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24 July 2016

20160721-練乙錚:外交辱命王毅應炒魷,生米成炊翻案倍艱難

2016年7月21日
信報


南海仲裁案揭盅北京全輸,大陸官媒網民狂飆發罵,但就是沒人追究失敗原因,更無輿論要求問責。千人一面眾口一詞,聲稱整件事乃「美帝及其一夥設的局」,壞事既是敵人幹的,中國官員全無咎,自然也不必問什麼責。

這種想法,縱容無所事事敷衍塞責只懂誇誇其談文過飾非的外交部高層官員。如此心態作風,何可在國際上建立「新型大國關係」?事實上,這次國際仲裁全面失利,外交系統官僚辱命須負政治責任,要求王毅引咎辭職應是最低限度的懲處。


「四不」+「不問責」

世界上如果沒有美帝日寇澳鬼,沒人圍堵中國,東海南海波瀾不興,日子會是多麼好!不過,想深一層,卻又未必人人認為如此。天下太平的話,要偉光正來幹什麼?老馬早已說過,到了人類社會發展的最高階段,一切矛盾鬥爭都熄滅,國家機器就會消失,黨也不必存在。反過來說,現階段偉光正的存在有必要,因為歷史任務還未完成,世界上還有惡魔,仗未打完。具體而言,軍事乃外交的延續,中國需要對付美帝及其一夥,需要一個處一線的外交部運籌帷幄,某種情況底下處二線的國防部須頂上。先禮後兵,這是常識。

如果硝煙四起打仗了,自己的城池給人家攻陷了,而且是因為指揮官搞了個「葉名琛對策」加強版——有兵不用——所導致的,那麼這個國防部要不要負戰敗之責,部長要不要落台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同理,這次南海仲裁中國輸清光,就是因為外交部搞了一個慳水慳力零投入的「四不對策」,陣前退縮,名堂是「敵人不義,我不參與」。

那是很可笑的,世界上有「義」的敵人的嗎?國際仲裁就是明擺着的一場沒有硝煙的前哨戰,搞外交的人不應戰,結果中門大開,現在要直接勞煩國防部派飛機船艦出面。那是身處一線的外交部門不負責任不作為的結果。如此,外交部長要不要問責?
不過,中國是中國,問責的概念或是不存在,或是虛有其表十分微弱,官員幹部失責,免職不一定要,風頭火勢勉為其難須避一避的話,愈高級的其後復出就愈快,有的還戴罪升級。三鹿毒奶事件發生後,處分令還未下達,一些重要涉事者便安排調到別處晉升,下面的小人物有的判死刑,有的判無期;過了一陣子,那些須「豹隱」一時的大人物便一個一個復出,「又是一條漢子」【註1】。

中國人也許並不特別壞,官官相衞全世界都如此,只不過,在專制制度之下問題特別嚴重,而在中國的列寧主義式一黨專政底下,就更不用說,因為那種性質的黨便是一張分配全國利益的關係網;官員真正下台,只能是黨內大規模政治派系鬥爭輸掉了之後才見到的。

缺乏正當的問責機制,官場淤血難清除,這是中國政治難得修明的主因之一;外交部這次若無人頭落地,不會從錯誤中學習,以後的損失可能更大更多。


顢頇無能後果嚴重

諸多事實證明,北京在南海仲裁事上不作為,是大錯特錯,因為打國際官司,小國弱國打敗大國強國並不罕見,有理乏理到底有標準,公道不是只在「人心」。尼加拉瓜能夠在國際法庭(ICJ)平台打敗美國,毛里裘斯和孟加拉可以憑藉《聯合國海洋公法》打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的官司,在海洋權益問題上也分別贏了英國和印度;可見如果中國要是好好一拚,擊退菲律賓背後的強大支持者絕非不可能,便是整體輸了,也不至於14點爭議「全香」。所謂的「弱國無外交」說,二次大戰以來起碼在國際司法平台上並非必然,何況北京根本就不認為自己是弱國。

然則為什麼輸了之後才侈言南海島礁「一點都不能少」,事前卻完全採取龜縮姿態,在人家的陣勢面前,「一寸也不敢爭」?
原因不外兩個,一是儘管自忖有「自古以來」的各種論述和史料支撐,其實也擔心證據並不充分,例如在「歷史權益」的問題上,很難證明中國對南海那麼多的島嶼和礁石一直行使「排他性擁有」,更難排除別的南海國家也有佔用九段線以內的海域和陸地的歷史證據【註2】。

一是自知在仲裁庭上刀來劍往之間,先例知識及抗辯技巧不如人,輸了便有無地自容的面子危機。怕輸結果卻全輸,為了自己的顏面,14點爭議「一點也爭不回」,外交部上演了一齣經典的「自我完成的理性期望平衡」。

現在的強國阿Q這樣說:輸了仲裁官司一點不打緊,大爺有的是拳頭。那是很愚昧而且不負責任的義和拳式說法。無端失去國際法的支撐,守護權益便只能靠飛機大炮,但一來大陸的武裝硬件並不比人強,兼且軍事系統由上到下腐敗嚴重,要打便很可能挨打,而且還會進一步惡化與東南亞各國的關係、虛耗本來可以用在和平建設方面的資源,損失是明顯而巨大的,文過飾非,但怎麼說都無法狡辯,追究問責的道理卻是清清楚楚。


仲裁結果能否翻案?

覆水難收,但中國是有還是沒有辦法依正式渠道把仲裁庭的判決推翻呢?國際法的實踐歷史裏,的確有好幾宗成功翻案的事例。2002年薩爾瓦多要求ICJ重啟一宗官司,結果成功翻案。

事緣1992年,ICJ審結薩爾瓦多對洪都拉斯的一宗關於「土地、島嶼和和河流權益」的官司,判了洪都拉斯得直;審案過程中,薩爾瓦多用了馬德里海事圖書館館藏的一本古籍La Carta Esférica裏的地圖,舉證一條關鍵的河流200年前的位置,但是ICJ以孤證不立為由,不接納薩爾瓦多的說法,洪都拉斯乃勝訴。不料,薩爾瓦多後來在芝加哥紐伯萊圖書館的善本館裏發現另一本和馬德里那裏的幾乎一模一樣的古籍,加強了原先所引證據的可靠性,於是反敗為勝【註3】。

此外,1982年突尼西亞對利比亞、2001年南斯拉夫對波塞尼亞與赫塞哥維納,都是成功翻案的例子。因此,南海仲裁翻案不是沒有可能,但是,比起首次仲裁的抗辯,翻案的工夫加倍困難!

其實,無論ICJ還是ITLOS的正式文件裏,都具備「翻案條款」。例如,ICJ的《規程》第61節便列明了有關規定;同樣,ITLOS第126-129節也有清楚說明,要旨其實和普通法裏的差不多;也就是說,要翻案,前提是有了新的事實,而且是份量足以推翻之前已作的決議的事實。此外,上述文件還附加了一些條件。

新事實還必須是仲裁庭和提出新事實一方在仲裁過程裏都不知道的;如果後者是因為疏忽而先前沒有察覺該等事實的話,則不可能用以翻案(這顯然是要督促各方在首次仲裁的過程裏做足工夫不能「蝦碌」)。而且,翻案一方如果一直沒遵守首次仲裁的決議的話,便可能喪失翻案提議權。一般而言,翻案提議必須在發現關鍵新事實之後的6個月之內、首次仲裁定讞10年之內提出,過期無效【註4】。

為什麼說,按照這些規例,要翻案便特別困難呢?原因有兩個,其一牽涉舉證責任。以南海仲裁為例,首次仲裁是菲律賓提出的,普通法的規矩是「哪方提出、那方舉證」,因此舉證的重擔主要落在菲國身上;如果中國當時參與了仲裁,工作其實比較輕鬆。但是,如果中國要翻案的話,新的舉證責任便落在己方身上,菲律賓反過來輕鬆一些。

其二是新事實很難有,真的要靠運氣,因為在首輪仲裁的時候,為了不輸,好牌按理應該盡出,不會有所保留(這也是仲裁庭指明要滿足的條件之一)。更弔詭的是,之前的研究和準備工夫做得愈好(中國的有關歷史研究應該做得很充分罷),以後便愈難發現足以翻案的新事實,翻案的機會便愈加渺茫。還有的是,如果中國一如她的聲明所示,拒不執行仲裁庭的決議的話(「四不」中的第四個「不」),以後就可能連提出翻案的機會也沒有!


喉媒糞土仲裁庭對中國不利

仲裁結果公布後,大陸媒體上很快出現一個說法,指仲裁庭/PCA是未經中國同意非法成立的,而且「根本不是聯合國機構」,因而是「山寨貨」。這個說法初出的時候大概只是一種資料混淆和誤解,後來便有了五毛憤青起哄,以訛傳訛好興奮,殊不知這種舉國一氣胡搞的蓄意抹黑,長遠對中國甚為不利。

試想:往後中國有兩個選擇,一是以簽署國的身份留在UNCLOS(《聯合國海洋公約》),一是退出(反正美國也不是成員國)。不過,退出的代價很大,例如一些中國領海及專屬經濟區要劃界,而劃了之後要想得到國際承認,還是留在UNCLOS為好;而且,以後若有別的國家侵權,中國利用UNCLOS的司法平台ITLOS打官司,贏了就很有效(不是很多國家都會搞什麼「四不」的)。

但是,如果大陸人和海外憤青五毛肆意糞土上述司法平台的話,到時中國領導人如果想利用這些平台打官司維權,那就很被動,證明之前對仲裁庭/PCA的說法是錯的假的,憤青五毛也會很覺沒趣,主僕關係就會有嫌隙,國際社會也會覺得你中國是十足的機會主義:同一事物,有利自己便做,不利自己就罵得一錢不值。所以,大陸當局聰明的話應該好好對內澄清說法。

南海仲裁庭組成的合法性無可置疑,關於這點,同文沈旭暉教授前天的《信報》文章〈PCA是「A貨」國際法庭?〉已經說得很清楚【註5】。不過,還有一點,提出來大家就容易避免搞錯一些那怕是有份量的西方媒體也會混淆了的「事實」。

簡單而言,南海仲裁庭是按UNCLOS公約指定成立的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總部在德國漢堡)授權成立的一個臨時法庭。這個「臨時」是很好的,因為如果國際法庭的法官經常都是那幾個,便有「少數人永久壟斷國際法」之嫌;臨時法庭的組成辦法,則是把全部的法官委任權交給每次不同的訴訟雙方,沒有任何人可以壟斷一切,所以是好的;北京這次因為「四不」,自己放棄了法官的委任權,乃是咎由自取兼對自己的國家人民不負責。

那麼,經常代表ITLOS仲裁庭發報文件和消息的PCA(常設仲裁法院)又是什麼呢?「常設」的意思又是什麼呢?其實,這個PCA名字裏的「法院」兩個字,指的是它的那棟建築物而已。PCA本身不過是一個常設的國際法專業秘書機構,專門協助一些國際司法平台運作,提供一條龍的秘書服務,而已。如此,它的確與UN無關,但不表示它或者ITLOS仲裁庭就是「山寨法庭」。

事實上,如果大家細看去年10月29日仲裁庭透過PCA發表的關於決定有效管轄權的初步審理結論文件,就會很清楚知道ITLOS仲裁庭與PCA之間的關係,其實是一種外判關係(見該文件的第10、32、33段):2013年6月21日ITLOS仲裁庭組成,7月5日向PCA徵求服務,PCA翌日即答覆,表示樂意;菲國同意了,中國不表示意見(文件第33段),於是臨時仲裁庭的運作地點從漢堡搬到PCA所在的海牙【註6】。

外判服務是要事先收費的,預繳給PCA的費用本應由與訟兩國平分,但因為中國不參與,菲國惟有(樂得?)獨力支付所有費用(文件第98段);遂有大陸媒體和海外五毛津津樂道的「菲國出錢收買PCA」說。


練乙錚
特約評論員

註1:據大陸《澎湃新聞》2014年報道:因三鹿奶粉事件而去職的多名官員早已復出或升遷,包括原質檢總局局長李長江、原石家莊市市長冀純堂。此 外,原質檢總局副司長鮑俊凱及原河北農業廳廳長劉大群,均在處分公布前就調往異地升遷;鮑更在處分下達前幾天出任安徽出入境檢驗局長、書記;劉於事發不久 就調任河北邢台市副市長、副書記。但是,被指製造、銷售毒奶的7名奶農卻分別被判死刑或5年至無期徒刑。見: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259370。其他事件的報道見http://bobao.blog.ifeng.com/article/22320673.html。
註2:例如,旅美歷史學人黎蝸藤在端傳媒發表的一篇論南海問題的論文指:「明朝黃衷《海語》中寫道:『萬里長沙在萬里石塘東南,即西南夷之流沙河 也。』這裏的萬里長沙指南沙群島,西南夷就是指汶萊以西的國家,是指當時的汶萊或蘇祿。這句話的意思即南沙群島是她們的傳統活動範圍。」該文連結在: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 ... -lai-southchinasea/。
註3:ICJ於2003年替「薩爾瓦多v洪都拉斯」一案翻了案,詳見:http://www.icj-cij.org/docket/in ... 7&k=2e&p3=5。
註4:有關的ICJ和ITLOS文件的連結分別在:http://www.icj-cij.org/documents/?p1=4&p2=2#CHAPTER_III和https://www.itlos.org/fileadmin/ ... os_8_E_17_03_09.pdf。
註5:沈旭暉教授的有關文章在http://forum.hkej.com/node/133474。
註6:2015年10月29日ITLOS臨時仲裁庭透過PCA發表的南海案初步審理結論文件在:https://www.pcacases.com/web/sendAttach/1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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