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 2013年6月15日
古思堯、馬雲祺企圖焚燒區旗罪成,還柙候判。法官指,「區旗是象徵香港回歸後,為中國不可分割的部分,區旗有重要及獨有的意義……假如沒有這法例,將衍生社會衝突及破壞社會安寧。」
讀了這則新聞,有窒息的感覺──香港人的表達自由正在一分一寸的被收窄收緊,社會文明在倒退;溫水煑蛙,水溫不久就到沸點。
區旗固然有政府賦予的特定意義,這些意義,卻未必為所有市民認同──尤其是政府的施政出現問題,市民的政治權利被剝奪,破壞區旗或國旗便成為很簡單、直接的表達方式,用以宣洩不滿;其意義,跟一些人在遊行中高舉港英時期的獅子區旗沒有多大分別。港人早習慣了這種表達方式;一如到見法輪功在鬧巿擺檔,見怪不怪,會各有自己的判斷,以不同的方式應對。「Who cares」也許就是最普遍的反應。
「將衍生社會衝突及破壞社會安寧」未免言過其實── 將區旗看得太重要,也將香港的多元表達傳統看得太不重要,完全不像香港人的語言和觀看事物的方式。
此案,其實是政府威權和市民的表達自由之間產生衝突,法官的判決,無疑是維護了政府的威權 ,抑制了巿民的表達自由;這判決,不但未能維護社會的安寧,相反,形成社會進一步撕裂、擴大市民和政府之間的嫌隙──市民的表達自由受壓抑,引起反彈是必然結果。
七十年代初,黃仁逵為《70's青年先鋒》設計了個八開跨頁封面,畫個小孩對着英國旗撒尿,他和雜誌並沒因此被控;今昔對比,難怪高舉港英區旗的年輕人愈來愈多。
香港巿民重視自由表達權多於國旗法,法官眼中只有國旗法,卻無視市民表達自由的權利,是和時代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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