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jin 開口)
有人願意來盤賭局:斯諾登會被逮捕遣送返美拘押嗎?
http://www.voachinese.com/content/american-focus-snowden-and-polls-20130626/1689926.html
斯諾登爭議何在 / 齊之豐 06.26.2013
美國國防部屬下的國家安全局前合同工愛德華•斯諾登洩漏美國政府對電話和互聯網進行大規模監控的國家機密。斯諾登在一夜之間成為全美國和全世界注目的爭議人物和話題。
*斯諾登爭議,優質話題*
在美國,包括政界一些高級官員在內的許多人稱斯諾登為叛國者,說他洩露國家機密,損害了美國的反恐鬥爭和國家安全、公眾安全,應當將他繩之以法。
與此同時,美國也有許多人稱斯諾登為英雄,說他不計個人安危利害,勇於揭露政府的不法行為,身體力行捍衛美國的憲法和立國之本,應當被繩之以法的是行為違法的美國政府有關部門。
被廣泛認為是有意下次大選問鼎白宮的共和黨籍參議員蘭德•保羅甚至發出豪言,要來一個1000萬美國公民集體訴訟,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以制止奧巴馬行政當局對美國人的非法監控。
斯諾登的出現,使美國左派和右派、保守派和自由派陣營大亂,大重組。本來一向批評奧巴馬總統的保守派領軍人物、國會眾議院議長約翰•貝納高調支持奧巴馬總統,譴責斯諾登。
斯諾登的出現,也使本來一向跟保守派意見相左的自由派民權組織美國公民聯盟跟蘭德•保羅這樣的保守派重鎮人物結成了志同道合的聯盟,成為起訴行政當局越界監控的同盟軍。
從學術教育和公民教育的角度來看,最好的辯論題目就是清楚地涉及最基本的原則、又足夠複雜的題目,讓爭議各方都覺得自己在理,但傾盡全力說理又一時難以說服對方。
從這個意義上說,斯諾登引起的爭議話題是學術教育和公民教育的優質辯論話題。(但“小孩子在外面玩累了回家喊餓,該不該給他們吃的”這樣的辯論話題則不是優質辯論話題,儘管這樣的話題也涉及最基本的原則。)
*斯諾登與普世價值*
關於斯諾登其人其事的是與非,猶如斯諾登目前身在何方一樣,可以說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但爭論的各方至少在以下兩個話題上有廣泛的甚至是完全的共識:
1)斯諾登引起爭議是好事;
2)斯諾登引起的爭議涉及憲政問題(it involves a constitutional issue)。
如今,憲政問題在中國也成為一個熱題。因此,斯諾登引起的爭議對中國公眾和中國也有高度現實的意義或價值。
憲政問題從學術上來說可以很複雜。但從基本道理來說則極其簡單。所謂的憲政就是“限政”,即限制政府權力,限制統治者的權力,確保統治者的權力不會危害被統治者的權利或權益。
西方現代憲政制度起源於1215年的英國大憲章(Magna Carta)。當時的英國貴族試圖以憲章這樣的法律檔來限制王室的絕對權力,成為後來世界各國實行憲政的藍本。
憲政的精髓是統治者的權力必須有制約,統治者的權力不得超過被統治者通過民主的方式做作出的許可授權;統治者不理會被統治者的抗議、堅持侵害被統治者的權利就是暴政,而人民有權推翻暴政。
這種憲政精神也是美國革命(The American Revolution)的精神。
美國革命的思想家、開國先驅湯瑪斯•傑弗遜所起草的綱領性、歷史性檔《美國獨立宣言》千言萬語,其實歸根結底可以就是一句話:一個政府不理會人民的抗議,堅持侵害人民的權利就是暴政,人民有權推翻暴政,另行建立一個聽人民的話的政府。
1776年的美國革命是這種精神,1789年的法國大革命也是這種精神。
這種精神乍看好象僅僅是西方人的精神,西方人的價值觀。但比較思想史學者、比較政治學學者認為,這其實是一種人類共有的普世價值觀。
在中國,中國古代政治家、思想家、教育家孔子一向主張“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國 君要行為要像 國 君,國臣行為要像國臣,為父親的要有個父親的樣子,為子女的要有個子女的樣子),強烈反對“犯上作亂”。但孔子顯然也認為,統治者不理會被統治者的抗議,堅持侵害被統治者的權利就是暴政,人民有權推翻暴政。
孔子所開創的儒家的經典《易經》甚至高度讚揚商湯與周武王以武力推翻前朝的革命像四季更迭一樣合情合理,而且是上合天理,下合民意(《易•革》:“天地革而四時成,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
順便說一句,中國儒家思想當中所包含的這一普世價值觀雖然讓很多中國的民族主義者和中國國內外的儒學學者感到驕傲,但北京當局耗費鉅資在世界各國開設的“孔子學院”卻刻意回避或隱瞞。
*斯諾登引發憲政問題*
斯諾登引發的憲政問題還沒有威脅到美國政府的整體合法性。他所引發的憲政問題具體說就是美國行政當局的大規模電話和互聯網秘密監控專案是否違反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的問題。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明文規定:
“不得侵犯人民的人身、住宅、檔和財產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權利;除依照合理的理由,以誓言或代誓言保證,並具體說明搜查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品,不得發出搜查和扣押狀。”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簡單地說,斯諾登及其支持者或同路人認為,奧巴馬以及先前的布希行政當局對美國人的大規模監控秘密專案超越了公眾的授權,已經構成了不合理的搜查,違反了美國的憲法。
奧巴馬行政當局則表示,監控專案有明確的立法,遵循明確的法律程式,也有嚴格的法律監督。
奧巴馬當局的批評者則表示,有關的法律法規、有關的法律監督、有關的司法審理及其結果都是秘密的,從而使有關的法律法規的合法性、法律監督的有效性大打折扣,甚至是形同虛設。
批評者還認為,斯諾登所洩露出來的行政當局秘密監控的做法以及當局的自我辯護使憲政成為笑話;這種局面給美國的憲政法治造成了一個巨大的漏洞,給行政當局的濫權提供了極大的方便。
美國喬治敦大學法學教授蘿拉•多諾霍在美國主要報紙《華盛頓郵報》上發表文章對奧巴馬當局提出的批評可以說是很具有代表性。
多諾 霍 教授認為,國家安全局的監控做法大都是不合理的(unreasonable),“或許合法,但是違憲”([It] may be legal — but it’s unconstitutional)。
*秘密司法惹爭議*
截至目前,美國輿論普遍認為,斯諾登引發爭議是好事。奧巴馬總統本人也認為,這種爭議是好事。但迄今為止,奧巴馬行政當局還沒有對批評者所提出的問題作出令批評者心服口服的回答。
與此同時,在斯諾登將國家安全局對電話和互聯網實行大規模監控的秘密專案曝光之後,美國行政當局也面臨一系列難堪和難以對付的司法訴訟。
美國民權聯盟早些時候就美國行政當局涉嫌進行非法秘密監控的問題在美國法院提出訴訟。但美國法院以民權聯盟無法證明自己是它所說的非法秘密監控的物件因而無資格提出這種訴訟為理由駁回了民權聯盟的訴訟。
隨著斯諾登將大規模監控的秘密項目曝光,美國民權聯盟獲得了自己確實是秘密監控的物件的證據,該聯盟對奧巴馬行政當局重新提出了起訴。
這種起訴不但給奧巴馬行政當局造成了難以應對的難題,也給美國的司法和立法部門造成了難題。
這種起訴也從一個重要的側面證實了批評者對奧巴馬以及先前的布希行政當局所推行和實施的秘密監控專案提出的憲政質疑---有關的秘密監控專案成為行政當局可以任意而行的黑箱作業,美國一般的公民,甚至像美國民權聯盟這樣的有影響力的組織都難以制約和監督,而國會和司法部門的監督則形同虛設。
*行政當局難回答*
隨著斯諾登洩露美國國家安全局大規模秘密監控項目,美國行政當局面臨一系列難以回答、甚至是難以應對的難題。這些難題當中包括成百萬、上千萬的美國人電話通話元資料被美國政府收集的問題。
電話元資料指的是有關資料的資料,具體地說就是關於通話人是誰,通話多長時間,通話時間的間隔多長多短等問題。
奧巴馬當局堅持表示,當局沒有任意搜集或竊聽美國人的電話內容,而只是收集了元資料。但批評者表示,即使是當局掌握的是美國人電話的元資料,也足以掌握美國人的很多重要隱私資訊。
這種隱私資訊足以讓政府當局可以掌握一個人的行蹤,瞭解一個人跟什麼人關係密切,究竟有多麼密切,社交圈子是什麼人,有什麼生活方式,有什麼偏好、嗜好,而當局掌握這樣的資訊就已經夠構成了對美國人的隱私侵犯。
對批評者的這種批評,奧巴馬行政當局目前還沒有作出正面的、直接的回應。
去年,美國最高法院判決了一個著名的案件---警方將一個全球定位裝置暗放在一個疑似販賣毒品的人的汽車上,並根據那個暗藏的全球定位裝置所記錄的那個人的行蹤資料對那個人提出了起訴。美國最高法院9位法官作出一致裁決,裁定員警的做法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侵犯了被告的隱私權。
批評者認為,奧巴馬當局對美國人電話的秘密監控也類似于員警偷偷安放全球定位系統,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侵犯了千百萬美國人的隱私權。
現在還不清楚美國最高法院對此會如何作出裁決。
*FISA的問題*
奧巴馬行政當局為秘密監控專案所提出的主要辯護是,有關的監控專案是根據國會的明確授權和明確的法律進行的,而且也有切實的法律監督。
隨著斯諾登洩露有關的機密,所謂的國會明確授權和切實的法律監督都在美國成為爭議激烈的話題。
而且,即使是有關的法律也成為爭議的話題。
國家安全局的秘密監控專案所依據的法律是所謂的外國情報監控法(The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英文簡稱FISA)。卡特總統在1978年簽署生效的外國情報監控法當初制定的目的,就是嚴格限制乃至禁止美國行政當局肆意對美國人實行監控從而侵害美國人的隱私權。
然而,隨著2001年的9/11恐怖主義襲擊事件的發生,美國國會對外國情報監控法進行了修改,該法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批評者甚至認為是發生了面目全非的變化。
批評者抱怨說,原本是保護美國人不受政府肆意監控的法律,如今變成了支持政府肆意監控美國人的法律。
儘管如此,在為大規模監控專案辯護的時候,美國國家安全局和美國情報部門總管還是堅持說,外國情報監控法依然有效,其法律精神依然是得到行政部門的竭力維護,國家安全局在監控過程中所收集到的美國人的隱私性資訊都是無意地(not wittingly)而不是有意地收集的。
對此,批評者反駁說,奧巴馬當局的這種說法是“不誠實的”(disingenuous)。批評者指出,天羅地網般收集了上百萬、上千萬的美國人電話通信資料,說這種不是有意的是難以令人相信的。
奧巴馬當局截至目前還沒有對這種批評作出回應。
*奧巴馬當局的真難題*
很多批評者對奧巴馬行政當局提出嚴厲的指責和批評。與此同時,也有一些評論家和學者指出,平心而論,奧巴馬當局今天所面臨的諸多困境,有一部分是當局自己製造的,是當局與公眾溝通不力、不夠、不及時造成的。
面對來自各方的批評,奧巴馬及國家安全局表示,要儘量和儘快公佈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這顯然也是間接地承認了這種批評。
另外,也有一些評論家和學者指出,奧巴馬當局的大規模監控專案引起激烈爭議,也與新通訊技術日新月異導致隱私的邊界變得模糊不清、變動不居有關。
具體地說就是,在一切數碼化、電腦化、互聯網覆蓋全球的今天,一個人只要上網或打電話,就會在公開的場合四處留下自己的資料腳印或手印,政府收集這種資料是否就是屬於危險、違憲的隱私侵犯?
在通訊新技術日新月異、政府搜集人民資訊的能力日新月異的情況下,如何保障人民的隱私權、如何使政府的權力得到切實的限制和制約從而使人民的權利不受到不當的侵害?
這些問題對有關辯論的各方都是挑戰。這也是為什麼奧巴馬總統、美國媒體和各界人士普遍表示,斯諾登引起辯論是好事。
*當局的斯諾登難題*
奧巴馬當局對斯諾登發出了通緝令,呼籲各國協助捉拿違法洩露國家機密的斯諾登。斯諾登是否以及何時被捉拿歸案,現在還不清楚。
但無論斯諾登是否被抓住,奧巴馬行政當局都面臨一個難題,這就是許多公眾提出的政府如此對待斯諾登是否公平的問題。
奧巴馬行政當局捉拿斯諾登的理由是他洩露國家機密。斯諾登則表示,他洩露國家機密是迫不得已,是為了保衛公眾的利益,是為了捍衛美國人的自由、捍衛美國的立國之本。
奧巴馬行政當局表示,斯諾登對有關的監控專案有意見完全可以遵循正常的途徑提出。斯諾登本人及其支持者則表示,正常的提意見的途徑已經堵塞,先前許多人提意見都受到無視甚至懲罰;政府的權力已經難以通過所謂的正常管道來制約,因此他才採取這種破釜沉舟的不尋常做法。
於是,奧巴馬政府現在面臨公眾對法律制裁斯諾登是否公平感到懷疑的問題。
美國的法律是跟英國的法律有傳承關係,英美法治精神的一個關鍵成分是公平性(fairness),即普通的、願意講理的平常人以平常心作出的不偏不倚的判斷。
美國人對政府當局所說的斯諾登違法行為如何判斷?
假如說,美國總統府白宮的人民請願網站是一個指標的話,那麼,截至目前,那裏已經出現了一個有趣的數字指標。
在題為“赦免斯諾登”的請願書下,截至美國的東部時間星期三下午2點45分,已經有121,244人簽名。
那則請願書非常簡短,只有一句話:
“斯諾登是人民英雄,應當立即全面、自由的和絕對赦免他揭露國家安全局秘密的監控項目所犯的、或可能犯的任何罪行。”
(Edward Snowden is a national hero and should be immediately issued a full, free, and absolute pardon for any crimes he has committed or may have committed related to blowing the whistle on secret NSA surveillance programs.)
from 椰子樹下打盹的哲學家 http://tw.myblog.yahoo.com/jkt921/article?mid=18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