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3 December 2012

如何彈劾梁振英?

先旨聲明,林忌是支持彈劾的;點解支持?唔需要多講,跳去下一條問題--彈劾程序是怎樣的?

基本法七十三條 (九):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很多人漏了一點,就是上述條文只看到「四分之一聯合動議」,卻眼大睇過龍,或者不願意看到,「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十隻字,何謂「立法會通過程行調查」呢?不相信蘋果,不妨看看某些派別特別相信的太陽報,年初想彈劾曾蔭權時有所報導過相關程序,就係同樣要經分組點票通過展開調查。

1.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九),就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進行調查,需由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即十五名(現為十八名)議員提出聯合動議。動議獲立法會通過需經分組點票,即直選議員和功能組別議員兩個組別均分別需得到過半數議員支持。

2. 動議通過後,立法會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

3. 調查委員會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

4. 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簡單而言,絕對唔係有十八票聯署就可以啟動彈劾,而係十八票聯署才可以提案(而非平時個別就可以提案),想要啟動法官調查,又係回到分組投票的起點--分組點票通過,才可以啟動調查;分組點票不過,又係乜都做唔到...

所以有人不斷散播話彈劾比較容易的講法,唔係無知扮有料,就係為左打擊政敵而明昆你,事實上彈劾嚴重過特權法調查,想有「建制派」支持更難,因此唔行特權法卻只走彈劾,最開心果個一定係梁振英。

當然啦,可以三招一齊出,不信任動議、權力及特權法、彈劾三招一齊做,之但係我想問,議員是否可以分身同時開三個立法會呢?如果分唔到身,係唔係其實都應該有次序先後去做呢?不信任議案就排今個月十二號,唔知簽名通過彈劾,係唔係可以早過十二月十二號呢?

如果保證可以,請立即進行;如果不敢保證的話,那麼把聯署彈劾的日期推到十二月十二號之後--即不信任動議之後,係唔係更加理直氣壯呢?這個政治問題是否有絕對的答案呢?就留待各位政治大師去回答了。

民主黨點解未表態支持彈劾,就不在此文的討論之列,恆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講多都無謂;至於公民黨呢?從年初公民黨梁家傑對彈劾曾蔭權發表的文章所見呢,就係受「大狀黨」的包袱所累啦;對於大狀來講,一見到法律條文,就一定係從法律去思考條文的意思,例如基本法 73 條 (9),見到「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呢,就會諗乜野叫做「嚴重違法」或者「嚴重瀆職」啦;下一個問題,就係究竟目前有冇足夠的「嚴重違法」證據或者「嚴重瀆職」證據呢?如果未有,佢地因為法律原則而有所顧慮,正如佢地對外傭案的取態一樣,又係唔係可以用某些人的「投共了」或者「冇膽」來總結呢?

所以大家如果記得起一些選舉期間的改圖,某黨派就大鬧議員私人草案係做騷,因為一定唔過分組點票,反而佢地「莊嚴承諾」拉布,才有實際作用,咁我地就想問一句啦,為左拉倒梁振英,點解冇人提過拉布呢?梁振英唔辭職,未拉布拉到 2016 年囉,點解大家忽然失憶呢?點解而家又要棄拉布而不用,寧願行分組點票呢條死路--佢地曾經大踩特踩一定過唔到的死路呢?

彈劾係應該做,不過無論「不信任」、「權力及特權法」、或者「彈劾」都只係一場戲,因為一定過唔到分組點票,想拉倒梁振英最重要的幾點,反而係

1. 有幾多市民示威包圍政府唔肯散去
2. 能否搵到梁振英犯刑事罪行的證據
3. 拉布拉到特首辭職或者解散立法會

如果有足夠彈劾梁振英「嚴重瀆職」或者「嚴重違法」 的材料,即理應達到刑事標準,即使律政司不肯調查,是否可以提出私人刑事傳票去起訴?

之不過直到目前為止,卻冇任何人去舉報梁振英喎,去刑事舉報梁振英的,係零,和以前的報警潮完全不同,這就是成件事最詭異之處。

政府於 2005 年 12 月 19 日的文件已經提及,即使展開刑事調查也不會妨礙彈劾程序,因此發起彈劾的朋友,理應掌握梁振英「嚴重瀆職」或者「嚴重違法」 的材料,就快點先發起報警、報 ICAC、報申訴專員、報屋宇署的程序,以加強彈劾程序的說服力,為何仍然在觀望呢?

不過都係奉勸香港的泛民都係拿拿聲啟動彈劾啦,因為你諗多幾秒,都會被人說成是投共或者冇用,反正程序正義呀、法治呀呢 D 英國人留低的東西,香港班友根本毫不珍惜,人地都唔擔心,你地為佢地擔心乜野?法治?食得o架?


from 每日一膠.荒謬的香港 http://plastichk.blogspot.com/2012/12/blog-post_3.html