有一些聯合聲明,表達了通過談判解決問題的意願。但中國一直堅持雙方談判,而菲律賓堅持多方談判,故在談判方式上未取得共識。而且,2012年黃岩島危機後,菲律賓多次要求和中國談判,但中國反復拒絕。關於九段線的定義,包括菲律賓在内的國際社會更是長年要求中國解釋,卻一直沒有得到正面回應。所以此案符合「訴諸這種方法而仍未得到解決」的情況。

其實,各國即使在《宣言》中曾作出同意協商的表態,也不能成爲排除仲裁的理由。一則,法理上,這些表態都是政治性的,沒有約束力。事實上,當時正是中國要求「締結不具法律性的宣言」,而非具有法律效力的「準則」;菲律賓在庭審時舉出中國在談判時的原話,證明了這一點。二則,道理上,如果一個國家一直以協商為名,拖著不解決問題,難道另一國就只能束手無策?

中國針對「濫訴」還指出,《公約》283條規定:爭議雙方有就公約的解釋與適用交換意見的義務。但和磋商及談判一樣,中菲雙方在這麼多年有關南海問題的爭議,已經被仲裁庭認為履行了交換意見的義務。

中國的第三個理由是,菲律賓的訴訟核心是領土主權問題,而這不是國際海洋法仲裁法庭的管轄範圍。惟菲律賓的訴訟,精心避開了領土主權,重組成四個核心訴求:

第一,菲律賓認為中國的九段線是違反《公約》的不正當要求;第二,菲律賓認為中國目前在南海所佔領的「島礁」有的只能算是礁,本身沒有維持人類居住和經濟生活的能力,故無法擁有專屬經濟區;有的只是低潮高地,甚至沒有資格獲得領海;第三,中國在南海以水底礁石為基礎所建造的人造建築物,沒有資格獲得專屬經濟區;第四,中國在南海對菲律賓船隻非法騷擾,人工造島也違反了公約中關於環境保育的義務等。

這些訴求均無關主權,因此仲裁庭有權受理。確實,島嶼主權和島嶼所能帶來的海洋權益是兩回事:海洋權益屬於島礁本身,和這個島礁屬於誰沒有關系。如果確定了權益,將來確定主權後就可把這個權益歸於主權國。中國強調訴訟實質是領土和領海劃界問題,並未得到法庭支持。

最後,《公約》288條第四款規定,在是否有管轄權發生爭端時,問題應由法庭裁定解決。

綜上所述,仲裁庭有充分根據認爲對該案有仲裁權。當然,打官司的事,不能通過這些表面理據就能確定輸贏。如果中國一開始參與管轄權爭議的審理,那麽在庭上確實有可能阻止本案進入仲裁程序。萬一管轄權仲裁失利,還可以繼續決定是否參與實體性仲裁的程序。親中方的香港大學客座教授淩兵,最近就在幾次演講中都詳細討論到中國拒絕仲裁的不智。

中國拒絕參與國際訴訟,可能是害怕此例一開,以後各種領土爭端都可能都會被放上國際法庭。中國比周邊國家強勢,如果雙邊談判,自然容易取得上風。但別國也不傻,不大可能和中國單對單談判,何況像南海問題牽涉六國七方,任何雙邊談判的結果,都不可能被相關的另幾方接受。這種情況下,中國既不願意多方談判,又不願意上國際法庭,難免被打上「不願遵守國際法」的標簽,在國際輿論中處於下風。

其實,大國通過國際法庭解決領土和領海紛爭並不罕見,美國(美荷間的帕爾馬斯島訴訟)、英國和法國(英法間的海峽群島訴訟)都曾這麽做。中國要成為「負責任」的大國,就不可能永遠遊離在國際法之外。

仲裁案宣判之前,就已沒有什麼人認為中國前景樂觀,無非就是「很不利」與「不利」的差別。7月12日仲裁結果,幾乎是可以想象中的最不利的結果。尤其是南沙最大島嶼太平島被定為礁而不是島,導致整個南沙群島都完全喪失了劃定經濟專屬區的權利。中國固然可以不接受裁決結果,但幾乎沒有人懷疑,這將給中國帶來極大的政治和法律代價。


誤區十:南海爭議,本於中美爭霸?

一個常見的説法是,南海問題是中美間的問題。這種説法錯誤地把幾乎所有相關國家都一邊倒地推到對立面,以「叢林法則」這種過時思維,將複雜問題簡化為「中美爭霸」或「美國要阻止中國崛起」。

中國經濟增長,影響力日益壯大,這是一件好事。中國提出一帶一路,開設亞投行,在國際組織增強影響力,也都是很好的做法,可與美國提倡的 TPP 以及 TIPP 等良性競爭,也得到國際社會的肯定。但在南海問題上,中國的行為卻遭到幾乎一致的反對,這很值得深思。

現在的理論界,流行把修昔底德陷阱(Thucydides Trap)應用在中美關係上。它源自古希臘歷史學家修昔底德對雅典崛起之後與斯巴達的衝突分析。這種理論認爲,「後起大國」會挑戰「守成大國」,引發激烈的衝突。在南海問題上,中國強調自己僅是捍衛領土利益,美國強調航行自由的重要性,以及美國在這個地區的傳統利益。但實際上,雙方都不認為對方的目的僅限於此。 這個理論非常有用,但把中美矛盾僅理解為「兩國爭霸」,忽略其他脈絡因素,本身就有高度局限性;而將這個框架應用於詮釋南海問題,尤其會突顯這種局限。

儘管美國現在看起來站在「和中國對抗」的第一綫,但其背後還有東盟、日本、歐盟、印度甚至俄羅斯。中國在南海強行改變現狀,受影響的不只有美國,而是幾乎所有的利益相關國家。更重要的,是經過幾百年形成的國際海洋法和國際法體系,甚至整個國際關係的架構。所以,「和中國對抗」的並非只是美國,而是「現狀」,以及現狀背後的一整套國際秩序,美國只不過恰好是這個現狀的積極支持者和維護者而已。

現狀(status quo)這個概念很神奇。國際關係中的現狀不一定合理,但現狀是一個歷史形成的相對均衡的結果,一般而言比其他的選項更容易接受。除了有極為強大的世界性潮流(民族主義、反殖民、共產主義等),單方面急劇強行改變現狀,多半會引起激烈的反對。

這種急劇改變現狀的慾望,令後起國陷於「失道寡助」的困境。一戰中的德國和二戰中的日本,都是被自己膨脹的慾望所摧毀。美國是少有能走出「修昔底德陷阱」的後起國家──她長期的、公開的、不與英國為敵的戰略目標,使英國不會產生戰略誤判;她不但沒有和守成的英國發生衝突,還一再幫助英國,最後實現了和平權力轉移。這個例子,值得深思。


結語

中國人自古以來就生活在南海邊上,但南海也是其他沿岸國家的生命之海。中國在南海諸島主權問題上,雖能提出一些有力的證據,但同樣不能否認的是,周邊國家也有自己的證據。南海是現在世界最繁忙的海道之一,更是千百年來各國自由航行的地方。沒有一個國家應該佔有整個南海。南海諸島的主權及南海的海洋劃界,應該在尊重歷史、現狀和國際法的基礎上,以公平、合理、和平為原則,而不是武力和脅迫的方式解決。中國作為大國,應展現出大國胸懷,真誠積極與各國解決爭端。在此之前,南海應以回復現狀、擱置爭議、和平共處為原則,盡快達成《南海各方行為準則》,為最終解決打下基礎和制定路線圖。

注:筆者著有《被扭曲的南海史——二十世紀前的南中國海》,新著《從地圖開疆到人工造島——南海百年紛爭史》(暫名)將要出版。誤區一到三,請參考《被扭曲的南海史》一書;誤區三到九,請參考《南海百年紛爭史》一書;關於南海的法理(誤區五、六、七、九),筆者正在撰寫的《南海與南海諸島——國際法分析》(暫名)一書中有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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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第七部分,關於航行自由是我最滿意的部分,因為那是中國和美日等國最大的矛盾,現在看來也是南海的核心矛盾,而且一般讀者對此了解不深,也充滿誤解。

昨天,中國外交部發表聲明和白皮書,有兩個地方最值得注意,都和航行自由有關。

第一,在聲明中,中國宣布南海諸島可以擁有內水。似乎暗示了將會在南沙劃出直線基線。我在本文中已經指出這種做法不符合國際法,它首先會擴大主權海域的範圍,其次會提升海域的級別(從領海升到內水)。這是美國一定不會接受的。

直綫基綫問題可以說是這次仲裁案中的“遺留問題”。菲律賓對這個問題不關心(因爲中國只在西沙設了這個基綫),所以在訴求中完全不牽涉。中國一個有名的專家李令華,對這個問題特別重視,一直寫博客質疑中國的立場。以後直綫基綫問題可能會成爲新的熱點。

第二,在聲明中,中國也表現出了柔軟姿態。它說:“中国尊重和支持各国依据国际法在南海享有的航行和飞越自由,愿与其他沿岸国和国际社会合作,维护南海国际航运通道的安全和畅通。”

在中國以前“南海問題雙軌制”(見第八部分)的表述中,只肯和沿岸國合作,不肯和“國際社會”合作(這裡國際社會指美國日本等)。這算是對航海自由問題的一個正面信息。

航海自由問題還和前一輪中國軍艦進入日本領海相關,深入研究之後,我發覺複雜程度遠遠在我估計之上。

關於第九部分,另外有一個問題,我原先沒有意識到會成爲問題,直到昨天中國副外交部長質疑仲裁庭的合法性時,才感覺還應該補充。

菲律賓爲什麽要選用附件七之下的仲裁庭,而不選用國際法庭呢?原因是,在公約第15部分規定的三種仲裁途徑中,只有這種途徑允許在另一方反對之下提交仲裁。儘管聽上去不如國際法庭那麼高大上,但它也是公約規定的正式的仲裁方式,合法合理。所以中國貶低仲裁庭,說仲裁庭沒有權威。這很不正確。如果中國同樣仲裁,在菲律賓也就未必會選仲裁庭了。

中國質疑日本法官,其實那個法官的工作只限於挑選仲裁員。這個過程其實中國可以參與,覺得哪個仲裁員不行可以更換,但中國自己放棄了。現在也沒有絲毫證據說仲裁員不公。

至於中國說什麽法官收了菲律賓錢。不知道具體指什麽,但很可能是指附件七第七條,關於開支的規定,當中規定費用雙方平分,現在中國缺席,那只能菲律賓一方承擔了。這是正常的要求,正如法庭審案,與訟雙方需要負擔堂費一樣。把這種行爲作為貶低仲裁庭法官的藉口,實在極low。也反映了中國邏輯中,出錢就要別人全部聼你話的劣質思維。

最後說一句,南海真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試驗場,幾乎每個可能有爭議的地方都能在南海找到新鮮的例子。


from 黎蝸藤的歷史博客 http://dddnibelungen.blogspot.com/2016/07/blog-post_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