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29 December 2014

香港獨立媒體 - 民間人權陣線:雨傘運動警權觀察報告中期報告

香港灣仔港灣道26號
華潤大廈10樓1006-10室
獨立監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
致郭琳廣主席及各委員:
雨傘運動至今,警民衝動不斷升溫。警員涉嫌濫權濫用武力的事件不斷發生,民陣希望向獨立監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提交雨傘運動的中期報告,討論並檢討警方於過去兩個月的行動和表現。
早前,文化界監察暴力行動組已跟 貴會會面,反映因警方使用過份武力而引致市民受傷的情況。我們相信,經過監警會委員以監警會及個人身份的親身觀察、兩個月來媒體的報導及投訴警察科匯報的 個案,監警會對事實已有一定程度的掌握。因此,民陣會就以下各點向監警會提出意見,以助監警會透過最終向特首提交的調查報告,改善警隊執法以及釐清市民對 警隊執法時的合理及合法性,如《公安條例》、《警隊條例》、《警察通例》等守則及指引。
討論議程包括:
警隊在佔領期間的各項行動
1.1警員配戴委任證問題
1.2警隊處理警員政治立場手法偏頗
1.3被捕人士待遇
1.4警隊武力指引
1.5警棍使用狀況
1.6胡亂執法,查核及紀錄市民身份證及個人資料
1.7公安條例賦予警方過大權力
2. 其他討論事項:檢討監警會及警隊投訴制度
現今香港市民對警隊的信任及評價,為一九九七年以來最低。作為香港唯一一個擁有法定地位監察並向警隊提出改善建議的機構,我們寄望監警會能承擔制衡監察警察使用權力的角色,日後繼續保持與民間緊密的溝通和合作,以免警察濫用權力侵犯市民基本權利。
民間人權陣線
2014年12月17日
警隊在佔領期間的各項行動
1.1 警員配戴委任證問題
《警察通例》第20章 第14條
「2. ...... 便衣人員不論是否當值,在與巿民接觸和行使警察權力時,必須表明身分及出示委任證。在案發現場的便衣人員,須將委任證掛在顯眼的地方,讓人易於辨認其身分。
4. 如市民提出要求,軍裝警務人員應出示委任證,除非:
(a) 情況不容許;或
(b) 出示委任證會影響警隊行動及/或危及有關人員的安全;或
(c) 要求不合理。」
5. ...... 如警務人員沒有出示委任證,不論是要求不合理或最終未能遵辦,均須在記事冊內說明。」
2012年,監警會就李克強訪港事件的調查報告中,曾記述有警員未有在截查投訴人(13) 時表露其警察身份,違反《警察通例》,即「便衣人員...在與市民接觸和行使警察權力時,必須表明身份及出示委任證。」監警會於報告中指:「若被投訴警員 能在截查時馬上表露其警察身份,應可減輕投訴人 的誤會」。
然而,事隔2年,警方就配帶委任證表示警員身份的職責上不單沒有檢討,更有惡化情況。如在今年7月14日,警務處處長曾偉雄回應7月2日晚清場行動 時指:「警務人員的工作包括防止、偵查罪案,如果CID需要配帶委任證的話,就不需要CID」。但是,於公眾遊行及集會執行職務行使警察權力的警員,他/ 她的工作必定直接和市民有所接觸,和其他類型的偵察工作性質差別甚大,引起誤會的情況很高。如有報章便曾拍得在10月3日旺角,有便衣警察拿出委任證,以 求不遭追擊。
在整個佔領運動期間,不少便衣及軍裝警員被拍下多次在行動期間收藏委任證或以反光衣遮掩警察編號,令示威者無從確認警員身分,引起紛爭。如在10月 18日的旺角,大量影片和照片拍得軍裝警員以反光衣遮掩編號、有便衣警員執行職務時並無帶上委任證,已涉嫌違反《警察通例》。更有影片證明警員在未有衝突 時以反光衣遮掩編號、站崗期間在市民多次要求下仍拒絕表明身份,絕非如許鎮德警司於10月21日所言是「個別警員,因當時應付突發事件,匆忙期間着錯 咗」。
本周日 12月14日,有影片拍得便衣警員在執行職務期間並無配帶委任證,雖然其後在市民要求下出示委任證,但其中一名警員說:「無戴委任證又如何呢?」再有警員 反指:「咁我拉賊時又駛唔駛帶委任證呢?」。當便衣警員在公眾遊行及集會現場時當值,卻無將委任證掛在顯眼的地方,讓人易於辨認其身分,明顯已涉嫌違反 《警察通例》。
意見
民陣認為,監警會在調查有關佔領中環的案件時,除了查明不同案件的相關警員是否疏忽職守外;在提交予行政長官的報告中,應進一步建議在公眾遊行及集會現場的便衣警員,不論任何時候、是否直接跟市民接觸,皆應將委任證掛在顯眼的地方,以減低市民誤會及可能作出的投訴。

2014年10月18日, 珠海學院學生關注社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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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9日,有便衣警員執行職務時並無帶上委任證
1.2 警隊處理警員政治立場手法偏頗
警隊需堅守「政治中立」的原則,公平、無差等地對待不同政見的市民,亦不應基於某些政治決定而執法。然而,在整個佔領運動中,有個別警員在執行職務 期間展示明確政治立場的飾物。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許鎮德,於十一月四日的記者招待會上引用《基本法》及人權法案,暗示警員掛藍絲帶的行為並無不妥。
《警察通例》第6章定定義「政治活動」包括:
(a) 支持或參與政治團體的政治活動;
(b) 非為執行職務而公開發表政治言論(包括向傳播媒介發言)
第6章第34條亦列明,「警務人員應經常避免參與任何足以影響其公正執行職務的活動或任何可能使市民誤會會影響其公正執行職務的活動,尤其不能參與本章開首所界定的政治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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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2日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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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0日 蘋果日報
十月初,一批市民發起「藍絲帶行動」,呼籲市民在身上配戴藍色絲帶,以表示反對佔領行動、支持警隊等的立場。在不同的場合,反對佔領行動的公眾集會 及遊行中,藍色絲帶都被廣泛地應用。「黃絲帶」成為支持佔領行動的象徵,而「藍絲帶」則成為反對行動的標記。警員在執行職務及警署範圍內公然掛上藍色絲 帶,顯然地是在執行職務期間公開發表政治言論,令市民質疑他們執行職務的公正性。
意見
民陣希望監警會能明確澄清,警員在執勤時作出掛藍絲帶等政治行為,是否已經構成違反《警察通例》第6章,投訴警察課應該作出嚴肅跟進,以維持警隊形象,重修與市民的關係。
1.3 被捕人士待遇
整個佔領運動,警方於12月15日指共拘捕955人,當中221人送院治療。然而,不少被捕人士向公眾或在網上表示,在拘捕期間受到不合理的待遇。 如在9月27日於公民廣場的被捕人士不獲安排如廁、其他對待包括向被捕人士大聲喝斥、恐嚇、欺騙、拳打腳踢等,如曾健超被傳媒拍下被警員拉到暗角毆打的情 況只是冰山一角,最嚴重的是涉及人命傷亡情況下,拖延被捕者要求送院的要求。如11月30日,傳媒鏡頭拍到一名被打至頭破血流的學生,拘捕後警方任由他在 警署停車場等候近3小時才送他去東區醫院,而該3小時內他完全得不到任何治療,警員只給他一些棉花去蓋著傷口,但期間他依然繼續滲血。腦科醫生回應傳媒時 指「如果他不幸地是頭骨下面出血,或者腦部受到創傷,則有致命的可能」。警方處理被捕人士的方式、程序不單違犯羈留指引,更涉及刑事成份。
意見
民陣認為監警會在接收投訴警察課的調查報告時,應檢視有關的作業程序是否能保障及符合投訴人的權益和要求,在覆檢時詳細要求警方配合調查、提供充足 的補充資料,若獲證明指控屬實則要求警方公開交代及跟進處理,並在提交予行政長官的報告中向警方作出具體建議,以避免上述多宗悲劇再次出現。
1.4 警隊武力指引
警務處長曾偉雄於12月15日表示,警方於佔領行動中使用了「最低的必須武力」。然而,「最低武力」的定義於整個佔領行動中相當含糊。由於《警察通 例》中有關武力指引的第29章並非公開文件,市民無法驗證警方使用武力時,是否充分地按照《警察通例》及《警隊程序手冊》。根據警方於2011年向高等法 院提交《警察程序手冊》第29章第2條的資料,警員動用的武力層級有三個:
1) 個人的「消極抗拒 (defensive resistance)」— 使用胡椒噴劑;
2)「主動攻擊 (active aggression)」— 使用胡椒噴劑或者警棍;
3)「致命攻擊 (deadly force assault)」— 使用槍械。
同一文件顯示,《警隊通例》第29章第9條列明,當一個人正在或意圖進行暴力行為,或其行為將造成自己或他人傷害時,可使用胡椒噴劑。然而在過去兩 個月,警方涉大規模使用胡椒噴劑及暴力攻擊和平示威者:包括於十月十五日在龍和道重月及十月十七日在旺角的行動中拳擊示威者、在示威者舉手示意不反抗之 下,強行拉開護目鏡噴射胡椒噴霧、強行推倒未有反抗之示威者、踩頭制服已被制服的示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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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法新社
就民間人權陣線過去兩個月的觀察,警察使用的武力包括:
拳擊腳踢
推/按低制服示
胡椒噴劑
催淚水劑
水炮
警棍
催淚煙
意見
何時採用、在什麼情景下採用以上武力,市民幾乎是毫不知情,而即使在相類似的情景下,警方亦採用了不同的武力級別。民陣認為,監警會有需要責成警方 公開其使用以上武力的守則和指引,使市民有根據地判斷警員是否採用過份的武力,從而作出有效的投訴。同時,我們亦希望監警會能詳細檢討警方在過去兩個月中 的主要行動,包括9月28日發放催淚煙、10月15日龍和道衝突、10月19日旺角衝突、11月25-27日於旺角清場、11月30至12月1日金鐘衝突 等行動,調查警方是否有不按照程序濫用武力的情況出現。
1.5 警棍使用狀況
警方在9.28當日曾使用警棍進行驅散行動,並有其後十月十五日及十月十七日始的旺角行動皆開始廣泛使用警棍,並先後以伸縮警棍及木製長棍為主要武 器。行動期間,警方粗暴驅趕示威者,更攻擊示威者頭部,打致頭破血流及骨折,造成多宗頭部受傷事故。警方在行動時使用警棍攻擊目標人士的頭部是十分危險, 可以引致長遠及嚴重的身體傷害,甚至死亡。
意見
民陣認為,警方如以警棍攻擊示威者的頭部、頸部,是使用致命的武力。將其施加於消極抗拒的市民上,完全違反警隊的武力守則。監警會應主動詳細檢視相關警員是否違反警隊的武力守則,並進一步要求警方公開相關的武力守則,讓公眾能作進一步監督。
1.6 胡亂執法,查核及紀錄市民身份證及個人資料
自旺角的佔領區域被警方清場後,警方多次在旺角區內執勤,驅逐在旺角警方封鎖區內的市民。近一星期,警方因應旺角區內人流的聚集,隨意劃起封鎖線及驅趕市民,甚至警告聚集市民正進行非法集會。民陣不單質疑警方行動的法理依據,更認為劃封鎖區的現場判斷依據成疑。
隨意劃起封鎖區,不單影響前往旺角購物的市民或住戶,更對市民生活造成打擾。不少警員在無表明懷疑該人所犯罪行的情況下,強行要求封鎖區內市民出示 身份證及登記個人資料後方可離開。 而本周日12月14日一合法遊行中,拍得有警員在被要求出示委任證後,立即向提出要求的市民、以及在旁加入討論的市民要求出示身份證並作出登記。
意見
民陣認為,警員登記市民身份證有既定程序及合理理由,而非單以警員身份就能要求市民出示身份證,隨意收集個人資料更是漠視市民私隱的濫權行為。 監警會不論過去及未來有否收到相關投訴個案,應在提交予行政長官的報告中,表明關注警方劃封鎖區及登記市民身份證的問題,以減低警方執勤擾民、市民誤會及 就警員執法不當可能作出的投訴。
1.7公安條例賦予警方過大權力
雨傘運動後期,警方連日來在旺角處理人流的方式是明顯的濫權行為,包括在沒有充足的理據下,隨意宣布「非法集結」及設立封鎖區,限制旺角區內市民的人身自由,甚至使用武力驅趕在場市民。
我們認為,街道屬於公眾地方,市民有自由在街道上步行或以個人的身份表達自已的意見。遇上人流眾多的情況時,警方的職責只限於做好人潮管理,讓市民 可以暢順、和平、有序地使用街道。我們的警隊擁有充足的人流管理經驗,但現時卻只懂隨意封閉行人道路及指控在街道上步行的市民擾亂公眾秩序、破壞社會安 寧,甚至參與「非法集結」。我們認為,警方的做法完全是濫用《公安條例》的權力。
有關「非法集結」,民陣相信監警會各委員皆明瞭該法例的法律基層,警方必須首先證明聚集人士或人群,足以構成危害公眾安全或破壞社會安寧,在意前提 下方可構成「非法集結」。然而,現時苦方的行動方式無視法律基礎,只要有行人提出異議或質疑警方安排,警方便立即宣布「非法集結」,設立封鎖線驅趕,甚至 拘捕市民,不但超越權限,更充當法庭角色,單方面判罪,濫用拘捕權力。
此外,我們更注意到警方隨意地在旺角街道上向途人查閱身分證,並向市民索取不必要的個人資料,如學歷、就讀學校、組織背景等個人資料,並以「阻差辦 公」的罪名恐嚇市民交出資料,否則拘捕。警方的做法無疑是製造白色恐怖。當警方在執法時已無須提出合理懷疑和理據,甚至可以以威嚇手段逼使市民就範,接受 警方不合理要求,香港警察已進入以威權暴力執法的時代。
民陣認為監警會必須正視此問題,並且主動詢問警方查證時搜集資料的用途,公開向公眾解釋,釋除公眾疑慮和不安。
總結
此份報告為民間人權陣線警權關注組就雨傘運動所作出的中期觀察報告,整個雨傘運動的警權問題資料仍在收集和整理當中,待完成最終報告後,民陣會再次 向監警會提供意見。監警會作為一個獨立機構,對警隊在佔領運動中的行動能作出有力監察和作出改善建議,以保護市民在面對警察的權利。民陣希望,主席及委員 能接納以上的建議,作出獨立及公平的調查及檢討建議,以重建警民之間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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