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妥協須立足現實,而非單純理想主義。從現實來說,中央三令五申人大決議不可撼動,不可能在2017年選舉中達到泛民的標準,因為中央就是不能讓
自己不信任的人成為特首。從制度上說,人大框架中規定有「按照」2011年選委會的方法產生的提委會中「過半數」的提名門檻,那基本上否決了泛民出線的可
能性。一個極小的可能是泛民推出一個令中央放心的候選人,但這樣已經無關制度設計的問題了。
我主張對人大決定框架內的普選「袋住先」,其理由都在我之前的〈泛民為什麼可支持袋住先〉一文中論述過。我同時亦認為,反對派應該在這個框架內爭取最大的利益,即反對派須擁有實質性的否決能力,讓嚴重偏離民意的人無法出閘。為此,我提出一個方案供討論。
一個有意參選的人要最後當選,須過三關:一、入閘,即成為提委會的初選候選人;二、出閘,即成為提委會選出的2至3名特首候選人之一;三、勝選,即在普選中獲勝。理論上說,反對派可以在此3個關中設立關卡。
如
果在第一關中設立關卡,則會損害提委會的實質提名權,與《基本法》相悖。提委會的提名權包括了想提名誰就提名誰的權力,也包括想不提名誰就不提名誰的權
力。無論入閘還是出閘都只能由提委會決定。任何設立另外的提名機構或者對提委會的決定加以審核的機構都是違反基本法的。類似的方案在之前的諮詢中都已討論
過並已有結論。
如果在第三關中設立關卡,比如規定投票率不能低於某個比例,或者白票不能超過某個比例,則容易導致憲政危機,重選會嚴重加大社會成本,因此理想的設計應該盡量避免出現這樣的情况。所以,在第二關中設立關卡是最合適的。
兩個可供考慮空間
在人大決議中,有兩個可供考慮的空間:
第
一是提委會的組成。人大決議說「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從字眼上看,提
委會委員的人數、構成和產生方法應該和選舉委員會一模一樣。但從多個政府方面的解說來看,似乎還有改進的空間。這個改進的空間大概不會很大,要構成類似新
九組那樣的幾乎等同直選的方式是非常不可能的。但小幅度的調整是可以的。我特別建議對第二界別專業界進行調整,理由見後。
第二是提名方法,人大決議只規定:一、須過半數提委支持;二、最後人選是2至3人。此外並無其他規定。因此從提名方法入手是最可行的。
我的方案歸結為12個字:分界點票,勝者全贏,逐個表決。具體的規則是:
第一,在投票篩選中,候選人必須在四大界別的每個界別都過半數才能取得特首候選資格。
從
理論上說,提委會設立的出發點和選委會一樣是均衡參與以求得廣泛認同。可以設想一個極端的例子,如果一個候選人在第一和第二界別拿了全票,而在第三和第四
界別總共只拿了一票。從票數上說,他也是過半數,也是少數服從多數,但是這顯然不能說他得到廣泛認同。為了達到廣泛認同的目的,分界別點票是理所當然的做
法。從實踐說,在立法會投票中,一向都是分地區直選和功能組別兩大界別點票的,這證明分界別點票也早已被承認為一種取得「廣泛認同」的方式。從法律考慮,
如果某個候選人拿到每個界別的過半數,他(她)就必然能拿到所有提委的過半數。而人大決議中也沒有規定總數過半數就必定能出閘。因此,這符合人大決議。
第
二,在每個界別內的各個界中,採用以簡單多數為原則的勝者全贏的計票方式。比如,在第二界別(專業界別)有10個界,每個界30人。在投票時,如果某界
(比如資訊科技)對某個候選人有12票贊成,11票反對,7票棄權,則他可以得到整個資訊科技界的支持票數(30票)。在極端的情况下,如果投票結果是贊
成和反對票相同,那麼這個票數可以對半分,棄權票則不計數。如果某個候選人可以在第二界別中贏得6個界的支持,那麼他就可以獲得這個界別180票的支持,
符合第一條的要求。
勝者全贏是一個體現某個界的整體意見的方法,符合均衡參與和民主的要求。它在美國選舉中被廣泛應用,是得到驗證的有效方式。
第
三,在具體操作上,採用對候選人逐個投票的方式進行,提委對每個候選人只需投一次票。投票的票數分兩個流程計數。第一個流程是資格流程,候選人在此流程中
所得票數採用上述的界內勝者全贏再分界別點票的方式計票,候選人必須贏得每個界別的半數以上的支持票才可以進入第二個流程。第二個流程是排序流程,對於通
過了第一個流程的候選人,在此流程中其總票數以贊成票一人一票的方式相加,而非勝者全贏。比如以上資訊科技界的例子中,該候選人在排序流程中就在該界可以
得到12票。以這種方式把所有提委的贊成票相加,對所有通過了資格流程的候選人進行總票數排序,最前的2至3人可以成為特首正式候選人。
非
建制派最有希望取得控制權的是第二界別。為此,回到對提委會產生方法的問題上,我建議擴大專業界別的選民基礎,在9個需要專業資格的界別,把學生會員和準
會員亦納入選民中。這個做法是有充分理由的,因為他們中的很多人以後將會是正式會員。在作為選民的身分上,他們和正式會員的地位是平等的。如果非要讓他們
和正式會員有所區別的話,那麼可以規定他們只有選舉權而沒有被選舉權。
在2011年選委會投票中,泛民佔優勢的是教育界、高等教育界、
法律界和資訊科技界。在會計界有一定的競爭力(9票)。如果泛民能夠取得這5個界的控制權,那麼就可以有權否定一個不符合民意的候選人。如果選民基礎能擴
大,加上努力競選,再聯合一些獨立提委,這樣的可能性並非沒有。
泛民有望取得實際否決權
我主張的這個方案既不違反人大決議,也符合民主(少數服從多數)和均衡參與(以界別為單位體現該界別的整體意見)的原則。對泛民來說,這個方案有望能夠取得實際的否決權。對於建制派來說,也有機會在提委會委員選舉中挫敗泛民。這對雙方都公平。
這
個方案設計貌似有違一人一票的民主,但是提名委員會存在的初衷就是強調均衡參與多於民主。如果2017年堅持非普選產生的提委會,就意味着必須承認均衡參
與的重要性,而擁有六成選民支持的泛民就不應該被完全排斥在外。這個方案可以讓非建制派有均衡參與的空間,也令一些極端的建制派不能僅倚仗鐵票而漠視少數
團體和廣大選民,同時亦符合習總所說的那樣「有商有量」地醞釀出得到廣泛支持的特首候選人。
原文刊于明报论坛版2014/12/10
from 黎蝸藤的歷史博客 http://dddnibelungen.blogspot.com/2014/12/blog-post_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